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中村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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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中村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的 土 地 , 渐 形 成 了我 国城 市 化 进 程 中一 个 特 续。 逐 要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步伐 , 探索土地集约化运行模式 , 发展适 有 的产 物 — — 城 中村 。

度规模经 营 , 为劳动力 就地转移创 造机会 , 要积极 推动农村集 体

城 中村 土 地 利 用存 在 的 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 宪法》 《 、民法通则》 土地 的协 调 , 和《 优化 布局 , 免 土 地 资 源 的浪 费 。在 特 定 地 区 , 要 考 虑 避 还 管理法》 的规定 , 中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镇 、 、 到对文化 古迹的保护 , 城 村 要积极 完善 区内的环境规划 , 市政基 础设 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但在实践 中, 民集体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与 整 个 村 庄 的规 划 建 设 相 配 套 。此 外 , 要 镇农 还 经济组织并不存在 , 村农 民集体经济组 织缺位 , 注意绿化与公共 活动场所 的建设 。 村庄的建筑 风格应能体现 出地 社是农民群众性 自治组织 ,不具备行使农村土 方特色 , 做到布局合 理 、 功能齐全 , “ 中村” 将 城 打造成 高品质 、 高 地处置的权力 ,从而造成城 中村集体土地所有 水 准 的 新 型 环保 社 区 。 权主体严重模糊 。 另外 , 中村的土地往往涉及若 干个集体土地所 城 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 , 了农 民集体在收益分配上的不均。 造成
混乱 , 主要表现为农 民住宅私 自转让 、 出租土地使用权 , 不办理农地
“ 中村” 城 房屋 的拆迁 改造 直接 触及 到广大村民的既得利益 , 而且房屋多数为近 年新 建 , 产权属私人 所有 , 因而如何 对这些建
筑 进 行 拆 迁 补 偿 , 制 定 出合 理 的拆 迁 补 偿 方 案 。 据 测 算 , 币 应 根 货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城中村拆迁中的土地补偿研究

城中村拆迁中的土地补偿研究

城中村拆迁中的土地补偿研究[摘要]城中村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成为新的《城市拆迁条例》出台前被关注的焦点,而这一系列的问题是否是一个《城市拆迁条例》所能解决的呢?[关键词]城中村;拆迁;土地补偿“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遗留的特殊产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脚步加快,使得“城中村”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障碍。

“城中村”的拆迁和拆迁后的土地补偿则是整个“城中村”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

“城中村”现象在我国的中小城市尤为普遍,很多年来“城中村”一直被人们所诟病,被看做是影响城市经济、法治、文化、发展的阴暗地带。

而却没有看到,正是由于在“城中村”拆迁和改造中对农民安置的不到位,对被征收土地补偿的不合理,才使得农民的生活难以保障并出现的所谓“城中村”的落后面貌的现状。

“城中村”拆迁后安置的不到位使得在“城中村”生活的农民从表面上转化为了城市的“居民”,而事实上却是他们一不像普通的农村农民那样有地,二又没有全部享受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服务。

“这就使得城中村民既不属于已将其排斥出去的农村, 又不属于无法吸纳他们的城市, 被遗忘在现代化进程的边缘线上”[1]。

正是由于所处的边缘化身份,“城中村”农民的生活处于一种尴尬和无奈的地位。

因为他们的土地往往是政府以“公益”的名义低价征收高价卖与各类开发商,所以农民得到的所谓的土地补偿是少之又少的。

我国的农民的土地是农民在出生申报户口后并以申报的户口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的土地使用现状依法分给农民个人承包经营使用的。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民对国家给予的土地享有的是用益物权,即农民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那么政府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是否应该切实以《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为法律标准,以市场价格为价格标准,对“城中村”农民的土地给予补偿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无撤销的,应当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房二、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细则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区自行制定,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一)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

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

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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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征收以及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征收以及补偿

集体⼟地上房屋如何征收以及补偿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民群众的⽣产⽣活⽔平,依据《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范围本办法适⽤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地上原集体建设⽤地上单位、个⼈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地。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地,并对地⾯房屋及附属物进⾏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及原则1、县⼟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以及集体建设⽤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作。

