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技术服务免所得税

合集下载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1. 概述2. 免税政策适用条件2.1 技术服务内容符合要求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技术服务内容应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性。

只有符合技术服务要求的业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2.2 技术服务企业资质合法技术服务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和登记手续。

企业应该具备法人资格,并且在相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此外,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3 技术服务合同真实有效技术服务合同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合同应明确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并详细描述技术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等重要条款。

合同应经过双方签署,并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

3. 免税政策的具体优惠内容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的优惠内容如下:3.1 增值税免税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企业,在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时,可以在增值税方面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将减轻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负担,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3.2 所得税减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3.3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企业,国家还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减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负担。

4. 免税政策的申请流程4.1 收集资料准备技术服务企业需要收集和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服务合同等。

4.2 申请材料审查将收集到的资料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的要求。

4.3 免税政策确认通过审查后,相关管理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企业进行免税政策的确认,并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

4.4 免税政策享受技术服务企业在获得免税政策的确认后,可以按照免税政策的要求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可编辑个人所得税——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一)与世界银行、联合国或国际民间组织等签定协议派往中国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80)财税字第189号文(一)项的规定,即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征税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800元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1]财税字第185号)(三)凡在已签定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则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

向境外购进技术(服务)的扣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向境外购进技术(服务)的扣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那么,境内企业代境外企业所承担的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067.69
不含增值税价
943.40
1120.03
1041.68
1007.25
通过上表的会计分录数据可以看出,境内企业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或服务的会计分录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形资产借方的金额一般是不含增值税价款的金额,并且由境外企业净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费三部分组成。
2、在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借方都会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合同约定境外企业只承担代扣增值税和代扣附加税费,代扣所得税由境内企业承担。
计算代扣的各税,并做出会计处理。
1、代扣各税的计算
本例中约定付给境外乙企业的合同价款1000万美元,包含应由境外乙企业承担的代扣增值税和代扣附加税费的金额,但不包含由甲企业承担的代扣所得税的金额,需要计算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合同价款/(1-10%-6%×12%)
=1000÷(1-6%-6%×12%)=1120.03万美元
(2)应代扣增值税=1120.03×6%=67.20万美元
(3)应代扣附加税费
应代扣城建税=67.20×7%=4.70万美元
应代扣教育费附加=67.20×3%=2.02万美元
应代扣地方教育附加=67.20×2%=1.34万美元
1041.68

技术服务范围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技术服务范围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关于技术服务范围的相关内容、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一、关于技术服务范围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在2013年12月12日刚刚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财税(2019106号)公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修改和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具体关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的营改增的范围内容在该通知中如下表述和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三、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与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与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与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标 签】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方式 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缴方式,一种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另一种是按照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收 协 定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函 〔 2 0 1 0〕 4 6号 )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1、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0 9〕 3号 )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中 非 居 民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3年第 9号 )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向境外支付技术指导费时,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以不含增值税的技术指导费乘以10%(或与该国家地区税收协定中的税率)计算。

向国外提供技术服务

向国外提供技术服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向国外提供技术服务篇一:境外现场技术服务协议国外现场技术服务协议买方:卖方:为做好国家项目国外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双方签订协议如下:1.服务时间、地点服务时间:自设备安装开始至设备质保期满止;服务地点:项目现场。

2.买方责任、义务买方负责服务时间和期限的确定,并提前10天通知卖方。

买方负责现场服务的组织工作。

买方负责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国外工作期间内与工作相关的食宿、交通、通讯、医疗及费用;并承担其工资、补贴费用(按150美元/天及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支付);同时承担到国外的往返机票。

国外工作时间为自买方指定的国内机场登机开始,至从现场返回班机下机后止。

买方负责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保险金额不高于50万元的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为1年。

买方不负责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服务费用。

3.卖方责任、义务卖方在设备“安装”开始时,即应派身体健康、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参加现场设备的安装、试运行、负荷试车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

对于安装、试运行和负荷试车各阶段具体工作的安排和实施,卖方应充分与买方现场人员合作。

在安装、试运行、负荷试车过程中,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由于卖方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失误而造成设备损坏,需要返修、更换、补充时,卖方应及时无偿处理,买方应积极协助,由此造成施工单位的返工费用按商务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若由于买方未能按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违反卖方技术人员根据技术资料的指导进行工作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买方负责,但买方提出要求补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卖方必须尽快协助解决。

在设备保质期内,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必要时,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在买方协助下及时赶到现场。

卖方人员在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服从买方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卖方服务人员的国内交通费用由卖方负责。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17]79号发文时间:2017-11-02 发文单位:财政部【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2]财税字第326号

