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诉求法定路径
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实践困境内在张力与优化路径
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实践困境内在张力与优化路径【摘要】本文围绕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展开讨论,首先从研究背景、意义和目的入手,引导读者进入研究主题。
在探讨了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所面临的内在张力和当前实践困境,分析了优化路径并提出加强法治建设和推动政府责任落实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重点强调了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的重要性,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对全文进行总结。
文章旨在为解决实践困境提供建设性意见和思路,为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提供支撑。
【关键词】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内在张力、实践困境、优化路径、法治建设、政府责任、重要性、未来展望、结论总结1. 引言1.1 研究背景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机关提出诉求、请求或意见建议的行为。
而信访问题的处理一直是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访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成为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途径。
在过去,信访问题往往被简单地理解为政府的失职和信访者的不满。
而现在,人们逐渐意识到,信访问题的根源是复杂多样的,包括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矛盾积累、法治观念不足等多方面因素。
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成为一种更加综合和系统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的内在张力、当前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分析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才能更好地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1.2 研究意义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当前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是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关键举措。
这一举措的实施将有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增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依法分类治理信访诉求能够有效调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格局。
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在中国,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是政府工作的核心之一。
作为一种职责和使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一、问题受理和调查首先,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问题受理和调查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具备高效、公正、透明和可信的特点。
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回应群众的反映,并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受理问题的时候,必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只有通过深入了解和客观分析,才能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依法解决问题其次,在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解决的原则。
依法解决问题能够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为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对那些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政府应该依法予以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三、加强沟通和宣传有效的沟通和宣传是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及时向群众传达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并解释政府在解决问题方面所采取的行动。
同时,政府应该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解答群众的疑惑,增强问题解决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如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和社交媒体互动,都可以用来提高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效果。
四、加强监督和问责为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政府必须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察制度和问责机构,政府能够对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工作中的不足。
同时,政府应该鼓励群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形成多方监督的合力。
五、注重长效机制解决群众反映问题需要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
政府不能只看到眼前的问题解决,而忽视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结构性的难题。
政府应该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治理方式,推动问题预防和早期干预。
通过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政府能够更好地回应群众的关切,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在解决信访诉求中服务保障民生
重视建立起让上访群众信任的情 感基础,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一环。
信访工作部门和领 导 干 部,要积 极 重 视与信访服务对象 建 立 互信,用 真情 实感拉近与信访群 众 的 情感 距 离,对 上访群众的合理诉 求要给予充分理解 和 支 持,最 大 限 度 地争取上访群众的 主 动 配 合。各 级在 接访和受理群众信访时,要真正带着对 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换位思考,设身 处地解群众之所难,帮群众之所需。特 别是在直接面对上访群众时,要坚持以 平等相待的态度,充分尊重上访群众的 人格与地位,热情接待,真诚相助,坚决 克服“躲”“推”“绕”。始终坚持做到: 接访不居高临下,约访不态度粗鲁,处访 不行为骄横,化解矛盾不上交,防控升级 不助长,切实尽 心尽力为上访 群 众 排 忧 解难。 信访工作者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情 为民 所系,利为民 所 谋,切实 尊重和 维 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以主动作 为的实际行动,努力践行“两学一做”, 努力争做名符其实学做统一的爱民为民 典范。 作者系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东升
意帮助信访群众解决问题,是破解信访 难题的关键一招。信访工作机构和领导 干 部,必 须牢 牢 把 握。处 理涉及民 生的 信访,需要有务实担当的精神,特别是要 以求真破局的化解举措和行动,直面复 杂的矛盾和问题,以艰苦扎实的协调处 理工作,全力破解信访难题,有效防止 大量信访积案和信访难题的长期存在, 甚至久拖未果。对于事实清楚,法律明 确不能具体解决的,要本着“尊重事实、 敬 重法律”的原则,耐心宣传,真诚 沟 通,晓之以理,释之于法,以期充分赢得 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无理信访和重复 上访的信访难题及时解决,有效化解, 尽快息访。
要 坚 持 求 真 精 神,破 解 信 访 难 题 注重于实
坚持的群众路线
坚持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它强调党的工作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群众首创精神,广泛汇集群众智慧和力量,在党和群众之间建立密切联系,从而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实践路径和现代意义等方面,探讨坚持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性。
一、历史背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面临的是一穷二白的中国社会。
毛泽东等领导者深入农村和工厂,与广大群众进行深入接触和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的实际需要和利益诉求。
