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京财绩效[2009]28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2817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废止。
有关资产处置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年度汇总表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部长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困难补助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困难补
助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3.12.18
•【字号】京财工[1993]2527号
•【施行日期】199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对市属
国有工业企业困难补助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18日京财工(1993)252
7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市财政局一分局:
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造成的企业职工生活和生产困难问题,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市财政对1993年部分扭亏有望的企业给予困难补助。
现将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给的困难补助后,应通过“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核算,以抵减亏损,并同时清理、上交所欠的税金等。
各企业的工资挂钩基数、减亏承包指标等,仍按京财工(1993)1995号、1996号文件规定执行。
由于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是由于财政补贴形成的,不能因此而多提效益工资,同时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企业的考核原则不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5﹞839号【发文日期】2005-06-07【实施时间】2005-06-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1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六月七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1.05.31
•【字号】京财经二[2011]1032号
•【施行日期】201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经二[2011]1032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出让收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接入市土地以及以企业为主体的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入市后,前期成本全部缴入市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财政局将收到的上述前期成本拨付一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三、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前期成本后,根据一级开发企业的申请,经各区
(县)国土分局核实后拨付。
四、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京财工[1989]13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89.08.24【实施日期】1989.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89)1322号1989年8月24日)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区县人民政府、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财工(1989)1025号《关于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征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通知》规定,现将“关于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合理安排使用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缴纳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除承包企业视同上交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划转入库外,其余部分全部作为国家资金采取分级管理办法管理。
市属企业除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上缴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60%由市集中管理,40%由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区县属企业上缴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由市财政局全部返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企业,由市财政局返还其上交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60%作为“国家流动资金”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京财法[2008]1218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市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关于2007年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财法[2007]2226号)的要求,我局在前十次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24件。
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目录一、政府采购类二、法制类三、预算国库类四、收费(综合类)五、基建土地类六、行政事业农业类七、税政类八、企业财务、会计类九、卫生社保类十、金融外事类十一、经济建设资金类十二、监督监察类一、政府采购类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9 月17 日京财采购(2001)1740 号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 年7 月12 日京财采购(2001)1264 号2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2003 年2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3)311 号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2001 年7 月10 日京财采购(2001)1241 号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2000 年8 月23 日京财采购(2000)1407 号5关于完善北京市2006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05 年10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5〕1720 号6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27 日京财采购〔2005〕561 号7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2004 年11 月1 日京财采购〔2004〕1679 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2000 年5 月31 日京财控〔2000〕796 号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8 月18 日京财控〔1999〕1125 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严格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审批管理的通知1997 年6 月25 日京财控〔1997〕854 号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03 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2002 年7 月2 日京财采购(2002)1279 号12二、法制类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1991 年6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314 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 年4 月7 日京财法(1991)334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 年6 月21 日京财法(1998)608 号15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1991 年7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6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 年7 月9 日京财法(1990)1081 号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5 日(1985)财工制字第298 号1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996 年8 月26 日京财法(1996)1203 号19三、预算国库类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1995 年8 月1 日京财预(1995)1422 号20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 年7 月2 日京财预(1997)875 号2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1997 年4 月28 日京财预(1997)473 号22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2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1990 年9 月15 日京财预(1990)1733 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年2 月17 日京财综(1997)90 号25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1987 年11 月27 日(1987)财综计字1077 号2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27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2 年8 月14 日(1982)财预字683 号28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82 年10 月22 日(1982)财预字第874 号29关于鉴证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11 月4 日(1983)财预字第1034 号30关于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983 年5 月5 日(1983)财预字第41331关于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改变拨款手续的通知1983 年7 月20 日(1983)财预字第728 号32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罚没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1 月13 日(1984)财预字第15 号33关于国营企业在职职工脱产(工作)学习期间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1984 年4 月6 日(1984)财工制字第315 号3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5 日(1985)财预字第717 号35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25 日(1985)财预字第766 号36关于重点检查出摊违纪问题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 年12 月7 日(1985)财预字第857 号3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1988 