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则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标准和程度。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基本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以供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参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参照上述法律依据进行裁量,同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裁量行政处罚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进行判断和决策;2. 依法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依据来裁量处罚的标准和程度,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3. 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原则:行政机关在裁量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4. 进行量刑参考原则:行政机关可以参考类似案件的量刑情况,以维护处罚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内容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时,可以根据具体的行政处罚类型和情况,确定相应的基准内容。

以下是一个示例模板:1. 行政处罚类型:罚款基准1: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按照正常标准执行;基准2: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酌情减免罚款金额的50%;基准3: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酌情增加罚款金额的50%。

2. 行政处罚类型:责令改正基准1: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基准2: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基准3: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限制相关权益。

3. 行政处罚类型:吊销许可证/执照基准1: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执照并禁止重新申请的期限为1年;基准2: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执照并禁止重新申请的期限为6个月;基准3: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执照并禁止重新申请的期限为2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概述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罚性行政处置。

行政处罚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到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介绍。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属相、幅度等;•行政处罚数额的确定;•行政复议时的自由裁量权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文件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实践经验等,用以监督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政处罚的标准和规范。

法律法规的规范首先,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规定;•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证券法等。

在具体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相关规范文件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依据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例如在环保领域,行政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并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规范文件,会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行政实践经验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参考其自身的行政实践经验。

此经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实践经验总结。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根据过往经验进行参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虽然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在行使裁量权时也有所限制。

首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违背行政机关的职能属性和手段选择原则。

其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也应遵循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公共服务平衡发展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这就需要裁量基准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形成约束力。

为有效克服裁量基准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运用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对于裁量基准概念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也有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该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即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采用立法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原则,为保护公民权,分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给予处罚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功能(一)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这是与客观实际情况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不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甚至出现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个案实质正义造成了损害。

这就需要有效合理的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运用,裁量基准应运而生,它能有效地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二)“阳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进一步精细化行政管理,它的运用既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也符合高效便民的立法目的,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推进了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

比如,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分类细化并予以公开,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细化规定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执法的僵硬、机械甚至恣意;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对自己的违法成本进行预判,这样既能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能提高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使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二条商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Λ)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文档-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文档-
100吨以上
——
——
——
10
4—5
3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2
1—2
1
0.5—1
10—100吨
2—10
2—8
1—6
1—5
100吨以上
10
8—10
6—8
5
4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2
1.5
1
1
10—100吨
2—10
1.5—8
1—6
2—5
100吨以上
10
8—10
6—10
5
5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
——
尚未出现环境污染
产生环境污染
100m2以下
——
——
——
2
4
100—10000 m2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2—8
2—6
1—4
100吨以上
8—10
6—8
4—6
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一、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准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类型,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和执行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1. 罚款:针对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程度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相应的罚款数额,同时明确罚款的上限和下限。

2. 拘留: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明确拘留的期限和适用条件,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吊销许可证: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或资质。

制定吊销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处罚条件的基准行政处罚的条件和程序基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条件和程序的基准:1. 立案件: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

明确立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听证程序:对于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

明确听证会的组织、参与人员、程序等具体要求,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决定程序: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明确处罚决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明确执行的程序、期限和方式等具体要求,确保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以及处罚条件的基准,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行为,保证行政处分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湖南省行政顺序规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方法»、«湖南省旧事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及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结合本市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任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处分,适用本规则,由市文明、旧事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必需以理想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理想、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遵照公正、地下的原那么,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未形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第六条违法行为触及国度平安、公共平安、生态环境维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安康、生命财富平安,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章«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处分依据:«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明体育设备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明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一〕展开与公共文明体育设备功用、用途不相顺应的效劳活动的;〔二〕违犯本条例规则出租公共文明体育设备的。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第六章 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第六章 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第六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一、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用规则》(试行)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第四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对决定回避的,应重新指定承办人,并告知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使行政执法有失公正、合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蒙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药品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食品药品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食品药品自由裁量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小;(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主观态度;(五)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是否初犯;(六)是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七)其它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中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主观无恶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较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同一当事人曾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五)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与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六条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县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质量规范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减轻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上饶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房产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 2 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十二条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三主动向房地产管理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三条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房地产管理管理秩序的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4 六不配合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八扰乱房产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

第十九条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 5 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二章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第二十条实施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实行处罚回避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符合回避条件的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回避的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参与本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及有关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6 第三章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述、申辩制度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房地产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房产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三十条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组织陈述申辩的具体程序参照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 7 处罚。

第四章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给予下列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经营许可证三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

第三十五条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房地产管理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 8 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分管领导。

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 9 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三十九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四十二条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职能分离制度 10 第四十四条我县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即将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第四十五条职能分离程序一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违法案件受理、调查。

需要立案的一般案件经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重大案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二具体承办人员在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调查情况与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进行审理然后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案件审核三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理重大案件按集体会办制度进行审定四经审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交违章处理室具体承办人进行落实各种文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涉及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受理听证会由法制机构负责主持听证五听证后法制机构按听证的结论报案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交违章处理机构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章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11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法制机构负责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