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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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国税法[2009]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08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69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流转税课税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具体征收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所得税课税类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关于2006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6年底的通知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7年底的通知(三)财产、行为税类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仓库为本单位存放货物开具仓单贴花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关于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税务发票集中印制企业中标结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税务发票集中印制企业中标结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税务发票集中印制企业中标结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税务发票集中印制企业中标结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的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操作规定,本市进行了《上海市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资质招标》,2007年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采购第2007-00386号信息—上海市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资格招标结果公告和2008年4月11日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财库罚字第4号),现将最终中标结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标企业名单(按中标结果排列并核发监制章)1、上海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监制章1号)2、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监制章2号)3、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3号)4、上海市北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章4号)5、上海世光印务有限公司(监制章5号)6、上海人民印刷二十二厂有限公司(监制章6号)7、上海人民印刷二厂有限公司(监制章7号)8、上海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监制章8号)9、上海统领印制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章9号)10、上海申江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10号)11、上海界龙现代印刷纸品有限公司(监制章11号)二、取消原税务定点印刷企业名单(按监制章号序号排列)1、上海新成电脑印刷公司(监制章0号)2、上海市北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章1号)3、上海市印刷六厂(监制章2号)4、上海思开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3号)5、上海西郊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4号)6、上海市宝山印刷厂(监制章5号)7、上海立德印刷厂(监制章6号)8、上海中行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监制章7号)9、上海海宁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9号)10、上海青浦印刷厂有限公司(监制章10号)11、上海人民印刷二十二厂有限公司(监制章12号)12、上海申江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13号)13、上海浦东立信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14号)14、上海人民印刷十厂(监制章15号)15、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16号)16、上海界龙现代印刷纸品有限公司(监制章17号)17、上海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监制章18号)18、上海人民印刷二厂有限公司(监制章19号)19、上海精益票据印务有限公司(监制章20号)20、上海宝锦印刷厂(监制章21号)21、上海沪泰印刷厂(监制章23号)22、上海岭南印刷厂(监制章26号)23、上海上大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28号)24、上海锦佳装璜印刷发展公司(监制章29号)25、上海浦东新区印刷厂(监制章30号)26、上海浦东新区高桥印刷厂有限公司(监制章31号)27、上海世光印务有限公司(监制章32号)28、上海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监制章33号)29、上海倍福信息记录纸厂(监制章34号)30、上海兴汇印刷厂(监制章35号)31、上海奉贤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36号)32、上海锐欣印刷厂(监制章37号)33、上海市金山印刷厂(监制章39号)34、崇明县联合校办印刷厂(监制章42号)35、上海商务票据印刷有限公司(监制章43号)36、上海统领印制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章44号)37、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监制章45号)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沪国税所[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操作规程(试行)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事后报送资料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 255号)。

企业申请时限:非营利组织在上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上述材料作为附报资料一并报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所﹝2012﹞10号【发文日期】2012-03-07【实施时间】2012-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沪国税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办〔2014〕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4日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本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

(一)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采取分类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

