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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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浦府[2005]29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一、金融业(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浦府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五个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结合浦东新区“十四五”规划纲要,聚焦战略定位重点领域,着力强化“四大功能”,大力发展“五型经济”,充分发挥财政扶持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效应,不断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为加快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坚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重点“十四五”财政扶持政策将按照“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要求,聚焦浦东新区“十四五”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产业规划重点,以打造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为目标,聚集“六大硬核产业”“六大服务经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稳定存量,做大增量,打造自主创新高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和专业服务业等,把握未来发展的新动能、新经济,全面推动浦东经济社会发展。

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浦东新区作为中国上海市的一个经济特区,一直以来都是推动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

为了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浦东新区制定了《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旨在为企业提供财政援助,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从背景、目标与措施三个方面对细则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总部。

总部经济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带来高端产业的集聚和创新驱动的发展。

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经济特区的核心区域,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十分重视总部经济发展,希望通过财政援助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的企业设立总部,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的目标是加大对总部企业的财政援助力度,提供优惠税收政策和资金支持,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并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增加总部企业的数量:扶持发展总部经济是浦东新区的优先发展方向,通过实施财政援助政策,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选择在浦东新区设立,提升浦东新区的总部经济规模和实力。

2.提升总部企业的高端化水平:通过提供财政援助和优惠税收政策,吸引高端和创新性企业设立总部,培育更多的总部经济龙头企业,提升浦东新区总部企业的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3.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创新能力:提供资金支持和科技创新扶持,帮助总部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三、措施《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以实现上述目标。

1.优惠税收政策:对于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总部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2.资金扶持:设立总部企业奖补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奖补,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采购等。

3.科技创新支持:为总部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扶持,包括科研项目资助、创新平台建设等,支持总部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浦东新区现代航运产业发展,加速高端航运要素向浦东新区集聚,强化浦东新区的核心功能区作用,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注册、税管地在浦东新区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注册资本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

其中: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和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可享受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以及航运人才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和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增资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认定,比照新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浦府[2005]202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发挥各级财政职能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提出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一、大力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对受新区各级政府委托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年内给予不超过2.5元/天/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二)对政府部分事务类职能向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转移、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除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其原有财政保障力度不变,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支持民间专业管理机构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公办学校、医院和福利院。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受托管理公办学校的,除按同级公办学校教育拨款生均标准给予学额补贴外,根据考核情况,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年度教育经费给予一定的委托管理费补贴;对受托管理公办医院、福利院的,三年内其原有财政补贴力度保持不变,其中对新开办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受益范围参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浦府[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集聚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改制上市保荐券商等。

第三条激励措施(一)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1、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第二家以上法人金融子公司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一定补贴。

3、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的业务总部,给予一定补贴。

4、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一定补贴。

5、对新引进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6、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符合《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的企业。

1、对新引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

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条例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条例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与目的为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总部经济发展相关财政支持的具体内容、申请条件与程序,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提升浦东新区总部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内的企业,包括总部设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以及拟迁入浦东新区的企业。

三、财政支持内容1. 资金支持:为总部及其附属机构提供贷款、投资、担保等金融支持,协助其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务。

2. 科研支持:对从事科研开发的总部企业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贴。

3. 人才支持:提供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补贴,鼓励总部企业吸引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

4. 土地支持:给予总部企业在园区内租金减免或优惠政策。

5. 税收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减免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6. 项目支持:对创新性、高技术含量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7. 政务支持:提供便民办事、政策咨询等服务,简化总部企业的行政手续。

四、申请条件与程序1. 申请条件:- 企业必须是浦东新区企业,包括注册和实际运营在区内的企业。

- 企业在浦东新区有较为稳定的经营基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 企业的总部及附属机构在浦东新区的经济、社会贡献明显。

- 企业拥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申请程序:- 企业根据具体支持项目,向浦东新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 审核通过后,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发放资金或提供其他支持。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明确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内容、申请条件与程序,本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总部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户浦东新区。

同时,建议在细则的执行过程中,加强政策的宣传与解释,提高企业对财政支持政策的了解和使用率,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浦府[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01]5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附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新认定的新产品(其他新产品)及中试产品,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科委、市经委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的产品。

第三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所称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指经市科委、市经委、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产品或项目。

第四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七款所称比重不低于,包含本数;所称财政扶持意见,是指《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第六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二)条第九款所称经济效益差,按《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加快危房、棚户、简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决定》(沪浦管1996262号)中有关规定掌握执行。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新区集聚和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备案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金融业务的分子公司)、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等)和私募投资企业(包括私募投资基金、重点外资资管机构等)。

第三条机构扶持措施(一)持牌金融机构:1、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者新迁入。

2、对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二)融资租赁企业: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2、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三)商业保理企业:对商业保理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四)私募投资企业:对私募投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第四条人才扶持措施对新引进的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对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给予人才奖励。

第五条附则(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评定企业综合贡献奖励时要对已享受的市级、区级落户奖励作相应扣除。

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沪浦发改经调[2008]7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5号)第一条为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根据《关于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托、汽车金融、货币经纪、金融租赁、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大力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展。

