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对自然生态保护进行环境监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对自然生态保护进行环境监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7•【文号】环发[1999]106号•【施行日期】1999.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对自然生态保护进行环境监理的通知(1999年4月27日环发[1999]1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及其领导下的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执未能监督检查的职能,我局在总结部分省、市生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重点就以下方面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一、资源开发与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
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矿产采掘、陆地石油与天然气开发、农业与林业开发、旅游等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检查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破坏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湖泊和河道的生态环境,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乱堆乱放渣土弃石,乱捕乱挖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责令整治,限期恢复和改正。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下简称“三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生产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开展旅游的“三区”内废弃物及旅游垃圾的处理处置,宾馆饭店生活污水和炉灶烟尘的处理与排放,旅游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的影响与破坏,旅游线路开发对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支票物栖息地的影响与破坏以及超越批准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责令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三、农村生态环境监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鄂环办[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全面了解我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一步规范并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
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性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了《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鄂环办[2008]1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34号),在全省初步推行并规范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辖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效的加强了重点污染源的监管。
但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个别地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重要性认识不足、重点污染源持证率较低,排污许可证工作和总量控制、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关联性不够等问题。
今年是“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开局之年,我省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水平,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和全省环境质量改善。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好辖区2008年以来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二、调查工作要求(一)调查内容此次调查工作以《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为依据,重点调查各地排污许可证工作管理情况。
具体要求如下:1.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情况。
包括辖区排污许可工作政策落实情况、证件申请、审核、发放流程、监督管理措施。
2.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包括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数量、核定排放量、总量控制目标等。
其中重点对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酒精等行业及省管燃煤电厂排污许可证颁发情况进行调查说明。
开展林区、自然保护地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林区、自然保护地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和关于X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扎实落实中省关于自然保护地管理和X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巩固中省市环保督查及“绿盾行动”整治成果,预防和遏制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行为。
按照《X市林业局、X 市国土资源局、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市水利局关于印发<X市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林字〔X〕14X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区(含国有林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时间及范围本次林区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计划从X年8月1日正式启动,为期一个月。
范围为全县林区(含国有林区)重点是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二、执法检查内容(一)林区检查内容。
维护X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检查林区执行林业、国土、水利、环保、住建等法律法规和《X省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情况,同步对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并处理林区内盗采资源、破坏林地、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刑事、行政案件,巩固中省市环保督查和国家森林资源检查整治成果。
具体执法检查内容如下:1.林区内非法占用林地资源、破坏林地、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2.林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排放污染源(大气、土壤、河流)、违规采矿、采砂取石等违法行为;3.破坏水资源、污染河道、乱捕水生动物等违法行为;4.林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华山松大小蠹等)防治情况;5.林区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隐患排查整治;6.对中省市环保督查和国家森林资源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二)自然保护地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林草局全国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掌握我县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现状,全面系统排查和预防整治自然保护地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情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8.20•【字号】鄂环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17号)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为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农业、环保、水利、林业、中科院等部门专家于2010年10月对我省神农架等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评估,在充分肯定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建议。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函》(环办[2011]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做好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落实,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督察整改意见的落实工作。
组长:吕文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副组长:李新水省林业厅副厅长徐振坤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王兆民省农业厅副厅长、省水产局局长成员:王虚谷省环境保护厅自然与农村处处长沈德友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施伟忠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叶建刚省水产局渔政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自然与农村处,负责整改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王虚谷同志兼任,工作联络员由朱艳同志担任。
二、整改内容和形式1.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自行整改。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实战练兵“百日攻势”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实战练兵“百日攻势”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鄂环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实战练兵“百日攻势”行动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经厅领导同意,现将《2021年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实战练兵“百日攻势”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8月6日2021年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实战练兵“百日攻势”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省委书记应勇同志在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生态保护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同志“保持严的主基调,聚焦主业,铁腕执法”的指示要求,根据全国、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安排,以强化实战练兵为抓手,聚焦年度执法重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公正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省厅决定于2021年8月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实战练兵“百日攻势”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行动依据1.生态环境部《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安排》(环办厅函〔2021〕15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4号);3.《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要点、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鄂环办〔2021〕14号);4.《2021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1〕25号);5.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的函》(鄂污防攻指办〔2021〕6号);6.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发〔2021〕32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0.16
