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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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公司上市
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了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首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才
能申请上市。

这些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金额,连续盈利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同时,公司必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其他必要材料。

其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上市方式。


司可以选择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的方式进行。

在选择上市方式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上市过程的合法合规。

另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还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表、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环节,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这一义务。

总的来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准入条
件和程序,并确保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在申请上市时,应当仔细遵守相应的规定,完善上市材料,确保符合市场要求,提高上市成功率。

同时,公司在上市后,还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公司能够更好地参与股票市场,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为中国公司提供了一个合规上市的平台。

深交所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公司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上市标准深交所对公司的上市标准分为主板和创业板两个不同的标准,主要根据公司的市值规模、盈利能力以及成长性来划分。

主板上市标准相对较高,适用于规模较大、盈利能力稳定、运营成熟的企业;而创业板上市标准相对较低,适用于成长性较强、盈利能力尚未完全体现的企业。

具体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如下:•主板上市标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公司股份总数不少于5000万股。

•创业板上市标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份总数不少于1000万股。

二、上市申请流程公司申请在深交所上市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工作:–公司需组织编写上市辅助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申请上市报告等;–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2.提交申请:–公司向深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包括上市辅助文件、财务报表等;–深交所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会进入下一步审查程序。

3.发行定价:–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完成发行计划,并申请证监会审核批准。

4.发行上市:–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托管开户等手续;–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三、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1.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全文披露。

2.半年度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上半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全文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会[2012]143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11.30【实施日期】2012.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2]143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2〕96号)、《关于调整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的通知》(深证会〔2011〕29号)同时废止。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参与人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转托管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九章交易费用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最初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它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并是中国领先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它以科技公司和成长性企业的上市为主,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广泛的选择。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企业上市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了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到达上市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较高,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在交易所上市:(1)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违约情况;(2)在过去三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均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股权自由转让,且不存在五年以上的股权异动。

第二,审核与批准。

企业要上市,必须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程序。

审核与批准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资料: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上市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详细情况介绍,财务报表,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2)股权结构:企业应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股权结构,未发生股权异动的企业申请上市,其股权结构不需审核;已发生过股权异动的企业申请上市,应事先提交股权询问书,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是否需要股权审核;(3)上市委员会会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讨论和投票,产生初审意见;(4)现场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需组织现场检查,以核实企业提交的信息和上市申请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全面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及审核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审核报告;(6)报批:审核报告经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证监会审核和最终权限批准。

第三,上市后的管理和要求。

一旦企业上市成功,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进行监管,并向其提出各种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披露:企业需要遵循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布与企业及股票相关的信息;(2)财务报告: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财务报告的要求并如实披露相关信息;(3)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或夸大财务数据、公司经营状况等信息;(4)关联交易:企业在股票交易、大宗交易、并购重组等活动中不能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对证券交易所内企业上市的基本管理和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证券发行与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定,本规则与本所其他规定或者规则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六)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第二章上市:
第一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第二条:发行人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在其股票上市前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的简单概述,具体的规定可能更加详细。

如果有进一步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相关机构。

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2012修订稿)

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2012修订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稿)
与原有规则条文(2009年发布)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
第四章保荐机构 (2)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
第六章定期报告 (4)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7)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7)
第十章关联交易 (9)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16)
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19)
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43)
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44)
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44)
第十七章释义 (44)
第十八章附则 (44)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44)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44)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44)
附件四(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44)
附件四(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4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涵盖了主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

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按法定程序注册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一定的经营期限和盈利条件。

2. 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制定一套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公司财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出具有可比性和真实性的财务报表,通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权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对主板较为灵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条件,主要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 公司治理要求:创业板强调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开展独立董事会议。

3. 公司财务要求:创业板对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较为宽松,适合初创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研发和创新情况等信息,但相对于主板较为简化。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上市规则,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应仔细了解最新的上市规则要求。

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
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等方面。

首先,深交所对于股票上市的市场准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证
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发展历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此外,公司应满足深交所对于上市公司的数量、流通股份比例等要求。

其次,深交所对于股票上市的条件也有详细规定。

公司必须具备稳定盈利能力
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两年净利润均为正,并满足盈利能力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等条件。

此外,公司还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要求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三,深交所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严格。

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交
易所和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务发展情况、内幕信息等。

这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深交所还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

包括对于违规行为的
处罚措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以及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防范操纵市场行为。

总体而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
制定的。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颁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文号:深证上[2012]214号颁布时间:07/07/2012实施时间:07/07/2012效力状态:有效(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人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九节股权激励第十节破产第十一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风险警示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件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6.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本所根据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本所还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原《上市规则》(深证上〔2008〕130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证上〔2006〕143号)、《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证上〔2009〕20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效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一)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号: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52号批准,⾃2001年6⽉8⽇开始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

2000年5⽉1⽇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本)》同时废⽌。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六⽉七⽇第⼀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为和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义务⼈的信息披露⾏为,维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与交易管理暂⾏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本规则的规定。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事、⾼级管理⼈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及上市推荐⼈进⾏监管。

第⼆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上市推荐⼈第⼀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公司在股票⾸次上市之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股票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的权利与义务;(⼆)上市费⽤以及交纳⽅式;(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五)股票及衍⽣品种的停、复牌事项;(六)违约责任;(七)仲裁条款;(⼋)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节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2.2.1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
3.3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债券在本所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4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上市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及相关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债券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失效
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千万元;(五)交易产⽣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产⽣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百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日期:2012-2-7深证上〔2012〕2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经本所批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经本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012沪深股市退市新规

2012沪深股市退市新规

沪深股市退市新规正式发布主板退市制度搞妥协:“净资产连续为负”指标由2年改为3年B股纳入退市新规首次明确重新上市标准净资产和营收指标将追溯过去经过一个多月的修改,中国股市主板退市方案终于定稿,国内投资者期盼的“快速退市”制度未出现,一些退市指标甚至较征求意见稿更宽松。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对比两家交易所4月2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定稿《退市方案》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B股公司最终也被纳入主板退市制度规范范畴,沪深两大交易所还同时修改了一些指标,比如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等。

与此同时,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等退市宽松指标则依然存在。

业内人士指出,B股退市制度纳入规范范畴,令市场向得以真正发挥“优胜劣汰”功能又迈进了一步,但定稿《退市方案》中对于某些细节的松动,还是令人怀疑股市“不死鸟”神话会否破灭,“垃圾股”能否远离市场。

沪深交易所称,主板《退市方案》发布之后,将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制定配套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的相关业务规则,落实相关技术准备,并尽快发布实施。

此前,创业板退市制度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市场认为净资产标准偏紧”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受关注的是关于“净资产连续为负”这项退市条件的年限修改。

两大交易所称,对于《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该标准偏紧,建议将其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增加暂停上市环节,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的退市环节保持一致。

上证所遂做出相应调整。

虽然放宽了净资产连续为负三年才会面临终止上市的限制,但《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期限”却被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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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证上〔2012〕214号(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5)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8)第四章保荐人 (11)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4)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4)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6)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19)第六章定期报告 (21)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4)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6)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6)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7)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29)第十章关联交易 (34)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0)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0)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1)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2)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4)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5)第六节回购股份 (46)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8)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第九节股权激励 (51)第十节破产 (52)第十一节其他 (56)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5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2)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6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87)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8)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8)第十八章释义 (90)第十九章附则 (93)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94)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1)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2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4行相关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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