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林区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林区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林区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5〕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我省森林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5%,占全国森林面积的10.3%,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对保护我国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为推进国有林区转型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护是前提,发展是核心”为总要求,以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和“五大规划”为切入点,以转型为主线,以合作促发展,以改革提效率,以开放增活力,加快机制创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向规模要效益,推进森林食品产业、北药新兴产业、苗木花卉产业、旅游业、木材加工业、矿产资源和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接续产业快速发展,扩大就业、繁荣林区经济,不断增进林区人民群众福祉。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主导,绿色发展。
严守生态红线,加强森林保护与经营,提升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
二是坚持机制创新,高效发展。
创新经营机制,通过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激发林区发展活力。
三是坚持转型牵动,集聚发展。
依托资源优势,壮大接替产业,打造产业集群,形成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林区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试行)黑国土资发[200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计划、有组织顺利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管理与核准工作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负责。
第四条国家或省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呈报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项目呈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具体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按核准后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章实施方案编制第七条接到国家或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工作。
第八条实施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科学合理,利于实施的原则。
(三)任务量化,责任到人的原则。
(四)合理调整,充实到位的原则。
第九条实施方案编制流程(一)项目区的实地踏查、复核,确定项目区界线。
(二)对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进行核实。
(三)编制实施方案。
(四)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编制实施方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对项目区实地踏查的基础上,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没有发生变化。
(二)批复的设计、预算与实际现状不一致,但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设计单位能够研究解决的。
(三)成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不一致、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及时申请项目延期或变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城乡规划优秀设计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城乡规划优秀设计评选及规划成果质量检查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规[2016]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1.06【实施日期】2016.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城乡规划优秀设计评选及规划成果质量检查结果的通知(黑建规〔2016〕1号)各市(地)规划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2015年度城市规划优秀设计评选及规划设计成果质量检查活动已圆满结束。
此次活动共收到参检项目154项(含参加评优项目103项),参检单位89家。
经专家认真评选和检查,共评出获奖作品52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13项,三等奖31项,表扬奖6项。
89家参检单位中,有26家单位确定为优秀,15家单位确定为良好,46家单位确定为合格,2家单位确定为不合格。
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及成果质量检查结果详见附件。
希望获奖单位再接再厉,不断创作出优秀作品,带动整个城市规划行业设计水平的提高,并于2015年1月25-29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311室)领取获奖证书,获奖作者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获奖作者适当奖励。
本次规划设计成果质量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设计成果的质量,注意加强与高水平规划编制单位的学习和交流。
附件:1、2015年度全省城乡规划优秀设计获奖名单2、2015年度城乡规划设计成果质量检查结果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6日附件1:2015年度全省城乡规划优秀设计获奖名单。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黑财建[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8〕14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管理,规范、统一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确保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
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展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预算编制人员应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设计确定的工作量、工作手段和方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测区范围、地质概况、交通情况、主要任务、预期成果、项目预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3〕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现就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责任分工意见如下: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左右。
(省发改委负责)(二)公共财政收入增长13%左右。
(省财政厅主办,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办)(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以上。
(省发改委主办,省工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委、商务厅、金融办协办)(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
(省工信委负责)(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以上。
(省商务厅负责)(六)进出口总额增长8%左右。
(省商务厅负责)(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2%以上。
(省发改委、农委、统计局分别负责)(八)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
(省物价监管局负责)(九)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3.5%。
(省发改委负责)二、大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一)全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
1.抓好600个省级重点产业项目,确保年度投资达到2000亿元,带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200亿元以上。
(省发改委主办,省工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协办)2.重点抓好哈尔滨中小型燃气轮机、齐齐哈尔提速提重新型铁路货车、哈工大奥瑞德蓝宝石等一大批技术领先、附加值高的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促进尽快落实、落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地质勘查续作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地质勘查续作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黑国土资发[2013]301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地质勘查续作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3〕301号)省地质矿产局,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省九〇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为了加强我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3]26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开展的地质项目勘查野外验收意见,现将2013年重点地质勘查续作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保证按预定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批准确定的设计和预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和重大技术问题需要对设计任务、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款的办法。
项目资金应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形象进度分期拨付。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项目的技术管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要单独设账核算,要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设置明细支出科目,工程项目要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设置工程施工辅助账,不得随意套用、改变项目资金支出方向,扩大列支范围。
年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收支决算。
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
四、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49号令,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保证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国土资源局,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于2010年3月至7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12月31日前厅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通过,《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所列的规范性文件为今后系统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对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12月31日前)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文号1关于对30种矿产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暂行规定黑资发[1998]06号2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资籍发[2001]19号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11号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籍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270号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及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33号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84号7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94号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104号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