属地⼈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及宣传解释⼯作。

属地⼈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付技术、劳务服务费⽤。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的顺利进⾏。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民政府成⽴县国⼟、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组,指导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县国有⼟地储备中⼼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存⼊银⾏专⽤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及宣传解释⼯作。

3、县⼟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不得进⾏新建、扩建、改建、户⼝迁⼊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性质进⾏征收补偿。

5、属地⼈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谈某市征用城中村土地中保障农民利益的措施

谈某市征用城中村土地中保障农民利益的措施
生 , 护 了拆 迁 户 的 利 益 。 维
3 制定项 目建设拆迁工作方案。 ) 市政府确定某项 重点工程 前 , 成立项 目建设协 调组 , 调 先 抽 住建局 、 土地局等相关 业务单 位工作 人员 , 为某项工 程进行全 方
位 的摸底调查 , 了解现状 , 按照统一 规划 , 统一标 准, 合理评估 , 妥
年来某市对规划方面特别重视 , 由住建局 组织修订完善 城市总体 报纸上 , 同时召开拆迁 动员 大会 , 对乡镇 村办学校 发放拆迁 通 并 规划 , 制定城市建设的近期和 中长期 规划。对 于近五年 内建 设规 知书 , 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 为拆迁顺利进行打好 基础 。
划, 市政府责成市 土地局 、 市住建 局等 市 征 用 城 中 村 土 地 中 保 障 农 民 利 益 的 措 施
毛 伟 伟
摘 要: 从分析城 中村土地现状入手 , 就征用集体土地保 障农 民权益 的问题进行 了讨论 , 在此基础上叙述 了在征用土地 中保 障农 民利益的措施 , 通过实施取得 了良好 的效果 , 达到 了预 期 目标。 关键词 : 中村土地 , 城 征用土地 , 拆迁 , 民权益 农 中图 分 类 号 :2 3 3 F 9 .
第3 6卷 第 3 O期

25 ・ 4
2010年 10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I TEC TURE
V0. 6No.0 13 3 Oc . 2 0 t 01

房 地 产 开 发 ・
文 章 编 号 :0 96 2 (0 0 3 —2 40 10 .85 2 1 )00 5 .2
期 征用 土 地 拆 迁 范 围 ,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进 行 宣 传 , 规 划 深 入 人 并 让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征收拆迁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城市的规划建设,也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和利益。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典型案例,它们反映了征收拆迁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征收拆迁的典型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案例。

在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城中村的地理位置复杂,居民的利益关系复杂,征收拆迁工作常常面临很大的阻力。

在某个城中村改造的案例中,由于居民的抵制和抵抗,征收拆迁工作陷入了僵局。

政府部门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经济补偿力度等,最终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利益,加强沟通和协商,才能顺利完成征收拆迁工作。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案例。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历史建筑面临着被拆迁的命运。

然而,由于历史建筑的特殊性和文化价值,征收拆迁工作常常面临很大的争议。

在某个历史建筑保护的案例中,由于居民和文化爱好者的抵制,征收拆迁工作陷入了僵局。

政府部门不得不重新考虑方案,采取了保护历史建筑、修缮重建等措施,最终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历史建筑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历史文化的价值,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才能顺利完成征收拆迁工作。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案例。

在农村地区,征收拆迁工作常常涉及到农民的土地利益。

在某个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案例中,由于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引发了一系列的抗议和维权活动。

政府部门不得不重新调整征收补偿标准,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最终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才能顺利完成征收拆迁工作。

总的来说,征收拆迁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关于城中村拆迁改造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城中村拆迁改造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城中村拆迁改造有关问题的思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建设用地的供需紧张,各地都将旧城改造作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但随着城市拆迁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拆迁改造诱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拆迁改造也已成为城市建设的聚点,社会关注的焦点,工作中的难点,媒体关注的热点。

拆迁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此,我们在工作中急需寻找一条推动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新路子。

自己对目前拆迁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目前临渭区城中村的现状和突出问题渭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有临渭区6个街道办事处26个城中村144个村民小组14534户50339人,其宅基地占地约6859亩,公共占地约3372亩,房屋建筑面积约360万平方米。