通过这种方式,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发动了广泛的农民和工人革命,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独特战略。
二、基本原则坚持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是群众利益高于一切。
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为了人民的利益,解决人民的问题。
二是群众是真正的英雄。
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坚持群众路线是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和凝聚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三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党的工作必须立足于实际,扎根于群众中去。
四是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
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与群众的紧密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生活和思想,真正代表和服务于群众。
三、实践路径为了坚持的群众路线,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群众需求;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社会建设,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获得感;组织群众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群众联系紧密。
这些实践路径的落实,有效地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的落地生根,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四、现代意义坚持的群众路线在现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群众的参与度更高,传统的集中制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必须更加广泛地倾听群众的声音和意见。
另一方面,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使得群众的需求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精确地了解群众的诉求,以制定更符合实际的政策和措施。
当前形势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路径与方法
当前形势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路径与方法作者:刘旺洪来源:《群众》2013年第09期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三大法宝之一。
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昭示我们:什么时候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得好,我们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党的群众路线执行得不好,党群关系受到损害,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当前,我国已进入中华民族崛起的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
只有深刻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新时期贯彻群众路线的新路径、新方法,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中国梦”。
一、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必须不断探索新路径新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方法。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将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终于形成了以“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主要内容和根本方法论的群众路线,这就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处理好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指明了方向,确定了路径。
但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内容和实践路径、方法,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始终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主动顺应时代变化,自觉结合不同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创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新路径、新方法。
当代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小康建设的新阶段,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正在变为现实。
同时,当代中国又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水平、发育程度、民生发展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突出问题,贫富差距拉大,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社会矛盾和冲突频发,现代化建设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风险增大。
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就是要针对目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和新时期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党内存在的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种危险”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组织全体党员,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理论,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践行的群众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践行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政治原则。
群众路线是指党的工作应该紧密依靠人民群众,从人民群众中来,到人民群众中去。
全党同志必须始终坚持这样的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依靠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人民路线的本质和重要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的先锋队所应当践行的根本要求。
人民路线的本质在于真正实现人民的利益至上,关心人民的冷暖,倾听人民的呼声。
只有站在人民的角度出发,才能找准问题的关键所在,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人民路线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民路线是我党长期斗争的历史经验总结,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根本之处。
2. 人民路线是我党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
3. 人民路线是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障。
二、党的历史中重要的实践经验我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通过试错和总结,形成了一系列宝贵的实践经验。
其中,一些典型事件旗帜鲜明地展示了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
1. 遵义会议的胜利:遵义会议是党的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毛泽东同志提出并坚持坚决克服狭隘经验主义,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使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2. 抗击日本侵略战争的胜利:党领导的抗日战争时期,党坚持群众路线,组织广大群众参与到抗战中来,使中国人民在保卫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斗争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 三大改造运动: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的城市、农村和军队的三大改造运动,均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
通过这些运动,我党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使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革命性的改造。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时代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在不断深化和拓展。
