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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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证软条款欺诈救济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与信⽤证欺诈相应的救济被称为信⽤证的司法保全。

在这⽅⾯,中国⽬前不存在统⼀的有约束⼒的成⽂法或司法判例。

[70]对于利⽤信⽤证软条款进⾏欺诈是否可以借助“信⽤证欺诈例外原则”进⾏救济,学术界意见没有统⼀。

有的学者认为:“出⼝商(受益⼈)不得以进⼝商(开证申请⼈)存有软条款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或判决开证⾏承担付款义务,即欺诈例外原则不适⽤于受益⼈与开证⾏之间。

其理由有三:理由⼀是:欺诈例外原则是基于交易应诚实信⽤、欺诈⾏为⾃始⽆效等各国均确认的民法基本理论作出的软化信⽤证机制中最具有⽣命⼒的信⽤证独⽴抽象原则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相符原则的司法救济措施,各国司法实践中均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理由⼆是:虽然理论界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因受益⼈实施欺诈开证⾏拒付款项是⼀种权利还是义务尚有争议,但对开证⾏在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款项是⼀种权利的认识,似乎并没有异议。

开证⾏的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否则信⽤证就失去了国际贸易“⽣命⾎液”的功能;理由三是:银⾏⼀经拒付不得反悔也是国际惯例,否则,会导致在买⽅曾拒绝放弃不符点但后来因市场货价急升⽽回⼼转意等等,这也是国际商会的意见。

该⽂作者依据上述三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不应当扩⼤⾄受益⼈受欺诈的情况。

认为这三个理由,虽然都有⼀定的道理,但不能因此否定可以借⽤该原则进⾏信⽤证“软条款“救济。

他的第⼀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原则”是从判例中演变⽽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应该对此原则进⾏扩⼤。

其实,对“信⽤证欺诈原则”的适⽤做严格的限制与该原则是否可以适⽤到利⽤软条款进⾏欺诈的问题是两码事,该原则是对信⽤证独⽴原则——根本原则的⼀个软化,对其适⽤当然应当进⾏限制。

⾄于说,因为⾃美国在1941年Sztejinvs.J.HenrySchroder⼀案中确⽴“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以来[72](基本案情参见本⽂典型案例附录五),“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仅限于进⼝商因受出⼝商亲⾃参与的欺诈情况才可请求法院对信⽤证下款项实施禁令,并没有扩⼤到出⼝商受到进⼝商的欺诈也可请求法院强令开证⾏在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下仍应⽀付信⽤证项下款项的先例。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泰安中院民四庭仉磊信用证欺诈是一国际化问题,在存有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发布止付令阻止开证行对外付款是各国通例。

中国作为信用证欺诈的最大受害国,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处理上曾走过弯路,在止付问题上表现出的随意性使得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如何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我国法院需慎重解决的问题。

目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法院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本文主要是针对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审判实践,对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对我国信用证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把握,根据个人审判实践对审判实务中应当把握的相关问题作出论述。

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相关问题的综合理解掌握,笔者将在涉及信用证欺诈的审判实践中慎重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力争做出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判决,提高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第一节对我国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的先前反思我国审判实务中对于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审理起步晚、实践少,再加上相关立法滞后,导致我国法官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及其实体、程序要求缺乏统一认识,出现了若干良莠不齐的判决,影响了我国法院信用证止付判决的公信力。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此专门给中央政法委打报告,认为目前信用证止付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款项的案件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

2,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随意性大,且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违背了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3,司法机关在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已经被承兑或承兑汇票已经贴现的情况下实施止付,违法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4,对于仲裁机构转来的开证申请人的冻结申请,法院一般都予以执行,而仲裁机构一般审理和裁决的是买卖合同双方的纠纷,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止付严重损害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5,司法机关仅依据开证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发布止付令,在止付前不听取对外承担责任的银行的意见,影响了我国银行的对外声誉和对外经济贸易环境。