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2]财税字第326号

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三日[82]财税字第326号)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引进技术的政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对专有技术使用费,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具体规定如下:一下列各项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下同)可以减按百分之十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一)在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其中包括: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专有技术;提供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专有技术;提供对农、林、渔、牧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二)为我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或者同我国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向我方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为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为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提供下列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2.核能技术;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与微处理机制造技术;6.光导通讯技术;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2023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内容(技术服务合同免税和0税率)

2023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内容(技术服务合同免税和0税率)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内容(技术服务合同免税和0税率)1. 引言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是针对技术服务业务的免税和0税率政策,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国内外技术合作。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2.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概述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适用于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并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可分为免税和0税率两种情况。

2.1 免税根据国家税收法规,满足条件之一的技术服务合同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技术服务收入纳税人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技术服务收入用于购买自主创新设备或技术;•技术服务合同是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国家级自由贸易试验区签订并履行。

2.2 0税率根据国家税收法规,满足条件之一的技术服务合同可以享受0税率政策:•技术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均属于境外方,且技术服务的使用、消费或资本投资均发生在境外;•技术服务直接与生产和出口相关,并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相关规定。

3.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适用条件为享受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合同双方需要满足条件之一:•技术服务提供方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在国税地税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技术服务提供方是个体工商户,并在地税主管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技术服务提供方是专业技术人员,且按月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同时,技术服务合同还需满足条件:•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服务的性质、范围、方式、时间、报酬等明确合理;•技术服务合同书面形式,包含双方的主要权责和应履行事项;•技术服务支付手续合规,支付单据齐全且符合财务规范要求。

4.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申请流程为享受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合同提供方需要按照流程进行申请:1.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合同、纳税人联系明、技术服务内容明细等;2.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税务机关;3.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4.如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税务机关将颁发相应的免税或0税率证明;5.技术服务提供方按照免税或0税率证明执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印税收协定)第十二条(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来自于英国、巴基斯坦或印度(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费,中国可以对该技术服务费征收不超过限定比例(中英税收协定为7%;中巴税收协定为12.5%;中印税收协定为10%)的所得税。

现将执行该规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已经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认定标准的(如中英税收协定和中印税收协定),按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确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所涉及税收协定未作明确的,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含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257号)仅明确在所涉及税收协定下中国所拥有征税权的理解和解释,未对纳税人在中国的实际纳税义务做出规定。

对于所涉及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取得发生在中国的技术服务费,应分别以下情形,结合所涉及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一)据以取得技术服务费的劳务按照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按照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与发生在中国境内劳务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应按照中国国内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技术服务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按照7.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率明显低于一般企业的税率,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技术服务类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化征收政策,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投资规模的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的税负优惠。

其次,技术服务类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技术服务类企业的增值税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收和计税,也可以选择应税服务方式征收和计税。

其中,按照应税服务方式征收和计税,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享受简化征税办法,减少纳税申报和缴纳的工作量,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技术服务类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技术服务类企业在购买设备和技术仪器时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的减免;在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高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服务类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比如,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并且在技术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收入。

此外,企业还需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总之,技术服务类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除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需要切实提高自身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际经营情况,以更好地获得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3篇第一篇: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是指为鼓励和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国家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免征政策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纳税方式技术开发合同是指以技术研发、转让、许可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技术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内容的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法计算,并按月分期扣除。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技术开发费用按30%的税前扣除比例计入扣除项目,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二、免税政策的具体措施1. 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直接费用包括技术研发人员的薪酬、购买研发设备的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场地租金、水电费等。

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这些费用加计到当期费用中,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2. 技术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对于通过技术开发转化为产品、服务或者商业模式的企业,国家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在技术试验转化过程中,企业可以依据技术成果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等专利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3. 技术服务费免征增值税根据税务规定,国内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并以外币结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项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了国内企业技术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的意义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通过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免征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激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提高技术创新的效果与水平。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专局、外经贸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外专局、外经贸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外专局、外经贸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10日外专发[1989]11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外事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现将《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内部掌握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近几年,随引进国外技术、设备来华工作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每年都在万人以上。

对他们支付适当的技术服务费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是做好引进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基本条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现对随引进技术、进口设备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提出如下意见,供在对外谈判、签约时掌握。

一、技术服务费1.根据国际行情和各国工资水平,参照近年来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合同中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情况,对几个主要国家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技术服务费提出如下参考范围:美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联邦德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英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法国:300美元-500美元/人日日本:270美元-450美元/人日意大利:270美元-450美元/人日荷兰:270美元-450美元/人日瑞典:270美元-450美元/人日苏联、东欧国家:140美元-250美元/人日其他国家的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作的技术服务费,可参考上述范围商定。

