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郑建文〔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6〕11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2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做好我市各类涉企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工作,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各建筑企业,均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及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中缴纳、收取以及应退未退的各类保证金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清查,建立台帐,并报送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其中,除国务院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其它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按要求足额退还;对依法保留的四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或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
二、清理方式及阶段划分1.企业自查各建筑企业务必于10月底前对本单位收、缴保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按照《实施方案》附件表(一)逐笔核查登记,重点是违规收取及应退未退或未足额退还的各类保证金。
2.对口上报各建筑企业务必将填写好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及时报送工程管理属地管理部门。
其中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统一报送到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67188895、67188898),属于各县(市)、区建设局颁发许可证的项目,应统一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属于其他工程主管部门的,应报送到所对应的工程主管部门。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郑建文[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郑建文〔2008〕20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各单位,各建筑企业: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对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进行如下调整:组长:郭庆宽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副组长:姜海市建委副主任贺国富市建委副主任杨双灿市建委副主任赖郑华市建委副主任潘开名市建委副主任闫建民市建委总经济师梁远森市建委总工程师杨琦市建委助理调研员成员:郭丽娴市建委办公室主任张秋福市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处长李勇军市建委人事科教处处长赵轶西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处长刘艳刚市建委法规监察处处长张振兴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处长王书喜市建委规划设计管理处处长张凯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处长王凯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牛合顺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安涛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支队长李世杰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站长徐栓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组织领导全市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批准制定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决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重大问题及重要事宜。
四、建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制度落实。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委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大批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这些企业为我市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日常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外地企业管理水平较低,有的与企业本部脱节、疏于管理;有的借用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有的冒用有资质企业名称、伪造资质证书;有的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资。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隐患。
为此,依据《建筑法》及省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地进郑建筑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郑州市(含六县、上街区)以外的及中央、省驻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
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质量、安全、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需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按规定在我市办理。
二、外地建筑企业初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管理活动,应在郑州建设信息网()“外地建筑企业进郑信息登记”栏目中,按要求正确录入本企业相关信息,下载《外地建筑企业在郑经营信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信用登记证),然后携相应资料原件和据实填写《信用登记证》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登记核实。
经核实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市建委在《信用登记证》盖章认定,名单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创郑州市优质结构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创郑州市优质结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郑建安[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创郑州市优质结构活动的通知(郑建安[2003]2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提高郑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大力推创精品工程,特开展“创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竞赛活动”,望有关单位积极参与。
二00三年八月五日附件1:创郑州市优质结构活动竞赛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提高郑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大力推创精品工程,特举办创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竞赛活动。
一、竞赛依据“一法四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河南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豫建建[2002]42号)、《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郑建安[2003]8号)等。
二、参赛条件申报郑州市优质结构的工程,以施工项目部为参赛单位。
三、竞赛规则日常竞赛和终评排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竞赛1、从基础到主体结构封顶,每项工程抽查2-3次。
结合郑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委会办公室日常抽查评分及现场讲评、复查情况进行评比。
2、日常竞赛内容(1)实体质量: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砼及砌体工程、综合观感质量;(2)质量控制资料;(3)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4)现场文明施工。
3、实行动态管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赛资格。
(1)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工程、越级承包等)。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不到位,实物质量有明显缺陷。
(3)第一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4%(含84%,下同);第二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6%;第三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8%。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郑建文[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管理和责任,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专项检查,深入调研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确保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房和放心房。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专项检查组。
(一)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王凯市建委副主任副组长:高必成市建委副调研员宋学理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成员:刘建武王景安远烁谢行东唐碧凤王岩(二)专项检查组组长:王景安副组长:王岩李一玮成员:瞿仲昭王维甫孙毅斌肖琳张广伟张洁何汗宇胡嵘晖三、检查时间2010年8月17日至9月30日四、检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工作要求(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二)专项检查活动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
(三)要严格执法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限期整改;发现质量责任主体有不良行为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郑建文[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郑州市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调整建设工程施工
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标准》,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现就郑州市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
在《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文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增加以下费率:
1、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增加1.80%。
2、市政道路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增加3.18%。
3、市政桥梁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增加0.54%。
4、轨道交通工程车站结构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增加1.27%。
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使用清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已招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可参照本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2015年9月1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郑建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7号)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装饰装修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承接工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房屋装饰装修质量。
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队伍无资质、质量不合格、忽视安全、使用劣质装饰材料、粉尘污染、噪音扰民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承接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
(三)在办理申报登记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郑建办[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公安局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郑建办〔2008〕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委、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为加强我市新型墙材产品质量监管,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材先进的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新型墙材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河南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豫建墙〔2008〕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小型“免烧砖”厂进行整顿规范,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统揽,以河南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的通知》精神为指导,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治结合、注重时效,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把建厂手续、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产品质量四个关口,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整顿规范小型“免烧砖”厂工作向着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主要目标任务(一)整顿范围以胶结材料、砂石、粉煤灰、炉渣等为原材料生产的小型“免烧砖”厂,整顿重点是年单机生产能力在2000万标砖以下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所有“免烧砖”企业淘汰移动式砌块成型机、盘转式压砖机、台振4型(含4型)以下砌块成型机,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企业单机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标砖以上,配备电子控制计量配料秤,必须配备养护窑,有满足28天龄期生产要求的产品堆场。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郑建文[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08〕3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4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8〕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
