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临床重点专科复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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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有关医院:为做好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9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评估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审核与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设立,以三级医院或区域医疗中心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市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工作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五条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鼓励区政府、各办医主体出资支持所属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无锡市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公示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公示征求意见稿

附件1无锡市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明确评审要求,促进我市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以及相关修订、增加文件确定的诊疗科目设定(以下简称《诊疗科目名录》),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三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但不包括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和中西医结合科。

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和中西医结合科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除省级、国家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外,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在本专业领域内能代表全市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

市卫生计生委可以指定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作为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以及个别设置特殊专科(如医疗美容科)的无级别设定的专科医院。

第五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开展工作,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及医疗技术发展需要,负责管辖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院负责本院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医改政策,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的省内先进、市内领先水平,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市本专科共同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5〕2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4〕88号)要求,为了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建设情况,推动重点专科提高建设水平,取得建设实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2015年1月底前对我区国家重点专科进行抽查。

我委将委托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对所辖地区国家重点专科进行现场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

(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蒙中医专业)。

评估对象详见附件1。

二、评估时间及形式(一)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应于2015年1月20日前,组织相关专家对所辖地区国家重点专科进行现场评估。

(二)通辽市卫生局负责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重点专科现场评估工作。

三、评估工作安排(一)现场评估。

在各单位完成重点专科自评的基础上,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中期评估评分标准(现场评估部分,见附件2、3、4、5),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专科进行现场评估。

医疗重点专科的现场评估专家组可由4名专家组成,至少应包含2名与被检查专科相同专业的专家;护理、临床药学及治未病重点专科的现场评估专家组至少由2名本专业的专家组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消化内科、妇科和产科评分(精)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消化内科、妇科和产科评分(精)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消化内科、妇科和产科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要求,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专科的特点,我部组织专家经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消化内科、妇科和产科三个试点专科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相应专科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明、高新强电话:010-********、68792732传真:010-********邮箱:*********************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消化内科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3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五、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六、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七、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用于答辩评比。

对于答辩评比的内容,必要时将在现场检查时进行复核。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妇科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3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湖北省市、州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基本标准一、组织管理1、医院有重点专科建设领导或组织机构;2、医院有扶持重点专科建设的政策或措施;3、医院制定有重点专科发展规划;4、科室有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

二、、科室设置1、专科为独立单元,室内布局合理;2、病床≥30张;3、每床病室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经费投入1、市、州政府下拔有重点专科建设经费。

医院每年用于专科建设的经费比例不低于同年本科室业务收入的5%;2、添置有专科必需的仪器设备;3、专科建设经费有帐目、专款专用。

四、人员结构和人才培养1、学科带头人为正高职称人员,担任本专业市、州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称;2、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合理;有一名45岁以上正高职称人员或副高职称人员占20%,中、初级医师必须医学本科毕业,有硕士生.3、有人才培养计划及实施记录,参与当地市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人才培训工程。

五、科学研究1、承担有市级以上科研课题;2、近三年内有科研成果,获得三级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市三级科技进步奖≥2项;3、有科研工作的年、周期计划。

六、学术水平1、每年在省级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公开出版期刊上≥5篇;2、学科带头人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成员。