1. 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川国土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处(室、局)、执法总队: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省厅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四川实际,认真梳理国土资源领域投诉请求,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经2016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标准和原则处理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求所分别规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行政监察、国家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
判定“法定途径”的标准,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有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三是办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途径优先原则是指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二、抓好培训和宣传省厅将通过组织培训、实地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地也应立即组织培训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认识到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群众投诉请求,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类导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照部、省梳理的清单和依据,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级清单,市级清单应于今年6月底前公开,县级清单应于今年9月底前公开。
做好新时代群众信访诉求集中分析研判的思考
做好新时代群众信访诉求集中分析研判的思考1. 引言1.1 新时代背景下的群众信访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群众信访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观念意识不断提升,对权益的维护和诉求越来越强烈。
群众信访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直接对话的桥梁,也是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改善民生状况的有效途径。
在新时代下,群众信访问题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信访诉求数量剧增、矛盾复杂多样化、个别诉求可能并非实质问题等。
这些问题不仅考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更需要我们加强对信访诉求的集中分析研判,及时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建立健全的信访工作网络体系,加强信访诉求信息采集和分析,以及做好信访诉求的分类及优先级划分等举措显得尤为必要。
【字数:215】1.2 信访诉求集中分析研判的重要性在新时代背景下,群众信访问题日益凸显,信访诉求集中分析研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信访工作的核心环节,集中分析研判能够有效梳理和归纳信访诉求的共性和特点,有助于发现问题的本质和规律,进而为信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
集中分析研判有利于全面了解群众诉求的状况和趋势。
通过对信访事件的分类、数量、来源等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及时把握社会热点、关切焦点,进而有效引导和解决群众诉求。
集中分析研判可以为信访问题的处置提供依据和路径。
通过深入挖掘信访背后的根源、原因,可以有效避免简单化对待问题,实现问题的早发现、早解决,从而提升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集中分析研判还能促进信访工作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
通过对信访事件的综合研判,可以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提供参考意见,实现信访工作在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信访诉求集中分析研判是当前新时代群众信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加强研判分析,才能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字数:294】2. 正文2.1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体系是做好新时代群众信访诉求集中分析研判的基础。
调研报告:关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维权渠道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维权渠道的建议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新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社会矛盾进入高发期和凸显期。
据初步测算,我市每年通过市县乡三级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的约12万多件矛盾纠纷中,当事人有具体利益诉求、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法律途径解决的约占87%左右。
如何将这些矛盾纠纷引入法律渠道解决,真正发挥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定纷止争作用,是法治XX和平安XX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破解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问题的现实路径。
通过对我市信访局、法制办、人社局、农委、司法局、法院等具有处理矛盾纠纷职能的部门调研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市群众诉求表达和维权渠道的类型和特点(一)群众诉求表达和维权渠道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20XX年XX市处理矛盾纠纷情况表从上表中可以反映以下特点:一是我市处理矛盾纠纷的机构比较健全,既有群众性自治组织如遍布城乡的3200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有专司处理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半官方”性质的调解仲裁机构,还有履行信访、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诉讼职能的政府组织和司法机关。
二是“三调对接”的大调解格局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手段广泛运用,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协商的办法得到化解,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缠访现象。
三是随着信访法治化和法院立案制度改革的推进,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逐步上升,我市非正常上访在全省市州中排位明显后移。
(二)矛盾纠纷出现新的特点从我市矛盾纠纷的构成情况看,既有传统的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生产经营等民间纠纷,又有因行政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也有劳动争议、征迁补偿、物业管理、民间借贷等新型矛盾纠纷。
在传统矛盾纠纷中,位居前列的主要有婚姻关系、财产继承、赡养抚养、山林地界、土地承包、相邻关系等,这类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比较单一,突发性和对抗性较弱,大部分可以通过说法论理、道德教化等办法化解,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湘民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发〔2015〕47号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5年10月23日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根据《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依法规范信访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第三条民政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梳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二章分类梳理第四条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应当根据信访诉求主体、具体目的,按照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进行分类梳理。
第五条意见建议类、政策咨询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