简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简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于 买 卖 合 同 的关 系 。 开 证 行 及 其 他 参 加 信 用 证 q 务 l , 的 银 行 处 理 与 该 信 用 证 有 关 的业 务 时 , 只 以信 用 证 规 定 为 准 ,银 行 无 须 过 问 买 卖 合 同 的 内 容 ,也 无 须 关 心 买 卖 合 同 的履 行 情 况 ,更 无 须 对 买 卖 合 同 的 纠 纷 负 任 何 责 任 。该 原 则包 括 两 方 面 内 容 ,即 表 面 真 实原 则 和 独 立 抽 象 原 则 。表 面 真 实 原 则 源 自 国 际商
信用证在 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 源于这种 机 制 所 独 具 的无 法 取 代 的作 用 ,它 已经 成 为 金 融 和 贸
易 领 域 重 要 的 结 算 支 付 工 具 ,确 保 信 用 证 具 有 快
捷 、经 济 和 便 利 优 点 的 一 项 重 要 法 律 规 则 便 是 “ 信 用 证 独 -原 则 ” O r 。信 用 证 独 立 性 原 则 是 指 信 用 证 一
受 益 人 对 开 证 行 或 申请 人 进 行 实 质 欺 诈 提 供 便 利 m" J ,具 有 管 辖 权 的法 院 可 以暂 时 或 永 久 禁 止 开证 行 兑 付 某 一 付 款 提 示 ,或 签 发 止 付 令 。 5 1 4 ( ) ” — 1 2
又 规 定 : “ 果 受 益 人 在 提 交 单 据 、装 运 方 面 犯 有 如
经 开 立 ,在 银 行 与 买 卖 双 方 之 间 即 建 立 起 一 种 独 立
许 银 行 在 存 在 欺 诈 的情 况 下 , 即使 受 益 人 交 付 的单 据 表 面 上 与 信 用 证 严 格 相 符 ,也 可 以 不 予 付 款 或 承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护国际贸易的安全和信任,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这一原则为受害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相关争议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全面了解这一原则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受到欺诈行为时,出卖人可以拒绝向开证行提供任何文件或文件中与开证行相关部分相符或相应部分相符,并且可以向开证行提出索赔。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受害方免受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并且对于开证行而言也是一种警示和惩罚。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于所有与信用证相关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文件、虚构交易、虚构装运等。

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

然后,我们需要了解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施方式。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受害方需要向开证行提供详细的欺诈行为证据,并且需要确保这些证据具有充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开证行在收到这些证据后,应当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认定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付款、向发票人提出索赔等。

然而,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方的权益,但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对于某些隐蔽性较强或难以证明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

其次是对证据的要求问题。

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欺诈行为,但对于某些欺诈行为来说,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这些问题都对受害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加了其维权的难度。

综上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受害方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救济,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英国法对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同名20325)