•【字号】鄂环发[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鄂环发[2012]47号)
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你单位申报的2012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审查意见的函》(环财函[2012]94号)要求,现将《2012年国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表》转发你们,请按照评审意见抓紧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于10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请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完工后,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报送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刘爱华87167131
省财政厅:李磊 67818657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0月16日。
2024年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2024年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2024年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经过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具体总结如下:一、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决策部署。
自2024年年初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组织、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执法力量和队伍建设。
我们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通过选拔培养一批专业化、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同时,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为执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我们认真履行维护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执法职责,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全面排查、核实和处理了一系列违法行为,维护了自然保护区的秩序和稳定。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我们注重宣传和教育工作,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专题讲座、建立在线互动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意义和重要性,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建立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
同时,定期组织执法检查经验交流和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工作实际和下半年的工作需要,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确保2024年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总之,2024年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X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5X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X省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X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X省X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X省X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以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绿盾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问题中涉及X生态环保问题整改为重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X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破坏X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X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面以中央和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问题整改。
牵头部门:县环保督察整改办(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
(二)“绿盾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面1.对县域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功能区范围和区划划定审批、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旅游项目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项目、生产设施、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情况;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其他审批手续情况。
禁止开发区内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情况,限制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对生态功能造成影响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并督导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方面以X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涉及X环境问题为重点,主要对河流型、湖库型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排查整改,重点检查保护区划定报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旅游服务项目及生产设施等情况,保护工作符合《X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X省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情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152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在2012年5月全国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会议上,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提出拟对全国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进行稽查。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费稽查工作,规范排污费核定程序、核定标准和执法行为,促进我省排污费全面、足额征收,省厅决定对全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排污费稽查。
附件:2012年全省排污费稽查工作方案二○一二年六月八日2012年全省排污费稽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12年5月全国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会议精神,建立排污费稽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排污费核定工作,规范排污费核定程序、核定标准和执法行为,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排污费全面、足额征收,2012年省厅决定对全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排污费稽查。
现制定稽查工作方案如下:一、稽查目的一是贯彻落实2012年3月省环保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2]8号文)精神,推进我省排污费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二是纠正企业利用拒签《排污征收核定通知书》规避缴纳排污费和协商收费等问题,增强企业缴纳排污费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三是督促、指导各地依法核定排污费、足额征收排污费,逐步使全省排污费与经济总量相匹配。
二、稽查重点(一)全省所有火力发电企业(二)国控重点监管企业。
(三)环保部要求进行环保后督察的重点排污企业、2011年省级挂牌督办整改进展缓慢企业、对排污费征收核定通知书拒签的企业以及环保部公布的2011年超标排污企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鄂环办[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2]40号)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认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并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湖北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列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负责制度、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资质证书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收费标准、合同签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在职情况,是否存在兼职、借证等问题以及业务量和工作饱满程度等。
(三)环境影响评工作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等。
(四)其他相关情况。
主要包括各环评机构近三年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取得的科研和创新成果,环保系统事业单位在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改制后环评机构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不足等。
三、检查方式结合环评单位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
从2012年2月开始,我厅将由环评处组织有关专家1~3名和地市级环保部门1~2人,遵循“效率优先、分组分片、统一协调”的原则对省内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情况报告。
省外机构,从近三年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的环评报告中随机抽取两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质量核查。
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我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加强工作,提出了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体制机制,推动自然保护区切实发挥其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职能的目标。
作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执法检查工作对于保护区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单位组织了一次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本次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工作等。
工作方法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通过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三、工作成果通过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我们发现了一些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例如:部分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执行工作不力等问题;一些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不到位,存在非法猎捕、盗窃、非法销售等问题;一些保护区周边的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存在违规建设、破坏自然生态等问题。
