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政法委应取消
周永坤: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问题——一个比较的研究
周永坤: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问题——一个比较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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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范围实质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野,亦即司法权在多大的边界内、多强的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控制。确定科学的对事实审查的范围,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及行政效率至关重要。
迄今为止的世界近现代法律史,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当代法律史是一部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正所谓物极必反,司法审查并非越大越好,必须安排在适度的范围内,因为过度的司法审查会降低行政效率,一旦司法取代行政权则又会导致“前门拒虎,后门进狼”的悲局,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适度的行政自由裁量实属必须。
这样,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就十分突出,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主要标志。广义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法院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的裁判权,行政机关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决断权,此即通常所讲的受案范围问题。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重受案范围的划定,以此作为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主要手段。二是对个案审查的强度或程度问题,这是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又包含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当该案性质上属受案范围时,法院的审查权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还是审查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其二是法院对案件的审查限于合法与否还是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即是否对自由裁量行为和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审查权?
本文只讨论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的第一方面——事实问题,采取横向和纵向比较的方法,以揭示在事实问题上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及利弊得失,以期寻找我国的最佳立法选择。
一、英美模式: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从原则上不审查到部分审查,再到原则上审查
根治基层警察腐败,刚公布的20起反面典型发人深省
根治基层警察腐败,刚公布的20起反面典型发人深省
自“三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吉林省各级公安纪检部门共受理“三项整治”信访举报608件700人,全部进行了初核,已立案处理89起139人。其中,涉及“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34起54人;涉及“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38起68人;涉及“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17起17人。给予党政记处分128人次,组织处理22人次,移送司法机关6人。具体案例如下:一、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9起
1、长春市公安局新区交警大队民警赵彤立案不查问题2012年9月18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刑拘,后因病取保候审。2013年1月,赵彤接手此案后,直至2016年3月一直未予办理。2017年8月,赵彤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东丰县公安局那丹伯派出所教导员乔志宏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2016年6月11日,乔志宏在处理一起被盗案过程中,没有进行受案,也未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全面收集证据。2016年12月12日,乔志宏在办理另一起殴打案过程中,没有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实地查找,导致该案久拖不决。2017年6月,乔志宏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案不立问题2017年3月,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超越职权办理一起应由刑侦部
门管辖的案件,且在受理案件后不按法定期限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017年11月,经侦支队支队长郝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免职处理,调离经侦支队。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于胜、岳丘山,法制大队大队长佟宝华、副大队长李湘受到诫勉谈话处分,民警吴迪受到全局通报批评。4、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分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张立春有案不立问题2015年6月,张立春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处罚显失公正,分局责成张立春重新裁决后,张立春没有及时做出裁决并将此案遗忘。2017年6月,张立春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免职处理。5、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阳光派出所副所长赵大勇有案不立问题2016年7月,赵大勇在办理一起伤害案件过程中,受理案件后不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导致案件久拖不决。2017年9月,赵大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6、双辽市公安局服先派出所民警肖斌接警不处问题2016年10月22日,肖斌接到高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报警后,未出警处理纠纷,导致第二天高某某的妻子被人打伤。2017年7月,肖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7、通化县公安局聚鑫派出所立案不查问题2016年1月,聚鑫派出所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后,未组织人员进行讯问和侦查,存在有案不查、保而不侦问题。2017年10月,聚鑫派出所所长丁立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8、临江市公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标志,但是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内容提要】
