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看护(职团版)个人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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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当时未满足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在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癌症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五项老年疾病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一、服务项目1.基本生活照料包括:头面部清洁和梳理、洗发、指/趾甲护理、手、足部清洁、温水擦浴、沐浴、协助进食/水、口腔清洁、协助更衣、整理床单位、排泄护理、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人工取便术、晨间护理、晚间护理、会阴护理、药物管理、协助翻身叩背排痰、协助床上移动、借助器具移动、皮肤外用药涂擦、安全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压疮预防护理、留置尿管护理、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2.常用临床护理包括:开塞露/直肠栓剂给药、鼻饲、药物喂服、物理降温、生命体征监测、吸氧、灌肠、导尿(女性)、血糖监测、压疮伤口换药、静脉血标本采集、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造口护理、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维护。

二、服务标准与规范1.头面部清洁、梳理面部清洁1)水温适宜,擦洗动作轻柔。

2)确保面部干净,口角、耳后、颈部无污垢,鼻、眼部无分泌物。

3)重点擦拭眼角、耳道及耳廓等褶皱较多部位。

4)尊重护理对象的个人惯,必要时涂抹润肤霜,防止干燥。

梳头1)使用圆钝的梳子。

2)由发根到发梢梳理,动作轻柔。

3)鼓励护理对象每天多梳头,起到改善头部血液循环等作用。

剃须1)保持颜面部无长须。

2)剃须用具保持清洁。

3)涂剃须膏或用温热毛巾敷脸,软化胡须。

4)动作轻柔,防止刮伤皮肤。

5)剃完后用温水擦拭干净,适当涂抹润肤霜。

6)定期消毒、更换剃须刀片,避免细菌滋生。

2.洗发1)控制水温40℃~45℃,操作者前臂内侧试温后,用手掬少许热水于护理对象头部湿润,洗发时防止水流入眼睛及耳朵。

2)使用洗发液(膏),由发际向头顶部用指腹揉搓头皮及头发,力量适中,避免抓伤头皮。

3)注意观察护理对象面色、脉搏、呼吸,操作中适时询问护理对象,有异常时停止操作。

4)洗净后吹干头发,防止受凉。

5)衰弱护理对象不宜洗发。

3.指/趾甲护理1)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个人生活惯等,适时进行护理,保持无长指(趾)甲。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2011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护理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护理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2 责任免除 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因责任免除所列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个人账户3.1保险费的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仅来自于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未申请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健康维护保险金、老年护理保险金及老年关爱保险金等各项保险金,上述保险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

3.2初始费用 本附加险合同不收取初始费用。

3.3个人账户本公司将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附加险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

3.4 最低保证利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该利率为年利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3.5 保证账户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计算。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ⅩⅩ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明白得条款要紧内容及合同两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明白得商品特点并依照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专门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能够帮忙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三、长期看护保险金四、满期保险金《责任免去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抗捕、自伤躯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发的疾病;九、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致使身故。

《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适合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第二天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若是以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能够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数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犹豫期事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假设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那么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去第五条合同的撤销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七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劳的中止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九条合同效劳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条如实告知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置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三条失踪处置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六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八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九条保险合同转换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的减少第二十一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置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三条居处或通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置第二十五条批注第二十六条释义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专门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一起组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

责任延续 1.3 责任免除
2
其他事项
2.1 被保险人变动
险人所施行的手术不在附表四所列范围内,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 金、手术定额保险金可累计给付。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也可以由投 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3 地址变更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 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 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可选部分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 期间内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 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手术定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 期间施行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手术定额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三) 及手术等级分类表(见附表四)的规定给付手术定额保险金。如被保
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 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 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 何保险责任。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为年交期交保险费的20倍。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1.3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年无忧卡条款

全年无忧卡条款

全年无忧卡【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伤残、烧伤保险金 8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 10000元(100元免赔,80%报销)【责任免除事项】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2、《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明天个人护理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明天个人护理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明天个人护理保险条款(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22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金额因本合同的约定而增加,则以增加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疾病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全残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并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800元的年度免赔额(指每保单年度的免赔额,以下皆同)后,按100%的比例给付。

