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问责制
刍议“行政问责制”
刍议“行政问责制”摘要:我国政府问责制虽然已有所进步,但总体而言还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要进一步推进政府问责制的实施不仅要靠各级政府及官员自身的努力,更要靠社会、公众等多方支持和协调。
关键词:问责制;引咎辞职;职责行政问责制是指行政机关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问责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问责制之不足1.1问责立法滞后①法律位阶低。
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几部行政法规之外,专门规定问责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位阶低。
②法律规定不统一。
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以及责任形式等方面都不相同,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
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1条中明确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16条中则有“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规定可以中止执行”的规定。
③法律规定笼统。
“问责制”缺少明确的量化的统一标准,难以把握操作尺度。
多大的事故,处理到哪一级,处理多少人,给什么处分都有很大的弹性,这些给某些负责人很大的随意性,致使处理人的人心中无数,被处理的人心里不服。
1.2问责的客体不清承担责任的总是副职干部,位高权重者“丢卒保车”,使问责制退变为官员们的一种“互保”手段。
上级领导把自己的责任转嫁下级,让下级顾全大局,为领导作出牺牲,“这种‘替罪羊’式的‘问责’,说白了不过是一种权术,是对法治理念和公众舆论的公然亵渎。
”1.3问责程序尚需完善一是问责程序的启动还仅限于党政机关,少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启动。
二是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有待明确。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负责和追究,是一种监督和管理机制。
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公共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实践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1. 行政问责的概念与特点行政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追究和制约。
行政问责着重强调责任、权力和效果三个要素的统一,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权力,提高工作效能。
2. 行政问责的重要性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问责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其次,行政问责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第三,行政问责能够推动公共管理的完善和提高行政效能;最后,行政问责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行政问责的实践方法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是实现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
这包括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对象、确定问责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问责的监督机制等。
2. 加强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是行政问责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主动公开行政信息,提供信息便利,增加透明度。
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民众的舆论监督。
3. 建立科学评估与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与考核机制,对政府的政策、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考核,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形成问责的强大压力。
4. 加强监察机构的作用监察机构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调查,发现和处理行政失职、违法违纪等问题,维护行政纪律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问责标准不清晰目前,行政问责的标准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模糊和不公正的情况。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引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构建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政府的廉洁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浅析。
1.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执行任务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责任体系的健全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2.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1 行政问责制度法规的规范化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等,明确了政府在行政问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保证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机构和程序为了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我国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行政问责的部门和机构,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3 强化行政问责的实效性为了增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问责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对问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建立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3.1 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容易导致问责结果的延迟和效果的削弱。
需要对问责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问责的效率和效果。
试析我国行政问责
试析我国行政问责作者:吕琴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8期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美国学者杰·M.谢非尔茨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中对问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问责(accountability)是指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个人或机构)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作出回答。
”在此概念的界定下,问责又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
从广义范畴看,“问责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形式,存在于许多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即一般问责;从狭义范畴理解,“问责常常与公共行政联系在一起,被视为一种行政结构和治理方式”,即行政问责。
对于行政问责制,国内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黄健荣、顾杰。
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体问责。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韩剑琴、余望成、刘江南等。
笔者认为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政府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也应该属于问责的对象。
因此,“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的一种规范。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起步较晚,处于比较薄弱的状况。
由于推行时间太短,而且受大的体制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责不清。