依据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成熟度,结合功能定位和分步实施的原则,我们将26个城中村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城市重要功能片区,涉及的城中村分别是人民办园里堡村、曙光村、尤西村,杜桥办五里铺村、车雷村、盈田村,站南办贠张村、李家堡村,双王办槐衙村、丰荫村、朱王村、罗刘村、梁村、八里店村、张刘村、双王村,向阳办农元村、保丰村等18个行政村107个村民小组;第二类为城市近郊片区,涉及的城中村分别是向阳办赵家院村、毕家村、翻身村、蒋家村、西张村,站南办韩马村、高田村等7个行政村33个村民小组;第三类为城市南塬片区,涉及的城中村是向阳办瓦塔村1个行政村4个村民小组。

面对工作实际,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在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的同时,按照“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的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先建后拆、稳妥安置”的原则,积极动员和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努力形成强大的拆迁改造合力,推动拆迁改造工作稳步顺利开展,确保城市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完整版)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完整版)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拆迁居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前不久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经过对我区已拆迁完毕和正在拆迁地区的调查发现,我区的征地拆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有力,补偿措施到位,思想工作细致,因此工作开展得相对比较平稳和顺利,许多拆迁地区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绝大多数被征地和拆迁人对这一工作都比较理解和支持。

如我区的周良庄镇在这几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信访率为零。

但是也有有一些地方拆迁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征地拆迁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其成因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标准的差异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难度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因此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相对较少。

但法律对拆迁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上,国务院制定了拆迁法规,各省、市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了各地的实施条例,而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仅由各市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同一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这就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失地居民普遍存在后顾之忧从我区周边农村尤其是城中村的状况来看,很多农民靠出租房屋、铺面或者利用临街的地域优势开店建厂,就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

征地拆迁之后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他们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也不能靠土地获取经济收益,手里没有了谋生的生产资料,生活水平自然会下降。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上有哪些不同点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上有哪些不同点

国有⼟地和集体⼟地在城市拆迁上有哪些不同点国有⼟地和集体⼟地在城市拆迁上有以下不同点:⼀、⼟地权属性质改变不同。

国有⼟地在城市拆迁时是收回国有⼟地使⽤权(《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条 )集体⼟地在城市拆迁时⼟地要实施征收,即将集体⼟地所有权改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地使⽤权同时收回)。

⼆、管理权限不同。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由县级⼈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集体⼟地征收由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三、补偿内容与标准不同。

(⼀)收回国有⼟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及标准。

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收回国有⼟地使⽤权的,对⼟地使⽤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集体⼟地征收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地补偿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前,泗县集体⼟地征收⼟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皖政[2015]24号⽂规定的标准执⾏,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秘[2015]221号⽂件规定的标准执⾏。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按泗政[2008]17号及宿政秘[2013]25号规定的标准执⾏(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由⼈社部门解释并负责落实)。

根据《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相关规定,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拆迁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式,由被拆迁农户⾃⾏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存在问题的思考摘要:青年人才论坛为了集约节约土地,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推进襄阳市的城市化进程,建设文明、生态、和谐、宜居城市。

本文是通过笔者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认真分析后,从襄州区城中城改造的现状和实际出发,从城中村问题成因、城中村改造的现状、改造的重要意义、改造中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了个人的建议,以期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襄阳青年人才论坛城中城改造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建设用地的供需紧张,政府将旧城改造作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但随着城市拆迁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拆迁改造诱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拆迁改造也已成为城市建设的聚点,社会关注的焦点,工作中的难点,媒体关注的热点。

拆迁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此,我们在工作中急需寻找一条推动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新路子。

作为一名基层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对当前襄州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城中村问题成因城中村问题是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是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管理体制对基于集体土地产权和集体经济属性的城中村地区,在户籍、土地、规划、建设、融资、就业、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

分析城中村问题的原因,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城市政府为节省开发建设成本,只征用农用地,绕开现有农村居民点;城乡发展缺乏统筹安排,未考虑外来人口的居住需求;城市规划编制不完善,造成城中村建设无据可依;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