《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7.1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7.2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7.3且持续至观察期7.4结束,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金中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之和。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7.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6;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伤、斗殴;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掀开万能护理险的面纱

掀开万能护理险的面纱

掀开万能护理险的面纱
作者:孙晓宇
来源:《投资与理财》2008年第16期
近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一款新型健康保险产品——万能型“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增值计划。

此款护理险针对疾病和意外伤害导致的护理风险提供保障,覆盖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人群。

据悉,该产品专门设立有2.5%的年保证利率投资账户,以便在提供投资回报的同时,保证资金的安全。

另外,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时将得到一笔老年关爱保险金。

让我们来看看万能型护理险之庐山真面目。

无疑,此款万能型护理险是万能险和护理险嫁接的产物,之所以为万能型,是因为它将客户的保险金额设立为两个独立账户,一个是纯风险保障账户,客户可任意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旦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即可获得账户价值1.08倍的保险金;另一个是单独运作的投资账户,规定有最低保证收益率,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还可以获得持续奖金,标准为已交纳的保费扣除累积已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3%。

因此,这是一款兼具投资功能的个人长期护理险。

长期护理险是海外出现较晚的一个险种,特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意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料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保险,是一种主要负担老年人的专业护理、家庭护理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费用支出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

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进入长期护理状况后,可按比例领取一笔费用,然后每年持续领取长期看护金。

除了具有满足中老年人长期看护需求功能之外,它还兼具储蓄性质。

记者了解到,虽然万能型护理险的优势显而易见,但费率较高,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这种高费率的护理险。

那么,哪些人适合万能型护理险?。

和谐倍护金生终身护理保险退保试算

和谐倍护金生终身护理保险退保试算

和谐倍护金生终身护理保险退保试算
和谐倍护金生终身护理保险是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
产品,主要面向3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群。

该保险针对突发意外、重大疾病、长期失能或瘫痪等风险提供保障,并提供保险金和现金价值。

如果需
要退保,那么退保金额的计算会根据具体合同的退保条款以及合同持有期
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首先,需要确认退保金额计算的起始日期,一般是投保人提交退保申
请的日期。

然后,根据合同的退保条款,确定退保时长的扣费规则(如等
比例退费、退保手续费等)。

其次,需要确认合同的退保价值规则。

和谐倍护金生终身护理保险在
合同持有期满后,可以获得保险金以及现金价值。

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在保
单有效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的赔付金额;现金价值是指合同有
效期内保单中积累的现金价值。

而退保金额一般是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去退
保时长的扣费金额。

最后,根据退保时长和扣费规则,计算退保金额。

一般来说,退保金
额=现金价值-扣费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退保金额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合同持有期限、投保人年龄、合同缴费期限以及退保时长的扣费规则等。

另外,保险公司
在合同中可能会预留一定的附加条件,如保单生效期满一定时间后方可退保。

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健康险保险股份

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健康险保险股份

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健康险保险股份附加成长无忧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刻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刻称为等待期。

假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管是否连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因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损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损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一般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一般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差不多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400元的免赔额后,按下述比例给付一般住院费用保险金:1) 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三级医院的,按70%的比例进行给付;2) 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的,按80%的比例进行给付;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120000元为限。

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一般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差不多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对超出〝一般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上限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80000元为限。

责任连续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连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责任免除因以下任一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所在地社会差不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他项目;2)未告知的既往症;3)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专门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4)鼠疫、霍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5)精神和行为障碍;6)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7)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竞赛、拳击竞赛、武术竞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8)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9)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阻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连续驾驶;10)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附加一生无忧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