挂牌出让探矿权保留价的有关规定》通知黑土资发[2002]122号10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152号1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3]142号12关于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19号13关于印发《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卷内容要求》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96号14关于《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试行)》黑国土资发[2004]145号15关于切实加强关闭破产矿山剩余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04]576号16省国土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联合制度》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14号1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25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34号1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黑国土资发[2005]89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7号2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9号22关于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24号23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公园建设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32号24关于对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找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6号25关于印发《煤矿采矿权延缓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9号2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6号27关于加强地质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9号28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20号2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25号30于对《关于印发〈采矿许可权延续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42号31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47号3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71号33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84号34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7号3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增扩资源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0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7号37关于修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0号38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1号39关于深入开展全省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8号40关于印发〈集中办理煤矿企业增扩资源储量的意见〉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36号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垦森工系统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08]43号42关于加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58号43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国土资发[2008]74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8]128号45关于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29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样品分析测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8]152号4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62号48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7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21号5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9号52关于加快推进农垦、森工系统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35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48号5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样品实验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62号55关于加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6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区块保护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98号5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会审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01号5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10号59关于加强农垦、森工系统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09]134号6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26号61关于严格采矿权管理,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38号62关于国有出资勘查的探矿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47号——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黑国土资发[2013]30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2.10【实施日期】2013.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3〕303号)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及各有关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为切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能力,提升耕地保护水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1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你们申报的灌区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进行了评审论证,并与省水利厅提供一大中型水利灌区规划进行了有效对接。
根据省政府第五十二次专题会议要求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灌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田间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规定我省“十二五”时期需建设3197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累累硕果满枝头——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加强矿政管理服务发展大局十年回眸
土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 近 年 来 , 国 土 资 源 厅 围 工 期 短 , 矿 成 本 高 等 特 点 , 过 加 大 地 质 勘 查 资 金 投 省 找 通 亮 点 一 : 四 项 试 点 ” 得 实 践 成 果 。2 0 “ 取 0 8年 以 来 , 制 , 高 地 勘 队 伍 综 合 素 质 和 行 业 管 理 水 平 , 进 地 质 提 促 我 省 有 效 开 展 了 实 物 地 质 资 料 清 理 、原 始 地 质 资 料 清 勘 查 工 作 实 现 重 大 突 破 。 “ 五 ” 间 , 省 实 现 地 勘 资 十 期 全 理 、 东 矿 区 储 量 核 查 、 岗 国 家 规 划 矿 区 资 源 利 用 现 金 投 入 69亿 元 ,其 中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投 入 42亿 元 , 鸡 鹤 . . 占 状 调 查 等 4项 全 国 试 点 工 作 ,推 进 了 全 国相 关 工 作 进 6 % ; 基 础 性 公 益 性 地 质 调 查 投 入 27亿 元 , 占 3 % 。 2 . 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3]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5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作在我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确定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和
重大政策;督促相关规划、计划和重大工作落实;确定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汇报及与国家沟通协调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部门间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黑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兴边富民行动实施以来,我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防稳固,为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边境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进程,促进全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实施范围为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伊春、鹤岗、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等8个市地所辖的18个陆地边境县(市、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解决边境地区乡村民生问题及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全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着力加快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着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突破口,以地缘、资源为优势,加大扶持力度,全力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0•【字号】黑政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畜牧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5〕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我省是畜牧大省,地处世界公认的黑土带、黄金玉米种植带和黄金奶牛养殖带,地域广阔、土壤肥沃、气候冷凉、环境优良,发展畜牧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和区位优势。
畜牧产业是绿色食品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我省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产业,有着重要发展机遇。
同时也面临着全球畜产品市场总需求增长的长期趋势与价格波动等短期问题交织的挑战。
实践证明,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在于提高畜产品品质和市场信用。
近几年我省大力推进标准化现代奶牛场建设,已投产的现代示范奶牛场单产水平和生鲜乳质量标准完全可以达到或超过有关国际标准。
抓住机遇、推动畜牧业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加快建立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大力发展乳品业,奶牛、肉牛、生猪养殖、加工业,适度发展肉羊、家禽养殖,以此推动农业转型、食品加工业比重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增强我国畜牧业实力做出贡献。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1.总体要求。
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推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产业,驱动上下游的种植业、食品加工业、相关加工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构建黑龙江经济发展新优势。