英国法对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同名20325)
15. Diplock勋爵在判决意见中给欺诈例外原则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即卖方为支取信用证下款项,向保兑行欺诈性地提交了单据,其中包含有卖方知情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对实质性事实的不正确陈述。这个定义首先强调了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关于提单装船日期的虚假问题,Diplock勋爵说:
“单据归于无效,是指单据不仅是伪造的或欺诈性的,而且失去其最基本的价值。在上述案件中,上议院不认为该提单当然无效,因为它并非一张废纸,而是仍可以作为代表着一批已被实际装运的货物的物权凭证而被转让。相似的情况还有,如商检证书中对货物品质的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则即使它是由其他机构冒名签发的,也不应被认为无效。”
“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去干预银行承担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life-blood),银行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被认为是商人通过银行这根锁链形成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担保。除非银行被通知存在欺诈的情况,否则法院会让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法院不考虑开展此类诉讼的困难,因为这是商人从事交易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本案原告就承担了无条件履行担保的风险。银行的作用及义务则在另一个层次上。银行必须履行他们的承诺,法院不应去干涉。否则,国际商业的信任会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12]
英国法对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同名20325)
D
“上述事实使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履约保函的情形类似于信用证。一旦银行开出了履约保函,就必须根据担保条款履行其义务。银行义务与买卖双方的关系毫不相干,与卖方是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毫不相干,与卖方是否有过错也毫不相干。银行必须根据担保条款行事,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履行其担保义务(这一担保义务甚至不要求任何证据和条件)。上述原则的唯一的例外是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存在。”[11]这个案例虽是关于银行保函的,但由于英国法院传统上将履约保函等同于信用证,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或保函案件时常常互相引用其代表性判例,因此,本案实质也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承认。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兑之前发出。
正常秩序 。导致信 用证欺诈现 象的因素很
多,其 中,信用证独立抽 象原则是 最关键 的 因素 ,是实施欺诈的根本诱 因。
( )信 用 证 独 立抽 象原 则 一
原则是信用证交易 的基石 的基础 上 ,确 立 了在受益人有实质性欺诈 的情况 下,信 用
证独立抽象原则应 当受到限制 ,买方可 以
维普资讯
对受益人付款或付款后仍有追索权。 信用证
欺诈例外原则理论首先确立于美国 1 4 年 91 在S tj V e r一案。买方指控卖方 ( z n sH ny e 受
论 用 欺 例 原 信 证 诈 外 则
在 的 用 我国 适
■ 赵延波 ( 上海理 工大学管理 学院 上海 2 0)3) 0( 9
立法产 生了直接影响。1 5 9 8年美国制定 的 《 统一商法典 ) X简称 U C) C 就从立法上确立 了这一欺诈例 外原则。 改后 的U C第 5 修 C — 1 9( 规定 “ O b) 如果 申请人宣称某项必要单 据属于伪造或具有实质上的欺诈性 , 或者 兑 付提示将 为受益人对开证人或申请人进行实
◆ 中 图分 类 号 :F 4 、 7 04 文献 标 识 码 :A
U CP) 第三条 a款中 明确规定 ,“ 就性质而
内 客 摘 要 :信 用证 在 当今 国 际 贸 易 结 算 中 被 大 量使 用 , 其 巨 大 的 生 命 力 来 源 于其 所 具 有 的 “ 立 抽 象原 则 ” 独 ,但 正是这一原 则本 身所 固有 的缺 陷为其 中 的 一 些 不 法 商人 的 欺 诈 行 为 提 供 了 可 能。 因此 ,在 承认 独 立抽 象原 则 时 不 能忽视 信 用证 欺诈 存在 的 实际情 况 , 应 允 许 欺 诈 例 外 情 况 的 存 在 。 本 文 在 阐释 了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确 立 和 适 用 基 础 上 ,针 对 我 国 的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 分 析 了适 用这 一 原 则 的 条 件 及 所 应 注意的 问题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能有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一、案件事实概要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

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

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

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

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

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单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轮,发货人“ALKORADVANCEDLTD.”, 数量165捆,重量2149.50吨,价值644850美元,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

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

“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

原告中包公司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二、判决摘要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亚登记的航运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

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权衡

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权衡

摘要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独立性的特性进行诈骗活动。

针对这种情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信用证的结算机制就会被腐蚀,就会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有必要引入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适用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信用证综述,介绍了信用证的定义、特点及其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由于信用证交易机制的特点而导致的信用证欺诈,主要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其出现的原因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主要从引入欺诈例外的原因、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案例进行介绍欺诈例外原则;最后一部分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主要从原因和适用条件进行论述。

【关键词】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例外的豁免AbstractThe letter of credit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yment term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lay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part in our foreign trade. However, because the bank just concerns the identity of the documents on the face not the actual goods, lawbreaking merchants use 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of the L/C to defraud.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comes into being in the circumstance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is to be restricted to a certain degree, otherwise, the mechanism of the L/C may be corroded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bona fide third party may be ignor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The first part summarizes of the L/C,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L/C; the second part mainly discusses the L/C fraud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C, including the idea and the reason of the L/C fraud; the third part emphasizes on the fraud exception, mainly expounds the reason of drawing into the fraud exception, the terms of applying to the fraud exception and the specific examples in order to introduce the fraud exception further; the last part dwells on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mainly discusses the reason and condition of applying to the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Key Words】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of the L/C; L/C Fraud; Fraud Exception; Exemp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目录1.信用证概述 (4)1.1 信用证的定义 (4)1.2 信用证的特点 (5)1.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重要性 (6)2.信用证欺诈 (9)2.1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9)2.2 信用证欺诈出现的原因 (11)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2)3.1 欺诈例外原则的原因 (12)3.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13)3.3 从具体案例中看信用证欺诈例外 (14)4.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适用 (16)4.1 例外原则豁免适用的成因 (16)4.2 欺诈例外豁免适用的条件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权衡研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一种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

