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对农垦广电网络事业资产重新审计评估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抽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垦局办文[2016]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抽查复核工作方
案》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6〕38号)
各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2016年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督查、抽查复核工作,现将《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抽查复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垦区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
抽查复核工作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督查、抽查复核工作组织领导,总局成立土地整治项目督查和抽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从基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李永清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黑垦局办发[2017]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布日期】2017.01.06【实施日期】2017.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办发〔2017〕1号)各管理局,八一农大,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6〕68号)精神,总局对《黑龙江省垦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2017年1月6日黑龙江省垦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厉行节约,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垦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除特别说明外,以下统称各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

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

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总局党委、总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批管理;(二)参与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审核会签总局机关各部门以总局党委办公室或总局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会议通知;(四)审核汇总总局机关各部门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办发〔2019〕1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办发〔2019〕1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办发〔2019〕1号各管理局,农垦科学院,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现将修订后的《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2019年1月15日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条各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称《规划》)确定的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管理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总局对各管理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由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会同总局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对各农(牧)场的考核,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

第四条管理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管理局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总局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次总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5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垦区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农牧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含总局、管理局、农牧场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和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坚持分级分类简政放权的原则,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完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权责分级设置,各负其责。

(一)总局、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垦局办文〔2018〕144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44号各管理局,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今年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8〕8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公司制改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8〕3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8〕46号)等文件,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传达贯彻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

在农垦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单位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一、强化单位“一把手”责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树立人人都是管理者的理念,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重点落实好以下四项制度:一是履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策;二是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三是实行公开招租;四是进行公示和年度信息公开。

三、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严格控制新增对外投资事项,原则上事业单位不得新设立所办企业。

四、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程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2018年12月7日。

农垦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农垦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垦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单位内部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农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垦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农垦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公开透明:公开单位内部事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单位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民主集中: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农垦事业单位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五条理事会是单位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是单位最高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单位财务、资产、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内部行政、人事、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业务部门负责单位各项业务工作,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销售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农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调配、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必须遵循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
整完善成果报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垦局办文[2017]6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送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7〕61号)
各管理局,农垦科学院:
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尽快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通知》(〔2017〕-451)。

按照批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指标,请各管理局、农垦科学院组织所辖农(牧)场尽快完成规划调整方案编制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成果上报工作,并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 / 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处置资产的批复-黑垦局文〔2017〕23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处置资产的批复-黑垦局文〔2017〕23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处置资产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处置资产的批复
黑垦局文〔2017〕23号
总局办公室:
《总局办公楼旧直燃机组及附属设备处置的请示》收悉。

根据《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授权直属垦区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事项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局办公楼现使用的两台直燃机及附属设备共9台(件),为2004年购置,账面价值283.34万元。

上述设备因无法满足总局机关办公楼供暖、制冷需要,需更换新的供暖、制冷设备。

经研究,同意拆除上述旧设备,拆除的设备经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处置。

二、请严格履行处置程序,并按现行财务制度做好处置收益管理和账务处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7年3月20日
——结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垦区建设项目审批化解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垦区建设项目审批化解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垦区建设项目审批化解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黑垦局办文〔2018〕139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垦区建设项目审批化解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39号各管理局: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黑垦文〔2018〕12号)有关要求,为纠正“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行政命令强推跨越式造城运动”“造城农垦总资产负债率不断升高,113个农(牧)场中有38个负债率超过100%,近半数农(牧)场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现就建设项目审批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加大垦区闲置楼房的去库存力度,尽快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对目前存在库存的农(牧)场严格控制审批住宅开发项目。

二、要加强其他建设项目的决策论证,做好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对不涉密的项目进行网上公开。

三、除国家、省和总局立项项目需要匹配的资金外,任何农(牧)场不能增加新的债务。

四、坚持债务管理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结合,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债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债务预警制度。

