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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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1. 背景介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政策调控的不断加强,一些房地产企业面临着破产的风险。

而作为我国法治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本文将针对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2. 深度分析2.1 房地产企业破产的风险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加大,一些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融资难、债务高等问题,极易陷入破产的境地。

而房地产企业的破产不仅会对市场造成冲击,也会对员工、供应商和购房者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审理和处理。

2.2 最高院审理的重要性最高院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审理的结果将会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实施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审慎、全面地处理,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要保障市场的秩序性。

3. 意见和建议3.1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的相关条款,明确资产清算、债务处理等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各方利益。

还要建立健全预防性破产机制,提前介入、化解潜在风险,有效降低破产可能性。

3.2 强化审理机制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时,最高院需要强化审理机制,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建立专门的破产审理庭,由资深法官组成,进行专业化、高效的审理。

3.3 促进重组和再生最高院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时,可以尝试引导和促进企业的重组和再生,鼓励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方案,尽量避免破产造成的不良后果。

要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提倡绿色破产,引导企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发展。

4. 总结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是一个突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加强审理和处理。

最高院作为法治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重组和再生,为保障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电子教案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电子教案

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15年5月1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乳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同日,以(2015)乳商破字第2-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2015年5月21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与决定书。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清算常规程序性工作1、组建管理人团队2015年5月21日,我所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8名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

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清算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015年5月23日,我们开始管理人印章的刻制工作,5月25日印章取回启用;2015年5月25日我们开始管理人账户开立工作,5月26日管理人账户开立成功。

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房企破产案件调研报告

房企破产案件调研报告

房企破产案件调研报告房企破产案件调研报告一、引言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经济下行和楼市调控政策的出台,许多房地产企业遭遇了困境,甚至面临破产风险。

本报告旨在对房企破产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深入了解其原因和影响,并探讨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收集了大量的房企破产案例,分析了其背后的原因和重要因素。

随后,我们选择了几家面临破产危机的房企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到他们所面临的困境和具体应对措施。

三、房企破产的原因1. 经济下行和市场规模减少:经济下行导致房地产市场需求减少,房企销售业绩下滑,现金流紧张,难以偿还债务。

2. 资金链断裂:房企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购地和开发项目,如果资金链断裂,会导致项目滞后或停工,从而无法回收资金。

3. 债务过高:一些房企在高峰时期大规模负债,如果市场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债务,就会导致破产。

4. 管理不善:一些房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问题,导致企业陷入危机,最终破产。

四、房企破产的影响1. 对信用体系的冲击:房企破产会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

2.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房企破产会导致项目滞后或停工,增加市场供应缺口,对楼市供需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3. 对就业市场的影响:房企破产会导致员工失业,增加就业市场的压力,进一步加重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应对措施1. 提高资金管理能力:房企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合理规划资金流动,控制债务比率,避免资金链断裂。

2. 注重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房企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变化,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开发策略,降低市场风险。

3.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房企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企业架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管理层失误。

4. 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在破产危机中,房企可以寻求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减少债务压力。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活跃。

然而,在这一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些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和倒闭。

这些破产案件往往牵扯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员利益,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破产案件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性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时,最高法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高法院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司法机构,其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

对于最高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3. 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健全与房地产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时,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破产企业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

(3)严格审慎审理:最高院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审理,审慎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风险。

(4)促进债务重组: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积极推动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尽可能实现债权债务的平衡,促进企业的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不仅仅是一场法律程序,更是一场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考。

最高院应当充分发挥其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作用,为破产企业债务重组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持。

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格审慎审理案件,并积极促进破产企业的债务重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实现长期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至此,我们对最高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已经做了全面深入的讨论和分析。

希望最高院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和建议,做出更加明智和公正的裁决,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问题楼盘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问题楼盘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问题楼盘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可行性分析衣食住行是当代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而住更是这些基本需求里最重要的一环。

住房问题不仅关乎家家户户的基本生存需求,更是影响国家稳定的重中之重。

随着房地产领域逐渐下滑的经济形势,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显现,地产领域已成为目前社会经济诸领域中存在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领域之一。

