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
行政追偿制度探讨
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追偿基于国家赔偿而产生, 是对国家赔偿必要 的和有益的补充。我 国尚未制定
《 行政追偿法》 ,这一制度是基于 《 国家赔偿法》 和 从分析国家赔偿人手。关于国家赔偿 的性质,中外学 《 行政诉讼法》而确立 的。如我国 《 国家赔偿法》第 者多有论述 ,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学说:代位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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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经 纬
Q皇曼 :
行 追 制 探 政偿度讨
张 志 泉
( 东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济 南 20 0 ) 山 5 10 [ 摘 要 ] 行 政 追 偿 是 基 于 国 家赔 偿 而产 生 的 一 项 法律 制 度 。 我 国的 行 政 追 偿 制 度 是 在 国 家 责 任 说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较为普遍 的做法是将公务人
员主观过错作为行政追偿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且多 规定只在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追偿才能成
立。如在德国,国家因公务员的错误行为向第三人给
付损害赔偿后,可以对公务员行使追偿权,但追偿请
员承担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可以看出,行政追偿具
有内部惩戒性质,是一种公权力。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是采国家 责任说,其实质是通过对违法公务人员的惩戒来限制 行政权的滥用和不法行政 , 而不是单纯债权债务的转 移。国家责任说从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良好愿望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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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 9.6 00
法 治 经 纬
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作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 , 国家不负责任的理论对公民生活极易造成危害,也与 现代民主法治和人权保护理念格格不入 ,因而遭到批 判。而国家责任说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实 施的不法行为, 其责任直接归属于国家,由国家对公 务员的不法行为负直接的赔偿责任,而且是国家当然
探究我国行政追偿机制
探究我国行政追偿机制摘要: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领域内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损失的恢复,也关系到国家与公民的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变革,因此,一个健全的行政赔偿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追偿机制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规定比以前有所进步,但是并没有健全我国的行政赔偿机制,在此基础之上,探究我国行政赔偿机制,明确行政赔偿机制不健全所引发的危弊端,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机制的几项建议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追偿;追偿主体;追偿标准近年来,国家赔偿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以及公众的利益,国家赔偿法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然而,在不断完善的国家赔偿法出台的过程中,行政追偿制度,一种作为制约行政公务人员违法执行公务和保护行政公务人员免受错误和不当追偿的一种工具,却很少得到应有的关注,从而导致了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不健全。
因此,很有必要探究一下我国的行政赔偿机制,明确我国行政赔偿机制的不健全之处,进而从多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以便更好地恢复国家的财政损失,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赔偿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我国行政追偿机制自1989年11月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以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追偿的规定,表明我国就行政追偿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法条,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可见,《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追偿的规定是比较简洁的,并没有对行政追偿进行过多的阐述。
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也存在关于行政追偿机制的表述。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该条文中的论述似乎更为简洁,但是”责任者”三个字大大扩展的被追偿主体的范围,由于其”责任者”三个字规定的被追偿主体不明确,从而会造成执法追偿的困难。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推动改革进程的重要环节。
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权责明确。
在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上,要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责任分工,确立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和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注重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关的决策权、执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二、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分析能力和数据支持,确保政府决策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分析。
其次,要加强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开透明,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公正行为。
三、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中,出现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时,应追究责任,并适时进行问责。
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问责制度的建设,推动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公务员具有对内对外问责的能力。
同时,在问责机制中要注重程序公正,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问责权力。
四、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
