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职法硕联考民法学重点难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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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这一考点主要是通过客观题的方式考查,考生需要掌握民事权利这一分类,并能将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如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

民法复习的难点解析

民法复习的难点解析

民法复习的难点解析1.民法的调整原则。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者比较简单。

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

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

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5.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

考生应当能够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6.善意取得制度。

法学-民法学-难点分析

法学-民法学-难点分析

学习目标1、把握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2、用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

3、民法原理的具体应用、民法案件的分析方法。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根据和地位(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二、自愿原则(一)自愿原则的根据(二)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三、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含义和根据(二)公平原则的表现四、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表现(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五、公序良俗原则二、案例分析一、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

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

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二、案例分析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

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二、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二、案例分析二、关于法人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法人方面的案例主要是:有关社会组织或者团体有无法人资格的问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分立、合并时的权利义务问题以及法人联营中的有关问题。

20XX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非法学)民法学大纲解析第3页.doc

20XX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非法学)民法学大纲解析第3页.doc

第六章代理理解代理的类型、产生方式和行驶,重点掌握第四节无权代理,尤其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重点掌握第二节,尤其是特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等。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要了解物权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本章是整个物权法的基础,建议考生全盘理解掌握。

第九章所有权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是本章的重点所在,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应当能够再认。

第十章共有掌握两种共有的类型、特征、处分以及两者间的区别,同时要特别注意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掌握其概念、特征、内容,特别注意其管理规则。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其处理原则及各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处理。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各种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和内容,尤其应当关注地役权,如果说本章有重点的话,那一定是地役权。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本章是民法考查中的传统重点,不必赘述。

第十五章占有掌握对占有的保护,了解占有的概念和类型。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十七章合同这两章是民法考查的传统重点,尤其是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甚至占据了民法考查半壁江山,笔者对本部分不欲做太多的赘述。

建议考生全盘掌握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要在对比的基础上牢记,合同法总则部分是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

合同法分则部分,要掌握各个合同的特点所在,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例外情况,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等。

第十八章人身权大致理解各个具体权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即可,注意对其权利侵犯后的赔偿和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本章内容知识点分散,分值较低,不值得花费太多时间与精力,可在做历年真题的基础上把握相关基本知识点即可。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注意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父亲财产制、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遗赠、遗产的分割、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本章是民法的基本知识,应当全盘掌握。

民法重点难点

民法重点难点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通则》是 1987 年 1 月 1 号生效的。

2、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我国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上,中国民事法律发生效力。

但是,发生在我国的,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民事关系除外。

当然,民事活动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根据国院私法规则而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由于法规的发布机关不同,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会有差异。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基本原则的种类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其他。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及功能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创设具有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特点:广泛性、平等性。

由双方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般具有对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客体是内容指向的对象。

关于标的问题。

2、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利益等。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作以下分类:1、事件:人的出生或着死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行为:有多种分类。

(三)事实构成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该事实的结合即称为事实构成。

(一)根据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根据效力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三)根据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概念(四)根据能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一)概念权利能力指的是一种资格或者法律上的可能性,和民事权利不同。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考试重点及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之民法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民法学适用人群:法硕及司考等考试民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高频考点)①如果属于合同行为,则为效力待定;②如果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则为有效;③如果属于认知能力范围的小额交易行为,如购买文具等,则为有效;④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行为,如设立遗嘱等,则为无效。

2.监护人在何种情形下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如为被监护人缴纳学费、医药费等)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要(如捐赠、赠与其他近亲属等),即便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处置行为亦为无效行为。

3.哪些亲属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高频考点)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叔侄、姑舅、外甥等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哪些机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高频考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责任部门所属区域为被监护人所在地,而非监护人住所地或者监护人工作地等其他区域。

责任部门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包括监护人的工作单位。

5.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宣告失踪的前提及条件①申请主体: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考研法学类专业复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研法学类专业复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研法学类专业复习重点与难点分析考研是法学类专业学生走向研究生道路的一个重要阶段,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生来说,复习备考是一项艰巨而繁琐的任务。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研法学类专业的复习,本文将重点分析考研法学类专业的重点和难点,并为考生提供一些建议。

一、法学类专业复习的重点1. 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法学专业考研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法律哲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等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