????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标志,但是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关键词】德治? 法治?? 道德?? 法律?? 普适性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法治成了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后来,党的个别领导人根据我国社会的现状又提出了“以德治国”,也就是德治的观点。尽管中共中共中央在随后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但在政治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场德治和法治的争论。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有人将之提高到“这是关系到中国在新世纪的走向以及宪法尊严的大问题”[1]。“法治”与“德治”的纠缠不清,无形中缩小了“法治”中的价值判断含义进而于某种程度上动摇了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构成的却依然极其脆弱的“法治”观念的根基。[2]更有人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提出质疑,认为“建立在纯粹功利理性和实用主义思想之上的现代法制制度可以培养出个人利益至上的现代人。”“人生不是处在各种关系和情感之中,而是在利害冲突和斤斤计较之中。没在历史感、没有道德责任感,凡此种种都是法治社会的直接后果。”[3]企图用“德治”来否定和对抗“法治”。也有人认为,德治的本质是人治,这是与现代的法治理念相对抗的。之所以产生这些争议,是因为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现代的德治理念和一个完整的现代法治理念,无论是对德治的认识还是对法治的认识,都是局限于传统的理念。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的德治理念应当是统一的、互补的,相互不可排斥和替代的。
中央政法委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中央政法委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央广网北京2月11日消息(记者汤一亮)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10起政法干
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1、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颜斌酒后驾车案。2013年1月,颜斌酒后驾驶制式警车,被暗访组查获。目前,颜斌已被辞退,刑警大队教导员孔祥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中队长裴凤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局长张立刚被诫勉谈话。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原庭长张军违纪案。2010年以来,张军多次与律师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多次收受下级法院所送礼金1.5万元,向该省两位律师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已于案发前偿还)。目前,张军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贵州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曹云平等人违纪违法案。2009年以来,贵州省部分监狱违禁品问题突出,王武监狱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省监狱管理局对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曹云平等人对此疏于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目前,违规办理的减刑已依法按程序予以撤销,相关直接责任人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曹云平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纪委书记项继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武监狱原监狱长伍军、原副监狱长孟晓冬、原监区长王嘉鲤、原副监区长刘睿、原分监区长宿臣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杨晓萍受贿案。2008年5月以来,杨晓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五起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及请托人贿赂158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1791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万元,另有个人财产4005万余元及1800克黄金不能说明来源。目前,杨晓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通往自由:中国法律、法学和法律文化的反思与重建——读周永坤教授《论自由的法律》
20 年 7 09 月
江 苏警 官学 院 学报
J 0URNAL F JAN GS 0 I U POI 』CE OFFI CER COLLEG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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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l .0 9 u y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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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理 论研 究 ・
法律通往 自由: 中国法律 、法 学和法律 文 化 的反 思 与重建
读周永坤教授 论 自由的法律
薛 华 wk.baidu.com
摘
要 :法律是 自由而不是枷 锁 ,是拯救 而不是 奴役 。 自由是 法律 的永 恒价值 ,这个价值 却长久
地 在 中国的法律 中失落 ,使 中国的法律难 以完成现代化 的转型 ,使 中国法治社会 的建设 举步维艰 。 因 此 ,深入探 索法律 与 自由的关 系,以 自由为 圭臬改造 中 国的法律 ,进 而影响 中国的 司法实践 ,重 塑 中
各 尝屈辱 。痛 定思痛 ,科技 强 国成为几 代 中国人 的梦想 。 自此 ,科 学成为价 值权威 的源泉 ,成 为判 断 是 非的标尺 ,成为具 有垄 断地位 的话 语系统 。曾几何 时 ,这种 唯科学 主义 的思潮漫 进 了社 会科 学领域, 使社 会科 学患上 了 “ 实证 病 。唯科 学主义 ,将 各种 思想科 学化 ,使 思想 的论 争成为 抢 占科 学殿堂 的斗 争 ,论争 各方 都 以科 学 的名义 强化 各 自思想 的权威 ,为意识 形态贴 上科 学 的标 签 以 占领 思想 的高地 。
中央政法委的改革风向
中央政法委的改革风向
作者:申欣旺
来源:《人民文摘》2013年第06期
汪永清出任中央政法委第六任秘书长。2013年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召开干部大会,宣布了这一消息。
引人关注的是,现年54岁的汪永清与现任政法委多位委员一样,同属法律科班出身:本科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之后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学理论研究生。1987年汪永清进入国务院法制局(后更名为国务院法制办)工作,2003年升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此后,汪永清还获得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博士学位,并在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担任高级研究员。
履新之前,汪永清担任中编办主任一职,更早一些时间,他还出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协助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的孟建柱开展工作。孟建柱在十八大之后便出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并力推政法工作“法治化”,而法学博士汪永清的加入也为这项备受关注的改革赋予了新的想象。
政法工作“法治化”
2013年1月7日,上任不久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创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方式,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这一要求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的政法系统进行了传达。
在此之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曾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并且史无前例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些来自中共中央高层的改革信号,显然试图回应公众对于“法治”的期待。在最新的中央政法委组成人员中,同样兼顾了法学科班出身的官员与政法一线实务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掌门人周强、曹建明都是著名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学硕士,两人均为新一届中央政法委委员。
