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合集下载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征地占用集体土地怎么补偿标准

征地占用集体土地怎么补偿标准

征地占用集体土地怎么补偿标准
征地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产值、区位等因素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征用农村集
体土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

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位置、土地利用权的期限、土地的肥力和生产力、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市场价值。

其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充分听取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意见,通过评估、审查等程序,科学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
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最后,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相结合。


实施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农田和耕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淳安县“八个严格”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淳安县“八个严格”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件又没 有妥善解决 的不批 ,征 地补偿费未足额 支付到位
的不批 ),切 实维护被征地农 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 和监
督权。
兰、严格征地补偿标准 ,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我局 于2 0 年5 0 3 月份就 设立 了淳 安县集体 土地征地 拆迁办公 室 ,对全县集体土地征 用工作进行统一征用 。 统一 管理 ,统 一政策 。 同年9 月份 ,按照省政 府有关 文
领导小组 和工作小组 ,由县长 任组长 ,分管副县长任 副
二 、严格规 范征 地程序 ,实行依 法阳光 征地
征地报批 前履行 “ 告知 、确认 、听证 ”程 序 ,征 地批准后依 法进行公 告登记 ;严格 执行 “ 四个 不批 ”
的规定 ( 即征地 方案 没有征求被征 地村村 民或村 民代 表意见 的不 批 ,被征地 农 民基本 生活保障 问题 没有落
件精 神 ,经 县政 府 常务会 议研 究通 过 ,县政 府 发布 了 《 淳安县征 用集体 土地实施意见 》和淳 安县征用集体 土
地 “ 区片综合 价”。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 。为进一步维 护被 征地 农 民 的合法 权益 ,保 障经 济社 会稳 定 和谐 发 展 ,2 0 年 ,县 国土资源局按 照保护农 民利益、同地 同 08
实 施 意 见 》。 两 个 文件 分 别 对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的 评 估 办 法 和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政 策 进 行 了 明 确 、 统 一 和 规
五 、 严格 征 地 费 用监 管 ,切 实 维 护农 民权

淳 安县严格 土地征 收程序 ,严格规范 征地补偿标 准 和费用管理 ,对征地补偿 费用 要求专款 专用 ,对被
行 )》 ,使 被征 地农 民参 加 基本 生活保 障有 了政策 依 据 ,该 制度由于文件适用 上的局限性和缴费水平较 高 。 农 民参保 的积极 性不高。2 0 年县 劳动局和我局在反复 06 调研 的基础 上 ,共同起草 了 《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 农 民社会保 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 通 过 ,于 2 0 年 7 7 0 6 月 曰由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正 式 发 布 。 2 0 年县政府又 出台了 《关于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 障工作 07 有关事项 的补充通知 》,并召开了全县被征地农 民社会 保障 工作会议 ,成立 了淳安县被 征地农 民社会保 障工作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拆迁时,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对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等内容。

具体来说,房屋补偿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年限来确定的,一般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的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

附属设施补偿是指与农房相连的围墙、院落、门栏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需要而需要搬迁的农民的一定补助标准。

其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更高,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会相应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再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在进行农房拆迁时,政府部门会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意愿,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最后,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通过合理确定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的增收致富。

综上所述,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

Being able to be impulsive means that you are still passionate about life, and always impulsive means that you still don't understand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被补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被补偿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补偿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淳安县 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淳安县 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后 认 定 的 1 处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点 居 民 进 行 1
府 发 文 实 施 。 此 次 三 大 行 动 共 分 三 个 步 骤 :一 是 “ 摸”。即摸清家底 ,全面建立 已供 、未供 土地 台帐 , 进一步 明确未供项 目的来源信息 ,建立 与农转用项 目的 对应关系。摸清 闲置土地的宗数 ,并按行业进行分类 。 摸清违法用地的宗数 、面积 、地类。二是 “ ”。即在 查
和城郊村 ,则鼓励采 用撤村建 居公 寓式 调产 安置。政策
同时对搬迁费 、临时过渡费 、争议解决等进 行了明确 , 政策 出台后 ,对规范淳安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 迁工作
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淳安 县 国 土 资 源局 方 红 建
苍 南 县
启 动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三 大 行 动
健 全台帐的基础 上 ,分析转而未供 、闲置土地形成 的原
因 ,开展违 法用地 的立案调查。三是 “ 清”。即对各类 转 而未供 土地 、闲置 土地 、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转 而未供土地方面清理范 围是 1 9 — 0 9 9 2 0 年已经农用地转 9
用 征 收 、未 实 施 供 地 的土 地 ,重 点 是 2 0 — 0 9 三 年 07 20年
密切 关 注 和 防 范 地 质 灾 害 。 三 是 向 隐 患 点 的 村 和 村 民 发
放 防灾工作 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 明白卡。 四是在汛期 来 临之前 ,组织人 员会 同当地 政府对地 质灾害隐患点进 行现场实地检查 ,沉 到一线摸 实情 ,做 到防息于未然。 搬迁避险与工程治理相结合 。一是对省 市有关地 质专家
测群 防网络体 系。同时 ,注重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与责任 挂钩 ,在 “ 奉化 日报 ”和 “ 奉化市 国土资源 局电子政务 平 台网”上 向社会公布全市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人 及 地质灾害 隐患点监测预 防责任人 名单 。信息 传递 与实地 检查相结合 。一是 同奉化气象 台保持 密切联 系 ,在每次 台风 、暴雨来临之前 除了电话通知外 ,还利 用手机短信 这一平台 ,及时 向市 、镇 ( 街道 ) 有关领导 、国土局应 急指挥部成员 ,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村 的主要 负责人 和监测人发送预防信息 ,让有关人 员都及时掌握预防地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始被征用,以满足城市的发展。