做好场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工作。

五、各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各管理局要及时向总局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2018年11月27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中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项目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垦区实际,我部制定了《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直属垦区公检法司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职能的切实履行,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系统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政法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法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农垦局负责直属垦区政法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直属垦区负责政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政法专项资金用于直属垦区所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和政法委(以下简称政法部门)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六条政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直属垦区各级政法部门根据本级实际,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申请,经直属垦区汇总后,纳入政法专项项目库,编入部门预算。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111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111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111号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农业部、省委和总局党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好垦区“分类施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按照总局主要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贫困人口、贫困农(牧)场实现脱贫,是垦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必须当作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政治任务来抓。

要进一步提高对垦区打赢脱贫攻坚战重要性的认识,深刻认识垦区脱贫攻坚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扎实有序开展精准扶贫脱贫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脱贫攻坚工作抓实落靠。

要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用,以问题为导向,优先研究解决扶贫脱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抓好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

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充实配强扶贫开发工作力量。

各管理局、农(牧)场要设立扶贫开发办公室,配备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扶贫开发具体工作,抓紧落实,推进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增强精准扶贫意识要结合本地实际,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规划,明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法路径、工作措施、时间图表等,做到致贫原因清、收入来源清、脱贫需要清、脱贫措施清、脱贫时间清等,使完善后的脱贫规划真正成为抓好扶贫工作的行动指南。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黑垦局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垦局发〔2017〕2号各管理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7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总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总局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及总局党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垦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专项规划;(三)垦区耕地、林地、草原等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四)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兼并重组、分立新建、引资合作、产权转让、破产清算、对外投资、员工持股改革和上市融资等改革改制举措的监管事项;(五)总局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凡属同一项目分期或分子项实施的,额度合并计算)的国有资产转让、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企业或资产租赁、资产置换、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等重大事项;(六)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七)依法需要总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总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审查责任部门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共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共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垦[2013]3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垦[2013]3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垦[201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内蒙古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切实增强扶贫效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贫困农场2010-2012年实施的全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含以工代赈项目)。

二、检查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号)、《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以及批复的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检查内容(一)计划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内容相符。

(二)项目管理情况。

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三)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包括验收形式及评价、竣工后移交手续及使用期管护情况、扶贫效益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包括资金到位(含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四、检查方式和要求(一)全面自查。

各有关贫困农场要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垦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规模:黑龙江、广东、海南垦区不低于本垦区项目总数的30%;内蒙古地方、辽宁、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新疆农业、新疆畜牧垦区不低于本垦区项目总数的40%;河北、山西、海拉尔、大兴安岭、吉林、安徽、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垦区不低于本垦区项目总数的60%;江苏、福建、山东、重庆、西藏、宁夏垦区均为10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

正文: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
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各管理局,八一农大,总局有关直属单位,总局交通局:
为强化各单位到期偿付总局及集团欠款的还款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偿付欠款责任追究机制,总局办公室1月30日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按时偿付总局及集团欠款的紧急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下发后,引起各欠款单位的高度重视,千方百计落实还款任务。

截至3月29日,北安管理局还款2,000万元,建三江管理局还款500万元,宝泉岭管理局还款3,000万元,红兴隆管理局还款3,000万元,绥化管理局还款500万元,九三管理局还款2,335万元,齐齐哈尔管理局还款650万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还款100万元(按还款时间排名),共计12,085万元。

其中,企业类共计还款5,243万元,基建类共计还款6,842万元。

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尚未还款的欠款单位向以上单位学习,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以及集团分类下达的还款额和还款实现指标,按时完成还款任务。

附件:2019年上缴集团款项统计表(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结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等单位报废处置资产的批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等单位报废处置资产的批复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等单位报废处置资产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4•【字号】黑垦局文〔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等单位报废处置资产的批复黑垦局文〔2018〕49号建三江管理局、牡丹江管理局:《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关于青龙山农场报废农场医院等四个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的请示》(建垦局呈〔2018〕12号)、《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关于云山农场公安分局处置固定资产的请示》(牡垦局呈〔2018〕24号)收悉。

根据《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授权直属垦区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事项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废资产情况(一)建三江管理局所属青龙山农场医院、学校、幼儿园、公安分局四个单位2003-2011年购置的396台(件)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35.71万元,账面净值为0;鉴于上述资产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同意报废处置。