1. 省部级干部的接待工作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市局办公室负责计划制定、报批和统筹协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2. 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市局对口条线的分管局领导牵头,对口处室负责接待的计划制定和报批,机关服务中心配合处室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市局管理方式,确保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沪税地〔1989〕124号1989.11.23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的通知沪税地〔1989〕121号1989.11.28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地〔1990〕79号1990.11.6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18号1991.11.25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1993.6.26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1993.12.29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沪税地〔1994〕4号1994.1.13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税稽〔1994〕37号1994.2.23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94号1994.5.1310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沪税地〔1994〕25号1994.5.1711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1994.6.241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8号1994.7.41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沪税外〔1994〕84号1994.8.1314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政二〔1995〕17号1995.3.2715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1995〕37号1995.7.1316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45号1995.7.2817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8号1995.9.181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国税流〔1995〕64号1995.11.31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76号1995.11.292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1996〕65号1996.8.192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80号1996.10.102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98号1996.12.252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1997〕64号1997.9.182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63号1997.12.225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80号1998.1.52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中型巴士专线车营业税计税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一〔1997〕149号1998.1.727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19号1998.5.1128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56号1998.6.829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60号1998.9.930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国税流〔1998〕173号1998.10.73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98号1998.11.632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49号1999.5.1033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7号1999.9.1634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38号1999.9.2335关于印发《上海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9号1999.11.223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0〕3号2000.1.103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2000.2.183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0〕80号2000.10.313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退〔2000〕20号2000.12.254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207号2000.12.2641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工程局、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29号2001.1.184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沪税稽〔2001〕32号2001.4.184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35号2001.5.94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19号2001.6.1445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11号2001.7.204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6122001.12.12号4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596号2001.12.214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8号2002.1.104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2〕8号2002.4.295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2〕68号2002.7.165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2〕139号2002.10.185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19号2003.5.225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61号2003.7.285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71号2003.9.45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19号2003.10.305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52号2004.1.55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4〕1号2004.1.185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52号2004.6.1659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沪地税稽〔2004〕2号2004.6.166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85号2004.7.296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4〕27号2004.8.206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71号2004.9.1463上海市国税局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78号2004.9.246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89号2004.10.126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9号2005.1.76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2号2005.1.146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2005〕24号2005.3.256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3号2005.6.246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2005〕43号2005.6.247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5〕37号2005.6.307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沪国税流2005.12.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5〕98号7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5〕68号2005.12.2873关于执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8号2006.2.287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19号2006.3.1075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6〕1号2006.4.207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38号2006.7.2177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65号2006.10.117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沪地税所二〔2006〕19号2006.12.77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印花税票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90号2006.12.1680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2号2007.1.1081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16号2007.4.2882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7〕43号2007.5.983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意见沪国税稽〔2007〕9号2007.5.148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沪国税进〔2007〕36号2007.9.5知》的通知85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11.2386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中型巴士专线车营业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19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

市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6〕6号1996.2.14第十二条中“凡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税率为5%”、第十一、十三、十四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上海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沪国税征〔1997〕1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法﹝2010﹞28号【发文日期】2010-08-05【实施时间】2010-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75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22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税收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法﹝2003﹞4号 2003.03.24 (二)流转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2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6号 1994.11.25 3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等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5﹞110号 1995.10.31 4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6号 1997.03.11 5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代扣代缴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67号 1997.07.24 6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9﹞2号 1999.01.17 7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47号 1998.04.21 8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展览业营业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9号 2000.11.29 9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企业通过网络对境内使用的软件系统进行远程维护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流﹝2001﹞35号 2001.02.09 10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0号 2000.11.09 11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2001﹞31号 2001.02.08 12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35号 1996.08.02 13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8﹞36号1998.04.16 14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2号 2001.11.16 1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2号 2005.06.16 16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54号 2005.08.03 17 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等处理中进项税额的处理意见 沪税政一﹝1994﹞166号 1994.12.05 18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81号 1994.05.25 19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沪税政一﹝1993﹞285号 1993.12.03 20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33号 1994.02.16 21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34号 2000.03.21 22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32号 2002.04.26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3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33号 2002.04.12 24 市国税局 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2﹞39号2002.04.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60号 2008.07.15 26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71号 2008.08.20 27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1998﹞172号 1998.10.21 28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59号 1994.04.15 29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0号 1994.04.26 (三)所得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3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 2007.10.11 31 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3﹞112号 1993.06.05 32 市税务局 关于对市私营企业协会组织的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沪税政四﹝1994﹞15号 1994.05.17 33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2005.01.06 34 市地税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问题的答复 沪税外﹝1995﹞106号1995.10.17 35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问题的税务处理意见 沪税外﹝1995﹞137号 1995.12.26 36 市地税局 关于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5﹞180号 2005.12.29 37 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 2005.11.24 38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不同税率地区分设生产场地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41号 1998.05.06 39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一)》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0号 2007.02.12 4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二)》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1号 2007.02.12 41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下发2006年度上海市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及变更情况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7﹞22号 2007.02.12 4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68号 2007.11.21 43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等9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80号 2007.12.20 44 市税务局 关于新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1﹞151号 1991.12.13 45 市税务局 关于对股份制(B股)企业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92﹞106号 1992.07.18 46 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3号 1994.01.17 47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税外﹝2000﹞36号 2000.04.05 48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沪税外﹝1995﹞34号1995.04.03 49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境外会计公司在上海从事审计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13号 1998.02.16 5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17号 2001.05.10 51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外﹝2001﹞33号 2001.03.29 5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若干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税外﹝1995﹞98号 1995.09.14 53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67号 1996.08.27 (四)财产行为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54 市地税局 关于金山县和石化地区合并建区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29号 1998.03.30 55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42号 1996.07.18 56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中方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如何确定城市房地产税起征日期的批复 沪税外﹝1998﹞78号 1998.07.17 57 市地税局市经委 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84号 2006.11.08 58 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147号1987.07.23 59 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165号 1988.10.22 60 市税务局 关于更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9﹞221号 1989.11.18 61 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38号 1987.03.04 62 市税务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几项优惠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87﹞89号 1987.04.08 63 市税务局 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外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7﹞186号 1987.07.13 64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区暂由房产开发公司经租的住宅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89﹞122号 1989.11.24 65 市税务局 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89﹞141号1989.12.20 66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0﹞54号 1990.08.20 67 市税务局 关于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41号 1991.05.02 68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7号 1997.06.18 69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81号 2001.01.14 (五) 出口退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70 市国税局 关于出口退税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1号 2005.02.24 71 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业务操作提示(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1号 2007.08.14 72 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6﹞23号 1996.03.12 73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68号 2004.1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74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44号 2006.09.15 7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55号 2006.11.13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流转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失效条款 1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0号 1995.09.04 第三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费[2010]0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服
务收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0]003号)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税务局: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支持、规范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
务所开展涉税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二、本市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收费等)试行市场调节价。