二、目前襄州区城中村改造的现状襄州区辖1个办事处8个社区5个行政村,村(居)民总人数27485人,总户数6534户,村庄占地面积5483亩,耕地面积5916亩,其中:云湾、西湾、张湾、金华、航运、红星、潘台、洪山头等8个社区和朱庄村三、七、九组属襄阳市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一级控制区,其它4个行政村和朱庄村部分组属襄阳市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三级控制区。

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

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

二、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昆明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采取了各种优惠的政策,但由于城中村改造牵涉的村民人数众多,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土地所有权问题  在所有房屋进行拆迁或征收之前,土地所有权都是首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而在调查中发现,百姓对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政府官员和开发商也对两者摸棱两可,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由此可知,进行征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

  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可知,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进行拆迁的房屋是属于国家所有。

  伍家村和下庄村房屋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因而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征收”,而非《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里的“拆迁”,由此可见,在先前出现的许多关于所谓的“房屋拆迁”都是法律适用的错位,从而成为出现城中村改造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2、补偿问题  保护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权以及保护物权人享有的物权,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补偿制度,而补偿制度的核心是补偿金数额的确定。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有六条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更没有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私人财产权的角度建立拆迁估价基础理论。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拆迁评估纠纷的调处、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从而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土地征收补偿模式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土地征收补偿模式研究

【 关键词 】 城 中村
土地征 收补偿制度
现行 土地征 收制度
【 中图分类号】 F 3 0 1 . 3 【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 1 o 0 6 — 2 0 2 5 ( 2 O 1 3 ) 0 2 — 0 0 3 2 — 0 4


引言
制、 集体土地产 权“ 虚位 ” 及城 乡二元管理 混乱 等因素

d o i : 1 0 . 3 9 6 9  ̄. i s s n . 1 0 0 6 — 2 0 2 5 . 2 0 1 3 . 0 2 . 0 9
城市 化 进 程中 的 “ 城中 村 ” 土 地 征收 补 偿 模式 研究
李华旭 马 卫
( 南昌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 院, 江西南昌 3 3 0 0 3 1 )
“ 城 中村 ” 是 我 国 快 速 推 进 城 市 化 建 设 中 出现 的 一
种经济和社会形态 . 也是长期 以来我 国实行 “ 城 乡二元
结构” 制 度 的 产 物 。在 “ 城中村” 中. 土 地 基 本 不 具 有 农 业 用 地 性 质 .大 多 数 土 地 已经 成 为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用 地 的一部分 . 村 民也 基 本 实 现 了非 农 业 化 。 【 怛 是在“ 城中
影 响
三、 “ 城 中村” 土地征 收现状 分析
( 一) 集体土地 的租赁市 场
“ 城 中村 ” 的土地所 有权归 村集体 . 但使 用权 有一
部分 在村集体 、 一部分在村 民手 中。 由于现 行制度下农
在“ 城 中村 ” 非农 业化 进程 中 . 通过租 赁或者 开发 村集体 土地使 村民或者集体财富不断集 聚 .增 强了村 民对 “ 城 中村 ” 土地 的依赖 . 强化 了村落共 同体 的向心 力。 凭借着优越 的地理 位置 。 “ 城 中村” 工商业 和服务业

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_1

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_1

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发布时间:2022-04-06T05:50:20.479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11月32期作者:侯翠翠[导读]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加快,在城镇建设中,出现许多和土地利用管理相关的问题,侯翠翠临沂正通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临沂 276000摘要: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加快,在城镇建设中,出现许多和土地利用管理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但都对居民的生活有着不小的影响。

对于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积极地进行协调并改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可邀请专家与利益攸关者参与到科学讨论中来,使得有关土地利用管理的内容更加的科学化,规范化。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对策探析引言土地是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建设工农业的最为紧缺的资源,在国家的发展与城市化建设中,属于极其重要的一类资源。

再利用土地时积极的考虑人民的意见,规范的运营土地,合理的采纳运营发展的规划,积极地规划城市的发展,使得城市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的新道路,这成为了社会与家庭所共同关心的目标。

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1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利用管理出现的问题1.1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相矛盾的问题随着城市人口的逐步发展,城市建设的扩大,在人口密集区域城市的发展逐渐的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耕地也被极大的占用。

