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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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

而在民法典中,公序良俗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其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秩序,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近日,一起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第一步,案件背景。

这起案件涉及的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的感情纠纷。

据报道,男子在网上透露了两人的性生活细节,并将其公开发表,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和讨论。

而女方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因此将男方告上了法庭。

第二步,法院判决。

在审理期间,法院认真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男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并对女方的人格权和隐私权造成了侵犯,因此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女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第三步,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是维护了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公序良俗的有效维护。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快捷,但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和道德挑战。

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公序良俗的作用,加强对不良信息的监管和处理,引导各方建立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

总之,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是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社会道德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这起案件的胜诉,将对监管网络信息和维护道德风尚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将加强人们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认识和支持。

因公序良俗原则开除员工案例

因公序良俗原则开除员工案例

因公序良俗原则开除员工案例因公序良俗原则开除员工案例:案例概述: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在公司内部发表不当言论,被公司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开除。

小张认为公司开除他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小张因发表不当言论被开除,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公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

在本案中,小张发表的言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判断公司开除他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小张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不当言论。

如果小张发表的言论涉及政治敏感话题、暴力色情等内容,或者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这些言论可以被认定为不当言论。

如果小张发表的言论只是个人观点或者对公司的批评建议,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公司开除他的决定就可能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未提前告知小张,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公司开除他的决定就可能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案例结论:综合以上分析,如果小张发表的言论确实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那么公司开除他的决定就可能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小张发表的言论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或者公司未提前告知小张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公司开除他的决定就可能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最终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了相应裁决。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下面是一些以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1. 婚姻无效案件:某男子与一名未成年女子结婚,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婚姻无效。

2. 离婚案件:某男子因婚外情被妻子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判决离婚。

3. 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与一家赌场签订了广告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4. 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位明星的肖像,但未经该明星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5. 契约纠纷案件:某人与一家毒品制造商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6. 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中穿着暴露的服装,但该要求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

7. 知识产权案件: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一位著名画家的作品,但未经该画家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画
家的著作权。

8. 借贷纠纷案件:某人向一家非法放贷公司借款,但该公司的放贷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借款无效。

9. 交通事故案件:某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承担全部责任。

10. 网络侵权案件: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侮辱性文章,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判例和立法例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判例和立法例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判例和立法例在现代社会中,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的基石,它涵盖着人们在言行举止上应该遵守的基本规范。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的处罚。

下面将介绍几个具体的判例和立法例,以期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警示。

第一个判例是关于盗窃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许多国家中,盗窃被视为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者,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为刑”,清楚地表明了对盗窃行为的惩罚。

这一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个判例涉及言语侮辱。

在现代社会中,言语的权力应该得到妥善利用,而不是用于恶意攻击和伤害他人。

以中国刑法为例,第246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者,处以拘役、管制或者以财产刑为主或者并处三种刑罚”,对言语侮辱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制裁。

这一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尊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判例是关于性侵犯的。

性侵犯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尊严的行为,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

世界各国都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

例如,美国《刑法典》第18条规定:“犯罪者将受到重罚,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有的处罚。

”这一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人民的基本尊严和安全。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并为这些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这些判例和立法例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尊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要建立一个真正公序良俗的社会,单靠法律的制裁是远远不够的。

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做到言行一致,尊重他人的权益与尊严。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公序良俗的最终目标。

因此,作为公民,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身作则,引导他人,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

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精品]

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精品]

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精品]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遗赠案评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案情概要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

公序良俗原则的典型案例

公序良俗原则的典型案例

公序良俗原则的典型案例公序良俗原则的典型案例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的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公序良俗原则已经成为法律法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案例,展示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1. 网络谩骂案例网络谩骂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许多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8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一名男子因为网上辱骂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这个案例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网络言论的约束作用。

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是其影响却是真实存在的。

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发表恶意言论、不进行人身攻击。

2. 酒驾案例酒驾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更侵犯了公共安全和道德规范。

2019年4月,湖南省岳阳市一名醉酒司机驾车撞倒路边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这个案例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

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驶,保障自身安全同时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 诈骗案例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极其卑劣的犯罪行为。

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其中一名被告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这个案例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作用。

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

4. 环保案例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受到了广泛关注。

2019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一家企业因为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100万元。

这个案例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

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进行污染行为、不乱扔垃圾,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结语以上几个案例展示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最高院典型案例

