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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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反倾销与反补贴一、什么是反倾销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的种类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

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规则差异和冲突
各国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增 加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
滥用和歧视性使用
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为名,实则进 行贸易保护主义,损害其他国家企业的利益。
不透明和缺乏公正性
部分国家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程序不公正 等问题,影响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因此,各国在运用这些规则 时需要谨慎和理性,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和谐与平衡。
CHAPTER 05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 挑战与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面临的挑战
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政府针对外国出口商从本国政府获得的补贴,从而对进口国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行为,采取的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与反补贴的重要性
维护公平贸易
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制定和实 施,有助于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 的发生,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
秩序。
保护国内产业
通过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 口国政府可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免 受外国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损害,维 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异处
反倾销主要针对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本国市 场,造成本国产业损害的行为;反补贴则主要针对外国政府 给予本国企业的补贴,造成本国产业损害的行为。
同处
两者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 的手段,都采取征收额外税费的方式来抵消不公平贸易行为 造成的影响。
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互动关系
案例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实际运用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认为中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受 到中国政府补贴,因此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一案 例反映了发达国家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的做法。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进行详细阐述。

一、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市场,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被进口国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根据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首先,有关方可提起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进口国商务部将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商务部将发布调查结果和裁定意见。

2.反倾销税的征收当反倾销调查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旨在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接近公平价值,同时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是指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受到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导致其价格低于应有的市场价值,对受害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与反倾销调查类似,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进口国商务部将根据受害产业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调查结果将由商务部发布,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补贴措施进行裁定。

2.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当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

这旨在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保护国内产业倾销和补贴行为可能使国内产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我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我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我国反倾销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规定我国自 1997 年对新闻纸实施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起,截至 2006 年 6 月,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 45 起,对 34 起反倾销案件作出裁决或终止调查。

实际上,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对因果关系条款的规定不甚清晰,就已经被许多国家抓住了“把柄”,使得某些西方国家控诉我国的因果关系条款缺乏可预见性,违背 wto 透明度原则而主张不予适用,这就导致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运用反倾销手段以保护我国的产业利益,这样的教训是惨痛的。

现有的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体现在 2001 年 12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 2003 年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

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都十分简单、抽象,而2004 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也没有对因果关系的问题加以改进。

与 wto《反倾销协议》不同,《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均没有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专门的规定。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中国立法不重视因果关系,事实上《反倾销条例》中有多个条款从申请、立案、裁决等不同方面明确提出了对因果关系的要求。

比如第 15 条规定申请书应当附具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 24 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另外。

《反倾销条例》还在第 8 条中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5 条、第 6 和第 7 条这三个条款则分别对确定因果关系必须审查的肯定性因素、审查倾销产品数量和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的因素,以及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因素进行了规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 8 条对“非归因于”要求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原则、抽象,既未列明应考察的其他无关因素,也没有说明适用“非归因于”的方法。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不同的反倾销条例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不同的反倾销条例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不同的反倾销条例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跨境电商作为国际贸易的新兴力量,正展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然而,在跨境电商拓展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条例犹如一道道关卡,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稳健前行,跨境电商必须深入了解并灵活应对这些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条例,简单来说,就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被认为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当跨境电商的商品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行为时,可能会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这无疑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首先,跨境电商要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的反倾销条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法规存在差异,其认定倾销的标准、调查程序以及处罚措施都不尽相同。

因此,企业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研究目标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

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贸易协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同时,利用互联网资源,关注行业动态和案例分析,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其次,建立完善的价格策略是应对反倾销的关键。

跨境电商要确保产品的出口价格合理、公正,避免被认定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

在制定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生产成本、运输费用、营销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空间。

同时,要对竞争对手的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了解市场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低而引发反倾销调查。

此外,还可以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和价格敏感度,灵活调整产品组合和定价策略。

优化供应链管理也是跨境电商应对反倾销的重要举措。

通过与优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可靠,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优化物流配送环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物流合作伙伴,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对供应链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便在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清晰、准确的成本数据,证明产品价格的合理性。

再者,跨境电商应积极参与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_中国对外贸易_[共4页]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_中国对外贸易_[共4页]

中国对外贸易括总则、条件、严重损害或者受到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磋商与争端解决等;另外还有1个附件,主要规定第12条第2款的合法性情况。

①二、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一)反倾销1.中国反倾销立法199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与公平竞争出发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该条例以《反倾销协定》为基础,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等做了规定。

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同年3月13日起施行。

2004年3月,国务院依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及其修订在总结过去反倾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很多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与协定及我国的对外承诺相一致,对原有条例的一些条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调查程序更具透明度。

为实施《对外贸易法》与《条例》的规定,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的具体规则,如《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等等。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五个方面。