人地矛盾十分的明显。

特别是一些小城镇在发展时,为了成本的考虑而大量的占据耕地,使得大量的耕地被作为住房用地,工业用地以及作为交通用地等,没有清晰的规划,使得许多良田被白白浪费。

1.2土地的浪费与闲置的问题城镇土地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居民点比较分散,而土地单位面积的容积率也没有达到比较高的水平,而对一些被征用作为房地产以及工业园区的土地来说,存在着开发商因资金断裂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导致房地产项目与工业园区的荒废。

而在城市规划上,因为没有请专业的城市建设专家规划。

国家对于城中村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呢

国家对于城中村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呢

国家对于城中村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房屋进⾏征收拆迁,⽽拆迁房屋是需要对被拆迁⼈进⾏经济补偿的,那么国家对于城中村拆迁有什么补偿政策?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家对于城中村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呢城中村其实是⼀个特殊的存在,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

虽然城中村的⼟地性质是集体⼟地,但是由于在城市的规划区内,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

如果是依据集体⼟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活⽔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

最⾼⼈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式,可以参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样,房⼦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的市场价格。

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还⼀,意思就是拆⼀平补⼀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注意事项拆迁协议书⼀般情况下应使⽤省、市(县)⼈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印制的⽂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额,付款⽅式和付款期限,安置⽤房的⾯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认为应当订⽴的其他条款。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

没 有 农 业 用地 的成 熟 型 城 中村 。而 从 狭义 上 来 看 ,一般 仅 指 成 熟 土 地 所有 权 国 有 和 集体 所 有 交 织 ,两 种 所有 制 结 构并 存 必 然 会发 型 的 城 中 村 。这 类 城 中村 从 区划 上 来 看 ,已经 属 于 城市 ,居 住 在 生 矛 盾 ,产 生 一 系 列的 问 题 。村 集 体 经 济 的突 出特征 之 一 就 是 产
建国初期 ,我国为了加快工业化建设并维持资本密集型大城市
差 、土地权 利混乱和违法违规建设等 ,已经成为各大中城市都必 的发展,国家运用了一系列行政手段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积累,
须面对和迫 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 了搞好城 中村的改造 ,推进城 并限制农村人 口向大城市迁徙。其中包括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劳 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本文 以城中村 改造 中的土地权利问题 动用工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等等。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制度中的相
村落改造而成 的居民区。从广义上来看,应该包括位于郊区基本 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 保 留乡村特点的潜在型城中村 ,和位于城市边缘已经和市区连成 集体所有 。在城乡界限明确的情况下 ,这种所有制上 的二元化并

片的发展型城 中村 ,以及位于城市用地 的包围之中 ,已经几乎 未体现 出明显的不足。但是随着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城中村的
2 . 城 中村 的现 状
手续 ,农 民集体也 只是一个群体概念 ,难以成为实际的独立的市
场 主 体 ,从 而 造 成 集体 土 地 所 有权 虚 位 ,这 都 阻 碍 着城 中村 土地 问题 的解 决 。土地 资源 的 非 商 业性 和 国 家 的土 地 所 有权 借 助 “ 公

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出台前几个热点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出台前几个热点问题探讨

要扩大城区范围 , 需提供土地供其发展 。工业产 业将会逐渐搬离城市中心区 , 逐步向城市外 围扩 散, 最终会扩散到城市周边的集体 土地 , 国家一

征 收对 象 范 围的界 定
观点 一 : 征 收范 围局 限于城 市 规划 范 围 内 的
集体土地 , 主要为城 中村 、 城 乡结合部 的集体土 定要为工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生产 条件——场 地 。观 点 二 : 除上 述 范 围 外 , 包 括 城 市 规 划 范 围 地 。城 市化 发 展可 以集 约利 用 现有 城 区土地 , 但 外, 为军事设施 、 公路 、 铁路 、 水利设 施等公益性 国有土地征收条例相关法文致使非公益性质 的
二、 征收 行为 依 据是否 仅 为公 益性 建设 需 要
关法规 的修订 、 重新制定及撤销工作。 因此 , 尽管
中 明确 “ 为 了保 障 国家 安 全 、 促 进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等公 共 利 益 的需要 ,确需 征 收 房屋 的 , 由
观点一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将城建开发纳入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会与 《 物权 法》 冲突 , 但笔者依然倾 向于将此条例纳入城市
权法》 第4 2 条的规定 :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依 均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应 当依法足额 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可 以征收集体所有 的 支付土地补偿 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 物和青
土地和单位 、个人 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观点 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质 的建设 需要将集体土地收归变为 国有土地的 范围。 观点三 : 拆迁行为完全消失 , 所有集体土地 变 为 国有土 地 的行 为均 界定 为征 收 。 笔者倾 向于观点三 , 现行 的《 土地管理法》 和 城建开发很难开展 , 因此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势必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参考国有土地征收拆迁标准。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4、停产停业损失: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其他情形。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