以河南省为例,2018年河南全省部门收到的“问题楼盘”事项占房地产领域事项的62.7%,由“问题楼盘”引发的聚集上访约占总量的40%,问题楼盘已经成为河南继非法集资、退役军人聚集反应诉求之后,又一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1]。

省住建部门初步摸排显示,全省目前有问题楼盘项目443个;省公安部门不完全统计,全省有问题楼盘698个;省部门统计,涉及案件的问题楼盘有1210个。

因此,化解问题楼盘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合理处置问题楼盘已是迫在眉睫。

一、问题楼盘的成因分析对处置问题楼盘而言,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明确问题楼盘的定义,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房地产业界,对问题楼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不同的学者从房地发生产领域、房地产销售领域以及政府角度给出了烂尾楼、房地产市场乱象和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等不同的界定。

分析各个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带有普适性的定义,即问题楼盘,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由具备开发资质的开发商设想、制作的商品房、房改房、经适房,以及单位自建房等各类住房,由于在建设、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从而引发、法律诉讼、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危急,大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巨大,对社会协调稳定造成要挟和损害的楼盘。

问题楼盘的定义问题解决之后,问题楼盘的形成原因也随之明晰,详细有以下几点。

1、宏观政策朝令夕改,缺少规划房地产领域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就是政策设计过于碎片化,缺少顶层设计,很多地方政府的征地规划就是指哪划哪,眼前需要什么就建什么。

政策的设计与调整往往是处于解决眼前的问题而少了长期规划,呈现出一种反应式、碎片化特色。

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16年8月2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重整,同时以(2016)鲁1083民破5-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2016年8月30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和决定书。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一)组建管理人团队接受法院指定后,我所于2016年8月31日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刘冠群9名专业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

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重整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二)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016年8月31日,管理人开始印章的刻制工作,9月1日印章取回交法院备案后启用;2016年9月6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青山路支行开立了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2•【分类】其他正文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近年来,包头法院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契机,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包头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模式。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包头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包头经济高质量发展,包头中院从突出破产审判服务大局、挽救危困企业、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实践探索出发,在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中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二、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三、包头中院:包头某新能源公司执破融合转和解案四、土右旗法院:内蒙古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五、东河区法院:包头鹿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六、包头中院:包头市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包头中院:包头某轮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八、包头中院: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九、昆区法院: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喷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十二、昆区法院: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一、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包头某建筑公司系包头市老牌国企,有着悠久的历史。

2007年,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转为股份制民营企业。

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其利用建筑市场管控不严的机会,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且内部管理松懈,尤其对于挂靠工程管理混乱。

2018年,该公司因挂靠工程涉诉上百起,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账户全部被法院查封,职工工资停发,技术人员及高管纷纷离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近日,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起由SGRZB公司破产管理人发起的针对ZYYG公司等十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律师团队经过详细的调研和论证,出具了针对此次实质合并重整事宜的异议书和补充异议书,并现场与破产庭法官、破产管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主动向法院撤回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有效维护了委托人LHJS合伙企业的重大权益。

结合本案的代理工作和办案心得,笔者现针对破产案件中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研究,供相关人士参考和交流。

一、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概述司法实践中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会议纪要”)的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内容,在该部分内容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程序的做了基本的规定,表明了基本的态度,但笔者认为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一)基本规定“破产会议纪要”第六部分对“关联企业破产”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

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态度(1)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持审慎适用的态度,即:一般不适用,例外才适用,并且在实践中应审慎适用。

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规定了严格的听证程序,并明确了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多种因素。

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2016年8月2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重整,同时以(2016)鲁1083民破5-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2016年8月30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和决定书。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一)组建管理人团队接受法院指定后,我所于2016年8月31日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刘冠群9名专业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

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重整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二)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2016年8月31日,管理人开始印章的刻制工作,9月1日印章取回交法院备案后启用;2016年9月6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青山路支行开立了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浅议房企的破产重整价值识别