②(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立法,一级法层次,构成我国反倾销法的立法基础和执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条例,二级法层次,为一级法的实施办法。

(3)《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等原外经贸部发布的规则,属三级法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4)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属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与(3)相同,是有关反倾销产业损害的具体规范。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李先云一、中国贸易救济法有关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二、美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三、欧盟的反规避措施四、乌拉圭回合有关反规避的谈判五、中国开展反规避调查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困难反倾销措施的规避和反规避是西方反倾销法的新的发展,目前已经有若干WTO 成员制定了有关反规避的规则。

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1)在进口国或在第三国加工、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这一标准主要要看增值的幅度。

(2)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进行轻微的加工或改造,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3)在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基础上发展所谓“后期产品”,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4)由出口商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5)被征收较高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公司通过被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的公司向原进口国出口。

由于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对于规避和反规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目前WTO对规避和反规避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规避和反规避的谈判是最具争议的问题。

从各国的建议来看,最重要的是,反倾销税的救济作用不能被消减。

一、中国贸易救济法有关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一)、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我国反倾销制度介绍(上)

我国反倾销制度介绍(上)

查 机关可 以依 照条例的规定 进行调 查 ,并采取反 倾销措施 。所以在我 国采 取反 倾销 措施 必 须满 足3 个基 本条 件 ,即 ( ) 国外进 口产品存 1 在倾 销 : ( )国 内相 关产 业遭 受 2
倾销等法律 手段作 为世 贸组 织允 许
及 国 际 通 行 的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手 段 ,应 当成 为我国政府和 产业界 优 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 。
反 倾 销 和 反补 贴 条例 》 的 出
产 品出 口到第 三国的可 比价格或者 以产品的生 产成本加合理 费用 、利 润 为正 常价 值 ( 所谓 的结 构 价 即
格): 根据 《 反倾 销条例》 的规定 ,


瘦国对 外 国进 口产品开展反倾
采取反倾销措施应 具
堑的 工作就 已正 式启动 。中国 曼倾销 申诉案 ,是对美 国、加
构 价 格 作 为 某 一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目前 ,很 多人 对倾 销 的概 念
有一 种误解 ,即认 为只有 当 国外
进 口产 品比 国内 同类 产 品价格 低
时才是倾销 。根 据上 述 的介绍 ,
我 们知道 所谓倾 销并 不 是将进 E l
产品价格 与进 口国同类 产品价 格 相 比 ,而是与 出 E 国 国内的销 售 l 价格或 其 向第 三 国出 口的价格 或 者是结 构价格 相 比 ,如 果低于 其 国 内价格 或 低于 向另一 国的 出 1 3 价格或者 结构 ,就存在倾销 。 ()确定 了被调查产品的正 2 常价 值后 ,就必须 确定 被调查 产
阳韩 国的新 闻纸倾 销案件开 展
量,并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 。
{国现正逐 步履行 入关后 的降 ]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接受、改变或者终止价格承诺的决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调查机关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第三条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第四条调查机关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

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四十五日。

复审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应当依据复审调查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价格承诺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

第六条反倾销调查中,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前,调查机关不得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价格承诺。

第七条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请,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第八条调查机关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将非保密文本送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评论。

第九条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可以审查下列因素:(一)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二)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四)提出价格承诺申请的出口商、生产商在调查期间的合作程度;(五)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六)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对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调查机关予以公告。

反倾销什么意思_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

反倾销什么意思_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

反倾销什么意思_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这篇反倾销什么意思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反倾销什么意思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反倾销是什么意思?1、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3、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4、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5、法律主观:反倾销指我国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实施的进行反制的相关措施,包括增加附加税等。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法律分析:反倾销是对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倾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

论我国反倾销基本法律制度

论我国反倾销基本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领 域 , 倾销行 为复 杂多样 , 反倾销法 不可 能穷尽 一切情
销调 查 , 它 们 已成为我 国扩 大 出口的 “ 拦路虎 ” 。与此 同时, 外 国 况而 预先 作出规定 。 因此 , 有必 要规 定反倾销 法 的基本 原则 以协
的许多产 品也 以倾销 的方式打入我 国市场 , 对 我 国的相 关产业造 调并 弥补 法律条 文间 的冲突 和漏 洞。我 国反 倾销法 的基本 原 则
用反 倾销措 施等 原因造 成损害 。反倾销法 的 目的和任 务 是我 国


