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1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1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第一篇:1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一、出入境船舶(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1、申报(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夜间:悬挂红灯三盏,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灯,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2、检疫地点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检疫方式检疫方式分为4种: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二)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3、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二、出入境航空器入境飞机检疫申报1、按来自疫区与非疫区区别受理申报:(1)、来自非疫区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与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讯进行检疫申报;(2)、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2、飞机出境检疫申报。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二)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五)废旧船舶;(六)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七)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八)海关工作需要的。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正文:----------------------------------------------------------------------------------------------------------------------------------------------------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宗旨
1.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 和国口岸的管理; 2.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益. 适用范围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 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 物品,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实施机关(检查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港务监督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边防检查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卫生检疫 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机关(动植 物检疫机关)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4.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方或 其代理人可以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电信 检疫。 检查程序 检查一般仅限于对船舶或其按规定递交 的报表、单证和有关资料的审查,不登 轮检查。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 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 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 因不明尸体的船舶,应在检疫锚地检查。 2)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证书过期,或卫生 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在检疫锚地实 施检疫。
口岸检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是一向综合 性检查,它是船舶进出口岸资格必须履 行的一项义务。 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 做法,虽然在检查的形式、检查的内容、 参加检查的机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口岸检查立法 1.1961年公布实施的《进出船舶联合检 查通则》;
口岸检查
2.1995年发布实施的《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检查办法》。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12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观机关的检 查。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进境船舶检疫方式判定工作指引
进境船舶检疫方式判定工作指引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质检总局38号令《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盐田港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用于盐田港入境船舶检疫方式的判定。
二、判定标准(一)锚地检疫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6、废旧船舶;7、未持有有效的《卫生控制/免予卫生控制证书》的;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二)靠泊检疫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上述关于“锚地检疫”九项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三)电讯检疫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上述上述关于“锚地检疫”九项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四)随船检疫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说明:1、检疫传染病疫区可参照深圳局卫检处每月编发的《传染病疫情通报》中鼠疫、霍乱、黄热病疫区,具体疫区判定以国家为准;2、总局发布的其它疫情公告、警示通报等文件,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作为船舶检疫方式判定的依据。
3、动物传染病疫区(如禽流感等)仅作为卫生除害处理依据,不作为船舶检疫方式判定的依据。
4、经过上述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船舶,在抵达盐田港之前已经挂靠国内其他港口的,可不实行锚地检疫;5、对于在日常船舶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船舶卫生控制不合格等阳性记录的船舶,应具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判定其入境检疫方式。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第一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报检员辅导: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定
- ⼀.⼊境船舶卫⽣检疫的法律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卫⽣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际卫⽣条例》 (4)《国际航⾏船舶进出中华⼈民共和国⼝岸查验办法》 (5)《实施电讯卫⽣检疫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6)《海港电讯卫⽣检疫的要求与规程》 ⼆.⼊境船舶的申报 要求船舶代理⼈在船舶预计抵达⼝岸7⽇前(航程不⾜7⽇的,在驶离上⼀⼝岸时),向⼊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呈递由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国际航⾏船舶进⼝岸申请书》。
船舶代理⼈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后,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交通⼯具和员⼯的检疫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
三.⼊境船舶检疫查验 (1)施检 船舶到岸后,检疫⼈员要进⾏登轮检疫。
⾸先检查是否悬挂申请检疫信号,是否有⼈员上下、货物装卸等情况,靠泊检疫的船舶是否悬挂防⿏板,夜间是否⽤强光照射舷梯等;检查是否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视检疫传染病,⼀经发现则进⾏相应的处理。
(2)船⽅应提交的申报和单证: A.航海健康申报书1份。