浅议房企的破产重整价值识别

浅议房企的破产重整价值识别摘要:近几年,“停贷”“烂尾”风波涉及河南省多个楼盘,“问题楼盘”成为热门话题进入公众视野。

各市、县均在采取积极措施为房企纾困,其中破产重整制度给处在溺亡边缘的房企带来重生的曙光,也为各政府专班带来有效化解风险的工作思路。

经评估、识别具备重整价值的房企方适用破产重整。

不具有重整价值的房企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除了浪费司法资源外,还会进一步加剧矛盾、弱化资源的有效配置。

下文拟从重整价值识别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房企重整价值识别的方法、价值识别的困境为切入点进行论述,以期为完善房企重整价值识别提出有益建议。

关键词:房企重整价值识别识别方法一、重整价值识别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一)理论基础1.营运价值理论现代企业是财产、交易关系和利益的集合体。

营运价值指的是企业通过对其资产进行运营所产生的价值,营运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值且具有持续性。

多数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

2.利益相关者理论破产重整制度某种层面即是在调整股东、投资人、职工、不同受偿顺位的债权人、政府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股东试图较少的分割既有利益,而投资人希望较高的回报率。

普通债权人期待相较于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

优先债权人牢牢抓住优先的顺位。

职工利益实质是基本民生问题,涉及社会稳定。

故一个合理、合法且合乎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期待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才可能历经重重困难,最终经表决通过。

3.博弈论基于上述利益相关者理论,注定破产重整是一场悄无声息的博弈。

利益相关者通过陈述、沟通、协调、表决、异议等程序最大程度争取自己的诉求。

最终管理人通过勤勉尽职地履职、加之法院的有效指导,通过博弈实现公平且衡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释义“公平且衡平”时首次提出绝对优先原则。

当利益相关者无法就重整计划达成一致意见而由法官强制批准破产计划时适用该原则。

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11章第1129(b)条进一步规定了重整计划对各类异议组的分配具体应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符合“公平且衡平”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资金链断裂、管理不善等因素,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在破产过程中,购房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分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背景及现状近年来,受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政策调整、资金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破产案件频发。

在这些破产企业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已售房屋、在建工程等未结清项目。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未结清项目如何处理,尤其是如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购房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一)合同履行问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往往面临无法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风险。

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定金等款项能否得到退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房屋产权问题破产企业的在建工程往往存在产权不明确的问题。

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是否会因企业破产而受到影响,是购房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三)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在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对策分析(一)国外经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

例如,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强化政府监管等措施,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对策分析针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购房者的权益和义务;二是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未结清项目;三是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四是建立购房者权益保障基金,为购房者提供风险保障。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涉房债权审查与认定的重点问题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涉房债权审查与认定的重点问题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涉房债权审查与认定的重点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涉房债权审查与认定的重点问题引言: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种类主要包括回迁户债权、实际购房人债权、以房抵债债权、工程款债权等。

其中,以房抵债债权主要是源于民间借贷,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出借人借款,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抵顶给出借人而形成。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中,实际购房人债权与以房抵债债权较为难以区分,且定性的不同直接导致清偿顺位受到影响,本文主要从债权审核和认定的角度尝试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购房人债权的审查对于债权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审查,对最终债权性质的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于管理人而言,充足的申报材料有助于准确定性,在申报材料缺乏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管理人的判断和债权审核工作的进度;对于债权人而言,尽可能多的提供申报材料,也有利于其债权取得优先顺位。

1.审查的基本原则根据笔者所在破产团队开展破产重整的实际经验,总结归纳出以下四个原则,适用于债权审核工作:(1)严格依法审核确认。

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审核,确保审核依据合法、充分。

在严格依法审核的基础上,参考近年司法案例裁判标准,综合考虑新实施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导向作用。

(2)公开、公平、公正。

管理人要依法提出审核确认标准,报法院审核后再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及全体债权人监督;标准一经确定即严格实施,对所有申报的债权均依此标准审核;要给债权人合理的异议期限,保障反馈、申诉渠道的畅通。

(3)优先保障和平衡保护相结合。

管理人把优先依法保障回迁户、实际购房人基本权益放在首位的同时,也注意平衡保护全体债权人权益,防止出现过分保护优先债权忽视普通合法债权的情况,从尽可能确保项目建成、重整成功的目标出发,使每一类债权人均“损失最小化”。