1.2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有意伤害;2)被保险人有意自伤、有意犯罪或者拒捕;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特殊。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人保寿险[2017]医疗保险020号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诉讼时效 6.16 酗酒1.1 附加合同订立 6.17 毒品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8 酒后驾驶5.1 投保范围6.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您获得的保障 5.2 效力终止 6.20 无有效行驶证2.1 基本保险金额 6.21 潜水2.2 保险期间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22 空中运动2.3 保险责任 6.1 保单生效对应日 6.23 攀岩2.4 补偿原则 6.2 意外伤害 6.24 探险2.5 责任免除 6.3 我们认可的医院 6.25 武术6.4 住院 6.26 特技表演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5 社会医疗保险 6.27 牙齿治疗3.1 保险费的交纳 6.6 住院费用 6.2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6.7 床位费 6.29 特定传染病3.3 保险费率调整 6.8 药品费 6.30 精神疾病3.4 宽限期 6.9 材料费 6.31 战争3.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10 治疗费 6.32 军事冲突6.11 护理费 6.33 暴乱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2 检查检验费 6.34 遗传性疾病4.1 受益人 6.13 特殊检查治疗费 6.3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2 保险金申请 6.14 手术费 6.36 周岁4.3 保险金的给付 6.15 救护车使用费 6.37 现金价值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有续保的权利………………………………………………………………………………3.2✧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5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5✧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服务级别划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服务级别划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服务级别划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国内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服务级别划分如下:一、个人客户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包括车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在个人客户服务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1. 快速理赔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理赔服务流程,为个人客户提供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

无论是车险还是健康险,个人客户只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就能够享受到快速理赔的服务。

2. 专业保险顾问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顾问支持,帮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保险顾问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3. 在线服务平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平台,个人客户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随时随地查询保单信息、投保、理赔等操作。

这样的在线服务平台为个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体验。

二、企业客户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各类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险解决方案,涵盖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等多个领域。

在企业客户服务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1. 专业风险评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能够帮助企业客户准确评估风险,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解决方案。

通过对企业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保险保障。

2. 定制化保险产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客户的特定需求,定制化开发保险产品。

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能够为其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保险解决方案。

3. 快速理赔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快速理赔服务,确保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付。

企业客户只需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便会迅速处理理赔事宜。

三、渠道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广泛的渠道网络,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

在渠道服务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1. 代理人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众多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人保关爱无忧方案

人保关爱无忧方案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人保关爱无忧方案# 人保关爱无忧方案## 引言保险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民保险集团(以下简称“人保”)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针对现代人们对于健康、安全和生活品质的追求,人保推出了“关爱无忧方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健康保障和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 1. 方案概述人保关爱无忧方案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确保客户在生活、工作和旅行中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该方案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和旅行保险三个主要部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 2. 医疗保险### 2.1 保障范围人保关爱无忧方案的医疗保险涵盖了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医疗保险计划,包括基础医疗保险、专科医疗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

### 2.2 报销流程客户在就医时只需出示保险卡或相关证件,医院会直接和人保进行结算。

客户无需再进行繁琐的报销手续,大大简化了理赔流程,让客户能够更加便利地享受保险服务。

## 3. 意外保险### 3.1 保障范围人保关爱无忧方案的意外保险提供了全天候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等。

无论是在家、在路上还是在工作中,只要客户遭受到意外伤害,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援助。

### 3.2 保费优惠人保关爱无忧方案提供了灵活的保费支付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同时,人保也会根据客户的个人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相应的保费优惠。

## 4. 旅行保险### 4.1 保障范围人保关爱无忧方案的旅行保险提供了全球范围内的保险保障。

客户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意外伤病、丢失行李或航班延误等情况,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 4.2 紧急援助人保为客户提供了24小时紧急援助服务。

客户在旅行中遇到紧急情况,只需拨打人保的紧急援助热线,即可得到专业的援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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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6周岁至59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时止。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除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额外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3.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时止。

3.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保险费4.1 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长期护理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3 保费豁免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并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后仍符合该状态的,本公司豁免其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费豁免期间,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投保人应自被保险人被确定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时起,继续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长期护理保险金、老年护理保险金及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长期护理保险金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老年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疾病身故保险金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地址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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