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展集团财务人员派遣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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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展集团财务人员派遣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理顺集团公司财务与下属企业财务的关系,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推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派遣制是指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包括未控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企业的财务人员由集团公司派遣,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外派财务人员实行双重领导,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单位负责;财务业务方面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作为集团公司的一级财务机构,代表集团公司统一管理集团财务会计工作,并负责集团所属企业财务人员的派遣、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四条财务工作是业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是派驻单位业务人员的工作参谋和助手。
第五条财务人员派遣制应遵循服务与监督并重的原则,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既不能脱离服务搞监督,也不能失去监督搞单纯的服务。派出的财务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提高业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只有提高财务工作质量,才能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派驻单位应支持财务人员的工作,为财务人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保证本单位
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派遣财务人员的程序
第六条财务人员的派遣必须符合下列程序:根据被派遣企业的规模大小、业务需要,结合财务人员的具体情况,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与派驻企业负责人共同商议派遣人选,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外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外派财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好的思想素质,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派驻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外派财务人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财务人员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
第九条外派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派单位领导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单位任职。
第十条外派财务主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财务主管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如下事项:
(一)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派驻单位预算制定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派驻单位各项资产的管理情况;
(四)派驻单位重要往来款项的情况;
(五)派驻单位账户设置情况和银行存款使用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一条外派财务人员的编制:
(一)境内全资子公司的外派财务人员:其编制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其待遇,工资、津贴、福利等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发放和管理。财务人员不得在派驻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二)境内非全资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子公司)
以及境外子公司的外派财务人员:其编制在其派驻单位,其待遇,工资、津贴、福利等由其派驻单位发放和管理。财务人员不得在派驻单位获取除上述待遇之外的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外派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外派财务人员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单位双重领导,对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单位双重负责。财务主管代表集团公司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领导,参加派驻单位有关会议(如:派驻单位的经理会议、业务会议等),参与派驻单位内部管理。其职责和权利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和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推进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配合派驻单位编制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四)加强派驻企业的资产管理,保护出资人的各项权益。
(五)支持、配合派驻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将监督管理职能置于具体服务工作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
(六)参与派驻单位的重大具体项目运作与管理,审核各项经济合同。
(七)开展其它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八)行使《会计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派驻单位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支持外派财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责不受侵犯,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负责外派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定期工作考核,有权向财务主管部门反映外派财务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关心支持外派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费(通讯费、交通费和相关的办公费等)。
第十六条外派财务人员如不胜任工作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调整意见。在未同意前,不得擅自停止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06年6月16日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通过,即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