(4)充分考虑房地产公司实际情况。

要充分考虑到重整地产企业在拆迁、建设施工、民间借贷、原股东更替、销售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准确判断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复杂性。

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文件成都市(I)

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文件成都市(I)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中律教培[2015]第38号关于举办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颇大。

为推动强制清算案件类案件的审理,为市场退出机制的顺畅清扫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及法律实施有关衔接的规范文件;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纳入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依职权破产),法人退出市场的新规定将开辟企业破产新通道,破产案件将大幅度提高。

另外“关联企业破产司法解释”出台在即,《破产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也在抓紧制定中。

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称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程序。

但重整案件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如何正确理解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实务中恰当操作与管理重整案件,成为破产律师,特别是破产管理人的挑战之一。

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重整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探讨该类型案件前沿热点、难点问题及审判对策,提高相关人员处理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的业务技能、代理水平和技巧,指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关联企业破产,规范破产管理人操作,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将举办“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

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承办单位: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二、参加对象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三、时间、地点报到日期:2015年8月20日会议时间:2015年8月21日—23日(三天全天学习)会议地点:成都市报名截止日期:2015年8月14日四、参加办法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9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茶歇等)。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问题实务分析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问题实务分析

研究与探讨房地产金皿皱产重鑿同腿实务伶斗央行《2019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9年三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3.29万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比上月末低0.6个百分点,连续14个月回落;前三季度增加4.59万亿元,占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增量的33.7%,比上年全年水平低6.2个百分点。

2019年三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1.2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增速比上月末低1.7个百分点。

房地产信贷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伴随的风险也不断累积,一旦房地产企业出现自有流动资金不足,资金链断裂,其自有资金难以清偿巨额的债务,银行贷款回收将隐藏着巨大风险,还有数量众多的个人购房者的权益也将受到影响,影响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些针对楼市的调控政策逐步彰显效果,都让人感觉到了房地产业的寒意,实力不济的房地产企业无法逃脱所面临消亡的困境、而房地产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同于其他产业,其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方矛盾较为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如何解决可谓意义重大。

通过有针对性地对房地产破产重整,能够最大化发挥房地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和平衡所涉及的利益群体,重获新生,恢复生产运营活力,促进经济朝着更好地势头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概述1.破产重整制度概念及在房地产企业中的适用。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2007年我国引入时,只是直接将此表述翻译直接使□南宁刘应飞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概念。

因此,很多学者在其文章著作中,从理论层面给出了不同的概念。

比如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破产重整是指通过司法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对濒临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积极拯救,促使债务人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合作,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出售式重整”的运用初探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出售式重整”的运用初探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出售式重整”的运用初探来源:律融律师企业破产重整中,重整模式的选择对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及破产之社会效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断探索更加符合社会实践和发展的多种重整模式。

房地产企业破产在破产领域中较为典型和复杂,本文作者在总结实践摸索和思考的基础上,试图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对“出售式重整”在实务中的合法性、可行性、操作性进行论述。

关键词:破产程序;经济效益;重整;出售式一、为什么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应偏向选择重整程序(一)房地产烂尾楼项目成因、存在的普遍原因和问题房地产烂尾楼项目成因复杂,但通常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开发商普遍缺乏足够的建设资金,撬动项目时杠杆率过高,资金链一旦断裂,项目必然停工烂尾,有的开发商甚至连启动资金也非自有资金,出现问题只是迟早的事;二是很多开发商缺乏房地产运作经验,从股东结构、公司治理、融资及财务管理到项目建设中的进度和质量把握、项目整体运作均不规范,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多处埋下“地雷”,项目一旦运作不顺利便处处“爆雷”;三是过去政府部门盲目支持、启动“大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监管缺位和失职问题,不仅对项目本身及投资人实力的进入考察不严,还处处开“绿灯”,相关手续不全即开始拆迁、建设、出售,但目前形势下相关手续又难以补办;四是开发商缺乏专业团队,对市场及政策变化预期研判不足,抗风险能力差;五是现行的预售制度造成多数楼盘在刚刚建设时就已大量销售,而购房者的抗风险能力和意识普遍很差,项目一旦进展不顺利就停止依约付款并走上维权之路。

