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在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08.06•【字号】珠教[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2007]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秋季起全面实施中小学十二年免费教育。
现将《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附件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秋季起全面实施中小学十二年免费教育。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免费教育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
(二)经核准作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代耕农子女(含渔民)。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一)免费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高中教育阶段学费。
(二)免费补助标准:1、免费教育补助标准根据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分别制定,若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则相应调整补助标准。
2、小学:杂费260元/生.学期;书费80元/生.学期。
3、初中:杂费370元/生.学期;书费150元/生.学期。
4、普通高中:学费810元/生.学期。
5、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市卫生学校:1553元/生.学期;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市技工学校、财贸学校)和电大全日制中职班:1350元/生.学期;市体育学校:1800元/生.学期。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人社〔2010〕141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珠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7 号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审核工作,规范办事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每次征地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
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2021年8月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筹集征地社保费的,香洲区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13.7万元/亩,金湾区为10.35万元/亩,斗门区为10.25万元/亩,计提比例为20%。
区片价和计提比例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化调整。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原则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征地社保费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珠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3〕3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2023年5月19日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专用账户的撤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4〕2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4〕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珠人社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4〕2号)珠海市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3月21日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360号)等规定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有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为依法设立并且在我市正常运营的所有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三类。
第四条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保障和办学效果五个方面。
(一)党的建设:主要评估党的领导、制度建设、意识形态等方面情况;(二)学校管理:主要评估办学方向、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行政管理、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三)教育质量:主要评估德育工作、专业建设、教材使用、课程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实习、技能竞赛、教学研究等方面情况;(四)办学保障:主要评估办学投入、校园建设、实训条件、教师队伍、智慧校园、校园文化等方面情况;(五)办学效果:主要评估培养规模、教学科研、人才评价、毕业就业等方面情况。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
训职业(工种)和项目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技能人才需求形势的变化,满足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珠海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表”中增加17个培训职业(工种),其中: A项10个(甜玉米栽培、马铃薯栽培、梅菜栽培、兰花栽培、抽油烟机装配、电风扇装配、电饭煲装配、建(构)筑物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工心理援助、插花员);B项1个(保安员);C项4个(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家禽饲养工、花卉园艺工);D项1 个(服装制作工);E项1个(起重工)。
本通知适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开班培训并可享受我市就业资金补贴的城乡劳动力。
申请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的仍按(珠人社〔2010〕239号)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结束——。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的通知香洲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5〕112号)精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审批”等人力资服务机构行政管理事权已下放(委托下放)各区(功能区)组织实施,现将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档案材料按属地原则分别移交给香洲区和高新区的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附件2)。
按照“已下放的事权,市有关部门不再实施”原则,对于此次移交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2016年1月1日起,其年检、变更(法人、经营地址、机构名称等)、日常管理、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事前报备和事后备案等由承接区办理。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下放(委托下放)事权的承接工作,及时调整办理对象范围、提交材料等内容,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
承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请2016年1月1日后申办上述事项的有关单位密切留意我局和承接区公共网站公布的行政管理事权调整信息和工作指引,按照承接区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径向承接区递交申请。
附件: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略)2.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29日附件2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承接区1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屏东大街2号楼底层陈俊峤其他香洲区2珠海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珠海柠溪338号太和商务中心5B黄勇其他香洲区3珠海市起航职业介绍所珠海市南屏屏东六路76号一楼赵勇独资。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8.25
•【字号】珠人社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珠人社发〔2022〕9 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继续稳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7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490元提高至500元。
二、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珠府〔2020〕75号文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
三、2022年9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并补发2022年7
月至8月期间的提高部分。
四、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测算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划拨到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1•【字号】珠府办〔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1日珠海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医疗卫生新格局,建设健康珠海、幸福珠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63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和《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珠字〔2012〕3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学科团队)是指根据珠海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面向市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学科团队)。
具体分为一、二、三级高层次卫生人才和青年英才,一、二、三类高层次学科团队。
计划三年内全市共引进200名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才的考察、培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8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教育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珠海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四)加强推进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六)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承担综合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职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及在我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本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条市、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所管理的本市工人身份的城乡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除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干部身份的本市城乡户籍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事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珠人社[2018]1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1.16【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13号)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6日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考核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下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考核周期内,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六)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七)在本考核周期前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珠府办函〔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5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名称改为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刘嘉文副市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梅生担任副组长,市编办主任邓洪,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毛东信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推进市、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区、各单位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对外以“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综合组日常工作由市编办具体承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法制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实行集中办公。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办主任邓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郑大鹏担任。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珠海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计生局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通知
珠海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计生局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计生局•【公布日期】2003.03.08•【字号】珠计生[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珠海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计生局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通知(珠计生[2003]33号)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放我市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按照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珠府办[1999]121号),奖励对象是:经属地镇(街道)考核确定为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单位。
奖励金发放到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
二、奖励办法(一)关于2002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按照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年度的规定,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为2002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年度。
因此,2002年度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1998年10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颁布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的千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企业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的精神执行,由各单位在年度经费中自行安排发放。
(二)关于2003年度起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1、从2003年度开始,我市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2002年8月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6号公告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补助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珠财行[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补助办法的通知(珠财行[2007]15号)各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第12条的规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了《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生均培养成本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应于11月30日前将今年的民办中小学本市户籍学生人数及经费补助申请表上报市教育局,以便及时核算和下达财政补助。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珠海市民办中小学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生均培养成本补助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第12条对民办中小学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给予财政补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自主招收本市户籍学生的民办中小学校。
二、补助标准: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的50%。
各级各类学生补助标准由各区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计算口径核算,并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公布执行。
2006年度市、区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明细表详见附件1。
三、补助渠道:高中阶段学生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四、补助对象确定及经费的拨付(一)核实确认补助对象1.民办中小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核对本市户籍学生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统计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情况及人数(见附件2),报区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区财政部门确认(上报时附上户口本复印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珠人社[2017]32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
动费率的通知
(珠人社〔2017〕329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实施。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各项待遇的计发,涉及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都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
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启用2011年省、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63元,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10元,其中斗门区(含新青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下同)为2799元,金湾区(含三灶科技工业园、高栏港经济区,下同)为3203元。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标准核定:(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2011年所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2011年所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各区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功能区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特贴人员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及对象: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贴人员(含离退休)。
其中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不享受此补助。
二、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医疗补助的申报程序:(1) 个人申报。
符合规定条件的特贴人员,按要求填写《珠海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审批表》(附件)一式3 份,提供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原件备验),报送市人事局。
(2) 资格审核。
市人事局审核申报者资格,加具审核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交送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 兑现待遇。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兑现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贴人员,不再享受此补助:(1) 到市外工作或移居异地,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的;(2) 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理的;(3) 离退休前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4) 其它不宜享受此补助的。
五、市人事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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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在珠海就读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人社[2009]2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12.14
【实施日期】2009.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在珠海就读的大学生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09〕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市就读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应按本通知规定,以院校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的年度筹资标准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相应标准执行。
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个人缴费85元。
其中6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政府补助85元。
其中6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低保及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本市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这两类人员由其所在院校负责确认身份,参保时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证明。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所在院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省和我市财政安排(具体政府补助安排见附表)。
三、参保时间与缴费方式
(一)各院校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为本院校大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下称本学年参保)。
未在此期限内办理的,可于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以院校为单位再次统一办理,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
1.个人缴费55元。
其中3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2.政府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