B.检疫申报书1份(船⽤⾷品、饮⽤⽔、压舱⽔、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情况等申报)。
C.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份(⽆旅客免)。
D.总申报单1份。
E.货物申报单1份。
F.船⽤物品申报单1份。
G.除⿏或免予除⿏证书。
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下列单证: H.船舶卫⽣证书。
I.沿途寄港表1份。
(疫区来船或需要时) J.进⼝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份。
K.压舱⽔申报书。
(装有疫区压舱⽔或需要时) L.检查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提供名单) M.其他有关证书、航海⽇志等 四.⼊境船舶的分类管理 1.电讯检疫 具有有效《交通⼯具卫⽣证书》的船舶可申请电讯卫⽣检疫。
(1)什么情况不能实施电讯检疫? A.来⾃⼈类传染病疫区的;B.本航次有传染病病⼈、疑似传染病病⼈或有⾮意外伤害⽽死因不明的⼫体;C.发现有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D.装载废旧物品或需卫⽣除害处理的货物;E.船舶除⿏证书或免予除⿏证书过期; F.船⽅电报或代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
外贸交易中的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
外贸交易中的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标签: 入境船舶报检入境船舶报检要求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入境船舶报检是指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材料,在入境船舶到达港口前进行预检。
入境船舶报检范围入境船舶的检验范围包括所有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国际航行船舶。
所有入境船舶必须进行卫生检疫;无论是否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检疫物,都必须在港口进行动植物检疫。
入境船舶报检要求(一)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港口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如果入境船舶在航行中发现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传染病,或有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船舶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检疫信号不得在发放入境检疫证低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涉嫌染疫或染疫,请立即实施检疫;夜间:挂三盏红灯,说明没有染疫,请发入境检疫证;挂四盏红、白、红灯,说明本船涉嫌染疫或染疫;请立即进行检疫。
(4)检疫地点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第一个国家(地区)港口或指定地点实施。
入境船舶报检的内容入境船舶的检疫方法有四种检疫方法: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信检疫。
(1)锚地检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进行锚地检疫:传染病疫区检疫;检疫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或者其他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未持有有效的鼠标证书/免除鼠标证书的;未申请船舶检疫、泊位检疫或电信检疫的;装载活动物的。
(2)船舶检疫。
对于旅游船舶、军事船舶、需要人员访问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舶患者需要治疗、特殊材料急需装卸、船舶急需维修等,船舶检疫可由船舶方或代理人申请。
(3)泊位检疫。
未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有效交通卫生证书,未因天气、潮水等原因实施锚地检疫或者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可以通过船舶或者代理人申请实施泊位检疫。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一、执法项目名称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验检疫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三、范围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
四、程序1.申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检疫方式确定: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电讯检疫;(二)锚地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五)临时卫生检疫。
3.证书签发:由检疫人员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检疫结束.五、检疫内容(一)电讯检疫电讯检疫即检疫人员进行不登轮检疫,检验检疫机构为加快船舶入境速度及缩短货物装卸时间,通过对入境船舶的电报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船舶可直接进港。
1.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需符合以下条件:2.1国际航行的船舶,卫生标准符合我国国家规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2.2船舶来自非受染地区(鼠疫、霍乱、黄热病等)疫区;2.3本航次未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2.4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2.5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和我国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证书;2.6船上未装有受染地区供应的食品;2.7本航次未装载散装动植物产品或废旧物品。
3.来自国外并拟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舶抵达检疫锚地6-12小时前将入境船舶申请书、船舶电报送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船舶入港前后一关三检及手续
船舶入港前后一关三检的手续※船舶入出境(港)到边防检查站的手续办理程序一.船舶入港检查手续办理流程(一)预检手续1.办理时间:申请办理预检手续船舶抵港24小时前2.递交的单据:船舶到港前代理向边检站提供有代理公司盖章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有旅客的还需要提供《旅客名单》)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预检手续未经预检的船舶抵港后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禁止上下人员和作业,代理员必须在24小时内携带《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原件)、《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到边检站办理报检手续。
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检查无误后签发《船员登陆证》,填写《通知单》。
代理员将《通知单》交监护或巡查人员,将《船员登陆证》交船方,船舶方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出入境检查原则上参照国际航行船舶办理。
内地小型船舶还应交验《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查验完毕应由边防检查站在《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查验页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船舶靠泊后。
代理员应在4小时内携带上一港口边检站的《边封》及《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名单的免交)、《船员物品申报单》,办理入港报检手续。
需办理《船员登陆证》的,还应提供《船员登陆申请》。
检查员填写《船舶办理入出港边防检查手续通知单》,注明“该船来自国内港口,已办妥入港手续”,由代理交执勤哨兵。
二.船舶出港检查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间:代理人员可在船舶离港前4小时内到边检大厅办理船舶出港手续。
递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2份、《船员登陆证》或《台湾船员登陆证》(未申请的免)、有效地护照证件到边检大厅办理出港手续。
出港检查正常后领取出港检查情况通知单及《边封》。
※船舶入出境(港)到海关应办理的手续一、船舶进境申报的时限根据《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监管操作细则》规定:"船舶的进境港)手续,应在船舶抵口或直接靠泊的24 小时内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24 小时的,在驶离口岸6 小时前)办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六)废旧船舶;(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海关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出入境船舶检疫查验程序.