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规定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一旦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委,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2)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探索实践,还主要停留在由上级行政机关来问责(即同体问责),而国家权力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问责(即异体问责)还很不够。
行政问责制浅析
行政问责制浅析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以及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措施。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
它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有效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权力的滥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问责”,“行政问责”就是指当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政府里处于某一特定职位时,公众或“第三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而行政人员有责任对与职位有关的事情向公众及“第三方”进行解释,它是问责制在公共行政领域里的体现,包含了明确权利、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责[1]。
一、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政府问责不仅体现了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官员与民众的责任关系,它有利于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有利于完善法律监控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出台之后,天津市、重庆、海南省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2008年被称为“行政问责年”,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九月份一个月就有至少19名有关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在中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官员问责风暴”;进入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议并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使官员问责制度化达到了“高峰”。
从这些实践中可以看出在探求政治民主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现实中政府容易产生既充当裁判又扮演运动员的矛盾,使得现行的问责制度难免沦落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形式化条文,其约束力及监督效力难免大打折扣;加之许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问责相关内容的定性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束缚等都使得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处于亟待近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境地。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问责制通过明确各级行政人 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行为 ,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
性。
提高行政效率
明确的责任分工和问责机制有助于 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推诿扯皮和敷 衍塞责的现象。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制要求行政人员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
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制度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
多元化问责主体
未来行政问责的主体将更加多元 化,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官员, 还可能包括社会组织和公众等。
科学化问责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问责的方 式将更加科学化,如大数据分析 、舆情监测等将被广泛应用于问
责工作中。
国际化接轨
我国行政问责制将逐渐与国际接 轨,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问责理念 和制度,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 问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责任追究 等具体内容。
加强监督与考核
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确保 其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建立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包括问责主体 、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 ,确保问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
保障公共利益
行政问责制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可以及时发现 和纠正不当行为,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促进政府廉洁高效
行政问责制可以促进政府廉洁高效。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可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 率和质量。同时,也可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03
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与理解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最新-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精品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
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
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什么事该问责。
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1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
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
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
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
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第一篇: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
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
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
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
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
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
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
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责,严格行使手中的权利,对人民负责。
行政问责制能够促使政府官员对群众负责。
(三)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原始社会末期,恩格斯称之为军事民主制时期,形成了部落联盟或酋邦,随着部落联盟或酋邦事物的增多,出现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权力。
浅析行政问责制当前
浅析行政问责制当前浅析行政问责制当前,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
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力,必有制约。
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基础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