基于以上原因形成的大量烂尾楼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可以总结为八个突出问题:一是无法向业主交付房屋,包括回迁户无法回迁、群体性上访及极端事件频发;二是垫款施工在实践中十分普遍,工程款欠付情况严重,大量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讨薪引发的社会事件突出;三是建设中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和材料商垫付材料费问题,很多分包的中小施工企业、承包人和材料提供商维权艰难,依正常司法渠道诉求难以及时得到解决,“霸占”工地的情况较为突出;四是民间借贷债权人大量存在,款项金额巨大,且存在以在建房屋抵顶再抵顶情况,特别是有抵顶后再出售的情况,最后的承接人往往是弱势群体;五是欠税问题严重;六是项目手续在正常情况下难以办理;七是项目及开发商往往涉案众多,多有保全、查封强制措施和行政性罚款;八是政府直接介入缺乏资金来源、法律支撑和必要的手段。

恒大破产案件法律分析(3篇)

恒大破产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恒大集团作为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其发展历程备受关注。

然而,在2020年,恒大集团陷入债务危机,爆发破产案件。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恒大破产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恒大破产案件背景1. 债务规模庞大:恒大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通过高负债扩张,导致其债务规模迅速膨胀。

截至2020年底,恒大集团总负债高达2.4万亿元。

2. 利率攀升:随着市场利率的上升,恒大集团的融资成本不断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债务压力。

3. 政策调控:我国政府为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对恒大集团等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4. 投资者信心下降:恒大集团债务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对其信心下降,导致股价暴跌,融资渠道受阻。

三、恒大破产案件法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高负债扩张:恒大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高负债扩张,导致债务规模过大,难以承受市场波动。

(2)融资成本上升:市场利率攀升,使得恒大集团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加剧了债务压力。

(3)政策调控: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对恒大集团等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经营环境恶化。

2. 破产程序分析(1)申请破产:恒大集团在债务危机爆发后,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受理:法院在审查恒大集团破产申请后,决定受理案件。

(3)债权人会议: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恒大集团的债务处理方案。

(4)破产重整:恒大集团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破产重整方案,争取各方支持。

3. 破产重整法律分析(1)破产重整的目的:破产重整旨在帮助恒大集团摆脱债务危机,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

(2)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3)破产重整程序:恒大集团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破产重整方案,经法院批准后实施。

4. 破产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1)债务重组:恒大集团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降低债务规模和利率,减轻债务负担。

房地产破产案工作预案

房地产破产案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房地产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给社会经济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有效应对房地产破产案件,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购房者等各方合法权益。

2. 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3. 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

三、预案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依法、合规、高效原则。

3. 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预案内容(一)案件受理与审查1. 人民法院接到房地产破产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债权人会议1. 人民法院应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 债权人会议应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了解债务人破产原因、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2)讨论通过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讨论通过债务人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4)选举债权人委员会;(5)其他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事项。

(三)债务人财产管理1. 人民法院应指定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分配。

2. 管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财产;(2)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3)制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4)处理债务人财产纠纷;(5)其他与债务人财产管理相关的事项。

(四)债务人重整与和解1. 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等各方意愿,依法启动债务人重整或和解程序。

2. 重整程序包括:(1)制定重整计划;(2)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3)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4)终止重整程序。

3. 和解程序包括:(1)制定和解协议;(2)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3)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4)终止和解程序。

(五)债务人破产清算1.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应依法进行清算工作。

2. 清算程序包括:(1)接管债务人财产;(2)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3)制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4)处理债务人财产纠纷;(5)分配债务人财产;(6)终止清算程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管理,更好地维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相关规程进行解读。

一、审理管辖1. 案件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活动无限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审理。

2. 职权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是本规程规定的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职权机关,由法官组成。