出入境船舶检疫查验程序一、入境船舶检疫查验的程序包括请船长到场、索取和检查船舶有关证书、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船舶卫生检查、判断检查结果和签发检疫证书等七个步骤。
受入境检疫船舶的船长,在检疫医师到达船上时,必须提交由船长签字或者由船医附签的航海健康申报书、船员和旅客名单、载货申报单,并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在查验中,检疫医师有权查阅航海日志和其他有关证件;需要进一步了解船舶航行中卫生情况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询问,船长、船医必须如实回答。
用书面回答时,须经船长签字和船医附签。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若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除报告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发航港、最后寄港;船员和旅客人数以及货物种类外,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疾病名称或者主要症状、患病和死亡人数以及船上有无船医等。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
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发航港、最后寄港;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货物种类;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等事项,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二、出境船舶检疫查验的程序包括船员和旅客的医学检查以及船舶的卫生检查。
受出境检疫的船舶,船长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
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有关船员、旅客健康情况和船上卫生情况的询问,船长、船医对上述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该船舶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六)废旧船舶;(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2-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船长,大副船舶管理)
第二节、船舶登记和出入境管理 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青检岛远查洋船办员职法业学院
航海系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 总则 • 违法处理 • 审批手续 • 办理手续 • 实施检疫 • 用语含义 • 共17节 • 1995年3月21日施
行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申报与检查办法(海事主管机关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n B【1】(机考题目)我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舶 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 ______。①擅自排放压载水;②移下垃圾和污物; ③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带离船舶;④擅自将船 上自用的动植物产品带离船舶。
A.②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申报与检查办法(海事主管机关手续)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
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 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 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 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n 资料: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申报单
n 进口申报资料:总申报单;船舶概况表;货物申报单; 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若有);上一港出港许可证; 其他。
n 出口申报资料:总申报单;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 变更者免);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旅客名单(若 有);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其他。
前(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 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 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入境船舶手续办理流程
入境船舶手续办理流程随着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船舶进入各国港口。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等各项利益,各国都设立了严格的入境船舶手续办理程序。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入境船舶手续办理的流程。
一、提前申报1. 船舶到访前,船舶所有权人或代理人需提前向相关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提交船舶相关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海员证书、保险单等。
3. 报告船舶抵达时间、船员名单、货物情况等信息。
4. 根据各国不同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如防疫证明、检验检疫证书等。
二、船舶入境检查1. 边防检查:船舶进入港口前会接受边防检查,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符合入境条件。
2. 海关检查:海关人员会对船舶进行货物和设备的检查,以确保不携带违禁物品和走私品。
3. 检验检疫:是否需要进行动植物检疫,需根据港口的要求而定。
4. 安全检查:检查船舶的设备和安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5. 环保检查:检查船舶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如废弃物处理、净化排放等。
三、行政手续办理1. 解缆作业:船舶抵达目的港口后,需要先进行解缆作业,将船舶停靠在指定位置。
2. 接见手续:船舶船长需向当地港口管理机构出示入境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接受当地政府机构的接见。
3. 安全交接:船舶交接班时,需将所有权交接及时办理,确保船舶安全稳妥。
4. 入境登记:根据相关法规,船舶船长需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办理入境登记手续。
5. 证件办理:根据入境需要,办理相关证件,如船用邮票、入境章等。
四、货物办理1. 卸货:根据货物种类,安排船舶卸货作业。
2. 收货验收: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验收作业,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3. 仓储安排:将货物安排入仓储区,进行分拣、装载等作业。
五、审批手续办理1. 船舶入境后,需要向相关港口管理机构申请各类手续,如延期停泊、进一步维修等。
2. 根据相关政策,可能需要获得当地政府和海事管理部门的批准。
3.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特殊审批。
船舶报检的检疫申报.
