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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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鄂环发[2005]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鄂环发[2005]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及环境的违法案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并将其列为2005年度国务院领导要求深入开展的“严查环境违法、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5]37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方

案》,请你们依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附件2:《湖北省自然保护区名录》

附件3:《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

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确保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对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良好区实施主动性和预防性保护,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环境统一监督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包括湖北省已建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是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在生态敏感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区成立的自然保护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拟在“十一五”期间申报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

各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情况见附件2《湖北省自然保护区名录》。

三、检查内容

1、调查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县级、市州级自然保护区填报《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简称《调查表》)表1-表5;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填报《调查表》表1-表13。

2、查处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情况。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本区域、本部门的自然保护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申请、批准、备案等程序;检查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

②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检查与查处。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是否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否按要求落实了有关保护、恢复、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了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③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违法情况检查与查处。主要包括是否按《条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是否经过有批准权利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④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砍伐、挖砂等资源开发活动违法情况调查与查处。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垦、开矿、砍伐、挖砂等资源开发活动。

四、检查组织形式

采取各市州、各部门自查;省直相关部门抽查;国家督查的形式。

1、自查。以市州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市、州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附件2中的《自然保护区名录》对本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逐一检查,指导自然保护区填报《调查表》;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环境及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将《调查表》和自查情况于

2005年5月20日前报同级环保部门汇总上报(5月30日前),同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2、抽查。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厅、省国土厅将联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重点是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

3、督查。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监察部组成督查组,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挂牌督办;对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由环保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法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时间安排

1、2005年4月-5月,各地各部门自查。

2、6月-7月,省直部门联合抽查。

3、8月-9月,国家环保总局督查。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环保、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确定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

2、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的要责令改正,对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要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保护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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