那么,面对房屋被拆毁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该如何补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这个问题。

下面,就来谈谈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一些内容。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助和奖励标准;8、签约期限;9、其他事项。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条例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条例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条例核心内容:杭州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拆迁安置栏目小编为您《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条款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体系,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本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货币化安置的价格结算: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1.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

2.货币化安置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

3.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

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撤村建居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

4.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按户一次性向拆迁人提出申请。

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2.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可安置人口数和选择货币化安置人口数;3.货币化安置单价和货币化安置款;4.支付方式和时限;5.搬迁时限;6.争议的解决方式;7.违约责任;8.其他事项。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00年5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村、组建制后属于原建制的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其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在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其征地报批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第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土地。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市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浙江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浙江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浙江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土地征用的具体情况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对被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的一项制度。

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土地资源的征用和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浙江土地征用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公平、及时。

其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执行是在政府主导下,依法合理进行的。

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对被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进行合理确定,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款项的及时发放,保障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市场情况和农民利益变化进行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需求不断增加,土地征用赔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农民利益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政府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适时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最后,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共同努力。

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制度,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用,并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农民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政府和企业进行土地征用赔偿工作。

综上所述,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制定、执行、调整和完善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下面将对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政府制定了具体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进行执行。

这些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各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需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

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强制征收和低价补偿的情况。

再次,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被征地土地的性质、位置、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潜力、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的产出价值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反映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损失。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偿款项的及时发放和安全到位,避免出现拖欠和挪用的情况。

总之,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政府形象和人民利益。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邹丽芸、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邹丽芸、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邹丽芸、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7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王银江【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王银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邹丽芸;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邹丽芸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邹丽芸【当事人-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章献彪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献彪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献彪余炳成【代理律所】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邹丽芸【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邹丽芸诉请确认违法的行为发生于2012年12月14日,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共同被告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邹丽芸诉请确认违法的行为发生于2012年12月14日,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在上诉中未能就此提出有效反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杭政办〔2003〕33号【发布日期】2003-11-03【生效日期】2003-11-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杭政办〔2003〕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淳安县:出台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

淳安县:出台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
际 ,确定 了矿产资源发展方 向、战略 目标 、基本原则、
淳 安县
出台新一 轮征地 补偿 “ 区片综合价”
日前 , 《 淳安县征收集体土地 实施意见 》和 新一轮 征地补偿 “ 区片综合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 通过 ,
由县政府 正式发 布 实施 。为维护 被征 地农 民 的合法权
修编 、其他专项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等地质灾害 防治重点
项 目。
桐 庐 县
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
日前 ,由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 《 桐庐县矿产资 源规划实施方案 ( 0 6 2 1 2 0 — 0 0)》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
杭 州 市 国 土 资 源局 俞伯 汀 i
以桐政办 [0 82 0 2 0 12  ̄文发布 实施 。 《 桐庐 县矿产 资源 规划 》依据 上级 国土 资源部 门要 求 ,紧密结 合本县 实
市 动 县态
杭 州 市
_ _ _ _ _ _ - - _ _ _ _ _ _ _ _ _ — _ _ _ _ _ — _ _ _ _ _ - _ _ _ _ _ _ _ _ - _ 一 — _ _ _ _ _ _ - _ _ _ _ - _ _ - _ ^ _ - _ _ _ _ _ — _ 一
对 区片划分进行 了调整 ,由于杭千高速 、千汾公路等交 通设施 的建成 ,加上 乡镇 区划 的调整 ,部分 乡镇的 区位
优势发生 了变化 ,因此对部分 乡镇 的级别进行 了调整 , 区片划分也 由原来 的四级 改为五级 ;二是对征地价格进 行 了上调 ,由于经济 水平 的不 断发展 ,从 维护农 民利
价 。进一步核 实了地质灾害隐患点。对防灾工作面临的
形势、地 质灾害点管理 、易发区的划定 ,以及防灾体系

淳安县 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淳安县 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淳安县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方红建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0(0)8
【摘要】日前淳安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下发了《淳安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淳安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总页数】1页(P61-61)
【关键词】房屋拆迁;淳安县;征收;安置政策;拆迁补偿;集体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者】方红建
【作者单位】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相关文献】
1.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以泰兴市为例 [J], 张斌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J], 张斌
3.论公共利益的界定与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写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出台之前 [J], 桂萍
4.集体土地征收立法之法理与制度的框架分析——写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 [J], 张先贵;刘兵红
5.武汉出台城市居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淳安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淳安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房屋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二、房屋(含主房、附房)的面积,按照被补偿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三、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

房屋补偿总分由房屋分项补偿基准分经房屋主体分项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

上述补偿分值为120元/分。

四、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五、装配式房屋建筑补偿按照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六、附属物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七、今后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由县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房屋补偿计分表
附件:
房屋补偿计分表(一)住宅房屋分项计分表
(二)住宅房屋主体分项调整计分表
(三)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补偿总分X分值。

2.住宅房屋补偿总分二(主体分项补偿基准分+门加权平均补偿分+窗加权平均补偿分+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水电设施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X住宅房屋补偿面积X房屋成新率。

其中:(1)门加权平均补偿分工2(门数量X门分项补偿基准分)/门总数;
(2)窗加权平均补偿分=2(窗数量X窗分项补偿基准分)/窗总数;
(3)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2(楼地面数量X楼地面分项补偿基准分)/楼地面总数;
(4)房屋成新率二1一折旧率义(建房时间-3年)(建房时间>3)。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三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

房屋成新率不低于80%o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分计算方法
1.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X分值。

2.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二(非住宅房屋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X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X房屋成新率。

3.房屋成新率=1一折旧率X(建房时间-3年)(建房时间>3)。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三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

房屋成新率不低于80%o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