这些基础知识是后续专业学科学习的基石,也是考研复试面试的重要考核内容。

2. 专业核心课程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包括: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

考生需要对这些专业课程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法律适用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

对于重点内容和难点问题,需要进行重点攻克。

二、法学类专业复习的难点1. 理论基础知识的把握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繁多而复杂,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

同时,考生还需要学会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专业核心课程的深入理解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知识点众多,难度较大。

考生需要通过系统的学习和深入的思考,理解专业课程的核心概念和理论。

同时,需要对法学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和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三、复习方法与建议1. 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考研复习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学习目标和复习内容。

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复习进度,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和学习任务,确保复习的高效和有条理性。

2. 多维度学习法学专业的复习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还需要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考生可以多做习题和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操作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3. 结合实际问题和案例分析法学专业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通过学习和分析实际问题和案例,可以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提升。

法硕联考民法学复习须关注的知识点

法硕联考民法学复习须关注的知识点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须关注的知识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的难点.doc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的难点.doc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的难点。

1.民法的调整原则。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者比较简单。

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

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

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5.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

考生应当能够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复习要把握重难点-法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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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显示,考研法硕是考研学生人数比较多的专业,在复习上也是很讲究方法的。

为了在考研法硕中取得更为理想的成绩,考研教育网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为2015年的考生们制订了以下的复习规划,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研法硕的招生对象是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硕士。

国家对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的限制是明智的,既避免了法律硕士入学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又提高了法律硕士的整体素质,同时国家设置法律硕士专业的目的——培养复合型人才——也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但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对于跨专业考试的同学在复习考研法硕的时候怎么备考最好呢?考研教育网编辑团队总结以下复习经验,供大家参考。

要真正把握法理学考试大纲中所规定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必须首先深刻理解其含义,在此基础上适当记忆,也只有把理论问题理解清楚了,才能够记得住,记得牢,才能运用这些基本理论,联系实际,才能认识以及解决当前法治建设中提出的各种现实问题。

例如对于法治内涵的理解问题,法治内涵问题也是法理学应试当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如果仅从字面上死记硬背,并不能把握住它的真谛。

如果我们把这个内涵从理论的角度理解了,你才能够把握住法治的真正含义。

因为知识点太多,故要有针对性把握重点与易错点;作为一门学科,它的重要知识点与知识体系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大家要花费较多的力气来突破重点知识,要借助《指南》,辅导书,模拟题,法学本科书,网络,辅导班,同学,老师等各种途径对重点加以理解规纳,直到弄懂为止。

在整个考研法硕复习过程中切不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要严格按每周复习计划严格执行;考研很苦,考法硕更苦,这个道理谁都知道,在考前几天还退缩的也大有人在,所以说坚持到最后本身就是胜利。

要制定计划,只有自己每天都做完了自己的计划,心里才会踏实,复习中也不会自乱阵脚;在复习到中间阶段,不少人一定会觉得考研非常辛苦,看到《指南》这本书都觉得恶心,还会有各种各样的思想斗争,大家一定要战胜它,熬过了这个特殊阶段,后面的路很好走。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民法复习重点第2页-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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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题
1.“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用合
同成立的原理对此进行辨析)。

2.冤有头,债有主”(合同的相对性、连带债
务的承担、共同侵权)
3.:“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
4.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滥用代理权、居
间合同)
5.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代理)
6.冤冤相报何时了。

(诉讼时效、除诉时效、
侵权行为)
7.不知者不怪,无知者无畏。

(善意取得、不
当得利、侵权行为)
8.拾得财产要归公。

(拾得遗失物、先占)
9.拾金不昧(拾得遗失物、先占、悬赏广告、
无因管理)
10.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不当得利)
11.买卖不在仁义在(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
失责任)
12.有言在先,不得反悔。

(赠与的撤销、诚
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效力)
1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履行、代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
行和非法之债)
14.表兄妹通婚,亲上加亲(婚姻效力)
15.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

(民事
责任承担的原则)
16....子不教,父之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单独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
民事则、教唆侵权)
17肥水不流外人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18井水不犯河水,用物权法相关知识辨析
19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0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因此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权平等原则)。