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

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个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年的标准。

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

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针对营运性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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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委会经营管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规定。
3、物权法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拆迁现状
1、自国家实行住房改革以来,土地和住房的价格一直逐年上升,近五六年来更是以两位数逐年攀升。粗略一算,五六年来,土地和住房的价格已经涨了四五倍,而补偿标准地方政府却始终未能按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及时调整到位。这是拆迁引发民怨的第一大问题根源。2010年土地出让金3.7万亿。一些地方政府以虚妄的公共利益为由,和开发商甚至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不尊重农民意愿,巧取豪夺,以非市场化的方式,用几千斤小麦一亩的价格低价强行征收到农民的集体土地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卖给开发商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一亩的价格。在一场请农民上楼,收农民土地的运动中,据网上披露:征收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投资者拿大头,占40%-50%,地方政府拿20%-30%,村组织留下25%-30%,而给农民仅仅留下5%-10%。在这场土地增值的盛宴中,农民所得甚少,合法的经济利益被侵占、挤压、剥夺。
4 、由于城中村工作的复杂性,一村一策的做法并不科学,地方政府不应撒手,放任各村试点:应尽快按照中央的最新指示精神,对以往下发的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该废止的就废止,该修改的就修改、该新制定的就新制定,根据当前的新形势先做好城中村的拆迁立法工作,依法行政,在村民真正自愿和村民利益得到合理补偿的两个前提下指导各村搞城中村改造,切实维护好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4、关于拆迁的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5号文件规定:严格严执行农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前要及时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房屋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还有部分群众生活较为困难,对村子的福利及租房的收入依赖较要只盯着他们手中唯一值钱你们又不承认的那块宅基地,先按照中央政策精神由政府或开放商出钱让他们参加新农保、新农合,同时给他们办城市低保保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再拆迁。?
2、入社:
1953年12月,中央发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8年4月中央发出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合并大社的意见,8月中央在北戴河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这种形势下,农民把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入到社里,成为公社或村的集体财产。
但是,宅基地及房产等生活资料并没有入社。
1.土改:
1950年,党和政府在全国进行土改。土地改革法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通过土改,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4、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
四、建议
1、由于中央年前出台了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并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制订有关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办法。在这种形势之下,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搞突击、搞会战,妄图抢在中央文件精神落实之前搭末班车,我们要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拆迁安置规模,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当前缓一缓,更符合广大村民的利益。
3、从近几年已经拆迁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对村民利益漠不关心,甚至别有用心地制定了一些“土政策”,变着法儿采用低标准低价格补偿,或私自划定许多应计入却未计入征收补偿的面积,或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不给被征地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甚至变本加厉予以盘算盘剥。05年洛南、七里河补偿标准占有200-300元,安置面积也是一人30平方;09年西工三个村的补偿更是恶劣,政府积极介入、亲自出面,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信用,协助开放商以欺骗手段签协议,强制野蛮搞拆迁,补偿金几年不到帐,原来的安置协议规定的安置面积大大缩水,安置协议基本上成空话,。10年涧西区在王府庄搞拆迁,二层以下砖混结构的房屋起初每平方只给补偿530元,在广大村民的抵制下,仅仅坚持了三个月,补偿价格就升到2800元。一个小村通过维权,就从政府和开放商手里争得了上亿元的利益,这还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血泪的教训,村民提起来就伤心落泪?骇人听闻、不可思议、简直不敢令人相信!党和农民的关系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相当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甚至出现了令人忧虑的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危机。直接后果是老百姓不敢再轻易相信政府和开发商的话,甚至签了协议也不行。有人就说:开发商先盖好房子,我搬过去后,再拆迁,否则一旦房子拆迁了,就失去了跟政府和开发商讨价还价的本钱了?呜呼,执政的天枰是维护广大拆迁户的利益还是倾斜开发商的利益?有良知、有正义感的官员应该反思啊?政府的公权不应沦为开发商单方面牟利的工具!
