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7年蚌埠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7年蚌埠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7年蚌埠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蚌政办[2007]58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5【实施日期】200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7年蚌埠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蚌政办〔200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7年蚌埠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2007年蚌埠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蚌埠为统揽,2007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将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秩序继续好转。

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净化市场安全环境(一)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种植养殖监管,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

加强生产加工的监管,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建立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力争在年内基本取缔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非法小作坊。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秩序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加强流通监管。

认真贯彻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行《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严把市场准入关,继续推进实施“三绿工程”,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

继续开展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

加强消费监管,推行餐饮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现予公布。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府令第2号)│号)代替。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现执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管理的通告》(蚌政〔1995〕11号)││├─┼────────────────┼──────────────────────┤│3 │《关于印发〈蚌埠市私营企业职工和│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办法〉、〈蚌埠市临时工养老保险、│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外商│〔2006〕122号)等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蚌埠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蚌埠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蚌埠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蚌政办[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蚌埠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努力营造我市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及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市房管局拟定的《蚌埠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七月五日蚌埠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房管局 2007年7月)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

二、专项整治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规范性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蚌政办[2012]5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14【实施日期】201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交易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清理整顿工作体系,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交易场所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使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得到全面清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3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8月21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蚌埠市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则》(蚌政〔1998〕140号)2.《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蚌政〔2007〕93号)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5号)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2号)5.《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蚌政〔2009〕67号)6.《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4号)7.《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93号)8.《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规范市场主体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101号)9.《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0〕72号)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13号)11.《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1〕31号)1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0号)13.《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蚌政办[2018]13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13
【实施日期】201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蚌政办〔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其中,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决定废止和修订的文件
2018年2月13日附件
决定废止和修订的文件
一、决定废止的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2〕23号)。

二、决定修订的文件
(一)《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蚌政办〔2010〕154号)。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2项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公示,公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42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为主线,以扩内需、促消费、活流通为重点,坚持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和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并重,体系化匹配、标准化规范、连锁化拓展、信息化提升、低碳化转型、诚信化促进并举,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作用,加快重塑区域商贸重镇。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560亿元,“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16%左右,商贸流通产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超过650家、亿元以上企业40家以上,商贸流通业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位次前移。

争取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产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对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业主要经济指标皖北领先、全省前列,全面提升商贸中心城市地位。

--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年交易额超过亿元市场15个以上,其中超过百亿元大市场4个、超过10亿元市场8个;每个县有1家以上兼具批发零售功能的标准化农贸市场,每个乡镇有1个规范的农贸市场,完成城市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实现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覆盖所有中心镇,直营连锁超市覆盖所有中心村。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22•【文号】工商市字[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