在行政监督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监察机构,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在审批方面,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
同时,要建立行政监督和审批的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是行政责任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
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
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浅谈行政追偿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的对 象 , 而 不是指 在委 托 的情 况 下 , 作 为委托 人 的行政机 关既 可 以向受委托 的组织 追偿 , 又 可 以向该组 织中具 体实施致 害行为 的
( 二) 行 政机 关 工作 人 员或 者受委 托 的组织 或者 个人在 行使 人追 偿 。对 于受委 托 的组织 在受 到行 政 追偿 并承 担部 分或全 部 行 政职 权 时主 观上 须存 在 故意或 者 重大过 失 赔偿 费用 以后, 是 否可 以向该组织 中具 体实施 致害行 为的人进 行
任心和工作效率。本文通过对行政追偿权的条件、 行政追偿范围的限定、 行政追偿应 当遵循的程序等相关问题的浅析, 其
目的 是对 有故 意或 重 大过 失的行 政机 关工作 人 员起 到 惩戒 的作 用。行 政追偿 制度 对 于公 务 人 员依 法行 政 、加强行 政 主体
内部监督都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关键 词 行政 追偿权 的条件 行政 赔偿 的 范 围 ’ 行 政 追偿 的程序
这 时也 导致 了 的发生 。 这 里所 说的 重大过 失 , 从本质 上 说是指 致害 行为具 有较 或者 个人在 执行上 级的 决定和命令 时造 成 了损 害 , 严 重 的可 非难性 或可 指责性 。 通 常表 现 为: 一般 人都 能预 见到损 国家 赔偿责任 的发 生 , 那么 这时 的赔偿 义务机 关能否 对执行上 级
作者 简介 : 韩 国莉 , 甘 肃广播 电视 大 学。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行政 追偿权 的概 念及 其行 使条 件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O 5 9 2 ( 2 0 l 4 ) O 3 1 0 8 7 . o 2 权 的存在 , 行使 职权 本身 就存在 着可 能造 成损 害 的危 险性 。 因此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思考
主体及其公务人员 的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还在 于弥补由于行 政赔偿而给国家财政造成 的财产损失。只有当国家实际上已 经 向受害人履行 了赔偿义务 .从而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归
于 消灭 而 自身 遭 受损 失 的前 提 下 , 能 向公 务 人 员 追偿 。 才 在行 政 主体 履 行 赔 偿 义务 之前 ,追 偿 权 只是 一 种 抽 象 的不 确 定 的
公务员违法侵害人 民之 自由或权力者 , 除依法律受惩戒 的外 。 应负刑事及 民事责任 ,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并依法律向国家 请求赔偿 。 从此 , ” 正式确立 了国家赔偿制度。但是 , 由于历史 的原因 , 这部法律没有实施 。因此 , 国家赔偿制度也没有真正
落 实 , 就谈 不上 行 政 追 偿 制 度 了 。 也
和赔礼道歉 , 由于无法具体量化 , 没有 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 也
损 失 , 能 追偿 。 不 ( ) 政 公 务 人 员 主 观 上 有故 意或 重 大 过 失 。 关于 故 意 三 行
和过失的内涵 ,国家赔偿法》 《 政诉讼法》均未作 出界定 , 《 、行
21 年 1 月 01 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u n lo b i ies yo c n misHu nt sa dS ca ce c s o ra f Hu e v ri fE o o c ( ma ie n o i S in e Un t i l
No .0 v2 1 1 V0. . 1 1 No 1 8
制度相悖 的;. 2 不承认求偿权 并不等于放 纵公务员 ,因为公 务员要受公务员惩戒法 和刑法 的约束 国家和地 区均 以成文法或判例法确立
行政赔偿工作总结
行政赔偿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行政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推进行政赔偿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行政赔偿工作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法》于2010年正式实施,为行政赔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了赔偿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公民申请行政赔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颁布了相关的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赔偿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为行政赔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行政赔偿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加大。
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了公民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认知和了解,使更多的人了解到自己在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对行政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为行政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行政赔偿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建立行政赔偿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和监督,有效提高了行政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的监督,提高了行政赔偿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为公民申请行政赔偿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可靠的渠道。
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赔偿工作在立法和制度建设、宣传和培训、效率和透明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行政赔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改进,为行政赔偿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希望未来我国行政赔偿工作能够不断完善和创新,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行政追偿的程序设计
滥用 , 确 保其 公 正 性 , 其 组 成 人 员 应 由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制机关 、 财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 审计机 关等 多家 部 门的工作人 员共 同参 加 来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最后 以
各 级人 民政 府 向行 政 赔偿 义务机关 予以追偿 的程序
、
本 级人 民政 府 的名义 作 出是 否追 偿 的书 面决 定 , 并
围和标 准赔 偿 的 , 可 由本级 人 民政 府对 该 赔 偿 义 务