解读第一信号
主题:
成武:解读“第一信号”
自2007年以来,成武县的信访工作一直保持省市先进行列,全县无一起国家信访局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无一起中央和省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无一起到京非正常访案件,无一起到省到京的集体访案件,到市及市以上越级信访总量连续三年列全市较低位次。去年国家信访局办信二司的有关领导亲临成武进行调研,并将成武确定为国家信访局‚百千万工程‛对接联系点。对成武的信访工作,记者不仅耳有所闻,而且深有感触,每次去成武采访,都能感触到县委、县政府一班人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信访群体的高度关注。县委书记杨晓玲把群众来信来访当做‚第一信号‛,3年批办了3000多件群众来信来访。每天平均要批办3到4件,都批些什么?记者向办公室的同志要来几本厚厚的批示记录,翻了两个晚上,又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信访群众,最后得出结论:批办群众来信来访,怎么批,批了怎么抓落实,里面大有讲究。
请报结果——批信之后狠抓督办
2009年3月23日,九女集镇包庄行政村村民张效军来信反映,村干部利用职权克扣小麦直补款。杨晓玲批示县农业局许庆民局长:‚请安排有关人员严查,并报结果。‛4月1日县农业局上报:张效军反映承包8亩耕地,全部用于种植小麦,但在今
年领取小麦直补款时却只有0.5亩,同样情况还有几户,都是跟该村干部张兰坤发生过矛盾的,张孝军等要求追究干部张兰坤的责任。杨晓玲又批示:‚小麦直补款是国家惠民政策,任何人不准克扣挪用,一定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处理情况再报。‛
张效军所反映的多户小麦直补款被克扣不实,包庄行政村小麦直补款被扣只有张效军和张彦军,分别少补助7.5亩和7亩。原因是张效军和张彦军两人先后担任过原包庄行政村曹庄村生产队长,由于工作能力问题被撤换。多年来,两家应该缴纳的水费、车船使用税和一事一议款均未缴纳,村干部曾多次到门催要未果,两家应缴费用一直由该村现任生产队长垫付,是现任生产队长私自把二人的小麦直补款扣除了。
“流氓”牛玉强的悲剧
“流氓”牛玉强的悲剧
作者:王恺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2011年第4期
来源日期:2011-1-23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2 13: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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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北京八里庄派出所、居委会和司法所都开出证明,表示牛玉强始终在“服从管理”,并且“改造态度良好”。按照规定,这模糊的13年,应该计算入刑期,可是监狱方却认定牛玉强是故意逃离监管,所以要把这13年不计入刑期。
21岁的北京郊区无业青年牛玉强1983年遭遇“严打”,罪行如下:持械抢劫一名男青年,抢走一顶军帽;纠集同伙,将一个叫刘红的人家里窗玻璃砸碎;纠集同伙,威胁并殴打一名叫许林的青年;在某日夜间进入国棉二厂的宿舍楼,盗窃菜刀两把。
这个团伙,被当时北京中院的判决书称为“菜刀队”,目标是“铲平八里庄”,领头的是两个17岁的小青年,这两人在1983年严打中被判处死刑,牛玉强则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年就被送往遥远的新疆石河子农八师监狱。
命运在1991年发生变化,患骨结核濒临死亡的牛玉强因保外就医回到北京,痊愈后,他并没有返回新疆监狱,同在北京的,也有不少监狱里保外就医的同伴。这批人都没有收到监狱催促他们归队的信件,抱着侥幸心态,他们留在了北京,接受当地派出所的监管。牛玉强在1990年已经被减刑为18年,按理,2008年应该能释放。
2004年,这批人被监狱管理部门陆续抓回新疆,作为逃犯,他们的刑期也因此延续。按照延续后的刑期,牛玉强将于2020年释放,届时,他将是一个57岁的老者。
牛玉强的两处生存空间
北京朝阳八里庄东里,昔日北京国棉二厂的职工宿舍,围绕在周边高楼大厦中的老房子格外鄙旧。而走进了牛玉强的家,更让人吃惊的是20年前的旧陈设,时间在这个家庭定格了,很难设想在北京的泛CBD区域还有这样的贫困。他的妻子朱保侠腾出两把凳子让我们坐,自己只坐在一个破木凳上,说起了他们的婚事。
周永坤全球化思想及其法学研究的全球视角
江 苏警 官学院学报
J OUR NAL I OF J ANGS P U OLI F CE COLL CE OF I R 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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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y. 00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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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研 究 ・
周 永 坤 全球 化思 想 及其 法 学研 究 的全球 视 角
或 者说 生产力 的 巨大 进步 是全球 化 的根本 原因 。“ 0世纪 9 2 0年代 冷 战结束 以来 ,全球 化运 动加 速 ”,
“ 经济 是社会 发展 的原动 力 ,经 济 的全球化 不可 避免地 引发 生态 、政 治、文 化 的全球 化 。 ”② 在 周永
来自百度文库
坤 看来 ,“ 全球化 是 以经济 全球 化为 先导 的经 济 、生态 、政治 、文化 的全球 性整合 运动 ,是 人类 向马克 思笔 下的 ‘ 界历史 ’时代 的迈 进 。这个过 程发 端于近 代工 业资 本 向全 球 的渗透 与扩 张 。 世 ”③ 在此认 识基础 上 ,他把 全球化划 分 为两个阶 段 :全 球化起 始 阶段 ( 近代工 业革 命开始 )和全 球社 会形 成阶 从
束 ,以意识 形态 和大 国争霸 的两极对 立结 束作 为全球社 会形成 阶段 的起 点 ,也 不失 为从科技 层面考 虑
后 的一个新 视角 。从根本 上讲 ,周永 坤认 为 ,正是 生产力 推动经 济 的发展 送人类 进 入 了全 球化 时代 , “ 科技 ( 生产 力 )的基 础是 高新技术 … …这 种现 实… …最终造 就 出全球化 时代 的人类 … …使历史 真正
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
周永坤: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
•1如果讲政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得到贯彻•2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由此推倒出的结论就是规则至上•3司法政治化必然使司法成为政治的工具,没有司法,人便成为权力的奴隶•4在法治社会,法官的权威是最高权威,信访机关成为“超级法院”是可悲的事
周永坤(资料图)
周永坤: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
——大学问“法治常识”系列讲座之一
编者注:5月9日,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在“暨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做题为《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的演讲。他认为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并且得到贯彻。一旦权力干预个案司法,使权威的统治退化为个案化处理而非规则化处理,最终会形成无规则的自由,当下中国信访暴力化,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正是前兆。在法治社会,法官的权威是最高权威,信访机关成为“超级法院”是非常可悲的事情。
周永坤,法学家,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苏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著有《法理学——全球视野》、《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宪政与权力》等。
以下为演讲实录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我是苏州大学的一位老师,有机会来到暨南大学,深感荣幸,谢谢大家在大雨天冒雨来听我的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这是法学界应该重视,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司法与政治应该是什么关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
我为什么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价值?若干年来,中国人信访不信法,对司法说什么的都有,连法官都有很多不满。十八大使中国法学界再次燃起希望,社会各界和法学界都在问,十八大后司法反弹,应该朝什么方向走?