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蚌政办〔2016〕50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蚌政办〔2016〕50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367件,废止的98件,宣布失效的79件,拟修订的24件,现予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6年11月1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87〕20号1987年2月26日2关于授予蚌埠市荣誉市民的办法蚌政〔1992〕44号1992年4月1日3关于印发蚌埠市龙湖天河水域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3〕82号1993年8月5日4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补发定租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3〕92号1993年8月18日5印发关于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安置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3〕93号1993年8月12日6印发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1995〕72号1995年7月10日7转发市劳动局等七部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5〕6号1995年1月11日8印发蚌埠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1996〕109号1996年12月6日9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房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25号1997年2月25日1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优待金社会统筹和建立拥军优属基金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92号1997年11月10日11印发蚌埠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70号1998年6月24日12印发蚌埠市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82号1998年7月29日1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旧公有住宅和迎滨小区住宅出售及国有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8〕72号1998年8月25日14关于印发蚌埠市使用国家特种债券和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8〕78号1998年10月6日15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1999〕63号1999年11月17日16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1999〕62号1999年3月10日17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48号2000年9月28日18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3号2000年11月9日19关于印发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7号2000年12月13日20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9号2000年3月8日21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18号2000年4月30日22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0〕37号2000年9月12日23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蚌政〔2001〕16号2001年4月1日24关于印发蚌埠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37号2001年4月29日25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74号2001年7月23日26关于印发蚌埠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04号2001年10月19日27关于印发蚌埠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09号2001年11月1日28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118号2001年11月29日29关于对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蚌政办〔2001〕55号2001年12月4日30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1〕56号2001年12月4日31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蚌政〔2002〕26号2002年4月4日32关于印发蚌埠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2〕115号2003年1月6日33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医疗问题的处理意见蚌政办〔2002〕1号2002年1月17日3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02〕7号2002年3月7日35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战士医疗费解决渠道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22号2002年5月8日36转发蚌埠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2〕87号2002年8月27日37关于规范城市道路两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5号2002年10月8日38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9号2002年10月23日39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0号2002年10月24日40关于改制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2〕101号2002年11月8日41转发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配套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4号2002年11月26日42关于印发蚌埠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51号2003年5月16日43印发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2003〕56号2003年5月28日44印发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75号2003年7月10日45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111号2003年11月10日46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通知蚌政办〔2003〕18号2003年4月11日47关于补充完善改制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3〕27号2003年4月10日48关于印发蚌埠市利用国家开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3〕31号2003年6月9日49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定的蚌埠市财政综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3〕59号2003年10月31日50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4〕2号2004年1月2日51印发蚌埠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蚌政〔2004〕28号2004年2月26日52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4〕52号2004年4月23日53关于印发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的通知蚌政〔2004〕62号2004年5月9日54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蚌政〔2004〕64号2004年5月17日55关于明确企业归属管理和服务主体的通知蚌政〔2004〕65号2004年5月19日5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蚌政〔2004〕125号2004年12月5日57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4〕4号2004年1月16日58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4〕5号2004年1月16日59转发市经信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4〕7号2004年1月17日60关于加强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04〕14号2004年2月18日61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4〕27号2004年4月6日62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04〕32号2004年4月19日63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工作的修改补充通知蚌政办〔2004〕64号2004年7月26日6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4〕96号2004年11月29日65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蚌政〔2005〕4号2005年1月12日66印发市环卫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5〕32号2005年4月20日67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5〕82号2005年9月20日68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蚌政〔2005〕89号2005年9月23日69关于切实做好拆迁区域水电等费用收缴及设施变更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5〕13号2005年3月15日70印发市本级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18号2005年4月6日71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5〕24号2005年4月29日72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25号2005年5月11日7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40号2005年6月14日74关于优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环境工作意见蚌政办〔2005〕49号2005年7月15日75关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5〕52号2005年8月1日76印发城市公交经营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5〕63号2005年9月29日77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5〕71号2005年11月17日78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蚌政办〔2005〕75号2005年11月30日79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蚌政〔2006〕5号2006年1月1日80印发蚌埠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6号2006年1月1日81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0号2006年4月10日82印发蚌埠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6号2006年5月8日83印发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72号2006年6月1日84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蚌政〔2006〕102号2006年8月14日8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2006年11月15日86印发蚌埠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06〕129号2006年12月5日8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蚌政〔2006〕133号2006年12月19日88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12号2006年3月22日89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45号2006年7月20日90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6〕60号2006年9月1日91关于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的通知蚌政办〔2006〕79号2006年10月30日92转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81号2006年11月2日93印发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85号2006年11月7日94印发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7〕35号2007年3月13日95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意见蚌政〔2007〕58号2007年5月27日96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蚌政〔2007〕104号2007年7月18日97关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蚌政〔2007〕119号2007年8月20日98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7〕123号2007年9月14日99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7〕7号2007年1月17日100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7号2007年3月19日101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2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3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4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5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6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加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7关于转发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域范围划定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7〕44号2007年6月15日108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蚌政办〔2007〕46号2007年6月18日109印发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70号2007年8月28日110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蚌政办〔2007〕74号2007年9月5日111印发蚌埠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76号2007年9月7日112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2007年12月31日113印发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8〕25号2008年3月4日114关于修订危险住房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2008〕53号2008年5月29日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8〕83号2008年9月4日116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蚌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08〕111号2008年12月1日117关于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蚌政〔2008〕115号2008年12月18日118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蚌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29日119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整治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20