根据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例如:对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教育培训,明确他们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其工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不到位的保护区进行了加强管护,加强巡护力度,加强联合执法等措施;对保护区周边的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问题,加强规划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查检查等。
四、工作体会和经验总结通过本次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保护区管理不仅仅是个别人员的责任,更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做到全面、细致、严格地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和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
多年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频繁进行调整或被非法侵占,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
为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
并在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发展,在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
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
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
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二、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鄂环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规范性,结合我省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胡敏联系电话:(027)87167480(兼传真)邮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8日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严格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总体安排,特制定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文件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2020年度省厅拟确定稽查对象为武汉、宜昌、襄阳、十堰、咸宁(含所辖县市区)及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
二、稽查内容(一)检查《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两高”司法解释及“两法衔接”工作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鄂环发[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鄂环发[2005]2号)各成员单位及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我省已于2002年6月成立了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鉴于近两年来部分委员工作变动,为便于工作,现将经各成员单位确认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杨家志湖北省环保局局长副主任委员蔡述明中国科学院武汉测地所研究员曹文宣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院士刘晓鸣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王述华湖北省林业局副局长余胜伟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王东风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陈安丽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徐新生湖北省财政厅纪检组长傅建伟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处处长委员段文杰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处副处长章新平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地区处处长李传刚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田大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罗昌文湖北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李炜湖北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张兴湖北省建设厅城建处副处级调研员胡鸿兴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刘胜祥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葛继稳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高级工程师谢平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黄宏文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研究员高水生湖北省生态学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9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9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的通知》(环办便函﹝2011﹞20号)的要求,配合建立我省自然保护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需要,我厅在全省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信息收集工作,并委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生态环境研究所为具体业务承担单位。
请各地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交有关信息及资料,以保证按时保质完成我省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截至2010年12月31日辖区内已建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县级自然保护区,不含自然保护小区及自然保护点。
二、调查内容(一)收集、整理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管理相关资料。
具体包括:1.自然保护区批建文件及调整文件(包括始建、各级别变动、功能区和主要保护对象调整等政府等批文);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总体规划、相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3.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动植物名录(尚未进行综合考察或编制总体规划的保护区编写1000字左右的简介);4.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附经纬度坐标)、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5.自然保护区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照片(不少于5张)。
(二)自然保护区基础信息调查。
认真填写《自然保护区调查表》(以电子表格形式填写)三、时间要求请于2011年6月30前将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有关调查资料上报至省环保厅(要求同时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鄂环办[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08]1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湖北省环保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省环保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2.省环保局领导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联系点分片表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湖北省环保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推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和反腐纠风工作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保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在我省环保系统顺利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着力解决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
通过评议,使环保系统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作风有较大的改进,群众的满意度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逐步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为建设和谐湖北提供有力保障。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鄂环办[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鄂环办[2007]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做好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7]56号印发了《关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请各地组织完成有关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一、调查内容1.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附件一)。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主要包括:2006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启动情况(附件二)。
3.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附件三)。
二、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统计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请各地根据统计结果汇总本市(州、林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演练或启动、预案发挥的效能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请于2007年2月25日前将调查表报送至我局。
联系人:环境监察总队王春联系电话:************,************(传真)E-mail:**************附件:1.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略)2.2006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启动情况调查表(略)3.环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表(略)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2024年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2024年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自然保护区是我们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保护区,我单位在2024年开展了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此对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一、工作成绩2024年,我单位共组织了10次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每次检查都安排了专门的检查组,由执法人员、科研人员、公众代表等组成,保障了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在这些检查中,我们发现并处理了多起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与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了执法合力,提高了执法的效果。
在检查工作中,我们还注意到一些保护区管理的亮点。
比如,某自然保护区设立了公益岗位,让当地村民参与保护区的日常管理,既提供了就业机会,又增加了保护区的管理力量;某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了科普教育活动,大量学生、公众参与其中,提高了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
二、存在的问题在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力量不足,导致执法检查的效果有限。