船舶报检的检疫申报1.拟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抵达检疫锚地前24小时(航程不超过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代理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持证申报。
2.申报内容:(1)船舶检疫申报:船名、船籍、船员旅客人数及其健康状况、预计抵口时间、10日内靠泊港口名称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签发港口名称和日期、有无啮齿动物反常死亡、病人的主要症状等。
(2)货舱检验检疫申报:拟装载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船舶,船方或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验舱申请。
未经许可,不得装载任何货物。
申报内容:船名、船籍、出口载货名称及数量、预配载舱位、锚位及抵口时间、泊位及进港时间、目的港、代理人等。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对申报船舶作出批复,指定检疫地点和检疫方式。
(1)直接进港装卸货物。
来自国内(香港、台湾等地区除外)的船舶可以直接进港装卸货物。
(2)锚地检疫。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船舶;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船舶;载有放射性货物和须进行处理货物的船舶;空载抵口拟装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过期的船舶;发现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船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或者船方申请的船舶。
以上船舶须实施锚地检疫。
(3)泊位检疫。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除前项须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外,未持有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及进二类口岸的船舶。
以上船舶须实施泊位检疫。
(4)电讯检疫。
除须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外,来自国外或特定地区,持有效《卫生证书》,且不进二类口岸的船舶。
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船舶在到达时,离开黄热病疫区没有满六日,或没有满三十日并在船上发现埃及伊蚊或者其他黄热病媒介。
3.2.1 入出境船舶应持有有效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3.2.2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船员或旅客应持有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明。
3.2.3 入出境船舶应如实填写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船员或旅客名单、货物清单、船用物品清单、食品饮用水清单和压舱水清单。
4 检疫查验4.1 对象入出境船舶、船员、旅客及行李、货物。
4.2 准备4.2.1 人员SN/T 1192—2003检疫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
4.2.2 物品配备检疫查验证单、用品、疫情资料和入出境船检疫查验记录单,见附录A。
4.3 方法4.3.1 电讯检疫4.3.1.1 时间和方式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在抵港前24 h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申请。
4.3.1.2 条件——来自非疫区;——持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本航次未发生过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具备有效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船上未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的;——未载有废旧物品或需要卫生处理的货物(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申报资料齐全。
4.3.1.3 申报资料——船名、国籍、预定到达国境或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货物、集装箱种类,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压舱水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
4.3.1.4 审核经审核,符合4.3.1.2的,实施电讯检疫;不符合4.3.1.2条件之一的,实施锚地检疫。
4.3.2 锚地检疫4.3.2.1 地点和时间4.3.2.1.1地点a) 入境船舶应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地点接受检疫。
b) 出境的船舶应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或检疫锚地接受检疫。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交海发〔2016〕234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交海发〔2016〕234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关于建立运输工具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要求,依照《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各港口口岸查验部门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是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便利船舶进出口岸的重要手段,对此,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抓好落实。
二、各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是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的召集单位,负有联合登临检查的组织协调责任,要及时汇总边检、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登轮检查的需求,并做好拟登临船舶的沟通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的安排。
三、边检,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为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的参加单位,对于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在检验检疫机构排除公共卫生风险后,依职责共同对登临船舶开展检查工作。
四、因疫病疫情、核生化突发事件以及打击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等情形需有关单位单独登临检查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来自疫区的船舶需要检疫合格方可开展检查工作。
五、联合登临检查工作坚持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合作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要求开展登临检查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并注意结合港口和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港口口岸查验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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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查验
一、执法项目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验检疫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
三、范围
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
四、程序
1.申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检疫方式确定: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电讯检疫;
(二)锚地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五)临时卫生检疫。
3.证书签发:由检疫人员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检疫结束.