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确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以上的几种概念界定中,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各不相同,涉及的角度也各异。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或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行政运行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评估行政管理活动效能的一种原则或者说是一种检验行政活动运行效率的一种程序。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我国行政问责制探讨
我国行政问责制探讨导言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中的不正确、不合法、不适当、不称职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令改正、严肃处理的制度。
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工具,行政问责在我国发展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背景、原则、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背景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旨在加强政府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原则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行政问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地位,通过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保证行政问责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法治原则:行政问责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防止滥用权力和乱用权力。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问责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估和追责。
4.综合治理原则:行政问责必须与其他治理措施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通过综合治理,能够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提高治理效能。
方式行政问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召开问责会议: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性质,可以召开问责会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点名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
2.追责问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乱作为等行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
3.组织调查和审核: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规模,可以组织专门的调查组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审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
存在的问题然而,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问责的实施,导致行政问责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2.问责标准模糊:对于行政问责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行政问责的执行存在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3.权力过于集中: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问责往往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无法做到公正、公平。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在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单一部门的问责可能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需要推动跨部门之间的协同问责, 形成合力,提升行政问责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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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政府 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行政问责制应运而 生。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01
权责对等
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使权力的同 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平
03
02
公开透明
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追责过程和 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及时有效
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追责应当及 时有效,不拖延。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问责程序
制定统一、规范的问责程序,明确问责主体 、客体、范围、流程等,确保问责过程中程 序正当、规范有序。
扩大问责范围
将抽象行政行为、政策制定等纳入问责范围,建立 全面的问责体系,确保官员对所有不当行为负责。
加强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度,确保官 员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对于违法违纪 行为及时予以惩处。
实践现状的成因分析
01
制度设计缺陷
02
思想观念束缚
行政问责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一些官员受传统思想观念束缚,缺乏 责任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对于行政 问责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0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行政问责制 实践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效 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官员滥用职 权、以权谋私等问题。
通过提高公众对行政问责制的认 识和参与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健康发展。
行政问责制的未来挑战与应对策略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义务。
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
理论的空乏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
[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
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
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
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探讨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探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促进政府有效治理。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的概念、意义、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责任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责任的核心在于公职人员对于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建立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执行职责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问责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问责制度,可以有效调动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公众利益。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审计监督、法律追责和舆论监督等。
其中,行政复议是一种通过内部机制对行政决策进行检查和反馈的方式,能够有效纠正行政错误,保障公平正义。
审计监督是对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和行政行为的审核监督,能够加强行政机关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法律追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方式,保障法律的严肃与公正。