一些自然保护区由于人员不足,无法全面、细致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其次,一些保护区的边界划定不明确,导致执法难度加大;还有一些地方对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执法不到位,给保护区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另外,自然保护区内存在一些恶意破坏行为,需要加强打击力度。
虽然我们在检查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执法力量有限,一些破坏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集中打击破坏行为,保护好自然保护区。
三、下一步工作根据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下一步工作的建议:1.加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力量,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执法效果。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与公安、环保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共同维护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3.完善自然保护区边界划定,明确保护区的范围,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分领域工作安排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分领域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鄂环办〔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分领域工作安排的通知鄂环办〔202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法规、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宣传教育、应急、信访工作安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5月6日2021年法规工作安排一、完善环境立法1.配合省司法厅制定相关政府规章。
加强与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的沟通衔接,配合固防中心做好《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立法的相关衔接工作,保障立法工作按程序有序推进。
2.严格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落实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继续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牢牢把握党内法规制度的正确方向,健全备案审查体系,聚焦重点环节,坚决杜绝不备、迟备、漏备和备案形式不规范等问题,推动全厅党内法规工作取得新进展。
3.推进《长江保护法》涉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开展对我省已出台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清江条例》《汉江条例》等涉及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配合做好法规、政策的立改废释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二、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活动1.落实普法责任制。
研究制定厅系统“八五”普法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多措并举,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定并实施2021年度厅系统普法责任清单和普法责任制台账,把普法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推动形成学法用法良好氛围。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地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十不批”原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要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且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从2007年7月起,未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替代方案,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严格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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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鄂环发[2005]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鄂环发[2005]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及环境的违法案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并将其列为2005年度国务院领导要求深入开展的“严查环境违法、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5]37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方
案》,请你们依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附件2:《湖北省自然保护区名录》
附件3:《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
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确保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对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良好区实施主动性和预防性保护,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环境统一监督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包括湖北省已建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是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在生态敏感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区成立的自然保护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拟在“十一五”期间申报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
各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情况见附件2《湖北省自然保护区名录》。
三、检查内容
1、调查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县级、市州级自然保护区填报《湖北省2005年度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简称《调查表》)表1-表5;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填报《调查表》表1-表13。
2、查处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情况。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本区域、本部门的自然保护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申请、批准、备案等程序;检查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
②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检查与查处。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是否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否按要求落实了有关保护、恢复、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了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③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违法情况检查与查处。
主要包括是否按《条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是否经过有批准权利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④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砍伐、挖砂等资源开发活动违法情况调查与查处。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垦、开矿、砍伐、挖砂等资源开发活动。
四、检查组织形式
采取各市州、各部门自查;省直相关部门抽查;国家督查的形式。
1、自查。
以市州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市、州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附件2中的《自然保护区名录》对本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逐一检查,指导自然保护区填报《调查表》;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环境及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将《调查表》和自查情况于
2005年5月20日前报同级环保部门汇总上报(5月30日前),同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2、抽查。
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厅、省国土厅将联合对全省自然保护区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重点是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
3、督查。
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监察部组成督查组,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挂牌督办;对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由环保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法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时间安排
1、2005年4月-5月,各地各部门自查。
2、6月-7月,省直部门联合抽查。
3、8月-9月,国家环保总局督查。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环保、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
根据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确定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
2、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自然保护区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的要责令改正,对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要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保护区资格。
3、加大行政监察力度,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将违法排污、生态破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纠正不正之风的5大重点之一,加大环境违法的责任追究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协调监察部门,对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加强政务公开。
各地各部门应将查处的破坏自然保护区和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典型案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及12369环保热线,扩大信息发布渠道。
鼓励媒体监督,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
5、建立案件移交工作机制。
对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涉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管理职能的,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
6、做好专项执法检查信息调度等基础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报送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
附件2:
湖北省自然保护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