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 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3.3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3.4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采用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等室内配电设施供电,一般不采用箱式变供电.3.5开关站,开闭所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开闭所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开关站,开闭所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4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配置4.1住宅设计计算负荷标准:一类住宅不小于4kW;二,三类住宅不小于6kW;四类住宅不小于8kW.住宅套型分类见表一.表一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45二类346-55三类356-68四类469-100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4.2使用面积大于第四类的住宅及别墅,复式住宅可按需要确定负荷标准.4.3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二表二需要系数推荐值同一相户数361014182225101200以上需要系数10.730.580.470.440.420.40.350.30注:住宅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4.4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4.5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5站址及走廊5.1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5.2配电房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5.2.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措施.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也不得单独建在地下.5.2.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5.2.3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5.2.4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米.5.2.5若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且条件限制,采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应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箱式变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5.2.6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5.3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用户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5.3.1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5.3.1.1住宅个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315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4米,同时在其四周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5.3.1.2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平方米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5.3.1.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平方米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平方米.5.3.1.4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平方米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130~160 平方米.5.3.1.5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2)至(4)项规定确定.5.3.2住宅小区内单体建筑建有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采用低压专柜或高压供电的,用户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5.4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5.5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5.6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或工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下方.5.7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电气竖井应专用并分层隔离.6高低压配电设施6.1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开闭所的接线力求简化,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两回进线,6-10回出线,配电站,配电室的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高压间隔的土建应一步到位,出线间隔可分期建设.开关站,开闭所按双电源方式供电时两段母线间应具备备自投功能.6.2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出线回路多,可靠性要求高,采用断路器配置;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选用负荷开关加熔断器组合的电器设备.出线开关柜采用负荷开关时应配备电缆短路故障指示器.6.3有条件的开关站,开闭所自动化宜同步建设.6.4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部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小区变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当终期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时,应设两台或两台以上变压器.高压采用单母线分段时,两台变压器电源分别取自两段母线.专用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6.5建设初期可按照实际负荷选择变压器容量,变压器间的土建尺寸应按最终容量设计.6.6低压为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当供电的变压器由不同的高压电源供电时,应在低压母联处设置闭锁装置.低压母线应绝缘化.6.7配电站(室)的低压总屏断路器应采用性能好,运行可靠的产品,且不带失压脱扣.6.8低压出线原则上每回负荷不超过400A,回路数和无功补偿容量宜按如下规模进行配置:变压器容量(kVA)1000800630500315(400)低压回路不少于1210864无功补偿不少于(kVar)15012010090606.9小区内住宅及小商业用电采用"一户一表"计量,小于100千瓦的公建设施按照用电性质分别计量.6.10住宅楼设计应留有电度表安装位置.一般住宅宜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1.2米的墙面留有相应面积的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应在底楼设置专用电度表间,以利住宅美观和为集中远程抄表提供便利;高层住宅楼宜在底层及相应楼层设置专用电度表间,高层住宅楼电气接线应采用竖井布线.6.11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低压单相电能表不能超过40A,超过40A的应按三相配置.对于采用低压三相供电的居民住宅,在建筑设计时应预留三相管线位置.6.12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分照明,动力两类),用电总量在100千瓦及以下的,原则上由配电室低压专柜供电,计量柜设于用户侧.7高低压线路装置7.1进入新建的住宅小区内的高低压线路应采用电缆方式,高层住宅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高压电缆一般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铠装三芯电缆,绝缘等级选用8.7/10kV,主干线电缆一般选用300 mm2,分支线路电缆截面不宜小于95 mm2.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一般选用以下几种截面规格(mm2):300,150,95,50.7.2低压线路电压等级应选用1kV.一般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满足四芯或五芯铜等截面的要求.高层住宅小区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可采用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方式供电.7.3低压出线到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配电箱的形式进行分路,低压配电箱宜设置在户内,并有明显的警告标识.7.4住宅小区居民用电的计量表计应集中安装,多层住宅应集中安装于每一梯位的底层,表箱处应进行重复接地.高层住宅的居民用电的计量表计应按二到三层集中安装的方式进行相对的集中安装.7.5当高层住宅小区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采用低压预分支电缆方式供电时,应在底层或地下室的竖直低压干线的起点处设置电缆转接箱,低压出线柜到转接箱可采用普通电缆,竖直部分采用阻燃型预分支电缆.7.6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为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8电气设备选型要求8.1住宅小区供电工程中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少维或免维护),操作简单,环保型,节能型的设备8.2积极采用适合国情的新技术,新设备,中压配电设备应向绝缘化,无油化发展,并具备实现配电自动化的功能,满足配电自动化发展的需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8.3中低压配电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认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鉴定的产品.设备的标准配置水平为国产先进的水平.8.4干式变压器应选用相当于SC9及以上型号变压器,并满足环保要求.干式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8.5油浸式变压器建议选用免维护全密封的S11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接线方式:DYn-11.8.6进出线较多的大型开关站应选用目前技术成熟的中置式开关柜.负荷开关柜应采用全绝缘全密封的高可靠的免维护设备.8.7特殊情况下选用箱式变时应选用耐腐蚀外壳,通风良好,门锁可靠免维护的设备.对于永久性使用的箱变高压部分应采用全密封全绝缘的设备.8.8低压无功补偿器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自动补偿装置,应配备自愈式干式电容器.无功补偿大于180kvar及以上时应使用发热量小的电容器,接触器应采用无接点接触器,过零投切,无合闸涌流.8.9中压电缆附件.终端头:推荐采用冷收缩,预制式,热收缩型电缆终端.户外电缆终端头不得采用绕包式;中间接头:应采用冷收缩中间接头;线鼻子:必须防水,内孔镀锡,用在240mm2及以上时应用双孔线鼻子.8.10低压电缆附件.终端头:选用热收缩,冷缩型;中间接头:选用热收缩型,冷缩型接;线鼻子:防水,内镀锡办法:A,首先是关于规划部门审查的图纸。