公序良俗最高院典型案例

公序良俗最高院典型案例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所限制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公序良俗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法律效力。

因此,公序良俗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与公序良俗有关的案件,这也是公序良俗最高院典型案例之一。

当事人是一位女士,她在爱情故事网站上发布了大量不雅的文字和图片。

这些内容引发了网友的强烈反感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审理该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这起案件体现了公序良俗对于互联网言论的重要性。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比以往更广泛。

因此,公序良俗的维护也变得更加困难和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和引导舆论,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共同建设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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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案例(3篇)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案例(3篇)

一、引言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原则贯穿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区居民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卖部,与邻居乙某关系紧张。

一日,乙某家的小狗跑出,误食了李某小卖部门口摆放的农药。

乙某家的小狗因此中毒死亡。

乙某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其家犬死亡,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以下是具体分析:(一)案件事实分析1. 李某作为小卖部经营者,对其门口摆放的农药负有保管责任。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一旦泄漏或误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 乙某家的小狗误食农药,导致死亡。

乙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分析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因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李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或误食。

李某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不仅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三)判决结果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和《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乙某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五、启示本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启示:1.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领域。

公序良俗案例

公序良俗案例

公序良俗案例
以下是一个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例,供参考:
甲为乙之未婚夫,二人未生育子女。

后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满足自己的性欲,竟然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女方信息办理了一张洗浴中心的会员卡,并在卡中预存了5000元人民币。

后甲因故与乙解除婚约,乙在洗浴中心消费时发现此事。

针对本案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卡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解除婚约后,乙有权要求分割该卡中的余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乙有权要求返还该卡中的余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

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

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遗赠案评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案情概要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

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

再议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精选文档

再议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精选文档

再议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精选文档再议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一、案情简介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小他近30岁的张学英在外公开同居,后育有一女。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其间,张学英一直对其护理照顾。

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等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予张学英所有。

沪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

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遗赠人黄永彬无视《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将财产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赠予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张学英不服,向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本案争议本案之所以引起了广大的争议,主要原因是在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即判断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能否直接适用继承法上的相关规则,还是要根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来否定对继承法的适用。

在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后,受案法院并非从行为本身和行为目的来否定遗赠行为的有效性,而是变为从行为结果出发,否定了遗赠人的意志。

本案中无争议处在于对遗赠人黄永彬婚后包“二奶”的行为,应被视为对《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的否定。

对于包“二奶”行为的否定也导致了本案最后判决遗赠人黄永彬对张学英遗赠行为无效。

但是人身行为的无效,是否必然导致相关的财产行为的无效,适用于人身关系的法律原则对于财产行为有效性的判断是否适用?四、本案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原告张学英依据遗嘱取得受遗赠权。

受遗赠权以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前提,本案遗嘱并没有《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无效情形,遗嘱的形式亦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序良俗案例

公序良俗案例

公序良俗案例公序良俗是指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

它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

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它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

案例一,排队。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排队的场景,比如在超市结账、公共场所购票等。

在这些场合,如果有人插队或者不守秩序,就会破坏公序良俗。

比如,某天在超市排队结账时,前面有人突然插队,导致其他人不满,甚至引发了争执。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社会秩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排队的规则,不插队,不破坏公序良俗。

案例二,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共场所,比如公园、街道、商场等,我们应该注意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人随地乱扔垃圾,或者在公共场所随意吐痰。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环境卫生,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保护环境,不随地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随意吐痰,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案例三,尊老爱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序良俗的重要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敬老人,关爱孩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看到一些人对老人态度不好,甚至有人在公共场所对孩子大声呵斥。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破坏了公序良俗。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尊敬老人,关爱孩子,共同营造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

结语。

公序良俗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公序良俗,不插队、不随地乱扔垃圾、尊敬老人、关爱孩子,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践行公序良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公序良俗是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一种基本规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应当符合社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排队乱插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排队的情况,比如排队买票、排队上车等。

然而,有些人却不遵守排队的规则,擅自插队,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插队者的行为不仅会引起其他人的不满和抱怨,也会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排队规则,尊重他人,维护公序良俗。

案例二,随地吐痰。

随地吐痰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随地吐痰不仅会污染环境,影响城市的整洁和美观,也会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卫生。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案例三,不守交通规则。

在道路交通中,有些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变道、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行为屡见不鲜。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破坏了交通秩序,影响了交通的畅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信号,尊重交通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