( 一) 我 国反倾销 法 的背景和 意 义
反倾销 实践 的指导 依据 。 我 国有关部 门在进行 反倾 销立案 时 , 必
在经济全 球化 的趋 势下 , 我国积 极参 与国际经 济大循 环 。 近 须 以此 为依据 , 并 贯穿于 整个反倾 销调 查过程 中 。平竞 争与公平 贸 易原则 、 合 理实施 反倾销 措施 原则 、 透 明
度原则 和对 等原则 。 二、 我 国反倾 销实体 法
( 一) 倾 销 的 确 定
据 世界 贸易组 织统计 , 从 l 9 9 5 年 1 月1 日到 2 0 0 5年 1 2月
投诉 国家 由发达 国家 向发展 中 国家扩大 ; ( 4 ) 对 我 国外 贸企 业不
公正 性 明显 。
同类 产 品的价格 、 数 量不 能据 以进 行公平 比较 的 , 可 以以该 同类 产 品出 口到一 个适 当第三 国( 地 区) 的可 比价 格为正 常价值 , 也称
因此 , 有 必要 制定 反倾销 法作 为保护本 国产 业、 防止外 国滥 为“ 第三 国价 值” ; 亦可 以 以该 同类 产 品在 原产 国( 地 区) 的生 产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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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法律法规大全汇总[文档正文]一、总则本文档旨在汇总整理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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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1. 婚姻家庭篇2. 继承篇3. 物权篇4. 债权债务篇5. 侵权责任篇6. 合同篇7. 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篇8. 统编三、劳动法律法规1. 个人劳动合同法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监事会条例5. 国务院关于部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6. 集体合同条例7. 社会保险法8. 劳动用工管理条例9. 计时工资方法试行办法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代理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代理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五、企业法律法规1. 公司法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 外资企业投资法4. 企业破产法5.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和登记管理暂行条例7. 合伙企业条例六、税务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七、金融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贷资金监管条例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八、网络安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九、涉外贸易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救济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验放规定[文档结尾注释]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共分为8个篇章及总则。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善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善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

一直以来反倾销就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在同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因经常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蒙受巨大的损失。

本文的主旨就在于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引言:发达国家在期望我国更大规模的开放市场从发达国家进口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同时又极为担心中国的低价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冲击,于是反倾销就成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由于缺乏经验,在同发达国家的长期进出口贸易中,不仅出口贸易因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蒙受巨大的损失,而且由于对进口贸易缺乏完善的反倾销制度使得一些进口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而雪上加霜。

一、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导致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企业糖精、钠和铜出口发起反倾销调查起,我国反倾销一直处于被动中。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第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阻碍。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对外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这条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对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损害、反倾销的措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具体程序,该法均未作规定。

因此,其可操作性不强。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年条例”。

这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反倾销立法。

该条例颁布的同年11月10日,我国外经贸部依据条例正式接受了我国新闻纸产业递交的对来自加拿大、美国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地进口核苷酸类食品的添加剂反倾销案调研地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地进口核苷酸类食品的添加剂反倾销案调研地最终裁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国务院令第32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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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Article 6. The margin of dumping is the amount by which the export price of an imported product is less than its normal value.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Article 2. Where an imported product is dumped into the marke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auses material injury or 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to an established domestic industry, or causes material obstruc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such an industry, a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shall be initiated and anti-dumping measures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Regulations.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MOFCOM"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Article 4. The normal value of an imported product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methods by distinguishing among differing cases: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1) where there is a comparable price for the like product of the imported product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in the domestic market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region), such comparable price shall be the normal value;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Where the export prices differ significantly among different purchasers, regions or time periods, and therefore it is difficult to make comparison through the methods pr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 comparison may be made between a weighted average normal value with prices of individual export transactions.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The margin of dumping shall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a comparison of a weighted average normal value with a weighted average of prices of all comparable export transactions or by a comparison of normal value and export price on a transaction-to-transaction basi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nti-dumping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 in cases where there is no export price for the imported product or the price is unreliable, the export price may be fix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ce at which the imported product is first resold to an independent buyer;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2) where there are no sales of the like product of the imported product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in the domestic market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region), or the price and the quantity of such sales do not permit a fair comparison, the normal value shall be the comparable price of the like product when exported to an appropriate third country (region) or the cost of production of the like product in the country (region) of origin plus a reasonable amount for expenses and for profits.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
Chapter II - Dumping and Injury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Article 3. The term"dumping" means that an imported product is introduc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into the marke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an export price less than its normal value.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1)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product shall be the export price;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In cases where a product is not imported directly from the country (region) of origin, its normal value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Item 1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Howev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product is merely transshipped through the exporting country, or the product is not produced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region), or there is no comparable price for the said product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region), the price of the like product in the country (region) of origin may be taken as the normal value.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A fair and reasonable comparison shall be made between the export price and the normal value of an imported product, with due allowance for factors which affect price compar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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