从一案例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从一案例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诉。
二 、 析 分
行 在合 理 时间 内 尚未对 外付 款 的 ,人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 买方 的请 求 , 结信 用证 项 下货 款 。 冻 在远 期信 用证 情 况下 . 如果 中 国银行 已承兑 了汇 票 , 国银 行 在信 中 用 证上 责任 已变 成 票据 上无 条 件付 款责 任 .人 民法 院就 不 应由 以冻 结 。 Ⅱ 从 上述 各 国的 立法 实践 来 看 ,信 用证 欺诈 例外
国 的 司法 和 贸易 实 践 中得 到 了 普 遍 地 应 用 。 15 92
年 , 美 国统一 商 法典 》 《 公布 , 该法 典第 5章第 i4 在 1 条第 2项 中更 是 明确 规定 :单 据 由 于伪造 欺 诈或 者 交易 有 欺诈 行为 时 ,开证 行 仍得 不理 会 进 口商 的指
为 ; 进 口商 须 向当地 有管 辖权 的 法 院 申请 禁 令 。 ④ 上
议付 行 ( 行 ) C银 是受 其 委 托而 放 款给 出 口商 , B 故
银行 应 向 C银 行 负偿 付 的 责任 。

启 示
从上 述 案例 的 分析 中 .我 们也 可 以得 出 以下几
点启示:
述 四个 条 件 , 映一 不 可 , 映少 其 中任何 一 个条 件 , 都 不 得 主 张这 一 例外原 则 ,而只 能按 照信 用证 的独立 原 则来 处 理 。 合前 述分 折 , 结 我们 可 以看 出 , 案 中 , 本
用 证 。 到 20 但 0 0年 7月 . 装运 期将 至 的时 候 . A市 进
S ̄n J H “y cm 盯 Bn i o 一 案 。 时美 , i 诉 . e『 sh d ak g r nc p 当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只关心单据而不关心买卖合同,这就滋生了”欺诈”的土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

本文针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助于完善我国信用证制度,充分发挥信用证在国际交易中的支付功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实质性欺诈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难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一个挑战。

对此,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

这就导致了该原则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界定标准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欺诈都可以归入”欺诈例外”所认可的欺诈。

对欺诈程度的合理判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界定欺诈程度的标准太低,会丧失信用证的巨大活力,严重损害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相反,界定标准过高,则会使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无法寻求救济,近似于鼓励欺诈。

一般认为”欺诈例外”所认可的欺诈是实质性的欺诈、严重欺诈。

从双方利益平衡来出发,只有实质性的、严重的欺诈才能排除独立性条件的适用。

但是,对于”实质性欺诈”,并没有明确的构成标准,这就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很有可能造成信用证例外原则的滥用。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举证难题如果法院对于举证的要求过于宽泛,则会极大的损害银行的信誉,对国际贸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因而各国对于信用证欺诈举证的要求都十分严格。

美国1995年修改过的《统一商法典》(ucc)第5-109条的官方评论就要求开证申请人提出”确定无疑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声称该种救济方式是正当的。