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8〕19号2008年3月20日12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2008年5月26日122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蚌政办〔2008〕46号2008年5月27日123关于印发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8〕77号2008年8月21日124关于印发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8〕87号2008年9月27日125关于印发蚌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14号2008年12月8日126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2008年12月27日127关于印发蚌埠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8号2009年2月10日128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蚌政〔2009〕43号2009年3月23日129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92号2009年7月3日130关于调整国有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蚌政〔2009〕129号2009年9月24日131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37号2009年10月27日132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9〕151号2009年12月9日133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52号2009年12月9日134关于印发蚌埠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号2009年12月31日135关于转发蚌埠市企业资产抵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9号2009年1月15日136关于转发蚌埠市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0号2009年1月15日137关于转发蚌埠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2号2009年1月15日138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9〕43号2009年5月5日139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7号2009年6月22日140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8号2009年6月22日141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蚌政办〔2009〕77号2009年7月16日142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82号2009年7月31日14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84号2009年8月13日144关于转发蚌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99号2009年9月21日145关于印发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105号2009年10月16日14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9〕106号2009年10月19日147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107号2009年10月21日148关于提高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蚌政办〔2009〕123号2009年12月24日149关于公布常用审批项目的通知蚌政办〔2009〕126号2009年12月29日150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2010年2月9日151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10〕13号2010年2月9日152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蚌政〔2010〕39号2010年3月22日153印发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3号2010年5月31日154印发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4号2010年5月31日15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13号2010年9月19日156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39号2010年11月29日157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41号2010年12月9日158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蚌政〔2010〕143号2010年12月15日159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2号2010年1月8日160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5号2010年1月11日161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4号2010年2月11日162印发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5号2010年2月11日163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大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7号2010年2月22日164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10〕18号2010年2月25日165关于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的通知蚌政办〔2010〕19号2010年2月26日166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52号2010年3月24日167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73号2010年4月6日168关于印发蚌埠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02号2010年6月28日169转发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07号2010年7月10日170关于印发蚌埠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109号2010年7月15日171关于转发蚌埠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12号2010年7月20日172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24号2010年8月25日173关于印发蚌埠市廉租住房配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26号2010年9月15日174转发市林业局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林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1号2010年11月15日175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46号2010年12月7日176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149号2010年12月16日177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蚌政办〔2010〕154号2010年12月31日178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蚌政〔2011〕1号2011年1月5日179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11〕7号2011年1月19日180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蚌政〔2011〕18号2011年1月29日181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蚌政〔2011〕25号2011年2月16日182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11〕52号2011年4月11日183蚌埠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蚌政〔2011〕53号2011年4月11日184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蚌政〔2011〕55号2011年4月13日185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蚌政〔2011〕63号2011年4月25日18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88号2011年6月13日187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11〕94号2011年7月1日188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缓的意见蚌政〔2011〕99号2011年7月9日189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蚌政〔2011〕117号2011年9月13日190关于修订印发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29号2011年10月17日191关于印发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32号2011年10月26日192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38号2011年11月1日193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42号2011年11月10日194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蚌政〔2011〕149号2011年11月20日195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150号2011年11月23日196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号2011年1月4日197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19号2011年4月11日198关于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20号2011年4月11日199蚌埠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1〕21号2011年4月11日200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2号2011年4月11日201蚌埠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蚌政办〔2011〕23号2011年4月11日202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4号2011年4月11日203关于将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11〕27号2011年4月9日204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蚌政办〔2011〕32号2011年5月23日205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0号2011年6月13日206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42号2011年6月14日207关于转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7号2011年6月27日208转发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48号2011年6月27日209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1号2011年6月27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1〕63号2011年7月21日211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67号2011年8月7日212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70号2011年8月17日213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蚌政办〔2011〕71号2011年8月17日214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办法及其操作规则(试行)蚌政办〔2011〕72号2011年8月17日215蚌埠市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蚌政办〔2011〕73号2011年8月7日216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74号2011年8月24日217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办〔2011〕77号2011年9月2日218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82号2011年9月13日219转发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关于蚌埠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1〕86号2011年9月28日220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1〕88号2011年9月30日221印发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93号2011年10月8日222蚌埠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1〕95号2011年10月17日223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蚌政办〔2011〕97号2011年10月19日224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114号2011年11月23日225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
一、可行性分析
(一)产品优势。我市自然资源丰富,农产品众多,是我国和安徽省重要的渔业及蔬菜生产出口基地,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小麦、水稻、花生、蔬菜、玉米、生猪、奶牛、禽类、特色水产品为主的产业基地。其中,怀远县糯米生产面积达75万亩,是全国最大的糯米生产、加工、集散地。固镇县是全国第五和全省第一的油料生产大县。广受长三角地区欢迎的梅桥大青豆,每年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8万亩。甲鱼年养殖总量达500多万只,占全省年养殖总量近50%。螃蟹年产量达2800吨,位居省内前列。泥鳅年养殖总量占全省80%。
(三)质量优势。全市创建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10个,90万亩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4个。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共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28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28个,30家企业56个产品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5家企业13个产品通过有机认证。12个产品拥有“安徽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农产品品牌达400多个,怀远石榴、沱湖螃蟹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68家龙头企业通过ISO9000、HACCP、GAP、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蔬菜残留检测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不断完善,农产品安全生产得到有力保障。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7.21
【实施日期】2011.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蚌政办秘[2017]1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05【实施日期】201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农林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外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农林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外事局)为健全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平价商店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保供稳价的作用,在全面总结我市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平价商店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平价商店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稳价惠民。