住宅电力施工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宅电力施工规范篇一: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2引用标准dl/t599—199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16-92《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303-20xx《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3.3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3.4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采用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等室内配电设施供电,一般不采用箱式变供电.3.5开关站,开闭所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开闭所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开关站,开闭所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4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配置4.1住宅设计计算负荷标准:一类住宅不小于4kw;二,三类住宅不小于6kw;四类住宅不小于8kw.住宅套型分类见表一.表一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45二类346-55三类356-68四类469-100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4.2使用面积大于第四类的住宅及别墅,复式住宅可按需要确定负荷标准.4.3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二表二需要系数推荐值同一相户数361014182225101200以上需要系数10.730.580.470.440.420.40.350.30注:住宅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4.4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4.5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5站址及走廊5.1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5.2配电房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5.2.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措施.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也不得单独建在地下.5.2.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5.2.3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5.2.4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米.5.2.5若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且条件限制,采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应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箱式变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5.2.6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5.3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用户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5.3.1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5.3.1.1住宅个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315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4米,同时在其四周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5.3.1.2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平方米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5.3.1.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平方米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平方米.5.3.1.4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平方米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130~160平方米.5.3.1.5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2)至(4)项规定确定.5.3.2住宅小区内单体建筑建有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采用低压专柜或高压供电的,用户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5.4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5.5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5.6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或工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下方.5.7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电气竖井应专用并分层隔离.6高低压配电设施6.1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开闭所的接线力求简化,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两回进线,6-10回出线,配电站,配电室的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高压间隔的土建应一步到位,出线间隔可分期建设.开关站,开闭所按双电源方式供电时两段母线间应具备备自投功能.6.2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出线回路多,可靠性要求高,采用断路器配置;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选用负荷开关加熔断器组合的电器设备.出线开关柜采用负荷开关时应配备电缆短路故障指示器.6.3有条件的开关站,开闭所自动化宜同步建设.6.4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部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小区变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当终期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时,应设两台或两台以上变压器.高压采用单母线分段时,两台变压器电源分别取自两段母线.专用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6.5建设初期可按照实际负荷选择变压器容量,变压器间的土建尺寸应按最终容量设计.6.6低压为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当供电的变压器由不同的高压电源供电时,应在低压母联处设置闭锁装置.低压母线应绝缘化.6.7配电站(室)的低压总屏断路器应采用性能好,运行可靠的产品,且不带失压脱扣.6.8低压出线原则上每回负荷不超过400a,回路数和无功补偿容量宜按如下规模进行配置:变压器容量(kVa)1000800630500315(400)低压回路不少于1210864无功补偿不少于(kVar)150120xx090606.9小区内住宅及小商业用电采用"一户一表"计量,小于100千瓦的公建设施按照用电性质分别计量.6.10住宅楼设计应留有电度表安装位置.一般住宅宜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1.2米的墙面留有相应面积的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应在底楼设置专用电度表间,以利住宅美观和为集中远程抄表提供便利;高层住宅楼宜在底层及相应楼层设置专用电度表间,高层住宅楼电气接线应采用竖井布线.6.11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低压单相电能表不能超过40a,超过40a的应按三相配置.对于采用低压三相供电的居民住宅,在建筑设计时应预留三相管线位置.6.12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分照明,动力两类),用电总量在100千瓦及以下的,原则上由配电室低压专柜供电,计量柜设于用户侧.7高低压线路装置7.1进入新建的住宅小区内的高低压线路应采用电缆方式,高层住宅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高压电缆一般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铠装三芯电缆,绝缘等级选用8.7/10kV,主干线电缆一般选用300mm2,分支线路电缆截面不宜小于95mm2.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一般选用以下几种截面规格(mm2):300,150,95,50.7.2低压线路电压等级应选用1kV.一般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满足四芯或五芯铜等截面的要求.高层住宅小区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可采用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方式供电.7.3低压出线到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配电箱的形式进行分路,低压配电箱宜设置在户内,并有明显的警告标识.7.4住宅小区居民用电的计量表计应集中安装,多层住宅应集中安装于每一梯位的底层,表箱处应进行重复接地.