机关进 行追 偿 。这在 被追偿 原 因 、 过错 范 围 、 行使 追
行政赔 偿 义务机 关 核拨 全 部 赔 偿 费用 ; 二是 部 分追
偿的, 财政 部 门应按 照规定 核减应 予追 偿 的部分 、 核 拨 不予追 偿 的部 分 ; 三是 全部追偿 的 , 财政 部 门应 书 面 通知行 政赔偿 义务 机关 不予 核拨赔 偿费 用 。不论
( Ma r .2 0 1 3 )
浅 析 行 政 追 偿 的 程 序 设 计
秦 宇
( 太原工业 学院,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8 )
[ 摘
要 ]行 政 追 偿 制 度 是 我 国行 政 赔 偿 的 重要 制 度 之 一 , 但 目前 国 家 立 法 中 关 于 行 政 追 偿 程 序 的规 定 却 比
一
相 对人 支付赔 偿 费用 时 , 实 际 支付 的赔 偿 金超 过 了 应 予 以赔偿 的数额 。二 是行政 赔偿 义务 机关执 法过
程 中在主观 上存 在重 大 过 错 , 并 且这 种 重 大 过错 是
由于 行政赔 偿义 务机关 不 正当 的动机 和 目的或表 现
为行 使职权 时极 端不 负责任 。 第二 , 本级 人 民政 府 行 使追 偿 权 。可 由本 级 人 民政 府成 立一 个专 门的追偿 委员 会来 具体行 使追 偿 权, 这个 追偿委 员会 可 以是常设 性 的 , 也可 以确定 固 定人 员后 在需 要 时临时组 建 。为 了行 政追 偿权不 被
浅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作者:杨玉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期摘要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产生而产生。
行政追偿制度对于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主体内部监督、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起步较晚,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行政追偿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行政追偿国家赔偿行政机关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28-02行政追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追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必须以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为基础,如果没有国家赔偿制度,那么行政追偿也就无从谈起。
在“国家无责任”学说盛行的时代,官吏侵害人民利益被认为是完全的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国家不负任何责任。
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
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立以后,民主与法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强权受到限制,人民利益得到保护才成为现实。
在法学理论上,“主权豁免原则”被推翻,国家应对公权力的受害者负责赔偿责任渐成共识。
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世界上就有了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和案例。
20世纪50年代后,开始承认行政主体对公务员的直接损害赔偿权,促进了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国家直接赔偿公民的损失,然后再向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追还所支付的赔偿费用的三方关系,使得人民利益、公务员利益、国家利益得到平衡,行政追偿制度便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历史上最早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见于1935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力者,除依法律受惩戒的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并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行政追偿制度探究的开题报告
行政追偿制度探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行政追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被追偿人做出责令履行或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当被追偿人未能如期履行或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
行政追偿制度具有保障行政机关权利、客观公正处理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法律意识等功能,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追偿权力和追偿程序,但是在实践中,行政追偿制度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追偿权力的现象,违法追偿等行为频发;同时,一些被追偿人也存在恶意拖欠、抵制执行、变卖财产等行为,导致行政机关难以成功追偿。
因此,探究行政追偿制度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促进行政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本文以行政追偿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旨在深入分析行政追偿制度的现实问题,探究其根源和解决途径。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行政追偿制度的现实问题分析。
通过对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探讨行政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滥用追偿权力、被追偿人难以执行、法律法规缺失等。
2. 行政追偿制度的根源探究。
在剖析行政追偿制度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探究其根源,如行政机关权力过于集中、被追偿人的负债意识不强等。
3. 行政追偿制度的改进途径探讨。
在分析了问题的根源之后,本文将从防范滥用追偿权力、减少被追偿人拖欠的角度探讨行政追偿制度的改进途径,提出具体的建议。
三、预期研究成果和创新点通过对行政追偿制度的探讨,本文预期能够对行政追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和改进途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
同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仅关注了行政机关的追偿权力,而是将被追偿人的行为也纳入了研究范畴,从而全面地探讨了行政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本科学位论文参考选题
本科学位论文参考选题(第一部分为历史学专业,第二部分为思想政治教育,第三部分为法学专业,共收录参考选题81个,其中,历史学参考选题19个,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选题32,法学专业参考选题30个)。