2.因急需的特殊专业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其技术服务费可按参考范围的上限确定。

3.大型成套引进设备中的总工程师一级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可适当超出上述参考范围。

但在谈判、签约前,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上述技术服务费标准包括在华食宿费用。

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
免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1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目的与背景
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

《通知》出台前,企业境外所得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界定
按照《通知》规定,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有关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高新认定6大条件:
1.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精简版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精简版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一、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规定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免税政策,以促进技术创新和跨境技术合作。

为了确保充分利用各方的技术资源,提高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别针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税务问题进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涉及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提供方和技术服务接受方。

三、免税政策根据本政策,技术服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收入可享受免税政策。

具体免税政策如下:1. 技术服务费免税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2. 知识产权转让免税合同中约定的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3. 技术咨询费免税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咨询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四、申请流程免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如下:1. 技术服务提供方和技术服务接受方共同商定申请免税政策的具体事项和流程。

2. 技术服务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申请文件,并提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3. 相关税务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免税政策。

4. 批准免税政策后,技术服务提供方和技术服务接受方签署正式的技术服务合同。

五、其他条款1. 若各方不按照免税政策要求执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免税政策的具体细则由税务部门制定,并在适用合同中明确说明。

3. 免税政策的享受期限以及可能的调整,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附则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技术服务提供方和技术服务接受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以上所述,为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各方在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之前,应详细了解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和执行。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1)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1)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一、背景介绍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是指一种针对技术服务类合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促进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能力提升。

在制定该政策的背景下,技术服务行业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创新驱动力最强的领域之一。

为支持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免税政策是其中之一。

二、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1. 免税政策适用的技术服务类型免税政策适用于技术服务类型:•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包括软件开发、技术咨询、软件定制开发等;•数据处理与云计算:包括数据处理、云计算、数据分析等;•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包括网络安全评估、信息安全咨询等;•硬件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硬件设备维护、IT系统维护等;•工程设计与咨询:包括工程设计咨询、工程招投标等。

2. 免税政策的限制条件•技术服务提供商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合规经营;•技术服务合同需真实有效,合同金额以及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技术服务合同需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和备案;•技术服务提供商需按规定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费。

3. 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免税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提供商,享受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技术服务合同的增值税自行征收,可以申请免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技术服务收入实行减按3%的企业所得税率征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技术服务提供商个人所得实行减按3%的个人所得税率征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技术服务收入实行减按7%的税率征收。

三、申请免税政策的流程及注意事项1. 免税政策的申请流程申请免税政策需要按照流程进行:•技术服务提供商需在开展业务前向相关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在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将合同相关信息报送到税务部门进行报备;•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免税决定;•技术服务提供商在获得免税决定后,按免税政策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2. 免税政策的注意事项在申请免税政策时,需要注意事项:•技术服务提供商需合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服务合同需真实有效,合同金额和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技术服务提供商需按规定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费;•定期进行财务备案和报备工作,保持良好的税务合规性。

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的税收规定)

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的税收规定)

财税[2011]47号2011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目的与背景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

《通知》出台前,企业境外所得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有关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高新认定6大条件:1.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例如购买或投资者注入)、并购、受赠、5年以上独占许可。

2.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必须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以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5.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近3个会计年度(若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外技术服务免所得税
篇一:办理国外技术服务费流程
办理日本osg技术服务合同流程:
所需资料:
1、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3份
2、境内机构及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2份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份(国税留一份,企业留一份)
5、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国税出具)
流程:一、持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每一页盖公章)1份及境内机构及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1份,到管理二股,办理合同备案。

并出具的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通知书。

二、凭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并持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每一页盖公章)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份到前台3、4号窗口缴纳企业所得。

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到二股办理服务贸易、收益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表。

四、到地税办理办理代征代缴。

填写代征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缴纳营业税(按合同金额的0.05)、堤围防护费(按合同的0.001)城建税(营业税的0.05)、教育附加费(营业税的0.03)、地方教育附加费税(营业税的0.02)、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0003)。

前台出具完税凭证。

五、凭地税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可叫前台工作人员复印)。

到综合股刘小姐处交一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1份.国税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六、
特别注意:汇率国税按当天汇率,地税按记账汇率!
篇二: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
机构。

(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
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XX]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
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
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该项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国外技术服务免所得税)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4)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XX]1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

同时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篇三: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外籍个人有哪些法定免税项目?
答:(1)外交所得: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2)协议免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