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安政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3-市政府00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7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应保尽保。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
(三)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发展。
(五)坚持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单独核算,风险共担。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坚持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制度。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安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医疗保障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按照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创新的原则,着力打造医保“安康模式”,提升我市医疗保障工作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公平可及为目标,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切实管好用好医保基金,不断优化提升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有效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做实市级统筹,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一)完善职工医保制度。
规范医保政策动态调整程序,修订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办法,实现全市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
修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加强基金统一预决算和内部审计管理,实行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统一核算和调配使用。
建立市、县区风险共担机制,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分别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审计局、市卫健委配合)(二)落实全民参保任务。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安政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安康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2017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安康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贯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扶贫优先、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试点品种、区域和规模。
继续开展2016年已开办的能繁母猪、油菜、水稻、玉米、森林、茶叶气象指数6个保险品种,新增小麦、马铃薯、核桃、育肥猪4个保险品种。
能繁母猪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规模11.2万头;油菜保险在汉滨、汉阴、平利、旬阳、紫阳、岚皋、石泉等7个县区开展,试点规模43.5万亩;水稻保险在汉滨、汉阴、平利、旬阳、紫阳、岚皋、石泉等7个县区开展,试点规模15.6万亩;玉米保险在汉滨、汉阴、平利、旬阳、紫阳、白河、镇坪、岚皋、石泉等9个县区开展,试点规模65.7万亩;森林保险在全市各县区开展,试点规模1469.3万亩;茶叶气象指数保险在平利、石泉、紫阳3个县开展,试点规模5万亩。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安政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坚持统筹共济、保障基本、平稳过度、政策连续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医保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
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经办业务。
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条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调整为本市2022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安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安康市农村贫困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安康市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07]31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4
【实施日期】200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安康市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
补助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村低保户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安康市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第一条为保护我市广大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经济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6]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是指全市农村纳入低保家庭的孕产妇。
第三条农村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政府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住院分娩分类定额补助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安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必须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基本原则是:1、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2、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属地管理。
第四条城乡居民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通知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安政办发[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通知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省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对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电价补贴。
现依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低保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20元。
由325元/月·人提高到345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从2012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2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从2012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 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
四、电价补贴自2012年7月1日起,向全市城乡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五、工作要求(一)严格审核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各县区要根据保障标准和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切实做到该保的保进来,该退的退出去,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安政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0日安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陕西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7号)文件精神,按照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卫生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国家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其中,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安政办发〔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联合制定的《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2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政令18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精神,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医疗救助范围1.重点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倍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特定救助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安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4日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为规范统一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和功能衔接,切实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2〕24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改善和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合理确定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8号)精神,市民政局等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8号)精神,落实有关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有残疾人24.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8.1%,其中贫困残疾人约10万人,他们是我市最困难的社会群体。
多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残疾人事业,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社会各界也积极为贫困残疾人献爱心,做实事,提供无私援助,使广大残疾人生存和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下列原则:(一)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实施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五)市级统筹,分级负责,风险共担,单独核算,统一管理;第四条全市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网络信息化管理。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第二章参保申报和缴费第五条每年10、11、12月为参保申报缴费期,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和缴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安政办发〔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三章个人帐户管理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与运营第七章经办服务和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和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第四条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危居贫困群众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危居贫困群众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安政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危居贫困群众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加快危居贫困群众搬迁安置,推进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均衡发展,市扶贫开发局拟定的《安康市危居贫困群众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 年3月21日安康市危居贫困群众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安康市扶贫开发局)为加快危居贫困群众搬迁安置,均衡推进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根据《安康市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现就危居贫困群众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的陕南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是一项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大民生工程、发展工程。
根据《安康市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 年)》,我市10 年共需搬迁安置22.6 万户88 万人。
其中,危居贫困群众约占搬迁安置总任务的20%左右,计4.5 万户17.5 万人。
受自身因素和自然条件制约,危居贫困群众经济基础薄弱、文化水平低、生产技能差、搬迁能力不足。
尽管我市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危居贫困群众的搬迁安置工作,但由于这部分群众搬迁安置难度大,整体上仍显滞后。
为妥善解决危居贫困群众搬迁安置问题,促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持续、均衡推进,全市从2013 年起,通过采取政策扶持、专项考核和干部帮扶等措施对危居贫困群众优先实施搬迁安置,力争用五年时间全面完成危居贫困群众搬迁安置任务,确保广大危居贫困群众尽早住进安全、经济、实用的新住房,过上殷实美好的新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切实解决五保户的就医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财政部、民政部制定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和陕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4〕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坚持属地管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以五保户医疗救助为重点的原则,在确保五保户医疗全额救助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兼顾个别特困户医疗救助。
第二章救助办法第五条五保户一般小病应到本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就近的卫生医疗机构就治,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全额负担,乡镇负担确有困难的,年终专题报告县区民政局,并附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处方和医疗费票据,县区民政局调查审核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自然灾害城乡受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自然灾害城乡受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自然灾害城乡受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市民政局制定的《安康市自然灾害城乡受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七日安康市自然灾害城乡受灾群众救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市遭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实际,为及时对受灾的城乡群众实施救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方针和原则1、坚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2、坚持实物救济,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救助为主的原则。
3、动员和鼓励灾民投亲靠友,邻里互助,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落实部门、单位对口救助和发动社会救助的原则。
4、对受灾的“三无户”、特困户、无收入的城镇无业人员、孤残家庭、优抚对象、生活无着落的特困群体,应重点安置,重点救助,优先保障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一)农村村民1、房屋倒塌户,财产损失殆尽的重灾户,受灾较重的特困户,鳏、寡、孤、独、伤、残的“五保户”。
2、严重危房户;处于滑坡山体危险地带或被洪水浸泡主体破坏的房屋不能居住、财产损失殆尽,缺乏自救能力的农户。
3、家庭成员因灾死亡或重伤,无钱安葬或医治的村民。
(二)城镇居民1、因灾造成房屋冲毁、倒塌,造成严重危房,或处于滑坡山体危险地段的房屋不能居住,财产损失殆尽,缺乏自救能力的居民;2、家庭成员因灾死亡或重伤,无钱安葬或医治的居民;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灾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安政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安康市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配套。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镇、办和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第五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救助范围:(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安政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民政局、财政局拟订的《安康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安康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促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中的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根据《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8〕5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陕民发〔20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救急救难、及时有效;(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低标准、小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六)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七)属地管理。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一)城乡低保边缘群体;(二)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三)经当地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安政办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群全覆盖,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经办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目标任务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覆盖全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建成多险种统管、跨区域接续、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系统,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群全覆盖。
三、完善机制(一)建立健全缴费激励机制。
各县区根据经济发展、财政增长等情况,建立“长缴多得”机制,对缴费16 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
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制度,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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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20
【实施日期】200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安康市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切实解决五保户的就医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财政部、民政部制定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和陕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4〕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坚持属地管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以五保户医疗救助为重点的原则,在确保五保户医疗全额救助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兼顾个别特困户医疗救助。
第二章救助办法
第五条五保户一般小病应到本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就近的卫生医疗机构就治,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全额负担,乡镇负担确有困难的,年终专题报告县区民政局,并附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处方和医疗费票据,县区民政局调查审核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五保户大病医疗救助由县区负担,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资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筹资部分,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全额补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五保户因患大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所在村村委会或敬老院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就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县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对个别特困户患疑难重症住院医疗费用高昂的,可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农村五保户医疗费用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外,剩余部分应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