第六条信访投诉请求梳理范围,应当厘清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与一般信访区分,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确切法规政策依据。
第七条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投诉请求,按法定职能权限、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确定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权责、责任人。
坚持的群众路线
坚持的群众路线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中,毛泽东提出并坚持了党的群众路线,这一路线推动了党和国家的发展。
群众路线的核心思想在于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实现党的纲领和政策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一致。
一、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群众路线的核心要求是“实事求是”,即紧紧依靠实际情况来制定政策和决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方法,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问题,不偏离实际,不盲目自信,不提出主观主义的断言。
群众路线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群众路线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即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坚持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基本原则,不断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群众路线的实践路径在实现群众路线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形成广泛而深入的群众工作。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使党员干部深入了解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和实践路径,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
2. 建立群众路线的制度保障。
通过完善组织机制和管理制度,促使干部更加贴近群众,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
通过组织调研、开展座谈会和听取意见等方式,收集和了解群众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惑,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4. 大力发展群众组织。
鼓励群众参与各种形式的组织,使他们有更多的平台来发声、表达意见,形成良好的参与氛围。
5.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通过推进基层自治、社会组织参与和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增强社会治理的民主性和参与性,更好地服务群众的需求。
三、群众路线的重要意义1. 增强党的执政基础。
通过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能够在领导群众中得到更广泛的支持。
2. 推动决策和政策的科学性。
通过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制定出更贴近实际、更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政策。
论群众工作的法治路径
论群众工作的法治路径作者:王立民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1期【摘要】中国正在建设法治中国,在群众工作中运用法治路径,有其必然性。
这一路径在群众工作中有其功能的优势,主要是: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操作性和反复适用性。
它们的综合十分有利于群众工作的开展。
当前,在群众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在不同程度上与法治相关联,主要是:群众工作主体的法治意识滞后、群众工作对象法律知识缺乏和群众工作的路径单一等。
在群众工作中运用法治路径还需把握一些关节点,其中包括:要提高公民尤其是群众工作主体的法治意识、要继续大力开展普法教育、要把法治路径与其他路径结合运用等。
中国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时间不长,把法治作为群众工作路径的时间更短,这就有一个不断摸索、研究、实践、总结、推广的过程。
【关键词】群众工作法治国家法治路径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分重视中国的法治、群众工作。
在会议的《决定》中,第一次以党的文件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同时,也对群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促进群众在城乡社会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完善直接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
”[1]在当前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把法治作为群众工作的一个路径,有其必要性。
一、法治路径在群众工作中的功能优势与人治、神治路径相比较,在中国的群众工作中法治的路径功能优势比较明显。
这种功能优势又十分有利群众工作的开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具有合法性功能。
即在群众工作中法治路径的合法性功能十分明显。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在中国的宪法中得到首肯。
宪法的第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治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新形势下做好农村群众工作的路径研究
口 胡 娟
【 摘要 】 当 前, 农村主体向多 元主体发展, 农村群众的诉求也向多 元化发展, 农村群众工作的环境产生了 重大变 化,
农 村基层 党政干部的比例产生重大改变, 部分地 区干群关 系较为紧张, 给农 村群众工作 带来诸多挑战 。 对此, 我们要
广大农村地区的 “ 三农”问题仍然是长期困扰党和人民的重大 大的变化, 农村群众从单一的 “ 农民” 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 目 问题 , 农村地 区群 众工作事关我 国改革开放和解决社会发展的 前的农村主体中既有传统的以种植业、 畜牧业为生 的 “ 农 民” , 全局。 这 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十八大的安排 部署, 从 目前我国 同时也有已经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农 民工, 以及在农村专门从事 农村地区已经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出发, 紧紧依靠农村广大人民 商业活动的 “ 生意 等 , 农村主体呈现出多元化、 复杂化发展 群众 , 在 群众路线教 育实践活 动中不断创新 群众工作的方式 的趋势, 而且传统 意义上的单纯 以种植业、 养殖业为主 的农 民
改革开放 以来尤其是近 些年来, 我 国经 济社会取得迅 猛 者调查认为, 在基层产生的各类 矛盾纠纷中, 农 村的矛盾纠纷
发展 , 经 济 总 量跃 居世 界第 二位 , 包 括 广 大 农 村 群 众 在 内 的人 占一半 以上。 当前农村 群众工作面临的新挑 战主要来 自如下
民群众 生活水平得到 了较 大提高。 但是 , 我 国的发展不平衡 问 方面: 题仍然比较突出, 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文化 的发展相较于城市 而言比较落后, 从根本上解决 “ 三农”问题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农村主体从 “ 农 民”的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 。 当前, 农 村群众的经营方式、 就业途径 , 以及农 村的经济成分产生了重
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问题研究
完善群众利益协 调机制,妥善处 理各种利益关系 和矛盾纠纷。
创新群众工作方 式方法,运用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 提高服务群众的 能力和水平。
健全群众工作考 核评价机制,推 动各级党委和政 府认真履行服务 群众的职责。
加强群众工作队伍建设
选拔优秀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完善群众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对党 员干部进行考核评价
定期开展群众工作总结会议,及 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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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客观公正 地评估群众工作成效
建立群众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党 员干部积极服务群众
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
05
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变化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战 斗堡垒作用
推进群众工作创新发展
建立健全群众工作制度,完 善群众工作体系
加强群众工作队伍建设,提 高群众工作能力