高层住宅的居民用电的计量表计应按二到三层集中安装的方式进行相对的集中安装.7.5当高层住宅小区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采用低压预分支电缆方式供电时,应在底层或地下室的竖直低压干线的起点处设置电缆转接箱,低压出线柜到转接箱可采用普通电缆,竖直部分采用阻燃型预分支电缆.7.6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为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8电气设备选型要求8.1住宅小区供电工程中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少维或免维护),操作简单,环保型,节能型的设备8.2积极采用适合国情的新技术,新设备,中压配电设备应向绝缘化,无油化发展,并具备实现配电自动化的功能,满足配电自动化发展的需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8.3中低压配电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认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鉴定的产品.设备的标准配置水平为国产先进的水平.篇二: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云阳供电公司新建配变工程建设设备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1.1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为规范由客户投资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部门运行管理的中低压配网资产技术标准,本着安全、经济、实用、。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
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1。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
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
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供配电系统 (5)4.1 负荷分级 (5)4.2 负荷计算 (5)4.3居住区供电 (6)4.4 配套设施 (8)4.5 配电装置接地 (10)4.6 电能计量 (10)4.7智能化要求 (10)5 设备选型 (12)5.1 中压设备 (12)5.2低压设备 (13)5.3直流电源系统 (14)5.4计量表箱 (14)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 (16)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 (20)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33)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区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0.3 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4 配电室将10(20)kV变换为220/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2.0.5环网柜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0.6环网箱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负荷性质的确定负荷容量统计居住区供电配套设施配电装置接地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10(20)kV配电设备低压设备计量表箱直流电源系统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施工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小区配电工程施工规范
小区配电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保障小区住户的用电安全,提高小区电力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纸要求,制定本施工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小区配电工程的新建、改造和维修工程。
1.3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工艺、安全措施、材料要求、验收标准等。
1.4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前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了解施工要求和工艺流程。
2.2 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好所需的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
2.3 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险物品,设置警示标志。
2.4 施工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3.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2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进行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有序进行。
3.3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规范进行作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反馈施工进展情况,保持与监理单位的沟通,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5 如遇到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或变更要求,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确保最终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4.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可靠,具有合格证明。
4.2 施工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材料的合格性。
4.3 施工材料的存放应符合规范要求,分类存放,防止损坏和污染。
5.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5.2 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和质量验收,应有监理单位参与,并签署验收报告。
5.3 施工单位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5.4 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和交付手续,如需维修保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护。
小区配电工程施工规范到此结束,希望大家遵守规范要求,确保小区配电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10kVGB 50053-94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1、项目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通过制定详细的建设标准,确保小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居民生活和工作的用电需求。
2、规划阶段2.1 拟定住宅小区用电规划方案2.2 设计电力设备布局和容量2.3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方案2.4 完善住宅小区供电系统的地勘资料2.5 制定住宅小区供电工程施工图纸3、施工阶段3.1 完善电缆敷设方案和线路布线3.2 采购电力设备和材料3.3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安装与调试3.4 进行电力线路和电缆的敷设3.5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验收和接电4、运维阶段4.1 定期巡检住宅小区电力设施4.2 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线路事故4.3 维护电力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4.4 处理住宅小区电力的用电问题4.5 定期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5、附件附件1:住宅小区电力规划方案附件2: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方案附件3:住宅小区电力设施施工图纸附件4: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验收报告6、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标准:规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文件2)电缆敷设:根据计划和设计,将电缆安装在指定位置的工作3)线路布线:按照设计要求,对电力线路进行布置和连接的工作4)验收报告: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评定的报告1、项目介绍本文档旨在进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与规范。
通过详细描述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达到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规划阶段2.1 制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方案2.2 完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基本设计方案2.3 确定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选择和配置2.4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5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3、施工阶段3.1 筛选并确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3.2 安排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进度和资源计划3.3 监督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3.4 协调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相关工程配套工作3.5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验收和投运工作4、运维阶段4.1 制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和标准4.2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4.3 及时处理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故障和事故4.4 提供住宅小区电力的用电服务和咨询4.5 定期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升级改造5、附件附件1: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方案附件2: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基本设计方案附件3: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4: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招投标文件6、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标准: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所需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规范的文件2)施工单位:承担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验收和投运: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测试和启用的过程。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2南网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1.3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居民住宅小区设计应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同步。