但是,鉴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出实质性的,”确定无疑”的证据维护自身权利。

同时,这种证据还必须要银行知晓。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申请开证行拒付,银行享有拒付权;二是申请法院禁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银行的举证责任到达什么程度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论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
第 20 年第 2 09 期
( 总第 3 9 ) 1期
商 业 经 济
S HAN E JNG I GY I J
No2, 0 9 . 20
Toa . 9 tlNo31
【 文章 编 号】 10- 0320 )2 08- 1 09 64(090- 02 0
论 信 用证 的欺诈例 外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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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 081—5 20—22 【 简介】 作者 李晶晶 , , 山西临汾 , 女 籍贯 助教 , 士。 硕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学院毕 业, 司职于渤海大学高职 学院外 贸系。 究方 研
向: 国际贸易。 一8 2—彭 延炼 : 民族传统 艺术转型为 旅游产品路径研究
性原则 时最主要 的例外情 况。所谓 “ 诈例外 ”是指 银行 欺 ,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 ;二是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
尚未 对外付 款 ; 买方 提 出请 求 ; 三是 四是在远 期信用 证情 欺诈 例外原则 。 该《 纪要 》 在很 大程度 上 借鉴 了 国际上普 遍承认 的欺
时还存在着例外情况,其中欺诈例外是适用信用证独立 况下 , 中国银 行 尚未承兑 汇票 。 如此 便充分体 现了信用证 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 ,但如果确
把“ 双刃剑”它对买方的利益缺乏足够保障, , 不能对基
础交 易过程进 行有效 的监 控 , 且无 法对 可 能出现 的贸 并
易欺诈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 。 如果卖方伪造单据、 交付假 行所开信用证下贷款。但 同时又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冻 包 一是 货, 而银行仍然根据独立性原则 向受益人付款, 那么显然 结证下 款项 的几项 要件 , 括 : 有充 分证 据证 明卖方 违反了公平的交易原则。因此, 也正是信用证这些 自身固 有的局限性或称之为制度上的“ 内在缺陷”使其在适用 ,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试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二 、我 国信用证欺诈 例外原 则的立法现 状
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 或者交付 信 用证欺诈例 外原则 的含 义及理 论基 础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 指 , 即使受益 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与 的货物无价值( 3 ) 受益人和开证 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 信用证一致 , 一旦 开证银行或开证 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受 单据 , 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 形。之后
信 用证 支付 的高效快捷 性特点 , 得 益于信 用证 支付 中的 两大原则 “ 独立 抽 象原 则” 与 “ 表 面相符 原则” 。但是 , 也 正是 由于信 用证 支付 机制 独立 于基础合 同之 外 的特 点 , 为不法 商人 进行 信 用证 欺 诈提 供 了可趁 之 机 。加 之信 用证 具有跨 国性、运行 复杂 , 涉及 当事人较 多等 因素 , 近 年来 , 信 用证欺 诈案件在 国际 贸易中不断增加 。据 统计 , 世界 上 每年 因信 用证 受诈骗而 无法收 回的贷款 , 约占总额 的2 % ~5 %, 金额 高达2 0 0 多亿 美元。我 国对外 贸 易中, 每年 因信
国 际贸 易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t t r a d e
试论信 用证欺诈例外ຫໍສະໝຸດ 原则 路 佳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河 北 石 家庄 0 5 0 06 1
摘要 : 在 国际贸 易中 , 信用证 因其快捷 、经济和便 利等优 点 , 成为重要 结算 支付 工具 , 在 国际贸 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
用 证 欺 诈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数 目也 极 其 庞 大 , 严 重 影 响 了经 济 秩 序 的 稳 定 与 对 外 贸 易的 发展 。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 信 用 证 欺 诈例外原 则的研 究 , 对 于 防 范信 用 证 欺 诈 、 进 行 信 用 证 欺 诈救 济 等 问题 具 有 重 要 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信 用 证欺 诈 例 外 原 则 ; 理 论 基础 ; 现状; 完善措施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摘要:信用证在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大量使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独立抽象原则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能忽视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实际情况。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为弥补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固有缺陷,遏制信用证欺诈行为而生的,并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本文在阐释了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确立背景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分析了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适用的局限性,并进一步探讨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利用银行信用融通资金,进行便捷的国际结算,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然而,针对信用证进行的欺诈案件也是屡屡发生,这不仅给国际贸易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侵犯了所在国家、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我国的对外贸易近年来增长迅猛,信用证也在商界广泛使用。

同样,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上亿美元的大案,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完善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遏制信用证欺诈就成了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一般理论(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在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白何谓”信用证欺诈”,在学理上,信用证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仅指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

笔者比较赞同对信用证欺诈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信用证欺诈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藏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依赖于该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单 据 与 合 同交 易 是 分 离 的 。但 是 这 种 机 制 为 受 益 人 从 事 欺 诈 行 为 创 造 了条 件 , 于 此 , 国 逐 渐 地 发 展 了遏 制 信 基 各
诚信原则 ,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 《 跟单信用 证统一 惯
例》, 认为银行应 对受益 人付款 , 方只 能依 据买 卖合 同 买 向卖方索赔 , 显然是不公平 的。 3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 理论依据 是各 国冲突法 . 普 遍规定的“ 公共 秩序保 留原 则” 即 如果 当事 人选 择适 ,