五、检疫内容
(一)电讯检疫
电讯检疫即检疫人员进行不登轮检疫,检验检疫机构为加快船舶入境速度及缩短货物装卸时间,通过对入境船舶的电报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船舶可直接进港。
1.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需符合以下条件:
2.1国际航行的船舶,卫生标准符合我国国家规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2船舶来自非受染地区(鼠疫、霍乱、黄热病等)疫区;
2.3本航次未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2.4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
2.5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和我国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证书;
2.6船上未装有受染地区供应的食品;
2.7本航次未装载散装动植物产品或废旧物品。
3.来自国外并拟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舶抵达检疫锚地6-12小时前将入境船舶申请书、船舶电报送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船舶电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3.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期;
3.2发航港及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3.3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3.4船舶有关卫生证书及编号、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控制证书签发港及日期;
3.5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装载情况及卸货名称(包括实、空集装箱数量);
3.6食品及饮用水装载港及日期;
3.7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批复电讯检疫,视为检疫通过。
(二)锚地检疫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1.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1.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1.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1.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1.6废旧船舶;
1.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1.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1.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2.检疫查验
2.1船舶代理或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3-7天将《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并将船舶抛锚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2.2检验检疫机构派检疫人员登轮对入境船舶实施检疫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船员健康情况、船舶相关证书、船舶所载食品、饮水及压载水、货物、病媒生物等,并对垃圾及发现的病媒实施卫生处理。
2.3由检疫人员签发检疫证书,检疫结束.
(三)船舶靠泊和航行卫生检疫
1.船舶靠泊卫生检疫:靠泊卫生检疫,也称码头检疫,即船舶不在检疫锚地实施入境检疫,而让其进港靠泊后实施入境检疫。
1.1实施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的条件:
1.1.1船舶来自非疫区;
1.1.2船上没有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
1.1.3持有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如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
船员健康证书等;
1.2依据国家局38号令第十一条,遇到下例情况的,也可考虑实施船舶靠泊检疫
1.2.1因船舶机械故障,无法在检疫锚地下锚接受入境检疫的;
1.2.2因风大浪高等气象因素,检验检疫人员无法前往检疫锚地实施入境检疫,而船舶必须及时进港装卸货物的;
1.2.3因潮水涨落原因,在检疫锚地下锚接受入境检疫后会延误一个潮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3申请:
入境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由船舶公司或代理公司提前24小时至36 小时提出申请,并填报船舶靠泊卫生检疫申请书。
2.船舶航行检疫
又称随船检疫,即船舶在抵达码头前的航程中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对船舶和人员实施检疫查验。
随船检疫适用于来自非受染地区的无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船舶,为争取时间避免因退潮或水深不够,或游船、客船影响班期,旅客要尽早上岸。
虽然航行检疫可节省船方的时间和减少经济损失,但检疫人员在上下船舶舷梯时,对安全构成威胁,航行检疫中若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需要卫生处理时比较被动,传入传染病的危险也增大,所以尽量减少采用船舶航行卫生检疫。
(四)船舶临时卫生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检疫人员准备必须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严格穿戴防护服防止感染。
并迅速赶往现场实施临检疫。
1.范围
来自国内受染地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染疑人、染疫嫌疑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2.现场检疫
对船舶或港区实行暂时封锁,限制封锁区域内人员活动。
船上人员在检疫结束前不得下船;在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时要填附表,如果船舶为非国际航行的,可能不具有《航海健康申报书》,可以一般正式书面报告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要求的项目,船长和船医要签字。
填报与审查文件工作就绪后,应首先检查病人,处理病人或检验尸体,然后按检疫初步判断进行其他相应检验与卫生处理工作。
(五)船舶动植物检疫
登轮后应询问装载情况、泔水、垃圾的处理情况以及防疫处理措施等,船上有无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如有应实施封存,发现病虫害必要时可采样做进一步检验、鉴定,检查时应注意检查库房、餐厅、垃圾、甲板、灯光区:货舱及植物性铺垄材料,是否带有动植物病虫害;必要时对船员购买物品进行抽查,发现猫狗等宠物要检查动物卫生证书以及疫苗接种证书。
(六)检疫处理
1、对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实施消毒处理;
2、发现有虫鼠等媒介生物的,应进行除虫除鼠,严重时可实施熏蒸处理。
3、发现一般性动植物病虫害超标或者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实施熏蒸消毒处理。
4、对来自疫区的压舱水实施消毒处理,未经消毒不得排放。
5、对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封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