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中级经济师 第6部分 法律(31-35章)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35章
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07年3题3分2题4分7分2008年2题2分2题4分6分2009年6题6分3题6分12分2010年6题6分2题4分10分2011年3题3分1题2分5分【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本节考点:(1)工业产权的特征(2)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授予条件、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侵权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保护本节内容:一、工业产权概述1、工业产权的概念: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2、工业产权的特征:①专有性。
即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②地域性。
即工业产权的地域限制,即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
③时间性,即工业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后,工业产权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
【例题1:2003年多选】工业产权具有的特征包括()A.法定性B.专有性C.全球性D.地域性E.时间性【答案】BDE二、专利权(一)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专利权人。
包括: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1)职务发明创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在从事本职工作中作出;履行本单位交办的本职以外的任务作出;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原创实用版】目录1.第六章概述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土地增值税5.税收征收管理法6.本章总结正文【第六章概述】本章为中级经济法的第六章,主要涉及税收法律制度方面的内容。
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综合所得税率和分类所得税率两种。
综合所得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分类所得税率适用于稿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四级,分别为 30%、40%、50% 和 60%。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并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保障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总结】本章详细介绍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经济基础知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主合同和从合同【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D.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且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企业法人B.某公立学校C.某公益社会团体D.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担保的形式中的保证。
此题适用排除法。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合同订立前B.合同订立过程中C.合同履行过程中D.合同履行结束【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用通知债务人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中级经济师基础-法律
第31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第五部分法律---共5章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简化)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简化)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简化并增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法律调整机制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我国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经济的主要法律种类,并能够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正确处理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考试内容:法学中的"经济"概念,调整经济的法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学中的“经济”概念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的三个阶段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1.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
2.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一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其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概念1.“经济法”“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经济的法”“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本章主要涉及经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主体、主要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权利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主体广泛、内容复杂、性质多样、效果长远。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经济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主要种类。
1.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当一方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民事赔偿法相关规定进行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责任。
当单位或个人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违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3.刑事责任:即刑事犯罪责任。
当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或过失等。
1.违法行为:即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损害结果:即经济活动中由于违法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3.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过错或过失:即违法行为主体在违法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或过失。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承担个人经济法律责任;法人是由法律赋予经济活动权利和责任的组织实体,承担法人经济法律责任;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五、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和程序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文书责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原创版)目录1.第六章概述2.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5.占有6.知识产权7.合同法正文第六章主要涉及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知识产权和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是本章的重点内容之一。
所有权是指对物品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的最基本形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互易等。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理解和运用物权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占有是指对物品实际占有和控制的事实状态,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占有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其他物权有着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对于保护创新和促进科技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是本章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经济交往有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知识产权和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强化】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4
【本章教材结构】
35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合同概述 【本节知识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分类 【本节内容】
36
【知识点】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所有权
17
第二节、所有权 【本节知识点】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3)共有 (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节内容精讲】
18
【知识点】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物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的存续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
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
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
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
合同及居间合同】
无名 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
合同 。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
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1
【知识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摘要:
1.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合同的终止
4.违约责任
5.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正文: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首先,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实施合同,完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等。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履行合同的全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全面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更好地履行合同及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变更的内容明确且合法等。
合同转让的条件包括:原合同的当事人同意、受让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等。
再者,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在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提存等情况下消灭。
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提存等。
了解合同终止的方式,有助于正确处理合同终止时的法律问题。
接下来,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等。
明确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了解这些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助于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中级经济法第六章涉及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经济师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
法律
第33章 法律对经济 关系的调整
“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0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1.违约行为
2.实际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03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的免责事由
04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01
狭义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
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02
竞争规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03
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3虚假商业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
公司名称制度
02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表明公司商事主体牲的,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与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作为独立
商事主体的名号。
公司住所制度
03
根据我国法律,公司必须有住所,不允许设立无住所的公司。
公司章程制度
中级经济师基础--第六部分-法律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九章合同法律制度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3、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7、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8、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9、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10、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分章节练习第六部分法律.doc
第六部分法律【例题1: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A诸法不分,刑、民合一B民商法主导模式C行政法主导模型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答案】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例题2:2014年单选题】关于“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两个概念内涵一致B. “经济法”的外延比“调整经济的法”的外延大C. “调整经济的法”包括了“经济法”D. “经济法”是与“调整经济的法”并列的法律部门【答案】C【解析】调整经济的法包括经济法、民商法等。
【例题3:单选题】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
A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B所有权法律制度和支配权法律制度C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刑事责任法律制度D行政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答案】A【例题4:2012年多选题】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市场管理关系的内容包括()。
A.合同法律关系B.维护公平竞争关系C.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D.产品质量管理关系E.物权法律关系【答案】 BCD【例题5:2013年单选题】关于经济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B.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的法C.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物权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内容【答案】A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例题1:2011年单选题】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B.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C.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D.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答案】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物权的特征。
简单记忆:”绝对优先追及支配法定物”【例题2:多选题】与债权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A物权是对人权B物权是法定的C物权属于支配权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答案】BCE【例题3:2014年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A.物权种类法定化B.物权客体使用方法法定化C.物权效力法定化D.物权内容法定化E.物权变更规则法定化【答案】ACDE【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中级经济课讲义(第六部分法律)
第六部分法律法律部分考情分析: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本部分具体内容: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本章考情分析】“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具体内容】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本节考点:(1)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本节内容: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1、法学视角的“经济”含义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2、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第二个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第三个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题1: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强化练习题-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单选题]1.下列合同中,属于从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B.租赁合同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参考答(江南博哥)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分类。
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
点赞(0)双务合同(双方义务)、单务合同(单方义务)、诺成合同(不要物)、实践合同(要物)、有名合同(有规定)、无名合同(无规定)、要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从合同(附属合同)点赞(0)双务合同(双方义务)、单务合同(单方义务)、诺成合同(不要物)、实践合同(要物)、有名合同(有规定)、无名合同(无规定)、要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从合同(附属合同)[单选题]2.张某24岁,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他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国画出售给李某,收取画的费用,并将画给了李某。
事后张某的配偶对该买卖不予承认,要求李某返还该画。
张某出售该画的行为()。
A.无效B.可撤销C.待定D.有效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订立的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合同。
张某的配偶对该买卖不予承认,所以该合同无效。
点赞(0)撤销权消灭情形:1、当事人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没有形式撤销权;2、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
3、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单选题]4.在我国,以书面方式发出的要约,其生效时间确定采取的方式为()。
A.发出主义B.到达主义C.双方约定D.通知主义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单选题]5.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冰箱的邀约,乙企业于5月5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民事主体制度;(2)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3)合同法律制度;(4)民事责任制度(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概念: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有限干预原则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二、经济法基础知识本质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从经济法调整对象出发,经济法即T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T的法律规范总称。
1.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包括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主要表现形式:(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调整对象经济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
经济法和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3.其他法律部门2.经济法一、调整经济的法律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民商法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①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了解)。
②“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TT。
T“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③“调整经济的法”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经济法。
概念特征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法律特征取得与消灭共有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物权法律概述(1)他物权自物权物权概述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概念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B: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具体内容例如一物一权原则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种类法定化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 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内容法定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效力法定化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二、物权概述(2)(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特征(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概述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化内容分类标志类别概念物权种类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①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②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③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④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①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②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
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质权;③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留置权④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质权、抵押权。
有期限物权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三、物权的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典权等担保物权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他物权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用益物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物权有无从属性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目的不同1、物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①请求返还原物。
②请求排除妨害。
③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
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1)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2)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
(1)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
(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
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1)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
(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注】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只有当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区分标准物权分为两种保护方法概念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
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