3. 职务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受理申请1. 申请条件:当企业出现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的情形,或者无力清偿债务所需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债权人或者企业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

2. 申请方式: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应当由企业或者债权人提出,并按照法定程序递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书应当明确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程序、事项和建议。

3. 受理期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决定受理,应当于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破产重整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债权申报开始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三、申报债权1. 申报期间:债权申报期间应当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债权申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 申报方式: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书,必须注明债权人名称、金额、来源、性质和获得的合同、判决、裁定、仲裁书等证据材料。

3. 申报效力:在债权申报期间内未申报的债权,仅限于已经在破产清算中清理的债权,不能保障未来的债权,申报期满后未申报的债权被视为无效。

四、财产保全1. 财产保全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出租、委托管理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二庭反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为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准确识别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预重整程序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程序”,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并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第二条【预重整方案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方案”,是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拟定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

第三条【预重整期间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期间”,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庭外商业谈判的期间,即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或人民法院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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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内容提要: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重整这一破产预防制度。

重整制度有助于挽救那些虽已陷人债务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企业,并可以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被广泛适用并呈增加态势。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的分析,对房地产企业如何具体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难题进行探讨,以总结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之经验。

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弥补了旧破产法在破产预防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破产法的体系。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重整制度的立法本义、制度价值判断、具体程序适用等问题不断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求正确的适用法律。

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务研究中,需要耐一些具有不同典型特征的企业的重整案件进行分类研究,如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特殊企业,要考虑到其业务类型、财产特点等,解决法律的针对性适用问题。

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出发,对其适用重整程序的一些司法实践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立法完善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与破产重整程序的适用(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房地产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其营业内容涉及建设、出售、出租、物业管理等围绕房地产开展的各项相关业务。

在实践中,主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包租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出现破产。

开发商需要对房地产项目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较大的资金,如遇到经济政策、经济形势、市场业态等方面因素的不利影响,则很可能导致其资金回收困难,出现因资金链断裂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此外,也有部分从事商业房地产包租经营的企业,可能由于对出租率预期错误、包租成本过高等原因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房地产企业尤其是开发商主要是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但其资产实际价值并不一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能够缓解支付闲难,解决不动产变现的实际障碍,可能避免破产清算。

第二,房地产企业财产变现受到市场因素影响较大,房市变化、区域环境影响以及政策因素等均可能导致不动产的变现价值不确定,以破产清算程序中拍卖、变卖的方式对不动产进行变现,可能不利于实现不动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是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受偿比例最低的破产案件。

以开发项目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取得部分建设资金,是房地产开发商采用较多的资金运作模式。

一旦开发商破产,银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无财产担保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的比例很低。

第四,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可能影响相关行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建筑设备出租方、房屋设施安装方、装饰工程承揽方等形成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的破产会造成这些债权人的经营困难,影响相关行业的稳定。

而对于从事包租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必然影响商业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经营环境的破坏会严重影响商业秩序的稳定。

第五,房地产企业破产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房地产企业破产必然涉及对个人购房者群体利益的保护,这不仅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还可能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爆发群体性事件。

目前已出现因房地产包租经营企业破产,影响二百余名个人业主债权人的利益而发生多次群访事件的案例。

因而,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应重视社会稳定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对重整程序的适用1.影响重整程序适用的因素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或地区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重整制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宽泛至公司及合伙等自然人企业。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破产重整的适用主体范围进行限制,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均适宜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首先,现代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以及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取向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具有影响。

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破产法立法宗旨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本位变化的过程,同时,破产重整也突出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即需从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企业存续与否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价值衡量,而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权益的适度限制也是因为考虑到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更为重要。

因此,当债务人破产所造成的对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利影响较为严重,而其又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时,就可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适度限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权利。

其次,破产重整程序的高成本特点对其适用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影响。

相对于破产和解以及破产清算程序而言,重整程序较为复杂,其费用高昂且通常周期较为漫长,所以对其适用范围应有所侧重,以大型企业为宜,较小型的企业可以适用更为简单的和解挽救程序。