一、历史学专业浅析儒文化对微商的影响论法国大革命和法国小农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一条鞭法”实施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对当今的启示论林肯政府废除奴隶制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美伊战争谈美国霸权政策二战期间的中德关系论詹天佑对中国铁路的先驱作用略述希腊民主政治制度之陶片放逐法从民族问题看苏联解体张居正考成法对现代管理学的借鉴浅析明朝内阁制度的形成论夸美纽斯的泛智教育思想浅析两税法及其所体现的财税思想浅析中世纪西方十字军东征影响试论洋务运动对广州经济发展的影响试论清末社会各界对于裁撤厘金制度的态度浅析清朝改土归流的进步意义浅析一战中美国参战的背景及影响法国大革命时期动荡中的天主教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及其对策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有效途径当代大学生理想教育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大众传媒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研究网络环境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有效途径论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的创新途径中国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研究网络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研究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其规律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及对策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发展趋势论思想政治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和作用心理咨询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大学生专业思想状况及其对策大学生素质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论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网络对青少年思想影响的特点及对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现象的思考对当前人情冷漠现象的思考家庭教育功能缺乏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浅析网络反腐的缺陷与完善对女权问题的思考浅谈构建高校和谐师生关系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对政治文化的灌输浅析大学生村官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强化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职能当代大学生挫折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法学专业对暴力强拆事件中的生存权思考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浅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论我国书证收集制度完善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论我国的监护制度浅析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制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探究从彭宇案论证据的法理适用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共同遗嘱的若干问题的分析浅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房产归属问题从李阳家暴案看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研究论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浅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论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补偿制度1954年宪法评述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由罗彩霞案引发的思考浅谈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对反倾销调查的思考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法律思考旅行纠纷及旅行者权益保护的探讨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研究抢劫罪探析从《非诚勿扰2》看试婚及相关法律分析从《奋斗》中看“闪婚”的利弊分析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研究中美刑事报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的比较研究我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浅谈我国共同犯罪未遂与中止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构建研究。
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iy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0年第6期(总第147期)No. 6 2020(Sum No. 147)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陈异慧,聂晓芳(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我国行政追偿制度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以来鲜有适用,不少人将之称为“休眠条款”,造成 这种情况的原因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规定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了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但 关于追偿主体、追偿条件、追偿标准、追偿条件等问题缺乏进一步的规范与细化,致使行政追偿变成了 一个制 度摆设,有必要对行政追偿进一步调查研究,激活休眠条款,从健全追偿程序、明确追偿条件与标准等方面完 善追偿制度。
关键词:行政追偿;追偿救济;追偿程序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0 )06 -0022 -04一、行政追偿的概念、意义及其与国家赔偿的关系追偿,又叫求偿,是指国家在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 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1] &因此,行政追偿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有助于公务人员依法 行政,防止其不负责任的恣意妄为,避免国家财政为公务人员的个人过错过度“买单”,同时行之有效的追偿 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提升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行政执法水平,免除其行使职权的顾虑&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 家赔偿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对其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行政追偿先天不 足,立法简单含糊使行政追偿的实施缺乏规范的指导无法推进,难以发挥追偿制度的作用&不论是从各级人民政府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①,国家赔偿的金额数量巨大且持续增长, 而之后的追偿比率却很低,与国家赔偿的支出完全不成正比&伴随着个人与国家地位的转变、国家角色从警收稿日期:2020 -07 -31基金项目:中共河南省高校纪工委2019年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领导干部行为失准失规校准矫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9-LZYB08)作者简介:陈异慧(1968 -),女,河南辉县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聂晓芳(1998 -),女,河南安阳人,法学专业学生。