七、临床教学、进修培训1、承担有本科医学生临床教学任务;2、接受在职人员的培训及进修。

八、技术水平1、能独立开展市、州级重点专科必备的技术项目(见技术标准);2、每年应有新技术、新业务开展;3、对开展的新技术和业务实行项目管理.九、相关指标1、病床使用率≥90%2、年经济效益增长率不低于同年国民经济增长比率;3、医疗服务覆盖:25%以上住院病人来自外地;4、病历书写评分≥90分,甲级病历率≥90%十、一票否决指标1、技术水平得分低于应得分值的75%(将制定“标准”的考核评分细则);2、开展技术项目低于规定项目的90%;3、近两年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医疗纠纷的;4、甲级病历率≤90%,出现丙级病历;5、年经济效益增长率低于国家同年国民经济增长率.技术标准一、内科(一)心血管内科专业1、顽固性心衰的诊治2、高心脏监护室(CCU)3、埋藏式永久起搏4、急性心肌梗塞合并症的诊治5、静脉临时起搏(二)呼吸内科专业1、纤维支气管镜的正确使用2、血液气体分析3、下呼吸道感染的正确诊断及治疗原则4、重症哮喘的救治5、重症肺源性心脏病的诊治6、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诊治7、胸膜活检(三)消化内科专业1、急诊内镜(胃镜)检查2、超声导向下肝穿刺术3、缺血性肠病的诊治4、重症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的诊治5、胆道镜检查(可配合肝胆外科)6、经皮经肝胆道造影(PTC)和引流(PTCD)(四)血液内科专业1、疑难血液病的诊断2、出血及血栓性疾病的诊治3、急性白血病的诊治(组织化学染色或免疫学确定亚型)4、淋巴瘤的诊治5、急性粒细胞减少或气缺乏的诊治6、骨髓穿刺及细胞形态学分类(五)内分泌专业1、24小时17—羟皮质类因醇,24小时尿游离皮质醇测定2、甲状腺功能测定,总甲状腺素(FT3、FT4),促甲状腺激素(TSH)测定3、骨密度测定4、血皮质醇测定(六)肾病学专业1、原发性与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的诊治2、肾性高血压的诊治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治(包括结肠、腹膜、血透析);4、肾功能测定(血肌酐、尿素氮、内生肌酐清除率);5、泌尿系统超声、核素及影像学检查(X绵和CT检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苏中医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14〕10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评估范围(一)期满复核对象:通过评估验收并已被正式命名的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中期评估对象: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复核评估内容复核评估以《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指标》(苏中医政〔2012〕53号)为依据,主要考核专科发展的保障措施、条件建设、技术队伍、临床能力、特色优势及学术发展等。

三、复核评估方式省中医药局聘请专家采用会议评估考核的方式进行,即由专科负责人按照要求进行情况汇报,专家通过提问和查阅台帐资料进行集中评议,形成复核评估意见。

四、复核评估时间复核评估将按照学科专业分批进行,7月底前完成,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复核评估结论对考核不达标的专科和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或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同时,对建设成效显著、考核结果优异的单位优先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六、其他事项(一)各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要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自评,并填写《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表》(附件3),于2014年4月28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2023年上饶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2023年上饶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2023年上饶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对医疗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饶市将于2023年进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以评选出一批在医疗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影响力的专科医疗机构,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本次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安排:一、评审范围:本次评审工作将涉及上饶市内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重点专科,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骨科、心血管科、神经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个专科领域。

二、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将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科研水平和教学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评选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三、评审程序:评审工作将分为初评、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进行。

初评阶段将由上饶市相关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初选名单;复审阶段将对初选名单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深入审查,评定复审名单;终审阶段将由上饶市相关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复审名单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最终评定,确定最终评选名单。

四、评审依据:评审工作将依据国家和上饶市相关医疗管理政策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综合实力进行评定。

五、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上饶市医疗管理部门官方全球信息湾上进行公示,并对评选出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宣传和推介,让市民了解到上饶市医疗服务的最新动态。

六、评审奖励:评选出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将获得上饶市医疗管理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激励。

七、评审工作的意义:本次评审工作旨在激励和鼓励上饶市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加强科研和教学工作,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和高效的医疗服务,助力上饶市医疗事业的发展。

八、评审工作的启示:本次评审工作也将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一个学习和借鉴的机会,激发医疗机构的内在动力,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评审验收合格项目(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评审验收合格项目(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评审验收合格项目(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5.17
•【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86号
•【施行日期】2012.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评审验收合
格项目(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11年5-9月组织开展了对全国“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根据评审验收工作程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等520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通过了评审验收(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请各专科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开展重点专科各项工作,我局将于2015年对重点专科项目进行复核。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评审验收合格项目(第一批)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
注:含29个专病通过专科验收合格项目。

