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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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如何判断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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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2号)一文,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9]82号)进行了批复。国税函[2010]42号对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进行了明确,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应税劳务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可见纳税人提供劳务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