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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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最低总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学分制以选课为主要特征,学校将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

第三条本办法学分制收费方式按照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服兵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各类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按照《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学生提前于基本修业年限毕业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指导和基本依据。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制定。

培养方案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对培养方案应深入了解。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计1个学分;专题课、体育课、单设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或32学时)计1学分。

第八条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模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模板】
14000
6800
1700
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
材料物理
175
4
4600
18400
14000
4400
11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175
4
4600
18400
14000
4400
1100
金属材料工程
175
4
4600
18400
14000
4400
1100
金属材料工程(日语强化)
215
5
4800
24000
17200
14000
6800
1700
雕塑
215
5
10000
50000
17200
32800
6560
艺术设计
175
4
10000
40000
14000
26000
6500
数学科学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
175
4
4600
18400
14000
4400
11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175
4
4800
19200
14000
5200
1300
理科数学基地班
附件:**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部
(学院)
专业名称
总学分
学制(年)
学年学费
总学费
总学分学费
总专业学费
每年专业学费
人文社会科学学部
哲学
175
4
3800
15200
14000
1200
300
法学
175
4
4600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1.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

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第二课堂等)可以采用二级分制评定(通过、不通过)。

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3.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4.包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

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记为旷考。

5.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记为旷考。

6.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在长学期开学第一周设有补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

7.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校医院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缓考手续。

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申请体育课缓考必须于考试前办理。

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记为“申请缓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第一次考试处理。

8.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成绩记为0分或不通过,未通过原因记为“作弊”或“旷考”,作弊或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9.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1”或“重2”字样;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复修,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复1”或“复2”字样。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

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免试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教学酬金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教学酬金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教学酬金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佚名
【期刊名称】《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年(卷),期】1988()4
【摘要】一、基本原则 1.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2.体现教学工作按量按质取酬,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3.教学酬金计算到系,各系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原则,决定本系的分配办法。

4.教学各环节均折算为教学当量——教时,以各系承担教时的多少,决定酬金的分配。

5.抑制不合理的分散上课,讲求教学效益和经济效益。

【总页数】2页(P89-90)
【关键词】大连理工大学;酬金;教学质量;实施细则;教学各环节;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分配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8.2;C55
【相关文献】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J],
2.《广州市来穗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J], 穗房宣;
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5.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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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 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年; 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年; 每年分为两个学期, 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与各学院( 系) 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 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 , 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或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取得学籍后, 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 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主管校长批准, 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 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022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2022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2022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简章大连理工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2022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简章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22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

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

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2022年2月,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第四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

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9141。

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程第五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篇一: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学分制与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的构成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

实行实分制收费后,我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四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0分),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3)辅修课程。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长学期,一个短学期。

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师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18400
14000
4400
1100
金融学(英语强化)
185
4
4600
18400
14800
3600
900
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强化)
185
4
4800
19200
14800
4400
1100
备注:专业所有课程每学分均按80元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19200
14800
4400
1100
制药工程
175
4
4800
19200
14000
5200
1300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175
4
4600
18400
14000
4400
1100
安全工程
175
4
4600
18400
14000
4400
1100
化学基础科学班
175
4
4600
18400
14000
4400
1100
化学工程与工艺创新实验班
5200
20800
14000
6800
1700
日语
175
4
5200
20800
14000
6800
1700
学部
(学院)
专业名称
总学分
学制(年)
学年学费
总学费
总学分学费
总专业学费
每年专业学费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75
4
5200
20800
14000
6800
1700
自动化
175

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 号)精神,结合《xxxx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正常学习毕业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课程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四条专业注册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缴纳的固定费用,按学年计收;课程学分学费为学生修读课程应缴纳的费用,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每门课程对应的学分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核算依据。

第五条各专业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统一为 80 元/学分。

收费总学分数以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学分数要求为基准。

第六条学校每年对学生的缴费情况进行一次核算。

(一)一年级学生首次注册报到时,按国家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第一学年全部学费。