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标准及考评细则

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标准及考评细则
17.4临床护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护理人员占护理人员总数之比≥20%。
10
查阅有关资料: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18
在把握学科前沿动态、制定建设规划、明确研究思路、确定研究课题等方面,充分发挥本专科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
35
查阅近三年科室工作记录及抽查出院病案中的查房记录;实地了解听取老中医专家的看法意见:未发挥本专科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不得分;作用发挥不充分,扣25分;出院病案无老中医专家查房记录,扣10分。
19
学科带头人
19.1年龄:60岁以下(全国各中医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博士生导师除外)。
5
年龄不符合要求,扣5分。
19.2资历:三级医院,正高级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称;其他医院:副高级以上。
5
资历未达到要求,扣5分。
19.3学术兼职:省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10
无学术兼职,扣10分;学术兼职未达到要求,扣5分。
20
查阅院内制剂批准文件,抽查出院病历50份、门诊病历30份检查临床应用情况:①制剂品种未达到要求,扣10分;每少1种,再扣2分。
②使用率未达到要求,扣10分;每降低1%,再扣1分(以非药物疗法治疗疾病的不扣分)。
13
13.1实行中西医双重诊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诊断标准;
13.2诊断准确率达到相应级别甲等中医医院的要求;
15.5有中医辨证施护论文、经验总结或个案报告≥3篇。
5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本科室发表护理论文、经验总结或个案报告,每少1篇,扣1.5分。
16
有完善的随访制度。有各诊疗方案远期追踪数据。
10
抽查随访登记资料、实地抽查:未建立随访制度,不得分;随访制度不完善,扣5分;无诊疗方案远期追踪数据,扣5分;诊疗方案远期追踪数据不完善,扣2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苏中医政[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11〕31号)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全面总结“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评估实施成效,总结经验,了解情况,进一步提高中医专科建设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项目开展终期评估验收。

现将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验收范围“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和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项目。

二、评估验收方法我局组织成立评估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江苏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复核、抽查病历、临床考核等方法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和考核分数。

三、评估验收时间2011年7-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估结论确定1. 我局根据评估验收专家组的工作报告和考核分数,确定各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结论。

评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评审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单位资格。

3. 各建设单位的评估验收结果将作为新一轮省重点中医专科建设申报确定的依据。

五、其他事项1. 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和考核细则》的要求,认真总结和梳理,准备好相关原始台账资料,并于6月30日前将《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报送我局(附电子版)。

2. 为便于联系,请各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一名重点专科评估验收联络员,并于6月20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传真至我局。

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04-29 00:00:00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医学会、省医院协会: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2001年开始,我厅启动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促进了全省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2010年2月,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确认满5年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今年我厅将继续组织抽查考核;对2009年被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整改期满,由我厅组织验收考核。

考核结果依据《管理规定》处理。

鉴于2009年已经组织过新申报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故下一次评审时间为2011年,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三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全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27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27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27号)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2001年以来,省卫生厅在厅直医疗单位全面启动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对评定的重点专科给予了建设指导和资金扶持。

不少市州也陆续开展了此项工作。

这一工作的开展,对促进医院临床医疗技术的全面进步、树立医院品牌、提高全省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全省整体情况看,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市州和医院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个别市州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现就加强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学科建设发展,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服务品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在当前医疗资源短缺、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在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要求的同时,必须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重心放到加强内涵建设上来。

医院内涵建设的核心是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质量和技术的载体是临床学科。

没有临床重点专科,就没有医院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

关于公布第四周期宿迁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评审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四周期宿迁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评审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四周期宿迁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中医)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各开发区、新区政社办(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医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宿迁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管理规定》,我委对第四周期15个新申报专科、13个原市级临床重点专科、5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进行了评审及复核,并经公示,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
一、新增宿迁市中医院肾病科等13个专科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附件1),新增沭阳县中医院脾胃病科等3个专科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附件2),经复核合格的13个原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附件3)。

