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4]59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04【实施日期】2014.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专学校:《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4日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核确认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包括下列情况:(一)常年性项目当年的剩余资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宜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2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2)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3)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25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
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充分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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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宜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06]12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7日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6年在全市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宜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公开内容(一)财政政务公开2006年,要继续公开2005年试点工作中已经明确的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信息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公开部门预算和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
1、2006年全市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
2006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公开2005年试点工作中确定的八个方面的财政政务信息:一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办事程序;二是财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三是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四是经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是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信息、招投标程序、中标(成交)结果、监管情况;六是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会计执业资格,初、中、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报考条件以及考试、评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等;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八是其他,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和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等。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宜府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和基金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和基金预算一并编报、审核、汇总和批复。
纳入部门预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其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各单位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应同步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列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和基金预算的项目,经市政府确定项目预算后,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由财政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追加经费预算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同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逐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可以分项汇总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项目具体,资金明确,采购方式合法。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漏编漏报,不虚列虚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宜府办文〔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宜府办文〔202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宜昌市总部型保险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同时对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调整。
现将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宜昌市总部型保险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成员:市政府联系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银保监分局、西陵区政府、兴发集团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宜昌市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成员:市政府联系市发改委的副秘书长、联系市卫健委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市中心医院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三、宜昌市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市农业农村局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市农科院、市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城区经济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2]103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2【实施日期】2012.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城区经济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城区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城区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市财政局)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城区经济加快发展,对增强城区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大力支持装备制造、化工、食品医药、电力等支柱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着力培植生物、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性发展旅游、物流、金融、信息服务、服务业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以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以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为抓手,统筹使用省下达的10亿元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
采取以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短期调度为主,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为辅投入方式用好产业发展基金。
财政逐年补充产业发展基金,实现基金滚动发展、做大规模。
二、支持企业上市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财政补贴办法,实行分段兑现。
城区企业选择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经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备案后,市财政给予补助3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市财政给予补助50万元。
对选择在其他场外市场(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不含“新三板”。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6日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行政审批监管职能的部门(下称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在市场主体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实现市场监管全覆盖。
第三条宜昌市市场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负责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考核。
市监管办建立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与各审批部门,各县市(含夷陵区)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12345、12315等公众诉求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等实现有效对接。
第四条工商部门发挥工商网格员和社区网格员对接的优势,及时向市监管办上报市场主体登记办照信息和网格化监管中发现的无证经营等违法信息,协助其他审批部门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规范,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挥兜底作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宜府办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日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和公司章程应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决定、监管的事项,以及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应由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决定、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
第五条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集团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其中,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异情及其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一)集团公司制定或修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三)集团公司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四)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结果;(五)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六)市委管理、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及变动情况;(七)企业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异情及其他紧急事项;(八)企业涉嫌单位犯罪、负责人涉嫌犯罪、因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仲裁、改制重组和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系列)诉讼或仲裁的案件等法律纠纷或案件;(九)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宜府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充分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并督促工作人员应休尽休,切实推进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从2017年起,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每年2月中旬前向单位提交年休假申请,单位据此于2月底前统筹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方案和计划,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告,于3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每名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应包括姓名、职务、应休天数、休假时间时段等内容。