具体活动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一)“强意识、反违章、查隐患、压事故、保安全”;(二)“深化整治、降低事故、确保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百日安全活动”,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制止“三违”行为,排查、整治和消除一批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为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整治时间2008年4月23日--7月31日四、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郭庆宽市建工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副组长:姜海市建委副主任贺国富市建委副主任杨双灿市建委副主任潘开名市建委副主任闫建民市建委总经济师梁远森市建委总工程师成员:杨琦市建委副调研员张秋福质量安全处处长张振兴房地产开发处处长张凯建材处处长赵轶西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李炳灿城建管理处处长刘艳刚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凯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世杰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站长建筑施工“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主任张秋福(兼)、李世杰(兼)。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7〕17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7〕175号委属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方案为加强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管理,确保郑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345号),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全市住宅项目、景观工程在满足设计、技术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围绕市政府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的目标,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有计划、分批次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二、成立组织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虎臣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记梁远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副组长:杨琦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曲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俊铭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成员:曹静勘察设计处外长王正田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处长远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李锦林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徐栓成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孙海胜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世杰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站长王春喜市节能墙改办主任吴松格市建设工程造价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节能墙改办,王春喜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2.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2.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逐步交行业协会承担,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
3.取消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郑施工许可。
4.将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改为备案制。
5.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委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村镇建设施工许可下放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建设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建口各部门的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计划;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郑州市见证取样检测人员能力验证考核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郑州市见证取样检测人员能力验证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郑建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郑州市见证取样检测人员能力验证考核的通知(郑建办〔2010〕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见证取样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经我委研究,决定对郑州市见证取样检测人员进行检测能力验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等技术业务知识。
二、考核对象郑州市区及县(市)、区建设行业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中取得《河南省工程建设检测从业培训证书》的检测人员。
三、考核方式及时间安排考核工作由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
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考核采取书面考试方式,统一组织、集中改卷;实际操作考核采取专家组评分的方式。
具体考核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考核要求(一)各检测机构应对照本机构资质等级和所属检测人员实际定岗情况,对持证人员按要求认真统计,并填写《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报名表务必于2月1日前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科。
(二)市质监站对培训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三)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和上岗证方可进考场。
(四)能力验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人员视为不能胜任所从事岗位,应进行培训后重新参加能力验证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检测工作。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郑建办[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郑建办〔2008〕6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大力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等法规和规章,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节能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在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等环节执行和实施情况;在本市生产或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的备案、认证情况;在本市生产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备案、确认情况;建筑节能相关标准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二)在本市生产或使用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是否取得郑州市建委的备案证明;2007年9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程是否按规定已停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本市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已经备案的建筑材料;是否使用假冒、伪劣或国家及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材料。
二、检查范围各建筑工程,各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使用单位、建材运输、经营单位,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及使用单位。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施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施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施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2016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第四条规定:“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和郑州市政府的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郑州市辖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目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存在施工许可证编号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现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编号前六位“行政区划代码”进行统一。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以下所列编码,编制或修改本区权责范围内的施工许可证编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已经规定的,从其规定:郑州市410100、中原区410102、二七区410103、管城回族区410104、金水区410105、惠济区410108、上街区410106,中牟县410122、荥阳市410182、新密市410183、新郑市410184、登封市41018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未做规定的,使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业务编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10171、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1017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410173。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正>郑政办[2010]50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5页(P75-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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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加密锁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加密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加密锁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相关建设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按照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目库的通知》(豫建〔2015〕34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用户信息及项目信息完善工作,经与河南省职能建筑协会协调并报请省住建厅同意,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用户“加密锁”(U-Key锁)对象目前需要办理建筑业企业用户“加密锁”的企业,主要包括二类。
一是企业注册地在郑州市行政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二是在郑州市行政区内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首次该买“加密锁”的企业,需持有效证件(法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郑州市经三路财富广场3号楼22层西户,联系电话:55677261,183****6229)购买加密锁并支付服务费(100元/企业);第二步,企业持加密锁、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郑州市建委建管处(市建委1411室,联系电话:67188921,67188920),办理加密锁授权;第三步,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目库的通知》(豫建〔2015〕34号)文件要求,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入口”,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建设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
三、具体要求1.各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务必于四月底前完成企业加密锁领取及授权工作,并尽快完善企业资料和工程业绩补录。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市场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劳动用工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将上述裁量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薛金良联系电话:67188896附件:《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年3月10日附件《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建立工资专用账户、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工资,或者未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
处罚标准: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劳务单位承揽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的采购、大中型机械设备租用等非劳务作业业务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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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2009‟4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
通知
各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决定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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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的具体工作。
二、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三、建筑设计企业在编制民用建筑方案设计文件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节能设计,设计说明书中总平面设计说明及各专业说明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建筑节能的内容。
四、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委员会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对设计方案评审后,出具《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见附件2),并在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上加盖评审专用章(印模见附件3)。
五、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供《意见书》。
设计单位应按照《意见书》各专业意见及相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意见书》各专业意见及相关要求是否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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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中得到落实。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意见。
七、建设、设计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此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已审查批准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不再进行节能专项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仍按原审查程序进行。
附件:1.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所需资料
2.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意见书
3.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合
格专用章、评审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印模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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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所需资料
所需资料:
1.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初审并加盖评审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及说明书3份
4.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1份
5.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
6.合法的建设计划文件和建设申请报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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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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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合格专用章、评审人员执业资
格专用章印模
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合格专用章
3.评审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
规划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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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
暖通专业:
电气专业:
给排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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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设计方案评审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规划局。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月6日印发-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