2.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科技创新,推广先进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坚持品牌建设,提供高品质畜产品,满足消费者健康性、安全性、多样性需求,实现由“养得好”向“卖得好”的根本转变;坚持农牧对接、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扶持,鼓励多元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畜牧产业发展。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国土资发[2014]18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1.10【实施日期】2014.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4〕184号)省地质矿产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了提高我省基础地质勘查程度,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矿产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4〕124号),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的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了评审论证。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保证按预定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批准确定的设计和预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和重大技术问题需要对设计任务、预算进行调整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4〕124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款的办法。
项目资金应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形象进度分期拨付。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项目的技术管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要单独设账核算,要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设置明细支出科目,工程项目要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设置工程施工辅助账,不得随意套用、改变项目资金支出方向,扩大列支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黑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3号2014年7月10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按照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省政府领导同志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分工(一)陆昊同志负责各项措施落实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郝会龙同志牵头负责第1、2、5、9、10、12、13、14、16、32、34、48、52、53、54、55、56、61、62、63、64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负责第3、4、6、7、8、11、15、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3、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9、50、51、57、58、60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孙尧同志牵头负责第36、39、40、41、42、43、44、45、46、47、57、58、65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负责第4、13、16、31、33、37、49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吕维峰同志牵头负责第4、17、18、19、20、33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负责第1、5、9、12、13、14、15、16、34、48、60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于莎燕同志牵头负责第6、7、8、11、15、59、60项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负责第1、4、5、9、10、12、13、14、24、31、33、36、38、39、49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黑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3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做好我省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支持铁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利用现有铁路用地(一)支持铁路运输企业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价款应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确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二)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综合开发利用既有铁路站场地区。
在符合政府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所占用土地进行综合开发。
有关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三)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土地授权经营工作。
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在铁路运输企业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
授权经营土地可以在铁路运输企业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黑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以下简称《示范协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我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体方案》和《示范协议》规定,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在嫩江流域(尼尔基灌区)、松花江流域(松嫩平原段)和呼兰河流域(庆北绥地区),示范项目安排在相关县(市)和农垦系统。
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指导下,坚持增地、增产、增效、增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运作;整合资金,规模建设,有效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设目标2010年到2012年,全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达到400万亩以上,建设基本农田204万亩,新增耕地30万亩,提高粮食产能5亿公斤,年增农业直接收入11亿元。
其中,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达到250万亩,新增耕地13.8万亩;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50万亩,新增耕地16.4万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5•【字号】黑政办发[1985]57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85年9月5日黑政办发〔1985〕57号)根据国家的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我省对地、市、县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五年来效果是好的,进一步扩大了地、市、县财政管理权限,对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上述体制一九八四年已经到期。
为了进一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到既保证省级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又使地、市、县级财政有一定的活力。
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新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省对各地、市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
具体规定如下:一、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
(一)中央财政在我省的固定收入:中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营业税;中央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收入;粮、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工商税;国库券;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级的其他收入;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七十部分。
(二)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三十部分;资源税;省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缴利润;中央和省属工交企业(不含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和煤矿)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五十;省级银行、保险系统的营业税;粮食和省级经营的外贸企业、合资、引进外资企业亏损或盈利;粮油、棉花价差补贴;建筑税(包括在哈的中直、省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建筑税);省级的其他收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及各有关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分局,省土地整治中心:
为切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能力,提升耕地保护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国函〔2012〕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1号)和《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黑办发〔2015〕1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
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审查。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田间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规定我省“十二五”时期需建设3197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以田间水利工程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后,要及时修编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市(地)政府和农垦总局核准后,尽快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尽早组织施工建设。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同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1〕39号)和《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5〕165号)规定,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建立对立项、建设、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三、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和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批准确定的设计和预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对设计任务、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调整变更管理办法》(黑国土资发〔2013〕115号)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加强和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要求,认真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要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投标和竞标。
工程标段的划分和确定,要以项目设计为依据,按照经核准的工程实施方案执行,确保工程招投标依法合规。
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公选派驻制度。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选定要实行公开化,并在获得准入的监理单位中产生。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善和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09〕60号)文件有关派驻监理人员数量、定期报告和资质等级等规定执行,切实负起工程项目监理职责。
对经考核不达标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即时解除委托关系,取消其在土地整理领域的执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
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