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吉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政策标准逐步完善,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为切实解决束缚工伤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8]1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4【实施日期】201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4日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2018年全省医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大健康理念,紧紧围绕五项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医改“十三五”规划,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同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力争在基础性、关联性、标志性改革上取得新突破。
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一)做实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医疗联合体。
研究持续推进医联体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指标考核激励制度。
鼓励中医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承担医疗联合体建设。
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任务,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
评估分级诊疗提升服务能力行动计划实施效果。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加快推进县级医共体建设。
在总结农安县试点经验基础上,召开全省县级医共体建设现场推进会议,每个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医共体建设试点。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三)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巩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扎实做好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6]5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3【实施日期】201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加快建立我省分级诊疗制度,更好地服务健康吉林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围绕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以多层次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调整医保支付方式为杠杆,通过引导群众到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渠道、构建急慢分治格局、完善上下联动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的分级诊疗工作。
2017年,逐步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到6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重点分级诊疗病种增加肿瘤、心血管疾病、结核病等慢性病。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医疗单位收支两条线
•收支两条线概述•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收支两条线实施效果及问题•收支两条线与医疗单位发展策略目•收支两条线实践案例分享录收支两条线概述•请输入您的内容政府补贴医疗服务收入科研经费其他收入收入来源收入核算030201收入监督与审计支出类别包括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
包括医疗设备维修、保养、折旧等支出。
包括各种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的采购支出。
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包括药品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支出。
支出核算支出审批与监督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对支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纠正,防止出现财务漏洞和腐败现象。
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各项支出得到适当的审批和授权。
收支两条线的实施效果规范医疗行为增强医疗单位责任感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1收支两条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23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物资、人力等多个方面,管理难度较大。
管理难度较大收支两条线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人员培训、系统建设和物资储备等,实施成本较高。
实施成本较高收支两条线的实施可能影响医疗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而可能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可能影响医疗服务质量收支两条线实施的建议与对策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物资、人力等多个方面,确保收支两条线的顺利实施。
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和评估优化资源配置收支两条线能够帮助医疗单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明确发展目标通过收支两条线,医疗单位可以明确自身的发展目标,制定可行的战略规划,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增强预算规划收支两条线要求医疗单位进行精细的预算规划,确保各项支出符合预算,有效控制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收支两条线与医疗单位的战略规划03持续改进收支两条线与医疗单位的绩效评估01绩效指标设定02绩效评估实施收支两条线与医疗单位的资源管理资源整合收支两条线有助于整合医疗单位的各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4•【字号】吉政办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第三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相一致。
第四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中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贴,医疗补贴资金纳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
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
第五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由所在单位按核定的医疗补贴标准缴纳补贴资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吉政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要求,制定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以改革补偿机制为切入点,以破除以药补医弊端为关键环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编制及分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付费机制、监管机制和药品采购机制,突出县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充分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龙头作用,与城市大医院积极开展分工协作,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试点范围全省确定镇赉县医院、镇赉县中医院、乾安县医院、乾安县中医院、农安县医院、农安县中医院、延吉市医院、延吉市中医院等8家医院作为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4•【字号】吉政办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省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
设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省直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省直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政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
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
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
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13(000)023
【摘要】<正>吉政办发[2013]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
【总页数】4页(P37-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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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发[2000]3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0年9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调动全省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上;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抓紧制定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
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卫生资源存量,控制卫生资源增量。
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的立项,以不扩大规模,减少过多的床位,改善医疗条件和病人就医环境为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医疗机构;在总量上严格控制新增大型医疗设备,对符合配置标准确需增加或更新的大型医疗设备,要由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方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调整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吉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5日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健康吉林2030”工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吉林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吉政办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措施。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第一类疫苗的采购由省卫生计生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开展。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各地区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
各地要认真组织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合理制定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满足辖区群众的接种需求。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第一类疫苗通过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至接种单位。
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或受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须具备冷链储运条件,且不得再次委托配送)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至接种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1]1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目标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招标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主要措施(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
省卫生厅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和吉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相应机构和人员配合省采购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吉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配套衔接、规范有效、符合我省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实施范围(一)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彻底破除“以药养医、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通过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药品采购机制、新的补偿机制、新的用人机制、新的收入分配机制,使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效率得到明显提高,群众从中得到明显实惠。
(三)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要坚持政府主导,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
(二)创新体制机制原则。
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惠泽群众原则。
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1]2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为顺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据原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吉人社联字〔2010〕40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42号),以及省编委会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各县(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5]3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0【实施日期】2015.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5年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2015年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开局之年。
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的部署要求,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以公立医院改革、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巩固基层综合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推进社会办医为重点,上下联动、区域联动、整体推动,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使广大城乡群众在医改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一、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在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基础上,2015年下半年启动其余21个县(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省全覆盖。
所有县级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深化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编制、薪酬制度、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各项改革,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2015年启动改革的县(市)政府要按照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署要求,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细化各项措施并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7]7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吉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吉政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给方的引导制约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吉林省省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体系。
健全医疗保险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实行精细化管理,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支持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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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1]1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1.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吉政办发〔201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
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
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主要通过服务收
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对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通过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方式予以安排。
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县(市、区)财政,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安排,机构发展、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离退休费等专项经费按国家补偿政策予以补助。
各级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有直接责任,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不断提高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水平。
省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建设予以支持,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力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不断完善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
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二、管理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核定收支、集中收付、专户核算、绩效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