关于推进法院队伍拒腐防变的实践与思考
政法论坛
zhigong falv ti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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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
关于推进法院队伍拒腐防变的实践与思考
——以德化县人民法院为例
阮振国1 陈公照2
(362500 1.德化第八中学 2.德化县法院 福建 泉州)
摘 要:近年来,司法领域包括泉州市司法领域不断暴露出腐败案件,有的案件特别重大,法官已成为腐败的“高危群体”,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正受到严峻的挑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本文以德化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为例,探讨法院队伍拒腐防变的实践与思考。
关键词:法院队伍;拒腐防变;司法廉洁德化县人民法院一直把司法廉洁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坚持“零容忍”理念,出台“四个一律”规定,明确“终身禁业”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力求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为德化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撑起一片洁净的天空。
一、德化法院司法廉洁建设的基本思路1.正确的理念引导—阳光司法
德化法院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对违法违纪的“零容忍”态度,并将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对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违法违纪的,终身禁止其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践行阳光司法和“零容忍”理念,让法官不愿犯错误,不敢犯错误,不能犯错误,从根本上说是对法官的保护和关怀。
2.完善的机制保障—分权制衡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监督权力,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关键。德化法院积极推行执行制度、拍卖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和思想。
3.有效的实践推进—科学管理
德化法院认为,“管理落后是司法廉洁建设和制约德化法院发展的最大‘瓶颈’,强化管理是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则是强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德化法院强力推行网上办公、办案,目的是为了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
通过法律调整利益关系_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_省略_苏省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会200
第23卷第2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Vol.23 No.2 2008年3月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Mar.2008·法学理论研究·
通过法律调整利益关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江苏省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
张明新
摘要: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关系与法律调整”论坛暨2007年学术年会于12月8日至9日在扬州召开。会议的研讨主要集中在“利益、利益衡量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共利益及其法律界定”、“公民的利益诉求与表达机制”、“利益调整与法律价值的实现”等专题及“法治与和谐社会的相关问题”等几个论域。与会学者围绕主题,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和学识特点出发,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争鸣,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并有较为深入的论证。
关键词:和谐社会利益关系法律调整年会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
中图分类法:D911 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8)02-0085-07
2007年12月8日至9日,由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主办、扬州大学法学院与扬州市法学会承办的“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关系与法律调整”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在美丽的扬州瘦西湖畔举行。江苏省法学会及其各市县法学会、省内各高等院校相关教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共收论文69篇。本文结合会议论文和会议现场发言讨论内容,对会议内容作一综述。
一、利益、利益衡量与和谐社会构建
新时代语境下的“政法”内涵的界定
新时代语境下的“政法”内涵的界定
作者:刘大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0期
摘要通过对三种传统的“政法”内涵界定方式分析,指出传统的界定是将“政法”一词看成工具,是“法工具主义”的外化。“法工具主义”本身并无对错,只是要放在时代的背景下考察其应有的内涵。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新时代本意是新条件,分析新条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政法”的四个内涵。
关键词政法 ;法治思想法治民主核心价值观
作者简介:刘大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
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004
一、传统“政法”一词的内涵的界定方式
要想讨论“政法”一词的内涵,绕不开当代中国的政法系统。在中国传统语境下,在由中国共产党内设立的“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作为各级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不仅负责在宏观上的指导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有时还协调解决具体的“疑难”案件,协调上述三机关的办案。
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政法”一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政法委”或“政法机关”为核心的三个方面:
首先,国内学者大多从“政法委”的角度来解释和说明“政法”一词的本质与内涵。这种研究方式,多以各级党委政法委为核心,以其领导下的政法机关工作为内容,着重考虑的是三个关系:党的领导和政法委的关系;政法委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关系;政法委的职能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如侯猛先生的《“党与政法”关系的展开——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周永坤先生的《论党委政法委员会之改革》、严励先生的《地方政法委“冤案协调会”的潜规则应该予以废除》、陈永生先生的《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周颖与李文俊的《司法视野中的政法委》等文章,在此基础上,一般会将司法的价值或法的价值与政法委工作职能与工作方式对比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政法委的工作持以批判或负面的态度。再进一步的论证中国语境下“政法”一词的内涵。
上海的“大调解”实验
4 中国新闻周刊 1 wi ws e c I009 0 oI ww n wek n 2 1.2 e .