落实问责制度必须完善行政追偿程序——贵阳市完善行政追偿程序实践思考
被追 偿人 不服 追偿 决定 ,可 以通 过 申诉 的渠 道 寻求 救济 。笔 者认 为 ,行 政 追偿 与行 政处分 不 同 , 政处 分涉 及公 务员 身份 , 行 行政 追偿 涉及 被追 偿 人 财产 , 以 , 所 行政 追偿 的申诉程 序应 当与行 政 处分 的 申诉 程序 有所 不 同 : 一 , 当规 定被 追偿 第 应 人 可 以委 托律 师参与 申诉 ; 二 , 定 当追偿 金 额 第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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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笔 者认 为 ,行 政追 偿 的对象 应该 包括 被追 偿
∥ 露毳 笔者认为 ,贵阳市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
,
行政 追偿制 度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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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薪 金收入 、 人其 他合 法财产 。 个 虽然 行政 追偿 责 任 的产 生 是公 务 人员 违法 履行 行 政 职 务所 致 ,
立案 。 了追偿 权更好 地实 现 , 为 在赔偿 义务机
关 内部应 当有一个专门的立案调查机构 , 在现有 的法律 框架 内 ,这个 职责 可 以由行政 机关 内部 的 法制机 构 承担 。一方 面是 因为法 制机 构具备 专 门 的法律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赔偿案件 般都 是赔 偿 义 务机 关 的法制 机 构 负责 处理 , 对 案情 比较 熟悉 , 助 于正确迅 速地追偿 。 有 调查 。 调查应 由专 门人员 负责办理 , 一般应 为 两人 。 重点是核实被追偿人是否具有“ 故意” 重 或“ 大 过 失 ”其个 人 过 错 责任 性 质 、 错起 因 以及 该 、 过 公 务员 的家 庭经 济状 况等 。赔偿 义务 机关在 作 出 追 偿决 定之 前 ,应 当告 知被 追偿 人有 关事实 及依 据, 并认 真 听取 追偿对 象 的陈述 和 申辩 。 听证 。听证程 序不 是每 一起行 政 追偿 案件 都 必须 的程 序 ,但是 如果 追偿金 额可 能达 到一个 比 较大的数额时,被追偿人应当享有 申请举行听证 的权利。 内部追偿中设定听证程序 , 在 可以给被追 偿 人 以充分 的 申辩 和质 证机会 ,从 而可 以进 一步 缓 和其 与赔 偿义 务机关 之 问的矛 盾 ,有 利 于国家 追偿权的实现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决定 和送 达 。 调查完 毕后 , 当 由调 查人员 提 应 出书面审查意见 ,然后向合议制领导机构进行汇 报, 由合议制领导机构确定是否应当追偿 、 追偿金 额 等 问题 。行 政追 偿决 定作 出后应 当以书面方 式
浅析行政追偿的成立要件
第l 8卷 第 l 0期 ( 0 6年 l 20 0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 学学报
S CI C EN S J RNAL OF CO L GE HAN O AL S I CE OU L E S OF S XI
Vo . 8 No 1 1 1 . 0
81
维普资讯
第1 8卷 第 1 O期
山西 高等 学校 社会 科 学 学报
20 0 6年 1 O月
后 追偿 的方 式 。这种 方式 有利 于受 害人 得到 及时 的 赔 偿 , 免 因个人 财 力 薄 弱难 以取 得 赔 偿 或难 以取 避
任相 对应 。
[] 2 朱德熙. 语法讲义 [ . M] 北京 : 印书馆 , 8 . 商务 1 1 9
[] 3马 真.简 明实用 汉语语 法教程 [ . M] 北京 : 北京 大学 出版社 ,
1 98: 6 9 1 9.
[] 4 黄伯荣 , 廖序东. 现代汉语 ( 下册) M] [ .北京 : 高等教育 出版社 ,
语位置不当的毛病 。例 l :行政诉讼法》 6 9《 第 8条 第 2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 , 当责令 有故意或 款 “ 应
者重大 过失 的行 政机关 工 作人 员承 担部分 或者 全部
赔偿费用。 偿 费 部 用 ” 而“ 大过 失” 应 的却是 “ , 重 对 全部 赔偿 费用 ”, 而 事实并非如此。应将“ 故意” 重大过失” 与“ 或者“ 部 分” 全部 ” 与“ 对换位置 , 使主观程度与所 承担的责
( c.2 0 ) O t 06
浅 析 行 政 追 偿 的成 立 要 件
秦 宇
( 华北工学院分院 , 山西
[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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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领域追偿追责制度的意见建议
国家赔偿领域追偿追责制度的意见建议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等)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而在国家赔偿中,追偿追责制度是指对造成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追偿追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强化国家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追偿追责制度的建立应该加强国家机关的法治教育和培训。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其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减少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
其次,国家机关应建立健全追偿追责的管理体系。
确定专门的责任部门,负责追究追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追偿追责工作的效率。
同时,国家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相关制度,防止追偿追责过程中的腐败问题,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赔偿事宜。
第三,加强对国家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减少追偿追责的需求。
同时,权威媒体和社会公众也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对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避免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
加强立法对涉及赔偿事项的界定和规范,明确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和追偿追责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赔偿标准体系,确保赔偿费用的公正合理,减少因赔偿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应加强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民和法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合规行事。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总之,建立和完善追偿追责制度是加强国家赔偿体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评估、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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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
作者:王欣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2期
摘要:我国国家行政追偿制度的设立,是对有行政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追究责任的依据,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