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修改十四种地方税收入税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3 月17 日京财预(1988)194 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1992 年3 月19 日京财预(1992)315 号39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2004 年5 月26 日京财预(2004)766 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4 年12 月19 日京财预(1994)2531 号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11 月11 日京财商(1993)2138 号4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11 月13 日京财预(1992)2143 号4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1990 年9 月27 日京财预(1990)1810 号44关于给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27 日京财预(1988)1039 号45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14 日京财预(1988)986 号4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1986 年8 月20 日(1986)财综计字622 号47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1986 年12 月8 日(1986)财综计字943 号4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1996 年3 月6 日京财社(1996)189 号49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 年1 月6 日京财预(2004)11 号50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16 日京财预〔2005〕1899 号51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8 日京财预〔2005〕1829 号52关于增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定点单位的通知2005 年10 月11 日京财预〔2005〕1694 号5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4 号5455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5 号关于统一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注销工作的补充通知2005 年5 月20 日京财预〔2005〕726 号56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30 日京财预〔2005〕617 号57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4 年7 月6 日京财预〔2004〕1038 号58关于落实市政府防治非典期间政策措施资金来源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京财预〔2003〕946 号59关于落实《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日京财预〔2003〕945 号60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年3 月3 日京财预〔2003〕371 号6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 年11 月4 日京财预〔2002〕2167 号6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2 年8 月26 日京财预〔2002〕1739 号6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0 号6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1 号65关于增设“岗位工资”节级科目的通知2002 年1 月11 日京财预〔2002〕73 号6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1 年11 月27 日京财预〔2001〕2255 号6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2001 年6 月25 日京财预〔2001〕1134 号6869 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00 年7 月31 日京财预〔2000〕1212 号70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0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7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 年10 月18 日京财预〔1999〕1414 号7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区县管理税收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1999 年6 月16 日京财预〔1999〕705 号73关于我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99 年4 月12 日京人发〔1999〕9 号、京财预〔1999〕496 号7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998 年12 月18 日京财预〔1998〕1620 号7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1998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8〕1248 号76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 年9 月8 日京财预〔1998〕1132 号77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 年7 月10 日京财预〔1998〕703 号78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1998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补充通知1998 年2 月11 日京财预〔1998〕076 号79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12 月10 日京财预〔1997〕2403 号8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4 月9 日京财预〔1997〕341 号818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1997 年3 月14 日京财预〔1997〕366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1996 年12 月26 日京财预〔1996〕2474 号83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及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6〕2400 号84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 年7 月22 日京财预〔1996〕1055 号8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 年5 月27 日京财资〔1996〕572 号8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95 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 年1 月24 日京财预〔1996〕65 号8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 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1994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4〕2323 号88关于布置1994 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23 日京财综〔1994〕2168 号8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 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10 日京财预〔1994〕2083 号90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94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4〕1762 号91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4 月15 日京财预〔1993〕470 号929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4〕275 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和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1994 年1 月11 日京财预〔1994〕17 号9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补充资料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1 月6 日京财预〔1994〕5 号9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92 号9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68 号9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9 日京财预〔1993〕778 号9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93〕729 号99关于转发《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3〕229 号10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事人防工作人员地下作业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1992 年12 月29 日〔1992〕京防办字第25 号、京财预〔1992〕2824 号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 年11 月25 日京财预〔1992〕2266 号10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9 月15 日建京经字〔1992〕42 号、京财预〔1992〕1712 号10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8 月28 日京财预〔1992〕1527 号、京银发〔1992〕217 号10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粮价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 年5 月21 日京财预〔1992〕651 号10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10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1992 年3 月18 日京财预〔1992〕206 号10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1992 年2 月10 日京财预〔1992〕111 号10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1991〕471 号109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 年5 月6 日京财预〔1990〕633 号11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 年10 月1 日京财预〔1989〕1884 号、〔1989〕市防办字第37 号1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 年3 月2 日京财预〔1989〕154 号112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11 月1 日京财商〔1988〕1892 号、〔1988〕京商字第93 号113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 年10 月12 日京财预〔1988〕1652 号114关于通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变隶属关系后有关财政管理问题请示的批复1988 年9 月21 日京财预〔1988〕1491 号11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地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 年9 月7 日京财预〔1988〕1445 号11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的通知1988 