此 前的 8月 2 8日,Ⅸ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行对接 ,先后与法院、检察 院、公安、信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调 委托人 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性 文件 ,并在法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充分发挥 主任徐秉治向 ( ( 中国新闻周刊)解释了 “ ) 成 学 者 的担 忧 : 度 强 化 调解 功 能 ,司法 权 过 作用,互相衔接配合的一种工作体系。 功 ”的奥秘所在 : ”9 调解 是双方都 自愿的 , 威是否会受到挑战。更有专家担忧,人 民
宗都被牛皮纸包裹 ,上 面印有 “ 联合人民 人 民调解法》由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 访、房地、劳动保 障等职 能部 门联合出台
院、信访 、交警支 队、劳动仲裁等部 门设 解。据统计 ,20 年上海市人民调解组织 力量来弥补它 刚性 的不足 ,这 既是继承传 09
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调解服务 。 党政主导,政法委牵头,各部 门参与 以及
苏州大学教授周永坤在接受媒体采访
调解过程的介入和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维护 ,
维稳需要 ,中央政法委鼓励各地 探索解决 经 由人 民调解 完后,很少发现当事双方再 时表示 。调解组织 的正规化、权力对人 民 矛盾 的治理模式。作为沿海发达城市 的上 有 “ 翻烧饼”( 反悔)的。 海,比较早地开始了 “ 大调解”的实验。 徐秉治举 例说,两 个人有经 济纠纷 , 使原本 自治性质 的人 民调解具有 了强烈的 宝 山区司法局挂职副局长、上海交通 要的担忧 ,或者说是司法正统主义的表现,
31省区市政协主席退常 专家:建言献策更自由
31省区市政协主席“退常” 专家:建言献策更自由稿件来源: 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13-11-21 09:57:40
导读:近日,中央批准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省委副书记、常委一职改由马兴瑞担任。至此,31个省区市的政协主席都已“退出”省区市一级的党委常委领导班子。有学者表示,这一安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协建言献策的功能。
有利于发挥政治协商职能
今年年初,各地换届产生了31位省级政协主席,其中8人由省(区、市)委常委担任。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在年初新当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主席后,卸任自治区党委常委职务。4月,何立峰、夏德仁、吉林先后卸任天津市委、辽宁省委、北京市委常委职务。7月,徐敬业和张昌平分别卸任重庆市委常委和福建省委常委。
此次朱明国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成为最后一位离开省级常委领导班子的政协主席。至此,全国所有省级政协主席均已不再担任省(区、市)委常委职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路杰表示,党委和政协分别发挥不同职能,而政协主席不再担任省委常委,能够使政协更加自由地建言献策,而党委也可以更好地发挥决断的功能。
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认为,这一举措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表现,将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未来民主政治将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将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阶段。”张希贤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孙昊表示,政协本来就不在权力机构的架构之中,也不应该是决策机构,因此政协主席“退出”强化了党的领导力。“从理论上来说,完全合乎逻辑。”孙昊说。
今年4位政协主席卸任党委副书记
浅谈新时期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自身建设
区域治理思政研究与党建
党委政法委工作获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近年来,党委政法委一直注重团队建设,注重社会稳定,协调和处理政治法律工作综合工作中的大量难题,积极促进高度稳定。该县的社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进一步提高团队素质。党委政法委通过开展“星级卓越”活动和公平执法“教育活动”,提高了警务人员的素质。它加强了警察与人民的关系,促进了严肃公正的执法,促进了各种政法工作,建立了群众满意的政法团队,政法团队焕然一新。同时,加强了政法委干部的政治和职业素质建设,确保了工作人员政治健全,业务素质一流。
3加强团队管理。党委政法委加强了政法干部的管理,坚持管理和管理相结合,大胆负责,代表党委,监督和管理政治部门,法院部门和领导部门与法律部门,以及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人的案件。实施案例同步监督,加强政法部门执法监督,加强政法干部招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控制干部进口,疏通出口海关,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
一、当前党委政法委工作面临的难题
1共同管理监督的难点:从党委政法委的职能来看,党委政法委要抓好政法团队建设,注重社会稳定,两者都要注意。但是,针对当前的情况而言,党委和政法委,协调政治和法律团队,维护社会稳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党委的职能。其原因主要是工作制度,使党委和政法委难以监督和监督。目前,县级政法委书记由地方党委常委会任职。如果在行政层面上来级别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必然导致行政管理混乱,导致党委管理薄弱。
2依法行政困难: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完全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检察权完全一致,完全符合严格的法律法规。永远不要离开党的领导。然而,在许多地方,领导人已经给予政治和法律部门进行打招呼”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政治和法律警察就可以做违法的事情。当有小事时,他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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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作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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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引发中国各界关于政法系统改革的关注。本文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先生对中国政法委体系历史沿革的研究,原发于《炎黄春秋》2012年第9期,如今读来更有现实意义。经作者本人授权,FT中文网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行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公检法三家的“党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应当将它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下面的检视围绕历史作用、党的领导的原则、法治原则、法治国家建设四个方面进行。
政法委的沿革
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法律智库机构
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的文化传统源于设立于1946年的“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是一个“智库”性质的机构。1948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建立“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自然撤销。这个“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法律,属于秘书班子一类的机构。1949年新政权成立,这个“立法参谋”性质的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之撤销。代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内的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它不同于党委的政法委员会。1954年宪法生效后,政权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它由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度消失。