1.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1.5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应实现规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居民住宅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采用电缆。
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2 供配电设计2.1 负荷性质的确定2.1.1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级负荷。
2.1.2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有:1 高层居住类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等;2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有特殊要求的汽车库;3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人防工程;4 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2.1.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的负荷为二级负荷。
2.2 负荷容量统计2.2.1 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6KW。
2.2.2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2.3.1 电源要求1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XX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端口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电力计量装置和经营性用电分户计量装置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活动中做好下列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工商部门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五)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部门、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XX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管理活动中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1 围本规规定了10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规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适用于市规划区围新建居住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3年版)国家电网公司380/220V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4年版)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细则》省电力公司文件豫电运维【2012】1287号3 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容。
3.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7高级住宅23.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10建筑面积23.11配电室23.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14配电变压器33.15配置系数33.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5设备选型原则65.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3环网柜75.4中压电缆75.5低压线路75.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8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96.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省住建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6]5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建筑法》、《电力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供配电设施是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第五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用户的正常生活用电。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投标、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所使用的电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八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九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工程建设准备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参加当地城建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的住宅小区管线综合会审会议,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提出建议.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到供电部门办理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出具供电方案意见书.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的工程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通用规定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范,使之标准化和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新建住宅电力项目的建设。
地方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城市新建住宅电力项目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参考标准DL/T599-1996 JGJ/T16-92 GB 50096-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GB 50053-94 GB 50054-95“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云[1998]669号《关于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和《闽科[2000年第45号细则》GB 50045 电气专业设施《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和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和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45-95)对重要电气负荷进行分类,结合本省居民用电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用电负荷分为三级:一级负荷:19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乘客梯、生活水泵电源、高层住宅楼楼梯照明、10-18层住宅楼消防电源等。
3级荷载:1级和2级以外的荷载3.2一类负载通常由双电源供电。
二级负荷应由双路线路或环形网络供电。
三级负荷可由10kV单电源供电。
住宅小区的一、二次负荷,除正常供电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和其他保安电源。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案制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投运送电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电力设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设施设计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设计规范》GB5061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电力设施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电力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设施施工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1。
0。
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
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1。
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
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