年8 月24 日京财预〔1988〕1303 号1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7 月13 日京财预〔1988〕952 号1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1988 年5 月25 日京财预〔1988〕609 号1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88〕589 号120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1988 年5 月15 日京财预〔1988〕569 号121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7 年12 月31 日〔1987〕财工管字第1261 号122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1987 年12 月28 日〔1987〕财预字1225 号12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8 月28 日〔1987〕财预字792 号、〔1987〕京银发字169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302 号、〔1987〕京农银发字222 号124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7 月27 日〔1987〕财预字681 号125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1987 年7 月1 日〔1987〕京政三产字21 号、〔1987〕财预字730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289 号126关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关粮食亏损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 年5 月27 日〔1987〕京粮财字264 号、〔1987〕财预字438 号127关于对军队非编职工副食补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87 年3 月19 日〔1987〕财综计字150 号128关于银行现存“文革”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具体做法的通知1987 年2 月26 日〔1987〕京工商银发字31 号、〔1987〕京银发字12 号、〔1987〕财预字107 号129130 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1987 年2 月23 日〔1987〕财工管字101 号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1987 年2 月13 日〔1987〕财预字81 号、〔1987〕市税计字136 号131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1986 年12 月18 日京落查字〔1986〕3 号、〔1986〕京银发字第182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 号、〔1986〕财预字第955 号132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9 月22 日〔1986〕市税二字784 号、〔83〕财商管字第695 号133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1986 年6 月18 日〔1986〕市税二字461 号、〔1986〕财预字406 号134关于增设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及有关国库工作的通知1986 年3 月29 日〔1986〕京银发字88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79 号、〔1986〕京中会19 号、〔1986〕财预字170 号135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3 月10 日〔1986〕市税计字173 号、〔1986〕财预外字128 号136转发财政部《关于税收、财务大检查补交入库的收入年度划分问题的通知》1985 年12 月27 日(1985)财预字第924 号137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的通知1985 年7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524 号13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中列支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6 月6 日〔1985〕财政预字第330 号139关于违反《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办法1985 年5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280 号、〔1985〕市审外字第78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36 号、〔1985〕京农银发字第130 号、〔1985〕京检办字第021 号140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141142 关于国营企业调节税缴款使用凭证的通知1985 年1 月15 日〔1985〕财预字第23 号、〔1985〕市税字第33 号、〔1985〕京人银发字第6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2 号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退付和错误更正财政、税务互相提供资料的通知1984 年10 月20 日〔1984〕财预字第764 号、〔1984〕市税计字第533 号143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务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 年9 月3 日〔1984〕市财预外字第661 号、〔1984〕市税征字第444 号144关于城近郊区征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市服务事业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 年8 月25 日〔1984〕财预外字第637 号145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8 月15 日〔1984〕财预外字第583 号146转发财政部《关于动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自筹基建等应缴“建筑税”列支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8 月2 日〔1984〕财预字第578 号147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5 月5 日〔1984〕财行字第286 号148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和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的管理办法1984 年5 月3 日〔1984〕财予字第278 号、〔1984〕京卫财字第260 号149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4 月30 日〔1984〕财行字第253 号150关于改变生产资料“非法提价没收收入”分成办法及缴库手续的通知1984 年3 月31 日〔1984〕财预字第181 号、〔1984〕京银发字第101 号、〔1984〕京价〔重〕字第074 号151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的通知1983 年12 月2 日〔1983〕财行字第1112 号152关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程有关预算、会计手续处理的通知1983 年9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929 号153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有关财政预算和金库报解处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京银发字第222 号、(1983)财预字第751 号154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有关财务和会计具体处理问题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财预字第753 号155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财政缴库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13 日〔1983〕财预字第711 号156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983 年5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508157关于调整城近郊区一九八三年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1983 年3 月26 日〔1983〕财预字第533 号、〔1983〕京银发字第156 号15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支出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3 年3 月14 日〔1983〕财予字第220 号159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违法买卖外汇非法收入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 年10 月13 日〔1982〕财预字第845 号160关于在我市2006 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上加盖市政府印章的请示2007 年4 月6 日京财国库〔2007〕681 号161关于报送北京市2006 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的报告2007 年4 月5 日京财国库〔2007〕730 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0.29•【字号】京财法[1996]1662号•【施行日期】1996.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京财法(1996)1662号1996年10月29日)市属各单位:我局经过对现有文件的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1996年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建京银经字〔1993〕第29号、京财建(1993)119号2、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清办(1994)23号、京财建(1994)1413号3、关于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有关兑现清算处理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建(1994)2345号4、关于商业企业税后留利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预外9号5、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预外661号6、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逾期不交能交基金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5)财预外427号7、关于对街道红十字卫生员增加补贴费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综计1048号8、关于退离街道红十字站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卫生员生活补助的意见市财政局(86)财综计1049号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87)财综计915号10、转发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89)1068号11、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0)464号12、转发财政部《关于要求对计划外生育费免征“两金”的复函》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2)592号13、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3)1847号1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4)1315号15、关于交通局印发证照单据收取工本费的批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4〕第148号京财综(1994)1415号16、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补助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市财政局(77)财行字第415号17、