舆论监督则通过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来推动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规范行为。
然而,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问责制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主观随意和不公正的问责现象。
问责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公众对于问责结果的了解有限,容易引发猜疑和不满。
再者,行政责任的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和责任认定标准。
最后,问责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干预和政治干预也会削弱问责的效力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加强问责制度建设。
需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标准和程序,规范问责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加强对问责结果的公示和公开,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问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再者,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预防和避免行政失范的发生。
最后,加强行政纪律建设,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试析“行政问责制”
行政 问责 制的形 成 与发展
1行 政 问贵 制 在 中 国 艰 难 起 步 。 我 国 , . 在 由于 长 达
几 千年 的 封 建 专制 统 治 , 官 本 位 ” “ 的思 想 根 深 蒂 固 , 人
生 最 大 的理 想 就 是 做 官 做 大 官 ,做 官 的 动 机 就 是 为 了 光 宗 耀 祖 , 受 丰 厚 的 俸 禄 , 有 对 上 负 责 、 皇 上 负 享 唯 对 责 的 观 念 和 责 任 . 本 就 没 有 对 百 姓 、 社 会 的 责 任 根 对 在 “ 本 位 ” 制下 . 一 旦 为官 . 拥 有 相 应 的权 力 , 官 体 人 就
推 开 的 。 对 严 重 的 非 典 疫 情 , 府 对 隐 瞒 疫 情 和 防 治 面 政 不 力 的 原 卫 生 部 长 张 文 康 、原 北 京 市 长盂 学 农 给 撤 职 处 分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也 在 短 时 间 内就 同 一 l 连 续 题
地 、 范 地 追 究 、 处 渎 职 官 员 , 是 新 中 国 历 史 上 大 查 这 第 一 次 在 突 发 灾 害 事 件 中 大 范 地 查 处 领 导 行 政 责 任 。 此 , 政 问 责 也 从 中 国 大 地 上 有 组 织 、 7- ̄地 从 行 有 4J q 逐渐 推 开 。 2. 地 政 府 推 进 行 政 问贵 的 制 度 化 建 设 。 非 典 危 各 机 过 后 ,我 国 从 中 央 到 地 方 开 始 加 快 推 进 行 政 问 责 的
“ 为 民所 用 , 为 民 所 系 , 为 民 所 谋 ” 诺 言 、 权 情 利 的 在 我 围 ,行 政 问 责 制 是 在 2 0 年 抗 击 非 典 中 逐 步 03
个 责 任政府 . 府 强 化 和 明确 责 任 , 善政 府 管理 . 政 改
试论治理型政府建设中的行政问责制
中 图 分 类 号 :D 0 . 9
收 稿 日期 :2 0 1 6 一 J — J 9
作 者 简 介 :刘 涛 ( J 9 一 ) , 男 , 江 西峡 江人 ,华 东理 工 大 学人 文 科 学研 究 院讲 师 , 法 学博 士 ,华 东理 工 大 学 社 会 学 流 动 站 博 士 后 。研 究 方 向 为 马 克 思 主 义 中国化 、政 治 文 明与 治理 现 代 化 。
而化解 现代化 建设进 程 中积累 的诸多 矛盾 , 实
现“ 善治” 发 展 目标 府 建 设 的 意 义
不同、 作用 的范 围及 目标不 同。 E 1 ] 当前 , 国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现 代 化 已 成 为世 界 各 国 共 同
提 升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现 代 化 水 平 , 从
尤其是要求政府增强服 务意识 、责任 意识 与法 治意识 , 提升公共产 品与公共服务的质量 , 其核 心是要推进“ 统治 ” 型政府 、 “ 管理 ” 型政府 向“ 治
理” 型( 服 务型 ) 政府 的转变 。 2 0 1 3 年1 1 月3 0日 ,
民 主 化 建 设 与 法 治 文 明 建 设进 程 中重 要 的制 度 实践 和 创 新 .对 建设 治 理 型 政 府 具 有 重要 作 用 但 目前 我 国 行 政 问责 制 仍 处 于发 展 的初 期 阶 段 ,在 主 体 、客 体 、 程 序 等 方 面还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对 此 ,需 要 通 过 健 全 责
行政 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负责人 、政府工 作部 门以及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 内部监督
小议国内的行政问责制度
小议国内的行政问责制度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强化成为了维护国家治理效能和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
本文将从行政问责制度的起源、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行政问责制度始源于中国古代的“三府治理”和“州县监察”的制度,而在现代法制体系中,行政问责制度主要由监察和审计机构实施和监督。
在行政问责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行政部门要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向公众公开政务信息,承担对其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和结果的责任,同时也要与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紧密合作,接受其监督和审查。
在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度下,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监察机构调查等途径都可以引发行政问责机制的启动,进行对公职人员和行政部门的问责。
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疫情防控工作不当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湖北官员和医生都被严肃问责,这种问责机制的推动促进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为人民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然而,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责任不落实、问责不到位。
一些行政部门和公职人员对工作失责、玩忽职守、甚至利益之争等问题,未经有效问责和整改就轻易逃脱责任。
此外,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还不够,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的权力和监督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此外还存在问责责任主体较为分散的问题,导致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力度和监督效果不够。
为了改进行政问责制度,应当在落实责任上发挥明确的作用。
同时还应当对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问责力度加强,制定适当的问责标准和问责机制,确保行政部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此外,还应当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规范监察和审计机构的运行和监督权力,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问责制度的监督力度。
最后,应当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的建设,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责任主体之间的沟通协作,确保增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统一性和协调性。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目录绪论 (3)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1.行政问责的主体 (3)2.行政问责的客体 (4)3.行政问责的范围 (4)4.行政问责的程序 (4)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6.行政问责的后果 (5)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2.问责范围的问题 (8)3.问责救济的问题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绪论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透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透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摘要: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任务。
