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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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关于行为无价值论的问题,其主要强调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行为的考察,即实施了刑法规范所类型化的行为以及触犯刑法规范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罪过形式,奖行为人的行为及主管恶性作为具体考察的对象。

刑法理论界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主要产生了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者两种学说。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而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即使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过失不是违法性要素,而是责任要素②。

相反,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类型化的行为,并且在构成要件中应当考虑行为人行为时所具有的罪过形式,“如果立足于行为无价值论,违法的本质就在于法益侵害及其违反规范的意思,那么,故意、过失当然属于作为违法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③。

即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故意无价值论的侧重点不同,结果无价值论侧重于对结果的考察,而行为无价值论侧重于对行为及其行为时所具有的罪过形式的考察,在结果无价值论中,主观要素不是违法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只是在面对非难谴责是应当考虑的要素;而行为无价值论在违法性判断时即需要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罪过形式。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而
产生,主要在于行为人行为时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是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违法性的判断依据;行为无价值则是以规范违法说为基础发展而成,以行为人实施触犯罪刑规则以及所具有的主观要素为违法性判断的依据。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
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按照这种观点,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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