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册税务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国税法[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0]3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三)坚持权责统一,促进职能转变。

第五条(制定主体)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沪国税征[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沪财法[2006]5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5年10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废止的92件,自然失效的29件。

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
部门。

附件:1.《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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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沪国税法[2010]32号【颁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时间】2010-08-24【实施时间】2010-09-01【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权责统一,促进职能转变。

第五条 (制定主体)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名称)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通告”、“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市税务局针对区县税务局及直属分局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市其他税务机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第七条 (内容要素)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不得设定的内容)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 (二)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三)行政处罚事项;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收费事项; (六)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体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条 (制作要求)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文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方式,按年度顺序编号。

市税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的文号。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第十三条 (溯及力)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市税务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的,由市税务局领导指定牵头处室起草。

第十五条 (调研)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六条 (听取意见)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税务行政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简化适用本程序。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核) 起草处室应当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文本送交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处室。

未经合法性审核通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法规处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税务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五)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送交审核的材料) 起草处室将起草文本送交法规处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本): (一)起草说明,包括以下要素: 1.制定目的; 2.制定依据; 3.必要性和可行性; 4.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 5.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6.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清理结果以及被本文修订或废止的文件及条款名称;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并标明具体条款;必要时,提供纸质文本。

(三)其他相关材料。

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或批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还需要提交报请发布或批转的请示。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核意见及其处理) 法规处根据合法性审核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无异议,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已与起草处室达成一致的,应当在签署同意意见后,将起草文本返回起草处室; (二)起草处室提供的起草说明或制定依据不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应当将起草文本退回起草处室作进一步补正; (三)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将起草文本退回起草处室,由起草处室提请相关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条 (联合制定及代为起草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市税务局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规范性文件,以及市税务局代市人大、市政府等起草涉税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议和决定) 经合法性审核通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会同法规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起草处室应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签发和公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向社会公开,并以公告形式在市税务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文件流转)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后,各级税务机关无需再层层转发,但仍可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以电子或纸质文本进行传递。

对国家税务总局以电子或纸质文本传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同时分送市税务局相关处室和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第二十四条 (后评估) 起草处室应当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其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 市税务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核实。

经核实发现税收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

第二十六条 (报备的途径和时限) 办公室应当自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内容涉及地税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规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按规定分别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报备的材料)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税收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备案报告、起草说明、法律审核意见和制定依据各1份。

其中,备案报告应当载明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情况、签发和公布情况等内容。

未经听取意见程序制定或者自发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备案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清理制度) 市税务局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日常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分为起草中的清理和上位法发生变化等情形下的清理两种形式。

(一)起草中的清理。

起草处室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列明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的,应当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或提出相衔接的意见。

(二)上位法发生变化等情形下的清理。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上位法变化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即时清理。

第三十条 (定期清理) 定期清理由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按业务分工负责,每两年开展一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法规处应当对业务处室提出的文件目录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

第三十一条 (清理的处置) 清理中对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1.执行时间过期; 2.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 2.已被后文替代;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lawedge 3.上位法依据已不存在。

(三)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 1.与上一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或相重复; 3.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

第三十二条 (清理结果的公布) 日常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定期清理的结果应当于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

公布的内容包括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或条款。

第三十三条 (考核)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列入市税务局行政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附则)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市税务局负责,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市税务局解释、修改、补充、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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