2.秘书性质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
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1956年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该次会议规定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与法治国家并不存在矛盾。《共同纲领》体制下集
权的政府政法委员会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转变,表明了一种法治的倾向,起码在地方上,法院、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
3.“政法小组”的突进与文革中的毁灭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政法小组,通知说,“党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他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布置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同有检查之权。”这个通知其实是逐字逐句照抄了时任中国共产党主席的毛泽东的相关批语。从此,中国开始形成了至今难以改变的党政不分的、人治的一元化体制。特别严重的是,从1958年开始,县以上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渐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习惯。这个体制不仅在立法上,特别是在司法上强化了人治体制,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党委第一把手专权的制度,党的领导成为书记的领导,而不是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这使1954宪法确立的宪政体系悬置,也使八大确立的党“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的方针失去了制度依托。从此一步步造就了文化大革命的社会条件。这个政法小组的作用在于迎合当时党的领导人的人治偏好,毁坏了正在起步的中国法治建设。例如,1958年,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这个报告直接导致全国立法工作陷于停顿。特别严重的是,它在大跃进的时代氛围中引发了“公安大跃进”,这导致全局性的社会大灾难。[7]中央政法小组还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报告,结果形成了完全违背宪法(1954)体制的“公检法三家合一,公安为头”的极端人治体制。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在对“报告”的批复中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合署办公,并由公安部统一领导,法院检察院都成了公安的下属单位。警察领导法院,这在任何正常体制下都是难以想象的。这两个措施无疑与八年后的文化大革命存在因果关系。1966年开始的文革期间,党委被踢开,政法机关被砸,中央政法小组自身也难免其祸。中
央政法小组在名存实亡了数年后,自1972年3月中央政法小组组长谢富治病故后,它就连形式都不存在了。这是党政不分、极端人治的制度本身发展的逻辑结果。
4.文革后智库性质政法机构的重建
文革结束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1978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协助中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个部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中央文件规定新成立的政法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工作中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的关系由“领导”变成“协助”,可见中共中央已经决定摆脱文革前政法小组一元化的老路,这个新的政法小组是上述政治机构的“智库”或助手,这是对1956年体制的回归,而不是对1958年那个导致党政不分的体制的回归。这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放弃文革及其以前的极端人治的阶级斗争体制的意向,体现了一种朦胧的法治追求。
一年后,这个思想更加坚决地体现在“64号文件”中。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文件结束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消除了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制度障碍。64号文件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决定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通知》规定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五项职能中,主要是法律中的政治方向的把握,并不干预具体的司法工作。其作用在于领导新时期繁重的立法工作。不过在此同时,各地也建立了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机构普遍建立。虽然中共中央并没有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的职能部门、领导政法工作,但是它实际上“已经在发挥党委职能部门的作用,已经在宏观上统一组织领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这一向文革前的党政不分体制的“自然”回归引起了全党的重视。
1987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召开,十三大将实现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与突破口,报告指出,“长期形成的党
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作为贯彻十三大报告的重要一步,198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通知》,这个通知要求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政法小组的职能较政法委员会大大削弱,它一般不开政法工作会议,不发文件,体现了依法办事、党政分开的精神。这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不过,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政法委员会并没有来得及撤销。
5.90年代起维稳需求与政法委的违规扩权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199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不过当时中央还是坚持了党政分开的原则。中央要求,“政法委员会恢复以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谈及恢复政法委员会时特别强调“宏观指导”,坚持党政分开,反对干预个案。他说,“对一件件案子总会有不同看法,处理上也未必件件都绝对准确。党委如果直接过问一些案件的具体处理,法院就不好下决心了。”他还说,“不论哪一级政法委都要管得虚一点,着重抓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其办事机构主要做调查研究工作,不要过于具体地干预部门的业务,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从中央文件所列举的政法委员会五项任务来看,也是“宏观指导”性质的。
随后,政法委员会又两次扩权。1994年,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7项。1995年又扩大至十项。与此同时,各级政法委员会的编制也不断扩展,权力不断强化。与此相应,实践中政法委员会、尤其是基层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的情况日趋严重。由于政法委员会的活动缺乏法律和程序依据,它的活动主要由书记说了算,因此,它的第一把手由谁担任就特别值得注意。在实践中,政法委员会书记通常由两种人担任。一是公安局长。在这一体制下,实际上使法院、检察院成为公安的下属机构,是向1961年规定的公检法“三家合一”制度的回归,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威胁。二是政府的副职,这使法院、检察院成为政府的下属机构。由于缺乏法律与程序规制,政法委员会制度的实际效果也很糟糕的,只是由于担心“否定党的领导”的指责,大家讳言而已。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重大冤案后面,都有政法委的影子。在全国引起恶劣影响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是其典型。[17]随着政法委员会的不断扩权,特
别是当它掌握了“综合治理”的权力的时候,它事实上成为政府以上的政府,法院以上的法院。这个体制加上党的集体领导难以实现的体制性缺陷,各地在维稳的旗号下埋下了社会稳定的隐患。