(二)牡丹江管理局所属云山农场公安分局2002-2010年购置的静电足迹提取器等21台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由于使用时间较长,不能满足工作和办案要求;云山农场公安分局现有桑塔纳轿车1台和猎豹小型越野车1台,由于使用时间较长,性能严重受损,2台车辆均由专业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并在回收证明加盖黑龙江省商务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

上述资产账面原值合计145.58万元,账面净值合计0.2万元,同意报废处置。

二、请建三江管理局、牡丹江管理局监督所属单位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程序,按现行财务制度及时作好账务处理及残值收入管理。

附件:1.青龙山农场四个事业单位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略)2.云山农场公安分局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年6月14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规〔2018〕5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38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规〔2018〕5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38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规〔2018〕54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黑政办规〔2018〕54号文件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8〕138号
各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结合本地城镇总体规划和供水规划,于2018年12月15日前编制完成《城镇供水项目建设实施规划(2018-2020年)》和《城镇二次供水整合改造实施计划(2018-2020年)》,经批准后实施。

二、请于2018年10月底编制完善《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将本地拟于2020年、2030年前计划开工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基本情况报总局发改委和总局住建局。

三、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垦区实际,认真部署,切实做好规划制定工作,保障垦区居民饮水安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结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19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19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19号各管理局,总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危桥集中改造的意见》(黑政办发〔2018〕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垦区农村公路危桥数量多、分布面广、安全隐患大,加快推进垦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是重要而迫切的民生工程。

垦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认识高度,切实加强危桥集中改造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建设任务落实。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为加强垦区农村公路危桥集中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成立垦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领导小组。

组长:王贵,成员:交通运输、财务、发改、水利及驻垦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局交通运输局, 具体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组织领导、资金筹措,保障监督、检查指导。

各管理局、农(牧)场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快组织实施农(牧)场作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主体, 具体负责危桥改造规划设计、资金筹集、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组织协调、审批、技术指导和质量进度的监督工作。

总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争取国、省更多资金支持和建设补助资金,出台支持保障政策,加强对各地危桥改造的指导、推进、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冻结农(牧)场级医院人员和资产并核实上报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冻结农(牧)场级医院人员和资产并核实上报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冻结农(牧)场级医院人员和资产并核实上报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黑垦局办文〔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冻结农(牧)场级医院人员和资产并核实上报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36号各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垦科学院: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等4个农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3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申农场所属医院人员实行冻结的通知》(黑垦局人社发〔201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保证农垦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黑垦办发〔2018〕4号)要求,对农(牧)场医院人员和资产进行冻结并核实上报人员基本信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冻结范围垦区116家农(牧)场级医院。

包括各管理局农(牧)场所属医院,浩良河化肥厂医院、佳南实验农场医院、小岭社区医院。

二、主要内容(一)农(牧)场级医院的资产状况要以2018年末决算数据为准,按照黑垦办发〔2018〕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不得漏报、虚报、瞒报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挪用资金或虚列支出,转移套取资金,不得突击花钱,涉及非预算的大额支出农(牧)场必须报请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填报农(牧)场级医院人员信息依据两个时间结点。

一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人员信息。

按照黑垦局人社发〔2018〕6号文件要求,各农(牧)场所属医院人员自2017年1月1日始就已实行冻结,只出不进。

二是截至2019年3月31日前人员信息。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纳入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范围的资产进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纳入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范围的资产进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纳入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范围
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行资[2010]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7.27
【实施日期】201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纳入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范围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的批复
(黑财行资〔2010〕18号)
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和转企改制开展资产清查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的请示》(黑网合办发〔2010〕6号)收悉。

为推进全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和转企改制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0〕12号)精神,依据《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对农垦广电网络事业资产重新
审计评估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垦局办文[2016]5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对农垦广电网络事业资产重新审计评估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6〕50号)
宝泉岭、建三江,牡丹江管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农垦广播电视台,总局工信委、文化委:
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出资到省广电网络集团的事业资产按权限和程序需报农业部、财政部批准后才能正式划转移交。

由于前期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从2014年12月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