案例四,不文明用语。

在日常交流中,有些人使用不文明的语言,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感情,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用语,保持文明礼貌,避免使用粗鲁、侮辱性的语言,促进良好的社会交往。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它涵盖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社会文明和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尊重他人,维护社会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公序良俗案例

公序良俗案例

公序良俗案例公序良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一类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它包括了道德、文明、规范、礼仪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探讨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和应用。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排队的。

在生活中,排队是一种常见的公序良俗行为,但有时也会遇到一些人不遵守排队规定,或者插队的现象。

例如,一个购物中心的打折活动,排起了长队,但有一些人为了能够先进去抢购,而试图插队或者跳过排队的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要求,还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排队规则,尊重队伍中其他人的权利,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家庭教育的。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培养孩子的公序良俗意识至关重要。

例如,父母可以教育孩子要尊重他人,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以身作则,成为孩子的榜样,通过亲身示范和言传身教的方式,教育孩子遵守公序良俗的行为。

只有培养良好的家庭教育,孩子才能够从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成为遵守公序良俗的社会人。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网络行为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行为对于维护公序良俗也显得至关重要。

例如,在社交媒体上进行辱骂、人身攻击等恶意言论,或者散布虚假信息,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是我们的行为影响着他人,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避免传播不实信息,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

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例如,不能随意乱扔垃圾,应当分类投放;不能破坏公共设施,应当爱护公物;不能乱涂乱画,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等。

这些小小的举动,可以积少成多,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让我们的未来更美好。

最后一个案例是关于尊重他人的案例。

虎丘法院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虎丘法院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虎丘法院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本报记者张光宇本报通讯员徐文杰王耀华因丈夫涉嫌盗窃被捕,救夫心切的李女士找到一家声称付10万元就能有办法使其丈夫判处缓刑的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并支付了首期5万元。

这个糊涂的举动不仅没能让李女士的丈夫免除牢狱,还使她为了讨还这笔钱不得不再次走进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服务协议无效,判令咨询公司退钱。

救夫心切:李女士“病急乱求医”2006年6月7日,住在上海的李女士听到了一个坏消息,在苏州某公司担任副总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

她连忙赶到苏州了解情况,别人告诉她:她丈夫陈某在组织拆除油漆车间的过程中,竟利欲熏心地指使和安排下属张某等五人盗窃公司物资,被公司值班人员当场逮了个人赃俱获,陈某自知罪责难逃投案自首。

别人还告诉她,由于盗窃的数额有5万多元,她丈夫是主犯,至少要判个五、六年刑。

这可如何是好?在苏州人生地不熟的李女士一时没了主意。

这时有一条消息使她精神一振:同案犯张某的家属认识一个手眼通天,活动能力特别强的人,在苏州新区开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其实就是私家侦探,有办法使她丈夫放出来。

6月13日,病急乱投医的李女士找到了这家咨询公司,在听了一些情况介绍和“成功案例”后,她决定委托该咨询公司把丈夫“捞”出来。

经咨询公司介绍,她先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委托该所律师王某担任其丈夫的辩护人,律师费2000元由咨询公司支付。

6月14日,她作为甲方,咨询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乙方为陈某涉嫌盗窃提供咨询服务,并指派律师办理案件,担任刑事辩护人,不再收取代理费;乙方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服务使犯罪分子得到缓刑;甲方应支付咨询服务费10万元。

如乙方服务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目标,将全额退还服务费。

”第二天,李女士就将5万元汇入了咨询公司指定账户。

回到上海,坐卧不安的李女士又找律师咨询。

得知咨询公司收10万元竟能确保其丈夫获判缓刑,上海的律师们感到十分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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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遗赠案评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案情概要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

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

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一个在基层法院判决的遗产继承纠纷,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加之媒体的传播,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笔者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对本案作过简短的评议,无意之中也参与到这场是非之争之中。

由于电视节目的时间限制,许多观点难以说明,论证过程及依据也无法展开,故再借《判解研究》一席之地,对本案判决及其法理作一个分析,并将侧重从法律冲突和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评议。

笔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主要以法社会学为基点,并且试图融会部门法解释学与理论法学,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理,且谨以此文就教于诸位学者。

一、本案涉及的争议本案以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而结案。

2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但却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起错案。