实践中,对是否适宜重整的判断,应综合以上关于确定重整制度适用范围的各因素予以确定,重点在于考虑债务人有无挽救价值与希望,以及企业破产对债权人、债务人尤其是社会利益的影响。

2.房地产企业破产应注重进行重整程序笔者认为,对于出现破产原因的房地产企业应注重重整程序的适用。

首先,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看:破产清算程序在财产的变现、财产的数额确定、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尤其是消费者购房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往往难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在维护行业稳定、社会稳定方面也不具有优势,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缺乏有效的全面解决途径。

因此,破产清算并非最优的选择方案,而重整程序的适用则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更具有优势。

其次,从重整程序适用的考量因素看:破产重整更符合房地产企业破产对社会利益本位价值的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虽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能够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体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同时所取得的社会积极效果更佳,超过付出的程序成本。

再次,从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司法实践看:在旧破产法施行期间,房地产企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时,其不动产的处分闲难颇多。

对于在建工程或者虽已竣工但未取得权利证书的建筑,其评估、拍卖、变卖程序或者难以进行,或者迟迟无法完成,导致建筑物价值严重贬损,既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使得破产程序进展缓慢、周期冗长。

综上,重整程序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应予倡导。

但对不具有重整价值与可能的企业,对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易于进行清算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房地产企业,适用清算程序也不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一个企业是否适宜重整,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3.房地产企业的重整申请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启动采申请主义的立法模式,破产程序是否启动以及适用何种具体的程序,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

据此,人民法院无权在无人提出对房地产企业的重整申请时,主动启动重整程序,但在案件的受理环节。

也应努力促进重整程序的适用。

首先,对于申请人申请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同时,应向申请人解释立法规定的破产案件的三种不同处理程序及其不同特点,了解其对申请重整的态度,并可以建议申请人考虑是否提出重整的申请;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在通知债务人可行使异议权的同时,也应告知其享有提出重整申请的权利。

其次,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不同目的破产申请中存在重整申请的,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协商,引导当事人尝试进行重整程序。

再次,对于已经受理当事人破产清算申请的案件,在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前,立法允许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化,人民法院应予以适当引导。

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案件中,应允许债务人在破产宣告作出前再提出重整申请。

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也应允许申请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在破产宣告作出前再提出重整申请。

二、对房地产企业重整程序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决建议房地产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与其自身经营模式等因素有关,而目前的全球性金融与经济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使近期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与重整的案件呈增多态势。

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的重整中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有些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如何处理需要进一步研究思考。

(一)重整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问题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债务人为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债务人通过与全体业主签订长期包租经营合同取得全部房产的租赁经营权,从事对外出租业务。

本案中,业主所购买的商业房产实际仅为一座大厦开阔建筑内的确定位置面积,并非事实上分隔开的独立房间,债务人在对全部面积进行统一的重新划分后出租给不同商业承租人,与不同业主所有的房产面积并不完全一一对应。

在经营中,债务人因不能向业主支付包租租金而申请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制定了以继续履行合同、使用包租房产出租经营、适当下调租金等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分组会议表决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有个别业主债权人不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并要求解除未到期的合同、行使取回权取回其名下的房产。

不过若允许个别业主取回房产,则整个重整程序便无法进行。

案件应如何处理?取回权主要是针对物权行使,是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通常认为,取回权是返还所有物的物权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名称。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除此限制外,权利人可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管理人处取回财产。

企业破产法对取回权基本是从民法对物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而没有对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的特殊性做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一方面,业主债权人为房产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债务人依合同取得房产的经营使用权,且最终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为债务人继续经营房产,由此形成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债务人对房产的经营使用权与业主行使房产取回权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有的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不应限制取回权的行使,业主行使对其房产的取回权在重整期间须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是立法对在重整期间内行使取回权的限制,但该规定不应适用于重整期间终止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据此,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虽然原合同尚未到期,业主仍有权解除合同、行使对其房产的取回权。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使业主债权人的房产成为债务人重整经营必须使用的房产,不能被取回,则侵害了部分不赞成重整计划的业主的物权返还请求权。

对于重整汁划草案中存在的限制所有权行使的内容,须在全体业主均同意时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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