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制度
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制度
巴中市恩阳区中医医院
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群众意愿,确保党组织民主、科学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第三条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工作实行预告制和决策内容通报制,对需要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的决策进行事前预告,将需要决策的内容根据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通知给征求意见对象,使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对决策事项有充分的了解。
第四条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的对象要涵盖事项涉及的党员群众各个层面,避免征求意见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并注重开拓新的渠道,面向更多的对象征求意见。
第五条实行社会公示、听证制度。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更加广泛地征求和倾听群众意见,使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摘要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引言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使政府决策更加贴近民意,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2.1 公开原则听证活动应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2 公平原则保证听证参与各方权利平等,确保听证的公正性。
2.3 公正原则听证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4 效率原则听证活动应合理安排,确保决策效率。
3. 听证事项的范围3.1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3.2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3.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4. 听证组织机构4.1 听证机构的设立由五华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听证机构。
4.2 听证机构的职责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5. 听证程序5.1 听证公告听证事项确定后,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5.2 听证代表的产生通过公开报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听证代表。
5.3 听证材料的准备准备听证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5.4 听证会的召开按照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
5.5 听证意见的收集收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5.6 听证结果的公示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5.7 听证意见的采纳决策机关应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决策中予以采纳。
6. 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6.1 听证代表的权利有权获取听证事项的相关信息。
有权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
6.2 听证代表的义务应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应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7. 听证监督7.1 监督机构由五华区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听证监督。
7.2 监督内容监督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7.3 监督方式通过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8. 法律责任8.1 违规听证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听证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8.2 听证代表违规的法律责任听证代表违反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和听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适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和《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处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进行专定咨询论证:(一)本处制定的涉及重要公共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二)重要工作程序及面向公众的办事程序调整,在正式实施前,由牵头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三)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在正式答复前,由办公室和综治办组织专家论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决策事项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可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也可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采用会议方式咨询论证的,应当作好会访记录。
第四条约请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诚实正派、廉洁公正的品德。
专家来源主要有:(一)市政府咨询专家库;(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三)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有资格的行业资深人士;(四)其他。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咨询事项,属本细则第二条中(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必要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六条本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通过区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涉及办事程序、环节调整的,还应当在办事现场公示,公示时限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由牵头承办部门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员等。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牵头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全面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数量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并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人。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引言:
一、重大决策的特点
1.复杂性:重大决策往往涉及多个复杂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等各个方面。
2.长期性:重大决策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当前,还可能延续很长时间,
甚至几代人。
3.难度大:由于决策所涉及的问题复杂且重要,往往存在较高的风险
和不确定性。
4.公众关注度高:重大决策对社会各界有重要影响,公众对决策的期
望和意见往往较高。
4.风险控制:通过专家的广泛参与和对决策的细致论证,可以降低决
策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机制,收集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进行反馈。
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在线调查等方式进行。
4.决策结果的评估与反馈:对决策的执行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决策。
2.信息透明度:决策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专家和公众都应有充分
的了解和认同,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
3.决策与执行的衔接:决策制定和执行应形成闭环,确保决策的可操
作性和实施效果的评估。
结论:。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中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校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发展目标确定,重大决策,重大资金,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
具体范围为:(一)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二)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三)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机构调整、人事任免、重要政策制定、奖励与惩戒等重大事项;(四)学校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审定;(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六)重大项目的研审;(七)经济运行中涉及全校的重大问题,年度经费预决算,需要追加预算的大额支出;(八)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九)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十)其它对学校发展有深远影响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党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规则(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党委会研讨确定,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确定。
(二)提请党委会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三)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现职中层干部任免、重要工作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大额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采用票决制。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四)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五)研讨重大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局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4、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1、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
3、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包括:1、全市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2、确定财政全年工作思路及财政改革的重要事项;3、市直部门预算及预算年中调整、追加意见;4、对全市有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5、关系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6、确定局机关及二级机构重大的资产处置、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和大型活动;7、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8、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包括:1、全局各科室(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2、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3、局机关及二级机构人员的增人计划;4、市级以上荣誉候选人的推荐;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6、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1、年度部门预算待分指标中大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2、其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1、市委、市政府批转财政提出意见的项目,金额在50万--100万元的,由局业务科室草拟初步意见,局长召集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集体研究决定;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局长召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2、局机关业务经费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主要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程序:(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一、引言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是指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公共利益或广泛社会关注的重要事项上,政府组织公众参与并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听证,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质量,并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背景与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决策往往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权益。
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增加民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应运而生。
重大事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其影响范围广泛且深远。
因此,在这些领域中开展听证能够充分发挥公众智慧,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并减少可能出现的错误或偏差。
三、实施方式与程序1. 实施方式重大事项听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公开听证会、网络听证、书面意见征集等。
具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2. 听证程序重大事项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通知公告:政府应提前发布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
•准备材料:政府应编制相关材料,并提供给参与听证的各方,以便其了解问题和表达意见。
•参与报名:对于有意参与听证的人员或组织,可以通过报名方式提出申请,并由政府进行审核和确认。
•开展听证:在听证会上,主持人应简要介绍事项背景和目的,并邀请各方发言。
发言顺序可以通过抽签或提前约定等方式确定。
•发言表达:各方在规定时间内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或意见。
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追问或补充说明。
•记录整理:政府应对各方发言进行记录和整理,以便后续分析和评估。
•结果反馈:政府应及时将听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重要意见或建议进行回应。
四、重大事项听证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增加决策质量: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增强决策合法性:听证过程公开透明,能够增加民众对决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提升决策的合法性。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
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以及相关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二章听证目录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九条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机关。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等人员参加。
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指导听证工作,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一)直接参与拟定行政决策草案的负责人;(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S)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保证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能满足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便于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决策水平,构建和谐机关,特制定如本制度。
一、公示的范围
1、市直文化系统日常管理的重要情况。
2、干部任免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中途变更,国有或集体资产处置情况。
4、财政预决算和半年、年度财务收支,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5、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6、发展新党员、党费收支情况。
7、局党委、局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示的内容
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实施程序、采取的措施、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方式
根据内容确定,分别或连续采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方式。
通过召开会议、文件通报、宣传栏、公告栏上公示进行。
在重大决策或重要政策出台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邀请相关的专家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对公示后的干部职工群众的反映、建议或投诉,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受理并予以答复。
对重大事项该公示、听证而未公示、听证或未按规定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漳政综〔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漳政综〔201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古雷港、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漳州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制度已于2010年10月18日经漳州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程序的启动第三章听证参加人员及职责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扩大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漳政综〔200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进行界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吸收、采纳社会公众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市直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
度的重要性
一、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是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意愿。
在这种制度下,政府会定期收集和分析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这种制度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是政府向公众公示重要决策的过程,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规范决策过程。
在这种制度下,政府会将重要决策的征求意见稿、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结果等向公众公示,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制度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三、社会听证制度
社会听证制度是政府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过程,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规范决策过程。
在这种制度下,政府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听证会,听取他们对重要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制度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总结起来,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对于政府更好地了解民意、规范决策过程、提高政府工作
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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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司法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等制度的精神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决策听证,是指区司法局在作出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前,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区司法局组织的听证,本实施制度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由区司法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区司法局是听证机关。
区司法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第七条重大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决策听证前,还需事先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由区司法局组织的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