笔者以为,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

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

判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尽管对于本案的处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选择,然而,本案判决不失为一种通过法官的论理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努力。

二、本案的背景2001年4月29日,经过举国上下持久热烈的讨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其中在讨论中争议最大的关于配偶间相互忠实的原则和过错赔偿制度,最终也被写入了这部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且获得了社会公众较高的支持率。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场世纪争论已经平息。

事实上,由于婚姻法的修改采取了妥协和循序渐进的思路,而没有采纳专家提出的相对全面系统的《婚姻法家庭法》草案,并将大量具体的*作层面的问题留待司法解释完成,因此,大量目前婚姻家庭实践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例如所谓"包二奶"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家庭财产转移、"第三者"责任追究等问题,不得不留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加以探索。

而婚姻家庭法的全面修订,则需待民法典编纂时才能完成。

尽管此次婚姻法的修改十分粗略,但已经涉及到了目前婚姻家庭领域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为此,全社会都在关注法院怎样将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应用于审判实践。

无论是激进的主张(主张严厉追究"第三者"责任以惩治"包二奶"现象),或是保守的主张(反对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介入)都对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充满了期待。

法院责任之重,可想而知。

从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于处理此类问题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

例如,"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3条)"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29条)这样,就对此类纠纷的范围和诉讼主体做出了一个审慎的限制。

本案恰好是在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受理的,也是第一件涉及婚姻法与继承法之关系的案件,于是自然就成为一次在司法审判程序中"鞭挞"婚姻法,检验其原则和效力的机会,也造就了一个对婚姻法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观察法院态度的一个契机。

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像很多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起私人纠纷,而是涉及到一种利益的平衡,涉及到法律所维护的婚姻家庭秩序,涉及到法律的整体性和规则的合理性。

因此,在本案的处理中,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纳溪区法院已经不仅仅是在行使其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实际上是在形成或在阐明法律规则和原则。

5毋庸置疑,尽管我国并不实行判例制度,但判例效应是显而易见的。

为此,本案就给法院和法官们出了一个尴尬的难题:如果满足了当地民众对本案的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就可能引起相当一部分学者和法律家的激烈抨击;虽然在此案中平息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却可能由此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例如,是否会有人以其他理由否认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否会有人要求改变法定继承序列;是否会导致大量类似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应接不暇呢?不仅如此,本案判决也将法院对婚姻法的理解和适用的原则及其分歧(例如,法院内部的分歧、基层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分歧等)公开在社会公众面前,人们在拭目以待:司法能否准确地理解和解释立法者的意图,怎样保证法律体系之间的统一?三、问题的实质:法律的冲突及漏洞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问题。

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遗嘱遗赠纠纷,应该适用继承法。

公证已经证明了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而从现行继承法的条文中,确实看不到禁止"第三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人接受遗赠的内容和规则。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确认了遗赠的合法性。

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明确规定了遗嘱遗赠限制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情况下,遗赠才可以受到限制(无效或部分无效)。

由此,很多法学家们解释说,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在符合其他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遗嘱的内容即使是违反道德乃至违法,只要不涉及上述必须排除的情况,就应认其为合法有效。

这种严格依据法条文义的解释对法官来说也是一种风险最小的选择,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都会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做出这种选择,这样,即使判决原告胜诉,任何人都不会说这是一起错案。

然而,当本案处在泸州民众、乃至全国民众众目睽睽的关注之下时,问题就变得不那么简单了。

人们提出的直接问题是:如果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是肯定了"包二奶"的行为,以及他们对合法婚姻家庭的侵害,并承认了他们可以从这种违法行为中获益。

这种结果不仅违背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而且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

根据婚姻法修改期间所做的各项社会调查,所谓"包二奶"问题已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且道德和社会舆论等其他机制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这一现象的制约控制力。

在多数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往往将其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甚至大部转移到同居者那里,从而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及其子女)的权利。

鉴于这种情况,很多无过错的配偶、特别是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能力的配偶,不得不采取妥协和忍让的办法,宁可忍辱求全,而不提出离婚。

为此,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46条规定了过错赔偿制度,并在第47条中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本案被告蒋不仅有权主张被黄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所有权,而且有权要求黄对其进行赔偿,甚至可以主张追究黄与张的重婚罪。

即使在黄去世后,蒋也仍然有权主张追究张的重婚责任,并要求返还被其非法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蒋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黄与张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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