关于组织民兵训练期间几项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98号18、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1257号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报销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81)财行字770号20、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提取福利费的通知市财政局(82)财行字第507号21、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补助费补助办法的补充修定的通知市财政局(82)财行字第844号22、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三乡的特等残废人民警察、残疾工作人员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市民政府局、市财政局(83)财行字第427号23、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83)财行字第1086号24、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颁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4)财行字第47号25、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4)财行字第386号26、转发《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行字第725号27、《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86)财行字第29号28、转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86)财行字第266号29、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526号30、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丧葬开支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535号3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879号32、关于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1043号33、关于贯彻《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卫戌区政治部(87)财行字167号34、关于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87)财行字第398号35、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废抚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88)民计字第72号36、关于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后相应提高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行字(1988)第860号37、关于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京财行字(1989)第1731号38、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京财行(1992)1776号39、关于转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对外济贸易经委、市外汇管理局京财资经字(1992)第8号京财外(1992)2700号40、关于印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字(1992)第25号京财工(1992)405号41、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国资字(1992)76号京财工(1992)1165号42、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358号43、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796号44、关于调整劳改、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2566号45、关于印发《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协(1994)352号4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4)市购字第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 市 土地储 备 资金 财 务管 理暂 行 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 ( [ 0】5号 )《 2 11 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国办发[063 号 )《 ( 2 0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 使用权
为规范土地储备 管理行为 ,加强 土地储备 资金财务管理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 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的通知》 国发 (
[0 11 2 0 ]5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 国发 [0 6 3 号 )《 2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 范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知》 国办发( 0 6 0 号 ) ( 2 0 ]10 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 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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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印发《 北京市土地储 备资金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 的通 知
京财 经二 [0 7 2 6 20 ]37号
各 区 ( ) 政 局 、 国土 资 源局 各 区 ( ) 县 财 市 县 分局 、 京 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财 政 局 、 国土 资 源局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分 局 : 北 市
公厅关于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0 6 1 0 ) ( 20 ]0 号 以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印 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通知 》财综 [0 6 6 )《关 于印发< 京市 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侧办 ( 2 0 ]8号 、 北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1.14•【字号】京财工[1996]1868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8号1996年11月14日)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一、企业有偿转让土地的处理:(一)、企业应在有偿转让土地以前,聘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作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底价。
(二)、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转让按以下规定处理:1.受让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地价款(含土地出让金)交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时,转让方企业视同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相应增加无形资产;按转让土地合同(协议)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增加其它业务收入。
原已将土地做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同时要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按转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出的转让价格,相应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转让地段比较特殊的土地时,可按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进行冲抵。
2.企业有偿转让土地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3.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以及经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批准的其它调整企业,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一律通过补贴收入进行核算,同时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1.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土地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3.10.06•【字号】京财工[1993]1934号•【施行日期】1993.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3年10月6日京财工(1993)1934号)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及一系列补充规定,执行中有些企业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已发文件一并执行。
一、各企业要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新旧财会制度衔接文件规定,认真清理核查执行新旧制度衔接办法是否全面、彻底、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接轨精神的作法,要及早纠正,保证企业新帐完整、正确。
二、关于各项基金结余的处理问题1.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应转作国家资本金,如果更新改造基金为赤字,可在转入资本金前,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2.企业按规定进行转帐时,应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
对于少数企业在衔接转换时可能出现的负数情况,企业要认真加以分析,属于转轨前进行利润负分配情况造成的要先调回去,增加未弥补亏损;属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也应分析处理,对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而出现的负数,在资本公积金中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出现的负数,在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3.企业按规定用专用基金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福利基金仍为赤字的,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费用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1.02•【字号】京国资农[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2日京国资农(1996)4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京财经二[2007]2367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2367号)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土地储各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问题