凡确定为政府价格调控的平价商店,应当自觉履行平价商店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当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的义务,发挥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2.坚持产销对接。

发挥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销对接中的主导作用,引导支持与平价商店直接对接,提高产销对接率,畅通产销渠道,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增强平价商店长效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参与市场的价格竞争力。

3.坚持市场化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引导而不包办,扶持而不干预。

坚持平价商店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提升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1.结构优化。

以超市平价直销区、平价直销店为主,因地制宜发展社区平价直销站、应急平价直销点、平价网络销售平台等新型经营模式,形成多种类型并存、布局合理的平价商店网络格局。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蚌政办秘〔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19〕22号)有关要求,以及本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工作安排,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或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或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与公平竞争、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产权保护规定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与上级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许可前置条件,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五)与上级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六)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形势明显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废止的建议:1.主要内容属于清理重点范围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做重大修改或已被废止、宣布失效的;3.主要内容被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3]5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3]5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蚌埠市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遏止我市交通事故上升势头,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3]58号)要求,特制定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方面相互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和交通安全教育网络,通过集中整治,使我市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确保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不突破省安委会下达的指标,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司法局、工商局、卫生局、教育局、纠风办、农机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职责分工(一)公安部门:1、结合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加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上报、整治工作;2、以“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为载体,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3、抓好源头管理,把好车辆、驾驶员审检关和驾驶员考试关,实现大中型客车检验率100%、其他汽车检验率80%,“五小车辆”检验率70%的工作目标;4、深入开展交通违章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确保交通秩序有明显改观;5、制定恶劣天气下交通管理应急工作预案;(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组织或参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7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7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蚌埠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种药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主要目标(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和突出问题,严格准入标准,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使药品、医疗器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注册申报行为得到惩处,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落实,药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用械水平得以提高,尽快扭转药品生产和流通等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和监督管理不完全到位的局面,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7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7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3日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鼓励尽早淘汰、实施分类补助的办法,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综合采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努力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淘汰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

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公交黄标车和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市区所有黄标车,三县黄标车淘汰80%以上。

2017年底前,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按期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蚌政办[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

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税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蚌政办[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蚌政办〔2006〕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车辆,取缔非法客运站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配合,集中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非主城区公交车、出租汽车;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线路的非主城区公交车和班线客运车辆。

对市内所有非主城区公交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线路走向和停靠站点。

(二)市文明办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参加,蚌埠火车站、市长途汽车站配合,集中整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区交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

(三)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严厉打击无证行驶和伪造车辆证照行为。

(四)各区政府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配合,集中整治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力客运经营的三轮车。

(五)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残联配合,取缔非法营运机动车辆。

(六)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配合,取缔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客运站场服务的站点、客运车辆,异地出租车非法驻点和以场代站、以路代站经营。

(七)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整顿汽车客运站及道路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欺行霸市行为。

二、工作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日-8月10日)。

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营造专项整治活动氛围,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蚌政办[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建设与发展循环经济相适应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结合蚌埠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政策措施,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健全废旧商品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按照“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建设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以废旧商品回收网点为基础,以回收利用基地为核心,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力争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80%。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完善回收处理网络。

支持龙头企业按照《蚌埠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建设、改造标准化废旧商品回收网点,整合提升传统回收网络,对拾荒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结合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居民废旧商品分类收集制度。

畅通生产企业间直接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的渠道。

支持在线收废、预约收废、押金回收、以旧换新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

(二)探索推进试点示范。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作为社会行为和公共道德的示范和标杆,要率先建立废旧商品回收网络,引领和带动全社会废旧商品回收工作。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蚌政办秘〔2020〕76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建立蚌埠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名单公布如下:总召集人王庆武副市长
召集人徐行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家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韩玉军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王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马飙市财政局副局长
汪云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刘士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王光银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标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孙怀远市人防办副主任
韩见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朱大光市经开区管委会总经济师
韩莉蚌山区政府副区长
余忠禹会区政府副区长
马怀洪淮上区政府副区长
李青龙子湖区政府副区长
马传磊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刘士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20年12月21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办[2009]82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9〕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
(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

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税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二手车经销企业布点;针对全市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全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