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有社会就有责任,身处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
责任是人的一种精神品质。
但是由于责任往往意味着负担,承担责任需要很大的勇气,实际上,政府逃避责任、回避责任,甚至推卸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大大的损害了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有损政府公信力。
笔者主要从探讨责任的重要性,以及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方面着手,希望能系统的阐述承认责任并不简单这个议题,并寻求这一问题的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责任行政问责制度责任政府做管理者不容易,做一个有效的管理者更是如此。
因为权力跟责任是对等的,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而承认责任却并不简单。
虽然我们国家一直都在强调责任,政府也朝责任政府的建设方向努力,但实际上,人们的责任意识并没有明显增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倒退,因此对责任的探讨就显得更为迫切了。
一、相关概念在《现代汉语字典》中,责任有三层含义:一是使人担当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三是指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行政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律上的行政责任,二是指普通的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工作人员除了遵守一般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规范。
普通的行政责任,则不涉及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等。
行政责任是人类社会制度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有其生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条件。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愈来愈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意义。
责任政府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科学,合理,有效地履行职责,一旦违法失职或行政不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虽然说我们国家一直都在提倡要培养责任意识、讲求责任,建立责任政府,政府也确实在朝这个方向努力,而且无论是三聚氰胺事件、上海市特大火灾事故还是山西矿难事故,一部分相关领导干部也相应的被免职、停职、警告,这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作用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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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中央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2004 年 2 月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公 布 , 这 个 全
面 、 系统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 范 , 明确写入了 " 询问和质询 "、"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 理 " 等内容 。2004 年 4 月 , 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 《 党政领 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 对官员因涉及 " 工作严重失误 、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 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 " 等应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 定 , 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 。 温家宝总理在 2004 年 《 政府工作报告 》 中也强调指 出 ,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 完善并严格执 行行政赔偿制度 , 做到 " 有权必有责 、 用权受监督 , 侵权 要赔偿 ", 这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的建设创 造了条件 , 同时也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指明了方向 。
2005 年 4 月 27 日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又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 从最高效力 的法律层面确认了当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的合法性 , 为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 总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及 1997 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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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发展
增加发言权和加强问责制的要求 。 依照现代政治责任 理念建立行政问责制度 , 将对传统的 " 官本位 " 观念和 体制造成空前巨大的冲击 。 在行政问责的现实压力之 下 ," 太平官 "、" 逍遥官 " 们 " 一杯茶 , 一支烟 , 一张报纸 看半天 "的历史将终结 。 政府官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荣誉 感和责任感 , 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 真正履行 " 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 利为民所谋 " 的诺言 。 在我国 , 行政问责制是在 2003 年抗击非典中逐步 推开的 。面对严重的非典疫情 , 政府对隐瞒疫情和防治 不力的原卫生部长张文康 、 原北京市长孟学农给予撤 职处分 , 其他地方政府也在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 地 、 大范围地追究 、 查处渎职官员 ,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大范围地查处领导行政责 任 。 从此 , 行政问责也从中国大地上有组织 、 有计划地 逐渐推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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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 行 为 及 其 后 果 追 究 责 任 的 制 度 。 行 政 问 责 制 在 我 国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道 路 是曲折的 , 但发展的前景是光明的 ;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 制 的 具 体 内 容 已 相 当 明 确 、 具 体 , 但 还 有 待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 强 化和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 关 键 词 : 政府 ; 行政 ; 行政问责制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编号 : ’""-$.!"- (!""# ) "-$"""($"%
二 、 行政问责制的具体内容
" 行政问责的主体 。 按照问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 问责主体一般划分为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 。