法律规定 、 个法院判决 , 一 其最终 最高 的原 则就是 诚实信 用原则。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 已成 为各 国 民商 法普遍
接 受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基 本 功 能 在 于 平 衡 民 事 当事 人 其 相互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 时 它 不 仅 具 有 指 导 社 会 行 为 的 同
予以完善。
关键词 : 信用证欺诈 ;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中 图 分 类 号 : F2 D 5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87 ( 0 1 0 -130 10 —0 8 2 1 )40 0 - 3
收 稿 日期 :0 1 51 2 1- —6 0
d i1 .9 9ji n 10 o:0 36 /.s .0 3—87 .0 10 .1 s 0 82 1 .4 3
以将信用证欺诈作 如下定义 : 所谓信 用证欺诈 , 是指 在 国
际贸易信用证支付 中( 括信用 证交 易和基 础交易 ) 一 包 , 方 当事人故意制造 假象 或 隐蔽 事 实真 相 , 使其 他 当事 诱 人陷于错 误认 识而依赖 于该 事实 而失 去属于 自己的有 价 财产或放弃某 项法 律权利 , 以达 到从 中获取 一定 的不 当 利益的 目的而为 的行为 。信 用证欺 诈 , 其种 类繁多 , 从不 同的角度分 析会 有不 同 的结果 类型 。一般 地说 , 用证 信 欺诈的行为主体常常 以信用证 贸易主要 当事人 的身份 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主体.
---
--欺诈例外原则
14
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经典案例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中国银行海口案 United City Merchants Ltd
v.Royal Bank of Canada案
15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31
何谓善意?
银行自己未参与欺诈 银行不知道欺诈存在 银行尽到了合理谨慎 除开证行外,付款、承兑或议
付的银行必须是被指定行
32
Department Stores v.France Bank案
第一批:汇票转让给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批:议付行议付
第三批:不涉及善意受让人和议付行
三批货物存在诈骗情况下,法院判决:
者存在欺诈
提交单据的受益人必须
明知单据中的陈述不真实,否则
不能剥夺付款请求权
2.欺诈是实质性的
30
三、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2006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 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 地做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23
中国银行海口案-短量是否构成欺
诈?
2006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 ,视为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没有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存在基础合同的欺诈:原告提供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是一些什么样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否足以说明存在基础合同欺诈?该欺诈是否是实质性欺诈?在基础合同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形下,如果法院不给予法律救济,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是否是不可挽救的?法院是否有必要和足够的理由停止或终止信用证的支付?另外,最高法院的《座谈会纪要》中说,因基础合同欺诈而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的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在本案的判决中,我们看不到法院对这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做出任何考量。

3,问题之三:欺诈例外的例外并不是只要发生信用证欺诈法院就可以一概将信用证的支付予以冻结或终止支付。

各国之所以在欺诈例外之外还设定一系列例外,有一个明显的目的,那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中间商或中间银行参与到信用证交易中来,因此开证行或法院必须注意培养而不是破坏这些信用证交易的中间人或中间行对信用证机制的善意信赖。

因为这些中间商或中间行对信用证机制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例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以及那些因依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的付款保证而善意行事的人,或者他们不知晓欺诈的发生,或者他们已经付出对价。

法院必须明白,没有这些中间行的善意参与以及对信用证法律机制的依赖,信用证付款机制就是一句空话。

本案判决的最大问题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没有考虑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之外还有一系列例外。

例如就最高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信用证项下已经开证行承兑的汇票这一例外而言,本判决就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

数年以来,中国法院在这一欺诈例外的最主要的例外问题上的做法已经令国内银行实务界怨声载道,也正是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令中国银行界和司法界声誉受到最严重的损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得明明白白,如果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已经开证行承兑,开证行在该汇票项下的付款义务已经变为无条件的付款义务,则开证行必须付款。

本案的判决显然直接违反了最高法院前述明确的司法解释。

当然,如果已经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仍然由进行欺诈的受益人持有,则开证行当然可以根据受益人进行欺诈的抗辩直接针对该受益人,但实际上实行了欺诈仍傻乎乎地持有汇票的受益人几乎没有,因为受益人获得开证行承兑汇票之后往往立即以较低的价格直接在票据市场上将该承兑汇票贴现,获得款项后不知去向。

