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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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一章粉尘防治第二章热害防治第三章噪声防治第四章有害气体防治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六章第六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六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第六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章粉尘防治六百四十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总尘呼尘煤尘<104 2.5矽尘10~5010.7 50~800.70.3≥800.50.2水泥尘<104 1.5第二章粉尘防治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二章粉尘防治六百四十三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采煤工作面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掘进工作面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露天煤矿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处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第二章粉尘防治六百四十四第二章粉尘防治六百四十五第二章粉尘防治六百四十六六百四十七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矿山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矿山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矿山应对开采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有效地控制或尽量消除粉尘的发生,消除职业危害源。

二、开釆作业时应采取湿式作业,防治粉尘飞扬。

三、矿山的职工要加强个人防护和增强体质,作业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减少粉尘吸入。

四、矿山负责人要加强防尘技术的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尘制度和防尘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防尘设备必须经常和定期进行技术监测,效果评价,以发挥防尘作用。

五、搞好职工的防尘宣传教育,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广大的职工了解粉尘的危害,以及防尘的知识。

六、加强对粉尘作业工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加强对作业现场定期粉尘浓度检测及监督检查,并建立职工个人身体状况档案,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5m处
露天煤矿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 运输
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场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生产 所 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二章 粉尘防治
第六百四十四条 煤矿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的水量。备 用水池出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0.3mm,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 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 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 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 矿井不受此限。
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 2016年8月20日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三章热海防治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目录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 害因素。
第六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检测人 员。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一)本规定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六百六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 作业时,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百七十条 从事人员需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 通用规定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防护2.1 环境卫生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保持煤矿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作业场所必须经常进行清洁卫生、消毒、通风、除尘等,保证作业环境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2.2 个人防护矿工必须戴防护用具进行煤矿作业,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定,防止煤尘、甲烷等有害气体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对于特殊部位和特殊作业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具,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好并保证使用效果,防护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3 食品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煤矿作业场所内餐具的清洁卫生,禁止在作业场所内餐饮。

从业人员如需在煤矿作业场所内进食必须使用卫生的餐具和食物,避免食品污染,避免因此带来的职业病。

3 劳动保护3.1 职业病防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矿工进行定期体检,提前预防和识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

从业人员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职业病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3.2 紧急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某些健康风险的工作,如高温、高海拔等等,必须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为从业人员基本身体健康和安全健美提供保障。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应当迅速安排应急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4 管理监督4.1 职责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中的各项工作。

4.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布。

以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工作,厂长要亲自担任安全总责,制定明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组织制度、职业病防治培训制度等,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与职权,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估。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配备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为职业病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四、优化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

对于存在较高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控制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和维护。

对于需要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和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六、加强职业病健康监管。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健康监管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七、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广泛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了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上便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的七条规定,通过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监测评估、优化环境、防护设备管理、健康监管和宣传教育等七方面的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煤矿企事业单位要始终牢记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管,实际落实各项措施,为切实维护煤矿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2015年03月01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十二、建立档案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 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 换等记录;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四、健全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 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 病危害防治制度。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五、配备监测人员
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 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 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七、提供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 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 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 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 确使用。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八、危害告知
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 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 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十二、建立档案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 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 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 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 技术资料;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 者文件。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第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常务副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安全监察局、工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通风管理部、规划发展部、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共享中心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安排部署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指定管理机构和经费落实等工作。

(三)研究处理职业病防治重大事件。

(四)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督促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诊疗,督促职业病患者、禁忌症员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六)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

(二)综合协调公司部门和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组织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四)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该规定将从下文所述日期正式实施。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1. 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确保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包括对气体、粉尘、噪音、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 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定期进行,对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包括改善作业环境、引进新技术、提高作业方式等。

2. 煤矿企业应当提供适当的职业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能够有效防护。

3.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及时进行治疗。

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1.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3. 煤矿企业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报告。

综上所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共同努力,确保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得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得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得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就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得危害。

第四条煤矿就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得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就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得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与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得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它不仅会影响煤矿作业的安全,还会影响作业员的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煤矿作业场所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一、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煤矿作业场所安全可靠。

二、要加强对煤矿作业人员职业危害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职业病危害,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

三、要定期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四、要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机制,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使用机制,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上述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只有严格落实,才能保障煤矿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作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煤矿作业环境。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一、总那么〔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方案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效劳。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____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____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____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5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5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三、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

四、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

五、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

七、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2),是指国家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下面将详细阐述这七条规定,以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岗位责任、权力、义务和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煤矿企业要配备专职职业病防治干部,负责协调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煤矿企业要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工作,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确保煤矿工作环境的危害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同时,要及时发布监测结果,让工人了解自身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三、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煤矿企业要对所有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确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于高风险岗位,要加强监测和保护措施,高风险岗位的工人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和维护制度,确保各类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于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工人,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五、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煤矿企业要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向工人传达职业病危害知识和防护技能。

要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使其能够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井下职业危害防治规定》1.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维护煤矿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煤矿和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3)本条例中的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是指以下职业危害: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材料: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音和高温。

(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应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

(五)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管、场所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控制、科学防控、严格管理、依法监管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进行监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金落实等工作。

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领导。

(8)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9)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查)、测量和评价、职业健康监测、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恢复等工作。

没有设立的前提下,需要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服务的。

(10)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危害防控体系: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通报制度;4.推进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体系;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员工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七个。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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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四)粉尘中游离Si○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 也应当测定1次。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 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 的,不得上岗作业。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 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 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 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 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 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5m处
露天煤矿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 机、汽车运输
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 处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粉尘监测采用定点或者个体方法进行,推广实时在线 监测系统。粉尘监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 测,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第二十五条 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 料:
(一)煤矿的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情况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 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 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六章 粉尘危害防治
第三十四条 煤矿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 行监测。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 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 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表2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煤尘
游离Si○2含量 (%)
<10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4
2.5
10≤~≤50
1
0.7
矽尘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第三十五条 煤矿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 合表3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
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 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 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 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 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
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 瞒或者欺骗。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
表3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 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面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 15m 处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 掘进工作 (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 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 报告。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七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 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煤矿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 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十一条 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 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 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 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 设施。
第三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 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 资料。
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 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 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 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 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 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 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 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 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 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 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全面负责。
第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 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 作。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
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 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 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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