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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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
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
3.3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
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3.4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采用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等室内配电设施供电,一般不采用箱式变供电。
3.5开关站、开闭所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开闭所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
开关站、开闭所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4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配置4.1住宅设计计算负荷标准:一类住宅不小于4kW;二、三类住宅不小于6kW;四类住宅不小于8kW。
住宅套型分类见表一。
表一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4.2使用面积大于第四类的住宅及别墅、复式住宅可按需要确定负荷标准。
4.3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二表二需要系数推荐值4.4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4.5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
5站址及走廊5.1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
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5.2配电房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5.2.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
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
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措施。
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
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也不得单独建在地下。
5.2.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5.2.3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
5.2.4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米。
5.2.5若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且条件限制,采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应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箱式变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5.2.6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
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
5.3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用户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5.3.1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5.3.1.1住宅个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315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4米,同时在其四周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5.3.1.2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平方米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
5.3.1.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平方米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平方米。
5.3.1.4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平方米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130~160 平方米。
5.3.1.5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2)至(4)项规定确定。
5.3.2住宅小区内单体建筑建有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采用低压专柜或高压供电的,用户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
5.4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5.5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5.6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或工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
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下方。
5.7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电气竖井应专用并分层隔离。
6高低压配电设施6.1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开闭所的接线力求简化,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两回进线,6-10回出线,配电站、配电室的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高压间隔的土建应一步到位,出线间隔可分期建设。
开关站、开闭所按双电源方式供电时两段母线间应具备备自投功能。
6.2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出线回路多、可靠性要求高,采用断路器配置;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选用负荷开关加熔断器组合的电器设备。
出线开关柜采用负荷开关时应配备电缆短路故障指示器。
6.3有条件的开关站、开闭所自动化宜同步建设。
6.4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部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小区变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当终期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时,应设两台或两台以上变压器。
高压采用单母线分段时,两台变压器电源分别取自两段母线。
专用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6.5建设初期可按照实际负荷选择变压器容量,变压器间的土建尺寸应按最终容量设计。
6.6低压为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当供电的变压器由不同的高压电源供电时,应在低压母联处设置闭锁装置。
低压母线应绝缘化。
6.7配电站(室)的低压总屏断路器应采用性能好、运行可靠的产品,且不带失压脱扣。
6.8低压出线原则上每回负荷不超过400A,回路数和无功补偿容量宜按如下规模进行配置:6.9小区内住宅及小商业用电采用“一户一表”计量,小于100千瓦的公建设施按照用电性质分别计量。
6.10住宅楼设计应留有电度表安装位置。
一般住宅宜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1.2米的墙面留有相应面积的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应在底楼设置专用电度表间,以利住宅美观和为集中远程抄表提供便利;高层住宅楼宜在底层及相应楼层设置专用电度表间,高层住宅楼电气接线应采用竖井布线。
6.11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低压单相电能表不能超过40A,超过40A的应按三相配置。
对于采用低压三相供电的居民住宅,在建筑设计时应预留三相管线位置。
6.12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分照明、动力两类),用电总量在100千瓦及以下的,原则上由配电室低压专柜供电,计量柜设于用户侧。
7高低压线路装置7.1进入新建的住宅小区内的高低压线路应采用电缆方式,高层住宅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
高压电缆一般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铠装三芯电缆,绝缘等级选用8.7/10kV,主干线电缆一般选用300 mm2,分支线路电缆截面不宜小于95 mm2。
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一般选用以下几种截面规格(mm2):300,150,95,50。
7.2低压线路电压等级应选用1kV。
一般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满足四芯或五芯铜等截面的要求。
高层住宅小区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可采用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方式供电。
7.3低压出线到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配电箱的形式进行分路,低压配电箱宜设置在户内,并有明显的警告标识。
7.4住宅小区居民用电的计量表计应集中安装,多层住宅应集中安装于每一梯位的底层,表箱处应进行重复接地。
高层住宅的居民用电的计量表计应按二到三层集中安装的方式进行相对的集中安装。
7.5当高层住宅小区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采用低压预分支电缆方式供电时,应在底层或地下室的竖直低压干线的起点处设置电缆转接箱,低压出线柜到转接箱可采用普通电缆,竖直部分采用阻燃型预分支电缆。
7.6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为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
8电气设备选型要求8.1住宅小区供电工程中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少维或免维护)、操作简单、环保型、节能型的设备8.2积极采用适合国情的新技术、新设备,中压配电设备应向绝缘化、无油化发展,并具备实现配电自动化的功能,满足配电自动化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