国土资源部(2010年)6.26文件进一步规定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拆迁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述权和监督权。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市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征地组织实施负总责。
2,政府必须尽快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合理估价。虽然国家尚未出台相算法,但国家早已明确同地同价的原则。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肯定也有一个估价,否则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是怎样进行预算的?公布出来,让老百姓明明白白知道、理解、接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等价原则的合理补偿,这是进行拆迁的前提。
3、在农民的宅基地上搞开发,已经改变了宅基地的性质,这涉及所有业主的根本利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民(及后代)会议对此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代表会议一二十人无权决定,就是通过了,也是违法的、无效的。村民(及后代)会议对此讨论必须真正体现民意。真正自愿,这是进行拆迁的关键。
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承认宅基地没有入社的事实,虽然囿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规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村委会经营管理。但同时规定宅基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属农民及其后代所有,可以继承并受法律保护,不受70年所限。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6条: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我们提出的合理、合法、合情的意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正当要求,是帮助地方政府改进工作,真正落实中央政策精神。我们请求地方政府、村委会怀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城中村一小民
几千年来,田宅一直是农民安居乐业的根本。没有田地便无法耕作、无法收获粮食及农作物,没有宅基地便无法建房安居。没有田宅便要成为流民,影响天下的长治久安,农民和农民土地问题一直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关注和重视。
一、关于宅基地的历史沿革
在封建社会和解放初期,土地包括宅基地一直用钱买卖,并向政府照章纳税后,颁发土地证书,代代传续。
3、购买:
以后又有一些农民由于子女多,成家后,经政府审批,并向村或乡缴纳数额不等的钱,另划有小块宅基地建房居住,这成为农民及其后代的合法的私人财产。
二、现阶段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1、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都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权。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2、有些地方为了土地财政,为了政绩形象(甚至为了谋私利),嘴上喊着发展地方经济,“城中村改造是富民工程、惠民工程、民心工程”。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违背农民意愿,而实际上置国家的法律、政策所不顾,采用一级压一级的方式,用搞运动的的形式,对安居乐业的农民搞丈量、征地拆迁,强迫征收农民的宅基地搞开发,这是拆迁引发民怨的又一大问题根源。连有正义感的官员为了官位,在上级的压力下违心推进。某些村民选出来的村干部在压力和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乡亲们的生计和子孙后代的大事,干起了出卖祖宗家业,损害乡亲们的根本利益的事来。扪心自问:这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是否真正符合民意?是富民、惠民还是欺民、坑民?
5、正确处理好农民关注的具体问题。既要维护多数群众的利益,也要满足少数群众的合理诉求。例如:
很多群众问三楼为什么折半给面积?四楼以上为什么不给面积?为什么三楼以上的面积只给四五百元的补偿?依据是什么?别拿地方上不符合中央精神的以前的土政策来糊弄群众,把拆迁的经济大账算出来、亮出来?遵循市场规律,政府、开发商、被拆迁户三方坐下来谈一谈,开诚布公、平等协商,要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境界,寻求共赢!群众不是蛮不讲理死要钱的所谓刁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但绝不容任何人愚弄。
部分群众的房屋面积较小,要求加盖或用钱折抵,为什么要有楼层、面积等诸多限制?你们要的是宅基地,而不是要扒的房子。不给宅基地合理补偿,仅给要扒的房子补偿置换,这不是鼓励群众向上加盖才能要得补偿吗?群众想不通。本来他们的面积就小,经济条件较差,可你们还要加上苛刻的限制,难道你们巴不得群众的房子少点,将来赔的少点,你们赚的多点?这对贫困群众公平吗?没钱政府可以先贷款给他们,等补偿后再归还。先帮他们把眼前的合法利益拿到手,这样的惠民措施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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