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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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表

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表

490,884.00
10
73632.6 294530.4 713106 78268 73632.6 368163 7826.8 110448.9
减半
5万元项目
减半
原标准30%
0.6 324
0.5
147265.2 122721 368163 1227210
1.5 5
地方留成即征即返 地方留成即征即返
全免 3%
170894 12189
4 缓交 免 2 缓交 缓交 30% 1.2 2 1 0.3 1.5 0.1
原标准30% 原标准30%
245442
4,908,840.00
981,768.00
20
245442
245442 245442 356553 78268 245442 245442 78268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245442
基建项目建设规费计算表
单位: 序号 1 项目 收费基数 标准 城市基础综合配套费 建筑面积 其中:用地 建筑面积 住宅 建筑面积 商业 建筑面积 供热配套费 建筑面积 燃气配套费 建筑面积 供水配套费 建筑面积 教育专项资金(非商业) 建筑面积 教育专项资金(商业) 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上建筑面积 土地出让金业务费 土地出让金 工程招标交易管理费 总造价 房地产综合配套费 建筑面积 工人工资保证金 总造价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建筑面积 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基金 建筑面积 劳保基金 总造价 安全措施费 总造价 水资源保护费 建筑面积 工程规划服务费(住宅) 建筑面积 工程规划服务费(商业) 建筑面积 用地规划服务费 用地面积 节能检测费 建筑面积 竣工测绘费 建筑面积 土地现状测绘费 土地面积 工程招标代理费 总造价 地震安全评估费 建筑面积 室内环境检测费 点 气象评估费 建筑面积 防雷电图纸审查费 建筑面积 园林设计审查费 建筑面积 防雷电测试费 建筑面积 土地勘界费 界点 档案移交管理费 建筑面积 商品房交易服务费(住宅)建筑面积 商品房交易服务费(商业)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企业、个人所得税 销售收入 价格调节基金 销售收入 土地契税 土地出让金 销售收入 营业税 合计 制表: 35 65 165 50 12 8 20 40 95 2% 7‰ 20 2% 2 10 2.6% 2% 0.75 2 2.9 1.8 1 3 0.38 1-3‰ 1.5 1840 0.8 0.2 0.2 1.2 648 1 3 10 优惠 免 应缴纳数 面积 78268 170894 12189 245442 245442 245442 233253 12189 183854 金额 2,739,380.00 11,108,110.00 2,011,185.00 12,272,100.00 2,945,304.00 1,963,536.00 4,665,060.00 487,560.00 17,466,130.00 项目: 应缴 标准 35 65 165 30 12 8 20 40 1-6层 面积 金额 按政策缴纳数 7-11层 标准 面积 金额 标准 12层以上 合计 面积 金额

穗建规字〔2019〕13号附件-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构成一览表

穗建规字〔2019〕13号附件-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构成一览表
1.56
3046
单价不包宅(7层及7层以上,总高度100米以下)
元/m2
2826
1.47
4157
单价包含地下室、装电梯、不配中央空调。
6.3
住宅(总高度100米以上)
元/m2
2826
1.63
4614
单价包含地下室、装电梯、不配中央空调。
6.4
权益住宅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物业
3.1
有产权证
包含有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报建手续。
3.1.1
临迁费
元/m2·月
30~60
按5年(或4年)计算。
3.1.2
房屋拆运费用
元/m2
60
包含房屋拆卸、余泥清运、余泥排放及办理各种手续的行政收费、手续费。
3.2
无产权证
3.2.1
房屋拆运费用
元/m2
60
包含房屋拆卸、余泥清运、余泥排放及办理各种手续的行政收费、手续费。
根据旧村庄规划后重建区范围规划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后纳入改造成本。
其他费用

地质处理
7.1
不良地质处理费用
专项评估。
7.2
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
专项评估。

土地农转用费用
涉及农转用时计算,包含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及菜田建设费、农用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具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2.2
房屋建安成本补偿
元/m2
1500
按此标准核算补偿总值,具体单栋建筑补偿由改造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祠堂等历史建筑
4.1
修缮费
元/m2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
附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注:一般民用建筑28层以上和一般工业厂房8层以上按广州市建设委员
会现行计算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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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设施配套费】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22 14:43:40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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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介绍了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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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配套费】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类费计费(简要)