二、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期为1-2年,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差距,加大创建力度,并将建设情况及时上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建设期满我委将组织考核,对达到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的予以确认。

三、从评审、复核中发现,未能合格的专科主要存在医疗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专科团队实力较弱、人才梯队不合理等问题。

希望各医院对照标准,深入分析,认真查找问题和短板,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整改落实。

要通过创建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带动医院整体服务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1. 第四周期新增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
2.第四周期新增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单
3. 第四周期复核合格的原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
附件下载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1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1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1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苏卫办医[2013]92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1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3〕92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3版)》,我厅组织专家对66所医院新申报的209个临床专科进行了评审。

按照初审和现场测评结果及公示复核,经研究,现确认苏北人民医院医学影像科等61个专科新增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普通外科等16个专科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希望各有关医院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前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期为1-2年,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并将建设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医政处。

建设期满,我厅将组织考
核,达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的予以认定。

附件:1.2013年新确认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
2.2013年新确认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单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5•【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自治区外)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于 2002 年 8 月全面实施,至 2006 年 8 月已建设期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估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评审验收工作。

有关文件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 )上下载。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方案3. 数据申报软件(略)二○○六年九月十五日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以下简称“评审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评审验收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评审验收细则》(另发)及各项目的《建设计划书》,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监测数据和项目建设中期评估专家意见,对项目建设进行评审验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沪卫科教〔2004〕29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水平与绩效优先,兼顾单位与学科布局”的原则,对申报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项目进行了评审。