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每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从2017年起,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期间的工资报酬,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按《通知》规定自行确定,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单位已安排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
对2016年未休年休假的人员可以发放工资报酬,但必须按《通知》规定补办不休假的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发[2008]018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5【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宜府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硬核科技支撑,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改进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二)下放预算调剂管理权限。
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科研经费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
对市级医疗卫生、自然科学等基础研究类前资助项目和三峡实验室等重点研发平台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管理,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办文办事质效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办文办事质效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宜府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提高办文办事质效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锻造严紧硬实工作作风,认真落实“文不过夜、事不隔天”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抓落实、重实效的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办文办事质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1.扛起政治责任。
党政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具有高度政治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作为政治责任、政治任务、政治纪律,强化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以工作实绩推动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2.增强大局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树牢全局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在办文办事过程中始终坚决做到着眼大局、把握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自觉从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谋划工作、抓好落实,不断强化公文处理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3.恪守岗位职责。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表率、负总责,加强文字工作者队伍建设,大力培养精益求精的文字工匠,定期对办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亲自主持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审核把关,切实把好公文的报送关、质量关和效率关;从事办公室工作的同志要重实干、务实功、求实效,牢固树立关口意识和精品意识,杜绝走马观花、敷衍塞责的漂浮作风,服务全市政府系统规范、高效、有序运转。
二、严格办理时限4.迅速贯彻上级机关文件精神。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文件和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到位,确保中央、省、市政令畅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4日市直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过紧日子”有关要求,根据市政府安排、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和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推动市直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房屋土地国有资产清理处置,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资产配置,处置闲置低效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022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直单位房屋土地资产清理处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积极稳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直单位依法对本级和下属单位的房屋土地进行清理处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2.分门别类、清理统计。
在认真清理、摸底的基础上,市直单位根据房屋土地实际使用状况分类统计,按产权登记情况将房屋土地分为有产权证类、无产权证类;按资产使用性质分为办公业务类、住宅类、经营类和闲置类。
3.统一登记、统一经营。
通过清理处置,对市直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分门别类进行集中管理,统一登记,统一经营。
二、清理处置方式(一)资产划转。
对办公业务类资产划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产权证的统一登记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未办产权证的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补办登记手续,确实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宜府办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各区(不含夷陵区)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
综合考虑社会需求、现实可行、市场可供等因素,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二)公开择优。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
(三)注重绩效。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预算管理。
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规范资金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宜府办文〔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文〔2019〕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体制,增强企业活力,盘活国有资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股权)以及所属所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办企业),按照规定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积极稳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稳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民营资本合法权益。
2.明确权责,有效监管。
清理规范后,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所办企业;确需继续保留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
3.分类清理,一企一策。
在认真清查摸底的基础上,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精准分类,一企一方案,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二、规范方式1.资产(股权)划转。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宜府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省转贷市级地方政府债务分配建议方案、市政府及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对市县形成延续性转移支付支出事项、市级财政对外借贷等市级财政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申报、分级审批。
第六条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办理拨付。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1日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区事权财权,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现制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市级宏观统筹、区级具体实施”的思路,创新城市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强化区级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建立市管全局、区管具体、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创新机制,提高效能;和谐有序,平稳过渡。
三、主要内容(一)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权限将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卫生作业、市政及环卫设施维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型园林绿化管养等事权和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区,形成“监督考核以市为主,组织实施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
调整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如下:1市级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制定行业及专项规划、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数字化城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市城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1日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电子政务专网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等工作,提高应用系统建设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在宜昌市电子政务专网上的应用系统,包括与应用系统相关联的支撑环境、专用软硬件等。
第三条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验收、统一资金拨付的建设原则。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拟订全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立项报批、技术评审、系统开发、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等。
应用系统的主要使用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应用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实施、协调、组织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全市共性的应用系统采取统一建设和部署的模式,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开发、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统一维护,各县市区负责培训推广使用。
兼顾个性的应用系统采取统一开发、分级部署的模式,主程序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开发,个性化部署由县市区自主定制开发,分级部署。
分级部署的系统应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第六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实行全程第三方监理,重要系统实行第三方评测,实行项目责任人和监理责任人终身负责制,对应用系统从规划设计到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负首要责任。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54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宜昌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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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4]59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专学校:
《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核确认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包括下列情况:(一)常年性项目当年的剩余资金。
(二)延续性、一次性项目当年完成后的剩余资金;项目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
素影响中止或撤销后的剩余资金;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结转一年(按照会计年度计算),经现场勘查完工或项目中止后的剩余资金。
(三)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