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提 高群众工作实效
推进群众工作信息化建设, 提高群众工作效率
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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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研究成果
密切联系群众是 中国共产党的优 良传统和政治优 势
当前密切联系群 众工作面临的新 形势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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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源于马克 思主义的群众观点,认为人民群 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 发展的决定力量。
群众路线的实践意义:密切了党 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了党的 执政能力和凝聚力,推动了中国 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向 前发展。
群众路线的实践意义
从“诉求迫切”到“满意解决”,探索群众信访工作的新路径
从“诉求迫切”到“满意解决”,探索群众信访工作的新路径2023年,作为国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信访工作依然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愈发成为时代与人民的需要。
同时,随着新生的社会矛盾与问题的不断涌现,各类诉求的复杂性和矛盾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处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对于群众诉求的状况引起了关注。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当寻找一种能够实现“从诉求迫切到满意解决”的全新路径,加快群众信访工作的步伐,提高其工作质量与效率。
一,建立人机协同的信访受理体系首先,我们应当建立起人机协同的信访受理体系,调动多方面资源,充分利用新兴技术的优越性,快速处理好群众的信访事项,释放人力资源,提高效率。
在这个体系中,应当设立信息化信访受理平台,它可以由政府部门、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共同参与,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进行快速、准确、全面的诉求分类和分析,对于不同的信访事件进行智能化、会商式派发,一方面缩短了信访反应时间,另一方面规避了人为错误导致的不必要性纠纷,更好地满足群众的诉求需求。
同时,这一平台可以与法院、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机构、社会力量进行互动合作,形成一个全局信息化的信访受理体系,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提高信访处理效率和质量。
二,创新群众参与的机制其次,针对群众参与的机制进行变革。
将群众视为信访工作的主体,积极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他们与政府并肩协作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一环,提高信访处理的公信力。
具体实现方式:一,建设一套完善的评价机制,评审处在工作前期对于信访渠道和提出的问题合理性、公平性的评审;二,设置征询意见(问询)的机制,定期举行听证会、询问会,邀请群众、行业专家进行区间协商,形成合情合理的方案;三,开放信访处理的流程,让群众参与讨论、了解情况的权利,同时突出信访处理的透明度,提高矛盾的解决率;四,建议引入第三方媒体、社会力量对于信访工作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性宣传和审查,保留群众的监督权力。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实践路径——以上海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例
丰富多样的联系点形式提供了民意表达的直
立法草案将涉及哪些利益主体,广泛倾听不同群众
接通道,
扩大了立法建议来源的广度和深度,
解决了
的立法意见。建立立法机关与政府工作部门、司法
乡镇等偏远地区以及非网络受众群体的立法意见反
机关、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商和对话交流平台,
馈问题。立法全过程中的人民民主将民主的实质与
基层立法联系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践行全过程人民民
主的经验模式
点作为基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民主立法
形式,成为除网上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
见、向部门和地方发函征求意见,及立法调研、座谈
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⑤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调
会、论证会等形式之外的新的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
制度完善等方面④。但当前研究未提炼基层立法联
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到将“坚持和发展全过
系点的经验模式,提出问题还不全面,如:未论及立
程人民民主”作为法律原则入法①,
形成了“以人民为
法建议的筛选机制、联系点工作规则不协调等。基
中心、聚焦民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理念。
层立法联系点在既有民主立法制度中如何找准定
立法执法司法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实践路径
──以上海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例
胡丹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内容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可从民主立法、
民主协商、
民主决策、
民主监督四个法治向度落地践行。在立法
过程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为 :
提供平台让数值最大化群众从源头到末梢参与国家及地方立法工作。基层
建立群众诉求大机制
建立群众诉求大机制一、机制目标1.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对话,解决民生问题,回应群众合理诉求;2.推动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提高政府工作的责任感和执行力;3.强化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意识,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机制要素1.改进政府部门与民众的沟通渠道(1)成立专门的群众诉求接待部门,对接收到的诉求进行登记、分类和处理;(2)建立并完善政府网站或相关移动应用,提供快速、便捷的群众诉求反馈平台;(3)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群众座谈会,邀请代表性的群众参与,听取民意、研究解决方案。
2.加强群众诉求的调查研究与分析(1)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社会民意,识别群众的关切点和重点问题;(2)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计划,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的制约机制(1)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部门在接收、处理群众诉求时的工作程序和标准;(2)设立评估机构,对政府各部门的诉求受理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机制运作流程1.诉求接收与登记(2)政府接到诉求后,由专门部门进行登记,确保诉求不会遗漏。
2.诉求筛选与分类(1)对于重大、紧急的诉求,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2)对于一般的诉求,根据特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筛选和分类,确保对诉求进行合理安排和调度。
3.诉求处理与反馈(1)政府应当尽快启动处理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诉求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解决方案;(2)政府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应当向诉求提出人进行反馈,解释原因、了解诉求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回应。
4.诉求评估与问责(1)建立评估机构,对政府各部门的诉求受理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形成评估报告;(2)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进行问责,从制度上为群众诉求的解决提供保障。
四、机制的优势与挑战1.优势(1)能够及时了解群众的需求和社会热点问题,为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参考;(2)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意识,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与形象;(3)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互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群众维权体系建设方案