本次评审共收到三级医院和市防治站所申报重点学科95项,共收到二级医院和区、县防治站所申报重点专科87项,经组织专家书面预审和进行擂台评审,根据专家投票结果,经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30个学科列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见附件1),30个专科列入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见附件2)。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为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重点学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100万元(地方部门预算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的经费匹配;中央、部队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1的经费匹配);重点专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40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区县卫生局以不少于1:1:1的比例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进行相应匹配。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单位重点学科(专科)的管理和支持力度,确保按既定目标实施,并按我局有关规定定期汇报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名单2.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名单市卫生局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名单┏━━┯━━━━━━━━━━━━━━━━━━━━┯━━━━━━━┯━━━┓┃序号│单位│学科│负责人┃┠──┼────────────────────┼───────┼───┨┃1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肾脏内科│陈楠┃┠──┼────────────────────┼───────┼───┨┃2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儿童保健科│沈晓明┃┠──┼────────────────────┼───────┼───┨┃3 │上海市血液中心│安全输血学科│刘达庄┃┠──┼────────────────────┼───────┼───┨┃4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临床病理科│施达仁┃┠──┼────────────────────┼───────┼───┨┃5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胃肠肿瘤科│朱正纲┃┠──┼────────────────────┼───────┼───┨┃6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内科│陈超┃┃│││XXX┃┠──┼────────────────────┼───────┼───┨┃7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烧伤外科│夏照帆┃┠──┼────────────────────┼───────┼───┨┃8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传染病科│翁心华┃┃│││巫善明┃┠──┼────────────────────┼───────┼───┨┃9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头颈肿瘤科│周梁┃┠──┼────────────────────┼───────┼───┨┃10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验科│吕元┃┠──┼────────────────────┼───────┼───┨┃11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内科│洪震┃┠──┼────────────────────┼───────┼───┨┃12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夏术阶┃┠──┼────────────────────┼───────┼───┨┃13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呼吸内科│白春学┃┠──┼────────────────────┼───────┼───┨┃14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急救医学科│杨兴易┃┠──┼────────────────────┼───────┼───┨┃15 │上海市华东医院│老年医学科│王传馥┃┠──┼────────────────────┼───────┼───┨┃16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妇产科│丰有吉┃┠──┼────────────────────┼───────┼───┨┃17│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护理学科│施雁┃┠──┼────────────────────┼───────┼───┨┃18 │上海市胸科医院│胸外科│陈文虎┃┠──┼────────────────────┼───────┼───┨┃19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介入影像科│王建华┃┠──┼────────────────────┼───────┼───┨┃20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胰腺病学科│李兆申┃┠──┼────────────────────┼───────┼───┨┃21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小儿血液肿瘤科│顾龙君┃┠──┼────────────────────┼───────┼───┨┃22 │上海市肺科医院│胸外科│丁嘉安┃┠──┼────────────────────┼───────┼───┨┃23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介入影像科│李明华┃┠──┼────────────────────┼───────┼───┨┃24│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中医妇科│朱南┃┃│││孙孟炜┃┠──┼────────────────────┼───────┼───┨┃25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粘膜│周曾同┃┃││病学科│┃┠──┼────────────────────┼───────┼───┨┃26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中西医结合心血│严世芸┃┃││管学科│蒋梅先┃┠──┼────────────────────┼───────┼───┨┃27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医骨伤科│施杞┃┠──┼────────────────────┼───────┼───┨┃28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分中心│预防精神医学科│朱紫青┃┠──┼────────────────────┼───────┼───┨┃29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学科│卢伟┃┠──┼────────────────────┼───────┼───┨┃30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营养卫生学科│蔡威┃┗━━┷━━━━━━━━━━━━━━━━━━━━┷━━━━━━━┷━━━┛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名单┏━━┯━━━━━━━━━━━━━━┯━━━━━━━━━━━┯━━━┓┃序号│单位│学科│负责人┃┠──┼──────────────┼───────────┼───┨┃1 │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耳鼻喉科│陈文文┃┠──┼──────────────┼───────────┼───┨┃2│黄浦区中心医院─┼───┨┃3 │上海市东方医院│心力衰竭专科│刘中民┃┠──┼──────────────┼───────────┼───┨┃4│吴淞中心医院│手外科│周礼荣┃┠──┼──────────────┼───────────┼───┨┃5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神经外科│刘卫东┃┠──┼──────────────┼───────────┼───┨┃6 │解放军四五五医院│胆道外科│蔡珍福┃┠──┼──────────────┼───────────┼───┨┃7 │杨浦区中心医院│职业病科│匡兴亚┃┠──┼──────────────┼───────────┼───┨┃8│杨浦区中心医院│妇产科│程忠平┃┠──┼──────────────┼───────────┼───┨┃9 │上海市东方医院│口腔种植修复专科│黄远亮┃┠──┼──────────────┼───────────┼───┨┃10│解放军八五医院│肾脏内科│张景红┃┠──┼──────────────┼───────────┼───┨┃11 │静安区中心医院│消化内科│王虹┃┠──┼──────────────┼───────────┼───┨┃12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专科│陈建杰┃┠──┼──────────────┼───────────┼───┨┃13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脉管病专科│奚九一┃┠──┼──────────────┼───────────┼───┨┃14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烧伤疤痕科│吴志宏┃┠──┼──────────────┼───────────┼───┨┃15 │普陀区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杭晶卿┃┠──┼──────────────┼───────────┼───┨┃16│普陀区中心医院│中医肿瘤专科│范忠泽┃┠──┼──────────────┼───────────┼───┨┃17 │宝山区中心医院│眼科│陆豪┃┠──┼──────────────┼───────────┼───┨┃18│普陀区中心医院│急救科│孙仲伦┃┠──┼──────────────┼───────────┼───┨┃19 │解放军八五医院分院│肝脏病专科│陈成伟┃┠──┼──────────────┼───────────┼───┨┃20│长宁区同仁医院│介入诊疗科│茅爱武┃┠──┼──────────────┼───────────┼───┨┃21 │杨浦区中心医院│骨科│涂意辉┃┠──┼──────────────┼───────────┼───┨┃22│南汇区周浦医院─┼───┨┃23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何家扬┃┠──┼──────────────┼───────────┼───┨┃24│闸北区中心医院│胰腺炎专科│陆仁达┃┠──┼──────────────┼───────────┼───┨┃25 │长宁区中心医院│影像诊疗专科│杨军┃┠──┼──────────────┼───────────┼───┨┃26│普陀区中心医院│心血管内科│金惠根┃┠──┼──────────────┼───────────┼───┨┃27 │吴淞中心医院│检验科│赵虎┃┠──┼──────────────┼───────────┼───┨┃28│徐汇区中心医院│心律失常与体内药物分析│任建英┃┃│││余琛┃┠──┼──────────────┼───────────┼───┨┃29 │卢湾区中心医院│检验科│项明洁┃┠──┼──────────────┼───────────┼───┨┃30 │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类风湿关节炎专科│何东仪┃┗━━┷━━━━━━━━━━━━━━┷━━━━━━━━━━━┷━━━┛——结束——。