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金融机构,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含)到5000万的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含)到1亿的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奖励,对注册资本在1亿(含)到5亿的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资本在5亿(含)到10亿的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资本在10亿(含)以上的机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迁入浦东的异地金融机构,按照设立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奖励的20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金融机构,加大奖励力度。

第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在浦东设立法人金融子公司。

金融机构当年在浦东新区发起设立第二家以上的法人金融子公司的,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奖励的标准,奖励该金融机构。

第五条支持金融机构在浦东设立业务总部。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当年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当年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金融机构在浦东设立分支机构。

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保险公司(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上海分公司,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浦东设立代表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15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15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15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效推进上海“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加强总部集聚,促进总部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包括新引进的总部、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引进的总部,是指2011年1月1日(含)以后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总部。

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是指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由境内外大企业为整合管理,统一营运、结算、研发等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现有总部,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

第三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总部,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企业(含员工)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重点补贴。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重点补贴;对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同时,对国内大企业总部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对区域性总部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按其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1)

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1)

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大力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积聚和发展,发挥融资租赁支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两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促进金融业和航运业的紧密结合,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

对本办法实施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针对主营航运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制定园区范围内的一次性奖励政策。

第四条对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参照《浦东新区积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享受政策。

其中享受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的高管所在金融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10亿元(含)以上。

对本办法有效期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到10亿元(含)以上未享受本条奖励政策的,对其高管,给予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

第五条对于新引进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要求,经济贡献等因素,三年内给予50%财政补贴。

对于新引进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求,经济贡献等因素,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内给予50%财政补贴。

对于增资额超过10亿元(含)人民币的融资租赁企业。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要求,经济贡献等因素,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内给予50%财政补贴。

第六条鼓励新区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

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

为新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的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浦府[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10〕24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九日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近期重点推进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分工》(沪金融推进办〔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和航运业的紧密结合,加速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聚集和发展,发挥融资租赁支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人才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

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享受浦东新区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二、鼓励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设立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为航运企业发展创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三、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产业联动发展。

发挥融资租赁企业促进设备销售功能,促进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推动新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融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浦府[2011]380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38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制定本财政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2011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并存续至今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

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等,经认定,给予一定配套资金资助。

第五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对新引进属于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的重点高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科技企业,经认定,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新增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浦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20〕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5月29日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服务上海“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继续优化浦东新区商务楼宇(园区)资源使用效率,提升楼宇经济运行质量和发展能级,进一步完善国际化营商环境,引导和鼓励入驻企业做大做强,基于《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试行)》(浦府〔2017〕127号)期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以对外出租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商务楼宇(园区)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产业服务功能的商务楼宇(园区)通过加强服务、完善配套、提升品质等途径促进入驻企业结构优化和业态能级提升,持续提高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

浦东新区商务楼宇(园区),入驻企业在浦东新区形成的年度经济贡献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的,且在浦东新区形成的年度经济贡献增量达到预设标准的,经认定后,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一定奖励。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园区),以上一年度入驻企业的年度经济贡献为基数,根据其当年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增量,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分四档获得奖励: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1000万元且小于2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2000万元且小于3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3000万元且小于5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5000万元,且有新入驻企业属于浦东新区认定的领袖型、创新型、功能型企业(项目)的,可获得一定奖励。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浦府[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支持“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推动“调结构、促转型”,实现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财预[2010]69号)精神、新区“十二五”规划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发展部署,以建立较为完备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体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7+1”产业发展格局为基础,坚持招商与稳商、规范与高效并重,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效应,不断扩大财源基础和优化财源结构,不断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为实现新浦东、新跨越提供更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按照“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要求,以及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根据新区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突出财政扶持重点,着力支持发展金融、航运等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平稳衔接在对现行的“十一五”财政扶持政策作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出需要保留、调整和取消的内容,并作相应的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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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

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二)对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至10亿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保险公司在浦东设立的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三)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第八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4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6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十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5点所称代表处,是指外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所称租房补贴,是指在陆家嘴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20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

所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金融机构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机构注册地正式员工的50%。

对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保荐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人才补贴比照金融机构执行。

对担任证券经纪分公司、基金公司分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职务的2名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10名。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以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有效约定为准。

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交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就该合伙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具体是指:对已享受过落户一次性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新引进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对未享受过一次性落户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新引进企业一次性落户补贴条件且增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其增资金额的1%给予相应补贴(保留到十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同等规模新引进企业的补贴标准。

根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累计扩大规模,补足与《实施细则》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浦东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点所称租房补贴,指在陆家嘴和张江开发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包括2008年至2010年间享受房租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所称购房补贴,指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房租补贴,可由其申请全权委托日常运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

第六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一)对新引进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对未享受过高管人员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在2011-2015年期间,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增资金额达到5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新增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对应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伙企业所委托管理的资本。

(二)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第八条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章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

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指根据增资规模,按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扣除企业已享受过的一次性补贴,补足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3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六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二)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职务的人员。

所称管理人员,指在企业担任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业经验的企业在职正式员工。

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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