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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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9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图审查是工程建设的法定程序,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每年11月前必须到我委上报工作情况(表格另行制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深度,重点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的编制,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

严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甬建发[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70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现将《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于6月15前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

,邮箱:****************。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今年以来,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已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

为有效遏制房屋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根据市安委会部署,经研究,决定自4月上旬至6月底在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领域事故多发态势,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一)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推进工程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严厉打击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四、整治内容(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3〕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80号)等关于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近日,广东、河北、安徽、湖北等地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就相关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开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安全生产的挑战,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工程、高边坡堆土、临山临水工地及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实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位置、施工进度、责任人员,落实专人巡查管控,加大检查巡查频次,严防严治各类安全隐患。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一对一”管控,落实责任人员,专人全程盯防,确保重大危险源一个不漏地在施工安全管控范围内。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标准规范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要严格验收环节,施工材料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场使用,施工过程要按照严格专项方案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要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对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及多塔楼结构等复杂结构体系,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且由两个不同单位开发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并提交对比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对特殊工程、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等,凡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工程,必须在工程设计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以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

五、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且缺乏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甬建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53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为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建筑幕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运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建筑幕墙已开始进入风险高发期、多发期,建筑幕墙坠落事故也时有发生;建筑幕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广泛应用,但一些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还存在着安全防范标准不配套等情况,仍需要在实际使用中进一步探索实践;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法律意识不强。

要充分认识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管控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建筑幕墙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幕墙安全使用。

二、坚持分头监管和源头监管相互结合(一)强化部门协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建筑幕墙的规划、设计,加强从源头上监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甬建发〔2017〕157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7〕157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样板引路第四章验收及交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及工程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负总责。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甬建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4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按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查处建设程序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事项。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部分需经图审的,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将合同工期压缩到定额工期70%以内的,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相应措施方案,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提前竣工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宁波市住建委甬建发[2009]269号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建委甬建发[2009]269号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甬建发[2009]269号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现场△ 关键岗位△ 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2 发布机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2.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 1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甬建发[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甬建发〔2011〕199号2011年10月30日)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措施》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凡新开建设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措施》的规定,未竣工的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联系设计单位按照《措施》规定对未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或修改完善。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措施》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措施》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措施》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方主体在组织验收时,应按《措施》的规定对十个分部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执行本《措施》或未按本《措施》规定进行验收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措施》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郑建华,电话:87301221。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刻吸取2018年杭州湾“6.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有限空间是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固定工作场所。

有限空间作业与全市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城市运转、生活保障和设备运行中,都广泛存在。

由于作业场所为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面临中毒、窒息、燃爆、溺水、触电等事故风险。

我市近几年来已经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伤亡事故,暴露出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监管等依然存在不到位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和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研究、落实防范对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以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权益,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严把工程承包单位资质、能力、安全教育等关口,依法发包工程,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有限作业空间作业能力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确认,对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发、分包行为进行监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甬建发[2013]261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3〕26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决定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期间,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一)检查范围:凡在本市(含外市在甬)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2014年3月10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3月10日-4月1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市外进甬的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205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招标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延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市建筑结构工程质量,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建筑结构工程,特制订《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领导重视,切实做好优质工程创建工作实施质量强市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作为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程质量建设,不仅是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实现我市从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促进建筑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提升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保障群众安全健康的根本要求。

优质工程创建是加强工程质量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筑工程结构优质评选是优质工程创建的重要载体。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工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工程质量建设工作目标,严格工程管理,狠抓工程质量,切实推进优质工程的创建工作,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完善措施,确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全面展开(一)明年起,我市开展“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活动,并将“结构优质奖”作为评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的前提条件。

(二)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全数参加“结构优质奖”的评选。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1]15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26
【实施日期】2011.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生
产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1〕150号2011年8月26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工程车辆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是预防和减少场内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从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职责。

要结合“三思三创”主题实践活动。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甬规字〔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甬规字〔2015〕17号局各处(室)、各分局: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2015年8月26日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市区乡、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规划许可,适用本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许可。

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村建设的,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许可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可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本规定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在乡、村庄规划中确定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指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农村集中居住区是指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或审定的规划实施的村民住宅区;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甬政发[2002]77号•【施行日期】200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2]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等8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八日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市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房地产、规划、土地、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查处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坑害消费者行为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使全市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目标是:房地产市场管理得到加强,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法制意识显著提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惩处。

二、整顿和规范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中介和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等问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宁波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宁波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宁波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甬政发[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宁波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现根据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精神,对本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分步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按照“五个统筹”、“六大联动”、“平安宁波”建设和“解难创优”部署的要求,扎实稳妥地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快速推进村民向居民的角色转换,努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城市化进程,为我市提前进入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指导性计划2005年至2007年,改造市规划区内海曙区胜丰村、联丰村、吴家村、双杨村、后孙村、西城村,江北区永红村、甄隘村、下江村、姚江村、包家村,江东区宁丰村、桑家村、戎家村、惊驾村共计15个村,使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的数量达到50%以上。

其中2005年启动海曙区胜丰村、联丰村、西城村、吴家村,江东区宁丰村、惊驾村、戎家村,江北区永红村共计8个村的改造工作。

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逐步推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总负责,成员单位为市委政法委、农办、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等部门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政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有关重大事项。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甬建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1〕79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今年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一打五整治”工作,为全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宁波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村住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同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村住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

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整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力量,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三、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甬建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8〕52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23日2018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综合品质,现制定2018年全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城乡争优要求,深入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等四大提升行动,着力构建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水平和标准,进一步展示城市文明形象,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严格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规定》,重点做到工程围挡牢固整洁美观;立面安全网围护干净;现场堆场整齐,道路硬化,裸土及散状材料覆盖,出场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制度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形式统一、外观整洁;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拆除施工洒水降尘;周边道路洒水降尘路面整洁交通畅通;施工完毕临时设施及时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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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农村住房改造建
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充分发挥建筑设计在农村建房中的技术指导作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意见》(浙建设〔2009〕61号),现就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专项培训,普及农村建房建筑设计知识
近期,我委将选派全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优秀师资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农房建设建筑工程设计专项培训。

在此基础上,将组织开展我市农房建设建筑设计专项培训,确保所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全部技术骨干人员参加培训,全面普及农村建房建筑设计知识。

二、开展标准图集下乡活动,提高农村建房技术水平
我委将结合我市的区域文化、自然地貌、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我市农房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并组织新农村建设顾问团专家及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开展送相关标准图集、宁波市村镇民房建设抗灾常识等资料下乡服务与咨询活动。

三、开展结对活动,提高农村建房技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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