00市中心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

00市中心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

**市中心医院关于修订印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系、科:依据我院《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2015-2019年发展规划》,为充分发挥我院重点专科优势,不断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实现临床重点专科科学、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市中心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市中心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2.**市中心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准入申请表3.**市中心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准入评估表2015年1月20日附件1**市中心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卫计委国卫医发[2013]42号文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相关内容要求,为提高医院战略竞争力,加快医学人才培养,提高我院重点专科优势,确保形成我院专科技术与品牌,在原有重点专科建设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1、建设目标旨在在原有重点专科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每年评选,从待评估专科中甄选出最适合医院发展的2-3个医学重点专科,努力形成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密切结合并相互促进的学科建设良性运行机制,将我院建设成为高水平技术创新与引进辐射基地,高水平科研支撑与保障基地,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管理基地,使我院医学科技的整体实力达到省级乃至国家级先进水平。

2、申报条件医学重点建设专科的申报对象是我院各二级、三级学科。

学科在医、教、研、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同时具备较强专科影响力及市场发展潜力。

具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优选条件之一:(一)基本条件:1、科室规模:有足够的工作用房,病床数量参照申报国家重点专科最低设置标准,配备专业发展必备的专用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完善。

2、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年龄结构、梯队建设合理,具有相应亚专科专业技术团队,配备能满足工作和发展需要。

能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本学科临床收治的病例数、治疗效果处于市内同级医院领先水平;科室至少有3名以上医师有国内外先进医院进修经历。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首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首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首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17
•【字号】朔政发〔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首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
朔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36”兴医工程全面提升医疗水平的意见》(晋政发〔2018〕16号)精神,加强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全市医疗服务水平,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五个一兴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8〕37号)要求,聚焦我市高发病率、高外转率疾病及其发病特点,经层层筛选,组织专家评审,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命名朔州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山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朔州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为首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特此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不断促进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发挥包括区域医疗中心在内的医联体核心医院的作用,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医改相关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7月17日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不断促进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发挥包括区域医疗中心在内的医联体核心医院的作用,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医改相关工作,在三级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培育项目、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卓越项目。

通过上述项目建设,推动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全面发展,力争达到或超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为北京市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不断增加北京市居民的就医获得感,使北京市临床专科水平保持领先,专科发展可持续。

二、支持范围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的原则,重点支持北京市三级医院(含国家委属(管)医院、市属医院、厂矿企业医院、区属医院等,不含部队和武警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详见附件)。

申报医院需积极参加并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及医联体建设、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等各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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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相关科室:
为加强我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根据市卫生局通卫医【2011】便字第46号文件要求,市局拟定于8月底开始对各单位申报的重点专科及特色专科进入正式评审复核阶段,复核将在市卫生局以汇报会的形式进行,内容包括各申报专科汇报、专家提问、病历审核等,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1、新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
2、上一周期市级临床重点建设专科;
3、原有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二、材料准备
1、汇报材料(以PPT形式汇报,内容包括技术水平、人才队
伍、医疗设备和专科水平,时间控制在5—8分钟;原有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以年度运行情况为主);
2、专科病历(要求能体现该专科水平的近三年典型病历5
份);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含相关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人
员资质、获奖证书等)。

请各相关科室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工作,8月26日前送至医务科审核,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陈宗子;联系电话:86712016
医务科
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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