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经二[2004]16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4.11.26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经二[2004]16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印发了《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4]43号),为了进——步加强国有土地资金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收入流失,确保国有土地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加强国有土地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经市政
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实行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京清办[1995]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95.05.23
【实施日期】1995.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23日京清办(1995)1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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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88号1996年9月8日)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财工字(1996)第63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的补充机制,现将具体内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国家补充流动资本制度。
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局按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进行返还。
对重点企业,提高返还比例。
重点企业名单和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根据资产负债率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1996年对第一批重点企业按实际上缴所得税的100%返还(重点企业名单附后)。
返还资金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
市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局按季返还应返还数的80%,年终统一清算。
应返还给企业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返还给企业主管部门,再由企业主管部门转拨给企业。
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应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
从1996年起,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将税后利润的20%用于补充流动资本。
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并单独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11.13
•【字号】京财工[1996]1861号
•【施行日期】1996.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1号1996年11月1
3日)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结构调整,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将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房屋、建筑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将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将应计提的折旧、应摊销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二、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建筑物出租的,租金中所含的应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三、企业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长期出租,承租人一次结清租金的,企业应将租金收入一次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将房屋、建筑物未提足的折旧部分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一次计入其它业务支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流动资产损失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流动资产损失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流动资产损失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清产核资办法》,结合我市清产核资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查中的具体情况,现将流动资产损失的审定及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各项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3月31日以前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及各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进行认真的清查。
二、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由各单位按规定填报表格并附文字说明一式三份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财政分局审核,由主管财政分局转报市财政局、市国资产管理局各一份确认批复企业再行处理。
三、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原则上自行消化,对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属于清理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和产成品损失,按照财政部(92)财工第213号和(92)财工字第95号、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2)437号和京财工(1992)1388号规定清查出的失,已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中除已经消化部分外,其余未消化部分经核实可以冲销资本公积,资本积不足冲销的,经批准可以冲销部分资本金;当时没有清查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和产成品损失,有消能力的企业,可以列出消化计划,分年度列入当年损益,没有消化能力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冲资本公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京财经二〔2012〕2686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2〕268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12月7日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包括以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和以企业为主体的土地储备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土地储备项目,是指市储备机构独立投资项目、区(县)储备机构独立投资项目和市区联合土地储备项目。
第三条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储备机构和企业在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形成土地供应或者在土地储备项目开发补偿款全部回笼后,根据相关文件和土地储备项目会计核算等资料编制的,以全面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综合效益的总结性文件。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1994.07.01【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1994年7月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自1993年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6号令)和《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年34号文件)以来,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地价款的征收。
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除6号令规定可依法办理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包括有偿使用的住宅开发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地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分散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地价款,一律不予减、免。
按6号令规定,不实行土地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需由市土地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
二、规划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地价款中应包括“四源”费和综合开发市政费。
市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四源”费、综合开发市政费的数额,事先应征求市计委和供源单位的意见,以保证足额征收。
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缴纳地价款。
建筑面积的确定,以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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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
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工[1996]18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6.11.14
【实施日期】199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
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工(1996)1868号1996年11月14日)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有偿转让土地的处理:
(一)、企业应在有偿转让土地以前,聘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作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底价。
(二)、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转让按以下规定
处理:
1.受让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地价款(含土地出让金)交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时,转让方企业视同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相应增加无形资产;按转让土地合同(协议)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增加其它业务收入。
原已将土地做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同时要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按转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出的转让价格,相应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转让地段比较特殊的土地时,可按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进行冲抵。
2.企业有偿转让土地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3.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