论信用证“欺诈例例”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

论信用证“欺诈例例”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

的规定 》 中参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等
相关 国际惯例 ,对信用证欺诈和信 用证 止 付用 四个 条款 ( 第 8 从 条到 第 1 条 ) 1 作了
规定。
( ) 欺 诈 例 外 ” 原 则 的 适 用 条 件 二 “
例 外 的豁 免 等 因素 的 影 响 ,使 得 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作 用 大 打 折 扣 。 为 了更 好 的 发 挥 信 用 证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关 键 词 :信 用证 独立 抽 象 性原 则 欺 诈 例 外原 则 实质 性 欺 诈
什么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标准 ,各 国法院在实践 中都 有不 同的做法 。然而一般认为前两种 在没 有确
实 证 明有欺 诈 的 情 况下就 实 施 “ 诈例 欺 外” 破坏正 常交易秩序 , , 有损于银行 的形 象和声誉 。因此 ,无论 是对于银行还是 合
( )举 证 要 求 较 严 一
英美法对于认定 欺诈 的证据要求比较 高。在英国 ,证 明欺诈 的证据 必须在欺诈
的事实和银行 的知晓两方面都是清清楚楚
4 06 3 0 0)
的。在未经证实 的陈述基础 上给 予禁令的 理 由是不够 的。证 明信 用证欺诈的证据必 须达到的程度是 “ 最大限度 的可能 性” 。美 国 1 9 年修 改后 的 U 95 CC( 美 国统一商法 《 典 》 第5 1 g ) — 0 条的官方评论给予禁令救济 的举证标准也是很高 的 ,要求开证 申请人 用 “ 确定无疑 的证 据”而不是仅仅声称该 种救济是正 当的 。 我国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信用证 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中明确提 出:当
维普资讯
三人原 因引发的欺诈 ,以及 受益人 或正当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内容提要:信用证的欺诈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救济问题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争议颇大。