(二)学年结束,学校根据学生该学年实际选课修读情况对其产生的课程学分学费进行核算。

下一学年学生应缴费为其所学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加上一学年课程学分学费的余缺之和。

(三)毕业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年度专业学费加学生已取得有效学分与收费学分基准值之差的课程学分学费。

学生毕业前,学校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修读情况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四)每学期选课结果确定后,学生即可在选课系统中查阅、统计自己的选课记录和产生的选课费用。

(五)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有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上一年末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本学年考试成绩不计入成绩管理系统。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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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
为适应我校教案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交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案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即在每学年开学初,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
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秋季学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交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课程;春季学期无需交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可以选课。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周内完成交费注册手续。

第六条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退课也不退费。

第三章交费标准及办法
第七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软件学院延期修读的学生,延期专业学费按前两年专业学费收取。

第九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交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十条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

重修、辅修、复修课程均按选课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申请必修课程的缓考,可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初的补考;申请选修课程的缓考,教务处将删除该门课程,
下学期或学年重新选修。

第十二条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试某门课程(每学期不超过两门),该门课程仍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每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休学、停学、退学并获批准的,免收当学期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申请批准的,全额收取当学期专业学费。

申请休(停、退)学时,正常交纳已考核课程学分学费。

整个学期休(停)学的,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当学期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转大类(专业)的学生,如转入、转出大类(专业)的专业学费不一致,则按照所在大类(专业)相应的学期收取专业学费。

如因转大类(专业)导致选修课程学分总数超过转入大类(专业)毕业规定最低学分数,该增加部分课程学分视为选修其他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在专业未分流时,专业学费按照本大类专业的最高学费收交。

专业分流后,再按照相应专业计收专业学费,并退还大类时多收学费。

第十七条从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当年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学分收取。

我校学生转入其他高校学习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比照第三章第八条。

第十八条国内各高校根据《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派往我校的来访交流学生,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校
派出的出访交流学生(满一学年),学费按所在专业学年学费收取。

若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则按学期收取相应的学年学费。

国内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第十九条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签订的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派往我校的来访短期国际交流学生,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校派出的短期国际交流学生(指学生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学费收取比照第三章第十三条。

短期国际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赴台湾、香港和澳门大学学习的学生参照本款执行。

第二十条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参加“”、“”、“”等模式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后,如需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补交相应年限的专业学费。

第二十一条新生的大学英语“以考代修”取得的课程学分,免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第一学士学位标准学制时间内修完双学士学位课程,不收取双学士学位专业学费,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如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后,攻读双学士学位,参照相应专业的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选课学分收取。

中途退学者,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比照第三章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预科生预科期间的学费按照学年学费收取。

若在预科期间选学本科课程,则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的学生,不另外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在创新实践强化班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如申请作为个性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 国防教育学院开设的军政类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如申请作为通识类课程或个性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结算与决算
第二十六条 学年学费结算 .每学年应交纳学费额专业学费1n
i i i x y =∑
i x 课程学分数; i
y 课程学分学费; n
本学年修读课程数。

.每学年学费结余额上学年学费结余额本学年预交学费
额(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本学年应交纳学费额
每学年结算后,凡属学费不足的学生,应于下学年交费时补足上学年不足金额;凡属学费结余的学生,结余学费转入下学年学费结算。

.在每学年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确定学生所修课程后,列出每个学生当学年学分学费明细,即作为本学年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并办理收费结算。

在学年中,如发生退学、休学等情况一律按前款相关规定办理收费结算。

第二十七条 毕业决算
.学校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一个月前对所收学费按
学生个人进行决算。

.学费决算
毕业(结业、肄业)学费结余额累积已交学费–该生应交专业学费总额该生按规定毕业应修最低学分数的应交总学分学费额学生加(重、辅、复)修额外课程应交纳学分学费总额。

最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的学费结算。

学费未交清的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交清所欠学费方能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备注:专业所有课程每学分均按元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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