20XX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深度解析之民法学第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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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理解记忆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分类,各种诉讼时效的内涵期间知道什么是期间,期间可以分为几种,如何计算期间;债知道什么是债、什么是债权以及债和债权有什么区别,另外知道债有哪些分类(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主债和从债)以及划分的标准,能界定一个债属于哪种债;债的发生知道债发生的原因,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要重点理解,直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条件以及它们的效力;债的变更知道债的变更有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体变更,而且要知道如何才能引起债的变更;债的消灭知道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销、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是引起债消灭的原因,要理解它们的含义、条件、效力,其中重点掌握一下抵销、混同、提存的效力;合同知道什么是合同,合同具有什么特征,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要能界定一个合同属于哪种类型的合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知道什么是要约,要约应具有的条件,要约失效的情形以及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知道什么是承诺,承诺需具有的条件,承诺失效的情形;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知道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什么条件以及格式条款的效力;了解一下拍卖、招标投标、合同的审核与批准;合同的成立知道合同成立需哪些条件,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知道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重点把握一下;合同的效力知道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重点把握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合同的效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知道什么是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理解记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成立要件、效力;合同之债的保全理解记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成立条件及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知道合同变更分为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而且要清楚变更是怎么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特征,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解除知道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又分为哪几种情况;合同担保知道合同担保是什么,知道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知道它们的含义和效力;保证知道什么是保证,保证具有的特征,设定保证的条件,保证有哪些方式及保证的效力如何;定金知道什么是定金,定金有什么特征,定金有几种类型,重点记忆定金的效力如何、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转移财产权的合同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其中买卖合同要注意交付地和风险转移的时间以及几种特殊买卖合同的含义,赠与合同要注意赠与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借款合同要注意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区别,租赁合同注意租赁合同的期限,融资租赁合同要注意它的含义以及到期后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要注意承揽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要注意无偿保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注意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技术合同了解一下什么是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人身权知道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有哪些特征,人身权的种类,要注意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人格权知道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了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和信用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身份权了解配偶权、亲属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20XX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深度解析之民法学第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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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书目要想学好民法,要给自己选好学习材料。

我个人推荐以下几种:1、《》《》是必不可少的,第一、大纲指明了复习的范围;第二、通过比较新旧大纲可以发现今年新增和删除的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复习;第三、大纲明确了争议问题的立场,是考试的既定方向。

与此同时,《》也由它的缺陷,第一、大纲过于精简,未给出识记、重点和难点,这必然增加考生的复习难度;第二、没有指定与《》配套的辅导教材,所有书目均只起参考作用,对考生来说,如果没有一本与大纲配套的好教材,庞杂而又多变的民法无疑是令人头痛的。

2、《联考指南》民法的教材虽然很多,但对于法硕考生来说,《联考指南》无疑是和考试最为接近的一本,最有参考价值,所以考生可以认真仔细的研读,当然,《联考指南》也会有错误,所以大家要有求证精神。

3、《考试分析》《考试分析》和大纲也是比较接近的,它也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该学习、参考,这本书和《联考指南》比起来,联考指南比较基础而考试分析比较精炼,所以它比较适合看了指南后有一定基础的考生,在后期,这本书会提高大家的复习效率。

4、相关的法律条文。

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等。

5、习题。

选定一本历年试题分析,选和教材配套的真题书进行分析,预测今年的考点;选定几套模拟题。

在考试前的一段时间,集中精力做几套模拟题测试自己的复习成果,查漏补缺,提高学习成绩。

三、学习建议前面已经把民法的知识点梳理了一下并且也谈了参考书目的问题,现在就谈谈该如何学习民法的问题,1、学习民法要把民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换句话说,民法就是调整我们生活中所发生事情的法律,把民法所有的知识点串连起来,发现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即使民法的知识点再庞杂,只要按照一定体系去理解,学起来还是会有条不紊,提高效率。

(1)、我们应先了解民法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和民法基本原则,这是民法基本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我们学习民法所必须学习的,如果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民法是什么?它“管”什么?它的“底线”是什么?那么我们还怎样去入民法的大门?如何深入学习它的内容?所以我们要掌握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功能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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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
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
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北京安通学校)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
后果等。

6、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北京安通学校)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

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
点内容。

7、诉讼时效。

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
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

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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