在国际银行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独特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同时法院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亦应遵守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欺诈例外禁令违法例外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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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 & % 银行 ’ 是受其委托而放款给出口商,故 ( 银行应向 % 银行负偿付的责任。 三、 启示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以下几 点启示: 第一、 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 我国法律对信用证 欺诈例外原则未做明确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在 ./0/ 年虽然就这一原则制定了一个规范性文件,但 这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就使得我国法院 在解决这一类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致法 院的态度并不确定,并时有错误的裁决发生。鉴于 此, 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 第二、 从我国法官素质的角度来看, 我国法官的 素质普遍不高, 尤其是精通法律、 经济、 贸易等复合 型的法官可以说更是不多。而一些国际贸易惯例的 专业性又很强,让一个对国际贸易惯例不是很熟悉 的法官来处理这些问题,势必要发生适用上的技术 性错误。 此外, 有些法官为了片面保护个别当事人的 利益, 不顾全局的利益、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滥用信 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结果是顾此失彼, 损失更大。本 案中, 撤 ) 市法院之所以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销开证行 & ( 银行 ’ 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 一方面 源于法官对 《 ,%-+"" 》所确立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和 国内法上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理解不够;另一方 面恐怕是单纯为了进口商 ) 市进出口公司的利益, 这种做法的最终后果不仅是极大地损害了第三人议 付行 & 美国 % 银行 ’ 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导致我国国 内开证行 & ( 银行 ’ 的商业信誉在国际上受到了严重 地损害。 近年来, 一些外国银行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 的信用证便是明证, 如果任由这种状况长期存在, 最 终会制约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三、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 务时, 只要其严格履行了 《 所规定的审单义 ,%-+"" 》 务, 在“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 的情况下, 就应坚决按 照《 的规定及时地放款给受益人。如果国内 ,%-+"" 》 法院滥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国内银行应及时采 取措施和对策, 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决, 以维护自己在 国际上的商业信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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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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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出口商有伪 造票据行为或交易有诈欺行为;" 进口商有充分证 据证明上述欺诈行为; # 银行尚未对出口商为实际 付款的行为或尚未对出口商所持有的汇票为承兑行 上 为; $ 进口商须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令。 述四个条件, 缺一不可,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 都 不得主张这一例外原则,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独立 原则来处理。 结合前述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 本案中, 因美国 % 银行 & 议付行 ’ 在得到 ( 银行 & 开证行 ’ 的 授权通知后,已于进口商 ) 市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 请禁令之前, 就已经向出口商美国沃斯特公司放款, 故法院再来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撤销 ( 银行 的付款义务, 显然是错误的。那么, 本案究竟应如何 处理呢 * 根据 《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 号 & 即 ,%-+"" ’ 所确立的信用证独立原则的规定,信用证 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 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 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也就是 说, 信用证虽然产生于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 但信用 证是独立于其基础合同的新的合同,与其基础合同 无关。 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只认信用证, 而 《 进一步规 不管其基础合同。正因为如此, ,%-+"" 》 定,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 的承诺,不受制于申请人与议付行或与受益人之间 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 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 及的货物、 服务及其行为。 因此, 在信用证业务中, 普 遍遵循 “ 严格符合原则 ” , 即既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 也要单据与单据一致。即使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合 格, 只要单证相符, 开证行就必须负第一位的付款责 任。当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时除外。 由此可见,本案中由于出口商美国沃斯特公司 已经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据,即使这 些单据是伪造的, 但银行在法院发出禁令 & 即适用欺 诈例外原则 ’ 之前放款给出口商仍然是正确的。因 此,对于进口商 ) 市进出口公司而言,一方面它应 当向开证行 & ( 银行 ’ 付款赎单 & 如不付款, ( 银行有 追偿的权利 ’ ;另一方面,它应当依据其与出口商沃 斯特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向出口商提起诉讼 或仲裁, 进行索赔。对于开证行 & ( 银行 ’ 而言, 由于
对外经贸实务 !""!# $
先来谈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最 早 确 立 是 在 (1$( 年 当时美 234567 诉 8# 957:; 2<=:5>5: .?7@67A )B:C 一案。 国法院判决认为:银行在付款前已经注意到了卖方 的欺诈时, 银行可以停止付款。其后, 这一原则在美 国的司法 和贸易 实践中 得到了普 遍地应 用。 (1D! 《 年, 美国统一商法典 》 公布, 在该法典第 D 章第 (($ 条第 ! 项中更是明确规定:单据由于伪造欺诈或者 交易有欺诈行为时,开证行仍得不理会进口商的指 控, 而对出口商的汇票予以兑付。 但进口商为紧急防 卫, 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采取紧急措施, 禁止开证行兑付出口商的汇票。 美国法院所确立的这一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 的例外情况。 由于它有效地打击了信用证欺诈行为, 所以在该原则确立以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普 遍 地 接 受 和 利 用 这 一 原 则 。 英 国 (1-D 年 EFG 诉 G?:?A5BA6H 一案确认了法官可以用玛瑞瓦禁令来冻 结骗子银行的户头。(1I1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 做出了规定:“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 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 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买方的请求, 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在远期信用证 情况下, 如果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 中国银行在信 用证上责任已变成票据上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 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 从上述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信用证欺诈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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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从一案例谈信用证 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汤竟峰 , 武汉科技学院
一、 案情 江苏省 ’ 市进出口公司与 !""" 年 & 月 !% 日, 美国沃斯特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 合同约定: 由沃斯特公司向 ’ 市进出口公司出口 目的港 (, """ 吨苯乙烯, )*+ 价格 ( , !"" 美元 , 吨, 为张家港,装运期为 !""" 年 - 月,以信用证方式付 款。合同订立后, ’ 市进出口公司即向该市 . 银行 / 开证行 0 申请开出以沃斯特公司为受益人的跟单信 装运期将至的时候, 用证。 但到 !""" 年 - 月, ’ 市进 出口公司发现沃斯特公司有欺诈的嫌疑,遂要求 . 银行通知美国 ) 银行 / 议付行 0 拒绝议付, 暂时中止 了合同的履行。后在沃斯特公司提供充分担保的情 况下,’ 市进出口公司才通知 . 银行授权 ) 银行议 付。 即向沃斯特公 ) 银行接到 . 银行的授权通知后, 司放款。但 ’ 市进出口公司直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后也未收到沃斯特公司发出的货物,遂以沃 斯特公司欺诈为由,向 ’ 市法院申请禁令,要求法 院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 美国沃斯 特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遂裁定撤销 . 银行的信用 证项下付款义务。 美国 ) 银行对此裁决不服, 提起上 诉。 二、 分析 对上述法院的裁定, 笔者认为其并不适当。 上述 案例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法院在本案中能否适 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直接发出禁令, 撤销开证行 的付款义务。因此,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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