二类费计费(简要)

目录项目建设管理费 (3)工程勘察费 (3)工程设计费 (3)竣工图编制费 (5)施工图审计费 (6)工程监理费 (6)临时设施及场地准备费 (8)工程保险费 (8)检验监测费 (8)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 (9)招标代理费 (11)前期工作咨询费 (12)造价咨询费 (13)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14)设计咨询费 (15)基本预备费费率标准 (15)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勘察费按工程费用的0.8%~1.1%计列工程勘察费=建安费x1.1%工程设计费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竣工图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设计费x8%施工图审计费施工图审计费≤(勘察费+设计费)x6.5%工程监理费(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 以下的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 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 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 为1.3;海拔高程4001m 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临时设施及场地准备费临时设施及场地准备费(广东)=建安费x0.5%工程保险费工程保险费(广东)=建安费x0.3%检验监测费检验监测费(广州)=工程费x2%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广州)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粤标定函〔2022〕117号(广东定额人工费系数)

粤标定函〔2022〕117号(广东定额人工费系数)

关于发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2022-06-06 09:00:00粤标定函〔2022〕117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一)房屋建筑工程人工价格指数见下表:(二)房屋建筑工程台班价格指数见下表:(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见下表:(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台班价格指数见下表:二、适用范围人工价格指数、台班价格指数分别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成果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

本通知所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范围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广东省房屋与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包含的工程项目内容运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时,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相应的指数值均为100.00。

3.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价格指数调整费用,未发布价格指数的均按照全省统一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价格指数应用公式与规则如下:(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专业定额为依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与定额基期的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P = A ×( F t/F0- 1)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A——定额人工费(或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F t——现行价格指数。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一、概述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是指针对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市政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和养护的工程项目。

为了确保这些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估算。

1.基础设施类型:将市政设施按功能进行分类,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设施、公园绿地等。

针对每个类型的基础设施,进行单独的费用估算。

2.维修养护等级:根据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和使用情况,划分不同的维修养护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等。

不同等级的维修养护对应的费用不同。

3.维修养护周期:确定不同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周期,如一年、两年、三年等。

周期愈短,费用越高。

4.维修养护内容:明确不同维修养护等级对应的具体工作内容,如病害处理、设备保养、清洁维护等。

不同维修养护内容对应的费用不同。

5.资金投入比例:根据不同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定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入比例。

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越高,投入比例越高。

6.材料费用:根据基础设施的类型和规模,估计维修养护所需的材料费用。

考虑到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建议进行适度的预留。

7.人工费用: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估算人工费用。

包括维修人员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外包服务的费用等。

8.设备费用:根据维修养护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具,估算设备费用。

包括购买、租赁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9.管理费用:考虑到维修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成本,应进行相应的管理费用估算。

包括人员薪酬、差旅费等。

三、费用估算方法1.经验估算法:根据以往类似项目的经验数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费用估算。

该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工作内容相似的项目。

2.指标调整法:通过对不同项目的基础设施类型、维修养护等级、维修养护周期等指标的综合调整,进行费用估算。

该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项目。

3.专家评估法:通过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费用估算的评估和判断。

该方法适用于缺乏经验数据或项目特殊的情况。

四、费用估算应考虑的因素1.市政设施的具体情况,包括使用年限、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历史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事业收费减免明细表序号费用名称费用标准收费单位1 土地登记费其中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个人购房18元/套。

国土局2 城市道路占用费因占用道路性质从0.2元/日平方米—1元/日平方米市政局3 开发配套费每平方米105元。

建设局4 质量监督费省辖市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千分之1.7收取,各县市按千分之2.3收取。

建设局5 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1收取。

建设局6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在省辖市规划区内,按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千分之0.6收取。

建设局7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房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20元。

房管局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收取48元/平方米易地建设费;2、应建而未建足“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缺建部分按2500元/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

民防局9 门牌收费1、楼(栋)牌(75cm*40cm)铝板镀反光膜120元/块。

2、楼房单元牌(35cm*25cm), 铝板镀反光膜50元/块。

3、楼房室牌(10cm*5cm), 铝板镀反光膜5元/块。

公安局10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8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砖0.05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40%的,按规定比例退还此费用。