群众维权体系建设方案群众维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群众维权体系建设是加强社会权益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从建设群众维权体系的背景意义、目标与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力求提出完善的群众维权体系建设方案。
一、背景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利益纠纷和法律保障不够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群众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支持,进而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因此,建设群众维权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建设群众维权体系,既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合法权益诉求,也是巩固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
建设群众维权体系,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二、目标与原则建设群众维权体系的目标是,从政策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为群众提供全面的、高效的维权服务,为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在建设群众维权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下原则:1. 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关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了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及时处理群众问题,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2. 依法行政。
建设群众维权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群众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3. 公正公平。
确保维权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主要内容1.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法律法规,为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 拓宽维权渠道。
建立健全群众维权的渠道和机制,包括建立维权热线、互联网维权平台等,方便群众提交维权申诉,及时回应处理。
同时,加强对基层维权组织和维权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3. 强化维权宣传教育。
信访反映诉求处置方案
信访反映诉求处置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越来越关注。
在这一过程中,信访工作成为了体现政府服务水平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信访反映诉求是指公民在享有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不当限制,或者对有关公共利益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不予采纳时,利用信访方式要求有关机关作出处理的行为。
为了保证信访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要制定有效的信访反映诉求处置方案。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及时回复制度在工作中,应当根据反映诉求的性质、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回复方案,并以书面或者其他恰当的方式进行回复。
特别是对于诉求较为紧迫和重要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协调和跟踪,确保及时回复。
二、强化权威性审批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信访问题,应当建立权威性的审批机制。
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程序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
三、建立信访问题纠纷调解机制在处理信访反映诉求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纠纷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信访问题纠纷调解机制。
该机制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调解人员或机构,对涉及纠纷的信访反映诉求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强化信访反映诉求数据管理为了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应当建立全面、准确的信访反映诉求数据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及时更新信访反映诉求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发现问题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五、完善信访反映诉求信息公开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访反映诉求信息公开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括信访反映诉求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处理时间、处理方式等内容,实现信息公开和监督。
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了处理信访反映诉求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可以通过设置培训机制、教育培训、自治管理等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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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诉求该找谁法定路径很清晰2015-11-19 09:49: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阅读提示哪些该信访,哪些该通过正常法定途径进行解决?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梳理公开了《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厘定了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就是让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正常业务程序办理解决的事项和问题,不再进入信访渠道,从入口处合理分流。
本期特刊登《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积极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反映和处理问题。
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具体申诉求决事项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二)权属争议具体申诉求决事项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不动产登记具体申诉求决事项法定途径: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要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具体申诉求决事项法定途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五)人事劳动争议具体申诉求决事项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农用地具体举报事项法定途径: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二)违法批地具体举报事项法定途径:行政监察立案侦查国家赔偿主要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三)违法占地具体举报事项法定途径: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
(四)违法转让土地具体举报事项法定途径: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五)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具体举报事项法定途径:行政监察立案侦查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六)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具体举报事项注:(1)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③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2)无证采矿主要包括: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3)越界采矿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破坏性采矿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