政法委是在弱化党的领导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对国家领导的一个方面,它是更为广泛的党政关系的一部分。在党政关系上,中国历来在两种思路中徘徊:一是一元化,二是党政分开。虽然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党政分开的要求,但在战争环境下这一目标难以实现。建国以后,党政不分的体制事实上延续下来,并得到发展。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求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这是形成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体制的开端,不过这一体制受到1956年八大精神的扼制。1958年起逐渐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党做决定,政府执行”政权行为模式,党的各口和职能部门既管各口的干部也管业务,党组织可以用行政化手段直接部署政府工作。到上个世纪60年代初,党委“大权独揽,小权包办,事事点头,样样都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文革中,这一体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可以说,文化大革命正是党政不分体制合乎逻辑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共产党一再提出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原因,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不过在政法领域它始终没有退出。而这一切是在加强党的领导的旗号下进行的。因此,要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必须研究什么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早在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通过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决定指出,“党委包办政权系统工作、党政不分现象……都必须纠正……党对政权系统的领导,应该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办。”当时的中央领导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不是“党委高于一切”,也不是“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早在建国前,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
建国以后,这个问题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党内的有识之士提出来,但是始终未能解决。在建国之初,彭真同志就说:“党、政府、群众组织要分开。过去实行‘一揽子’、‘一元化’,现在不行了”1951年董必武同志强调:“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这决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一个东西。”“党无论在什么
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为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1953年,周恩来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内党的最高领导机构的负责人,主张政府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分开。他在政务院党组干事会成立时就强调:党组工作不要在形式上管得那么多,行政上的事还是经行政机构去办。
针对党委包揽司法工作的具体事务,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错误倾向,196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向刘少奇汇报。刘少奇说:“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党委什么都干涉不好。以后下面公检法向上面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经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的。要有对立面,唱对台戏,三机关互相制约也是对立面,也是唱对台戏。什么事情一个渠道是不行的,老百姓都能反映情况嘛。这几年犯的‘左’的错误是在党委的绝对领导下犯的,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但是这些党的领导人的努力并没有能改变强劲的党政一元化趋向,最后形成了党政不分的所谓“一元化”体制,谁要是坚持党政分开,谁就有“反对党的领导”的罪名。
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工作中的党政不分体制受到普遍的质疑。邓小平同志率先将党的领导与党政分开统一起来,而不是对立起来,他多次提出改善党的领导,要实现党政分开,党法分开。他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前述中共中央64号文件(1979年9月9日)就是确立党领导政法的新体制——党政分开体制——的努力的重要一步,它从法治的高度将“党政分开”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文件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1986年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再次强调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十多天后(7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全党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发布,通知规定,“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支持司法机关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明确提出要解决“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的是党的十三大报告。十三大报告(1987年)指出,不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的问题,“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十三大报告特别规定:“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请注意,这里其实明确指出了撤销政法委员会是今后工作的方向。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党委政法委员会体制都不是加强、而是弱化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一,政法委员会违背了党领导的基本原则:政治领导。政治领导是党的领导的原则,但是政法委员会的存在违背了这个原则,这个体制使党成为实际的“行动者”,无法行使“领导职责”。
第二,政法委员会体制有违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党的集体领导,这个集体就是党委,是党代会。政法委员会在党委、党代会外形成一个权力中心,这必然会集体领导,尤其是当政法委的权力极度扩充以后。如果政法工作要有一个“政法委员会”,经济工作就要有一个“经济委员会”,文化工作就要有一个“文化委员会”……以此类推,各行各业都要有一个主管的“××委员会”,党委、党代会岂不架空?正是这个原因,设在党内的种种“委员会”先后消失,政法委员会是仅存的一个党委外的“权力中心”。
第三,政法委员会使党的领导“不能”。所谓党的领导(在政法问题上)是党领导人民形成意志——法律,而后领导人民落实实施法律,依法办事。完成这一领导过程离不开一定的制度依托,这就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公检法三家分工制
约的制度。政法委员会制度、特别是地方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恰恰是建立在否定这一制度安排之上的,它使党的领导因失去制度依托而成为“不能”,是一种“自毁长城”的制度。政法委与法治国家的实践相悖
党的领导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在法治国家,这就是法治原则。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有两方面的规范依据:一是党章依据,二是宪法依据。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宪法中的规定则见之于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
但是政法委员会制度明显违反这一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
第一,政法委员会的设置与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的宪法框架相冲突。仅仅从形式上看,这一点也是不证自明的。有一个台前的公检法,又有一个幕后的政法委员会,而这两个制度的行为规范与工作目标其实不一致,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