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问责的内部机构 ; 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 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 、 团体及 个人 。 在我国 ,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 问责 , 其中包括 : 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 、 民主党派 对执政党的问责制 、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 、 新闻媒 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 、 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 和政府的问责制 。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 , 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组 织有三个 : 即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人民法院 。 一是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 我国宪法第三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 、 审 判机关 、检察机关要对人大 " 负责 "。 这里的负责所强调 的责任首先是政治责任 。 同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 律也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 、 特定问题 调查权 、罢免权等 。" 罢免 "和 " 撤职 " 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使问责权的主要方式 , 也是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内容 。 通过行使质询权和调查权可以对有关官员起到威慑作 用 。 通过人大行使质询权 、调查权 、 罢免权和撤职权 , 可 以导致一些官员为了避免被罢免或撤职 , 主动提出引 咎辞职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 。 政府自身追究行政责任虽 然属于同体问责 , 但在我国目前仍然是最主要 、 最广泛 的问责方式 , 它既能对行政主体 、 行政人员追究行政责 任 , 又能具体处理或落实各种形式的行政责任 。 三是人 民法院 。 它在行政诉讼范围内有权追究行政主体的行 政责任 ,但仅限于撤销和行政赔偿 。 在道义上或舆论上 , 均可以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 主体 。 在我国 ,目前有影响力并需要进一步加强的主要 是新闻媒体 , 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 、 曝光 、 评论等 , 能够 促成社会舆论 , 形成社会压力 , 从而有效地实施行政问 责 , 监督行政权力 , 防止其滥用或误用权力 。
收稿日期 : !""#$"%$"& 作者简介 : 余玖玖 (’(#! -), 男 , 浙江上虞人 , 上海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 , 博士 , 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 政府经济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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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行 政
职 、 派出和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 。 它通过对效能低下 、 执行不力 、瞒报或虚报重大突发事件 、 盲目决策和在商 务活动中不讲诚信等十八种问责情形 , 对政府行政部 门首长分别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七 种责任 。 海南省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 责 , 防止和减少行政错误 , 提高行政效率 , 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 , 于 2005 年 1 月 19 日开始在全省 全面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19 日 , 在第四届海南省人民 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 《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 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 ,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为省 人民政府 , 问责的对象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 、 县 、 自 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 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 同时 规定 , 市 、 县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该 《 暂行规定 》, 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长 、 镇长或者街 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 。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的 省人民政府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 , 对本系统所属行政 机关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原 则为 ,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 、 有错必究 、 过错和 责任相适应 、 教育和惩诫相结合 。 问责范围包括决策失 误问责 、 违法行政问责 、 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问责 、 疏 于管理和处置不当问责等 。 在问责方式方面 , 海南省根 据行政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 况 , 规定了诫勉谈话 、 通报批评 、 责令作出检查 、 责令公 开道歉 、 责令辞职 、 建议免职等六种问责方式 。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04 年颁布的 《 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 》、《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 等 , 都成为行政 问责的主要依据 。 这标志着官员问责制正在向制度化 、 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 追究责任的制度 。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 本要求 , 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 政府不仅要建 设成一个有限政府 、 高效政府 、 服务政府 , 还应该成为 一个责任政府 , 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 , 改善政府管理 , 建设责任政府 , 是当今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课题 。
# 行政问责的对象 。 行政问责的对象就是承担行 政责任的主体 ,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各级政
府机关及政府部门与各级行政领导和工作人员 。 从理 论上说 ,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 , 当前尤其是要重视追究行政人员的责任 。 行政人员以 行政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 是造成行政行 为结果的直接责任人 。 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 , 行政人员行为引起的行政责任要分清两种情况 : 一是 行政人员本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 行政责任 最终由行政人员承担或由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分担 ; 二是行政人员本人无过错或仅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 ,
! 行政问责制在中国艰难起步 。 在我国 , 由于长达
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 ," 官本位 " 的思想根深蒂固 , 人 生最大的理想就是做官做大官 , 做官的动机就是为了 光宗耀祖 , 享受丰厚的俸禄 , 唯有对上负责 、 对皇上负 责的观念和责任 , 根本就没有对百姓 、 对社会的责任 。 在 " 官本位 " 体制下 , 人一旦为官 , 就拥有相应的权力 , 享受相应的待遇 , 并受用终身 , 哪会想到要被询问 、 质 询 、 弹劾 , 哪会考虑就一点事情就公开道歉 、 引咎辞职 。 在长期的 " 官本位 " 思想的浸润下 , 一些官员滋生了官 僚主义的行政方式和行政作风 , 邓小平曾经深刻地指 出 : 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 在的一个大问题 。 它的主要表现和危害是 : 高高在上 , 滥用权力 , 脱离群众 , 好摆门面 , 好说空话 , 思想僵化 , 墨守成规 , 机构臃肿 , 人浮于事 , 办事拖拉 , 不讲效率 , 不负责任 ,不守信用 , 公文旅行 , 互相推诿 , 以至官气十 足 , 动辄训人 , 打击报复 , 压制民主 , 欺上瞒下 , 专横跋 扈 ,徇 私 行 贿 ,贪 赃 枉 法 等 等 。所 以 ,我 们 以 前 经 常 看 到 , 尽管有的部门或人员对于某起事件 、 事故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 , 但要认真追究他们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 处理 , 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阻力 。 进入 20 世纪 80年代 , 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 下 , 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 , 建设责任政府 , 已成为世界 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趋势之一 。 联合国在其千年宣言 中明确提出了提高政府和官员的公共行政能力和责任 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 公共部门的人员应满足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