经贸委11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4元专项基金,按每平方米2元预收。

市政府(发改委)12 价格认证费100万元以下收千分之5,101—1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2.5,1001—2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1.5,2001-5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8,5001-8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4,8001-10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2,10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千分之0.1. 物价局13 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局14 接污费市政局15 地名公告民政局16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新建、拆迁面积2元/平方米执法局17 废气、污水排污费废气1.2元/污染当量,污水0.9元/污染当量环保局18 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出让1.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2.5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1元/平方米,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500元;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3000元;土地抵押额500-1000万元之间,4000元;土地抵押额1000-3000万元之间,6000元;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2000元。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知识讲解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知识讲解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此文档仅供学习和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此文档仅供学习和交流费票据。

穗建城[1998]74号--关于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

穗建城[1998]74号--关于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

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穗建城[1998]74号
各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号文的规定和省物价局[1996]304号文的批复,对广州市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6%计征,零散开发(用地面积少于2万㎡)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12%计征。

因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建设规模、标准及楼宇的总体高度等的差异必然会造成基建资额的不同。

为了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时有统一的计算基数,现市建委与市物价局经过对多种用途的建筑楼宇以及低层、高层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基建资额的实际数据调查,对建筑物的各工程层数制定了“配套设施建设费”的计算基数(详见附表),从1998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凡1998年4月1日以后取报建案的均按本规定执行),该计算基数一定三年,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调整。

附件: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注:写字楼物业在以上基础上增加8%
注:公式中的x是代表工程层数,70和1200是以元为单位
例:34层计算:70×34+1200=3580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通知-穗府[1987]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通知-穗府[1987]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通知
(穗府(1987)16号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粤府〔1985〕89号)的通知规定,我市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对成建迁入广州市区的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

为进一步搞好增容费的收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容费的收费范围,应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89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及市政府的有关批文执行。

二、收取增容费的具体工作,由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人办)负责。

增容费应按每人壹万元一次过全部缴付,计收时间以市政府批准迁入日期为准。

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入广州市区的成建制单位,须持批文到市控人办签署意见后到市建设银行三支行缴交增容费,凭该行收费回单到市控人办换取收据后,才准予办理户口迁入的有关手续。

三、增容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市政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

由市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结束——。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从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条件(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缴纳该费后,凭缴费证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时,必须缴纳增建面积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案件办结通知、《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3)施工许可阶段提交的己缴交配套费的缴费证明书原件。

缴纳该费后,凭缴费证明申请竣工备案。

三、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案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1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案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书1复印件(核对原件)该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在征收中心领取的缴费凭证,在项目验收、旧案续建、方案调整、项目改变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图五、办理期限:三个工作日六、办事窗口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电话:。

七、收费标准以粤价[2003]160号文和从价函[2004]19号文的规定为准。

八、收费依据以粤价[2003]160号文和从价函[2004]19号文的规定为准。

九、办理依据⒈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2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穗建城[1998]74号)3.从化市物价局《关于要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复函》(从价函〔2004〕19号)4.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从府〔2014〕29号)十、备注应发给的证明文件:⒈广州市从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⒉广州市从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书十一、表格下载:无十二、到场次数:3次十三、常见问题解答1.政府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是什么答:主要依据如下:⒈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21-09-29收费工程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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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穗建城[1998]74号
各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号文的规定和省物价局[1996]304号文的批复,对广州市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6%计征,零散开发(用地面积少于2万㎡)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12%计征。

因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建设规模、标准及楼宇的总体高度等的差异必然会造成基建资额的不同。

为了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时有统一的计算基数,现市建委与市物价局经过对多种用途的建筑楼宇以及低层、高层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基建资额的实际数据调查,对建筑物的各工程层数制定了“配套设施建设费”的计算基数(详见附表),从1998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凡1998年4月1日以后取报建案的均按本规定执行),该计算基数一定三年,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调整。

附件: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注:写字楼物业在以上基础上增加8%
注:公式中的x是代表工程层数,70和1200是以元为单位
例:34层计算:70×34+1200=3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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