第二,实践中政法委员会扩权现象严重,使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体制受到极大侵蚀。政法委员会的扩权冲动源于单一维稳思维下的政绩冲动,近年来一直处于高位的信访与群体性事件刺激并强化了政法委的扩权。
这个扩权表现在三个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近年来,各地政法委员会制定种种规范,这些规范常常与现行法律相冲突,造成法律的紊乱。例如,2003年,北京市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如果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对其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2003年,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作出《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内中有多项违背国家法律。在实践中,许多不为当事人与律师知晓的政法委员会以各种名目制定的规则,事实上成为直接适用的法律,它的效率甚至在法律之上,它可以直接作为改变合法判决的依据。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法委员会掌握了信访权与综合治理权,在“综合治理”的口号下,有的政法委员会不仅控制了公安、法院、检察院,甚至包括了国安、武装警察系统,能随时调动中国外交、教育、司法、政府、军队、卫生等资源,成为政权以外的一个权力中心。例如,河南义马市的信访体制“改革”,撤销信访局,成
立群工局(部),后又挂回信访局牌子,两部门合署办公。这个群工部(信访局)权力有:直接交办督办权、重大决策评估权、社会建设指导权、考核奖惩建议权等等。在地方上,通过涉诉信访的管辖权,政法委员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超级法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地方政法委员会干脆设立宪法规定的体制以外的“法院”,而这个“法院”听命于政法委员会,且很少受法律程序约束。这一切,使政法委员会成为不仅集公检法于一身,而且集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的超级机构。
第三,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导向与公检法不一致。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协调,协调案件大致的程序是:“公检法向政法委提交有分歧的案件,主要是证据不足或认识上(可逮与不逮)有分歧的案件;政法委通过调查案件,召开协调会,提出初步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部门……这种结果往往不是基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一致,而是由于政治权威的运作……”这种工作方式与公检法三家分工制约的宪法模式明显不一致: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集权的方式,而宪法规定的体制运作方式是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裁判。就导向来看,政法委员会制度也与宪法规定的制度不一致的。政法委员会“整个案件协调的过程是以政治化为导向,按照政治制度逻辑运作而不是司法制度逻辑运作的模式进行的”,而所谓“政治导向”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是“政府导向”,甚至是“政绩导向”,而宪法体制下的公检法三家运行的导向是权利导向的,规则导向的,这两者的冲突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目前我国暴力强拆、暴力截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制度原因。
第四,干预司法成为政法委员会工作的常态。我国的宪法、组织法、诉讼程序法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种种规则,但是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却是合三家为一家,虽然也说政法委员会尊重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在政法委员会掌握财权、人事权的情况下,通过政法委制度的统合,政法委员会书记成为法院和检察院事实上的政治上级。在此制度环境下,虽然在理论上政法委员会的结论对公检法机关只是“建议”,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事实上很少有人敢于否定政法委的结论。这就使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成为常态。
第五,政法委员会使许多审判沦为作秀。法官不是真正的裁判者是中国司法长久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尽管在不同的时代其严重性程度不同,但它始终存在。文革前长期实行的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是“审判秀”的典型,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
、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中共中央64号文件)从形式上结束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使审判成为“真实”的,而非“作秀”,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随着政法委员会权力的崛起,政法委员会的协调事实上成为实质性的“审判”,在重大案件上,通过政法委员会的“协调”使审判再次成为作秀。一个还在侦查阶段、或者在起诉阶段的案子,或者在审判中产生分歧的案子,进入政法委员会“协调”程序后,政法委员会就成为实质性的审判者,而法院只是贯彻政法委员会的指令而已,这使法官沦为尴尬的“作秀者”。“审判秀”对法官良心,法官责任,对司法权威、对法治的影响是根子上的,这也是这几年发展起来的“法官与律师辩论”、律师被逐出法庭的制度根由。
存废将是法治国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战
1999年,法治入宪,这意味着法治国家成为中国的目标,法治成为举国遵守的最高原则,制度设计当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并接受它的检视。由于政法委员会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合逻辑现象,与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明显冲突,在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干预司法的倾向,因此,取消政法委员会制度的主张其实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法律实务界均为主流。
早在法治入宪的第二年(2000年),著名刑事诉讼法教授崔敏就从司法权配置的角度对政法委员会的设置提出了批评,认为他与司法独立的要求相抵触。2008年,崔教授进一步指出:“没有必要在各级司法机关之上再设个‘婆婆’去发号施令。”2001有学者将撤销地方政法委作为提高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之一,2003年有学者通过对政法委员会个案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政法委员会在人事上实际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第一把手往往会越过政法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界限,从而导致干预司法的产生。”事隔八年,这位学者再次指出:“越来越多的地方由公安首长担任地方党委常委或政法委书记,这有可能使得案件的公正性难以保证。法院和检察院更有可能只是配合公安机关而很难发挥制约功能。”2010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陈光中教授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应当取消地方政法委对案件的拍板权。因为这种权力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诉讼原则及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判而不审”,而且一旦发生错案,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著名社会学家于建嵘则明确表示:“中国应该废除政法委制度。中国最需要重树司法的权威……赵作海案已经表明,政法委制度已经严重干扰了司法,必须尽快废黜。”
在历史上,党政不分现象同样存在于财经、政
法、外事、科学、文教等领域,其他领域的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都比较容易地解决了,政法委员会是文革式一元化体制的唯一遗存。因此,从不同工作领域的横向比较来看,政法领域的党政不分体制已经严重落后于其他领域,造成中国改革开放的“跛足现象”,拖了改革开放的后腿。因此,对政法委员会的改革当确立为一步政治体改革的首要目标。作为过渡,可以考虑先撤销地方政法委员会,保留中央的政法委员会,其职权借鉴当年的政法小组的规定,当为党内的政法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