但是,对于行政追偿制度,我国立法盲点很多,虽有基本框架,却没有具体的程序步骤,可操作性不强。
由此导致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低下,腐败滋生。
本文谈及行政追偿的基本理论,以分析行政追偿制度的立法空白为切入点,具体涉及行政追偿的时效、主体、公开原则、具体的追偿程序等方面内容,提出完善行政追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追偿;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追偿的基本理论
1.行政追偿的概念及目的
行政追偿又称为行政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行政追偿制度的设立,使得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促使公务员能够依法行政,约束其行为。
2.行政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行政迫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具体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一方支付了赔偿金。
第二:公务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立法缺陷
1.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界定不明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采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而行政追偿制度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即公务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被害人损失时,国家才可先赔偿再追偿。
所谓故意,我们可以理解,是指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
对于过失,是指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2.行政追偿公开程序缺失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但是对于国家赔偿的赔偿金,是由国家财政机关支付的,说到底,还是用纳税人的钱赔偿纳税人,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所纳的这笔税费的最终去向。
3.行政追偿时效制度的缺失
权力是有保质期的,行政迫偿权的时效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行政追偿权之后,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行政追偿权,否则行政追偿权将失去法律效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4.行政追偿数额标准的不确定
根据对我国二十几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仅占财政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几,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为零_5_。
究其原因,我国是个“人隋社会”,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内部会因为上下级关系,面子问题而免于追偿。
5.行政追偿救济程序的缺失
行政追偿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在对责任主体做出降职或者其他经济处分,势必会影响到被追偿人的实际利益。
对被迫偿人的这种处分是否合理?被迫偿人不服处罚决定时怎么处理?这种情况下,法律就需要赋予被迫偿人一定的救济手段,需要维护被迫偿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追偿程度适当,我们需要设置行政追偿的救济程序。
三、完善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构想
1.完善行政追偿的具体操作程序
(1)启动。
对于赔偿之后的追偿,应该交由现有的部门处理。
这样做,更有利于缩小我国的行政机关队伍,节省国家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嘲。
(2)调查。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应该在仔细调查之后做出是否迫偿的决定。
(3)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在做出追偿决定的过程中要保证绝对的合理。
根据法定标准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缴纳方式以及期限等事项,制作行政追偿决定书,加盖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印章。
责令被迫偿人按照决定书履行。
(4)督促。
设立行政追偿监督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行政追偿人不积极行使行政迫偿权而损害国家利益。
其实,也就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追偿行为的一种监督。
2.明确行政追偿制度过错界定方法
如上述,对于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我们该如何界定?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根据公务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先前表现的评价应当预见或避免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为一般过失。
普通人均能预见或避免而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没有预见和避免的为重大过失。
3.明确行政追偿数额的具体标准
(1)主观为故意的追偿标准。
对于公务人员故意的侵权行为,应该迫偿全部的赔偿费用。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是手握治理国家的权力,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肆意妄为,那这个国家也就腐败到底了。
(2)主观为重大过失的追偿标准。
公务员因为重大过失而导致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追偿标准应该低于故意时的标准。
无论是从刑法上的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都可得出过失的主观恶性小于故意的。
对于具体的求偿标准,我们应该结合民法上的追偿权确定追偿数额。
4.建立行政追偿公开程序的构想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示。
”对于关乎公民利益的决定进行及时公示。
5.行政救济程序的完善
鉴于我国把行政追偿作为行政赔偿机关的内部行为,当被迫偿人不服时,就需要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行政追偿的时效制度的构建
行政追偿权应该在行政赔偿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对此,我国的《行政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未做出规定,奥地利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为六个月。
考虑到此追偿权的及时行使,能够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避免因为停顿时间过长导致相应证据会更难搜集等问题,建议行政追偿权应该在行政赔偿后一个月内行使。
总之,行政追偿制度益处很多,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完善制度,弥补法律的漏洞,用良好的制度来服务社会,使得我们的国家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更加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