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勘察、设计和施工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舫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8号
第二条 在抗 震设防 区从事 房屋
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的有关活动 , 实施 对房屋 建筑工程 抗震设 防的监督 管
理. 适用本规定。
( 《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 甲类和乙类建筑 工程 ; 中 (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 二 义 的房屋建筑工程 ; ( )地震重点监 视防御区的房 三
标准 的规定 , 保证房屋 建筑工程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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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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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鉴定质量 。 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 需抗 震加 固 的房屋建筑工程 。 产权人应当委托具
部 门审定 、 发布的地震动参数 复核 结 果。 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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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建设 主 管部 门负责本行 政 区域 内房屋 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 先进 的科 学技 术进行房屋 建筑 工程 的抗 震设
防。
工程抗 震安全 。 又没有国家技 术标准
材料和新结构体 系纳入标准 、规 范 , 在房屋建筑工程 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 新建 、 扩建 、 改建的房屋 建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抗 震鉴 定 的单
位 。 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 应
设防的法律 、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震装置、 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
规 划 、产权人 的房屋 维修计 划相结 合。 经鉴定需抗震加 固的房屋建筑 工 程在进行装修 改造 时。 当同时进行 应 抗 震加固。 有重大 文物价值 和纪念 意义 的 房屋建筑工程 的抗 震加 固. 当注意 应 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 工程 的抗 震 鉴定、 抗震加固费用 , 由产权人承担。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日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颁布日期2006-01-27生效日期2006-04-0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起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勘察、设计和施工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整理)有关超限高层建筑的限制制度的汇总
(整理)有关超限⾼层建筑的限制制度的汇总有关超限⾼层建筑的限制制度的汇总发布时间:2011-3-30 17:12:27 作者:⼴州御林⼯程设计优化咨询有限公司为控制⼯程建设成本,避免超限⾼层建筑的出现,当建筑⽅案平⾯草案完成时,应⽴即组织结构组设计⼈员对建筑⽅案进⾏超限⾼层建筑评定,若评定为超限⾼层,则要求建筑通过局部修正⽅案,达到不超限的⽬的。
国家相关超限⾼层建筑的规定如下:⼀、建设部发布的《超限⾼层建筑⼯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11号)第⼆条对超限⾼层应进⾏抗震专项审查的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层建筑⼯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层建筑⼯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度和适⽤结构类型的⾼层建筑⼯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层建筑⼯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抗震专项审查的⾼层建筑⼯程。
⼆、建设部的《超限⾼层建筑⼯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的附件⼀对特别不规则的⾼层建筑作了规定。
精品⽂档附件⼀: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层建筑混凝⼟结构设计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层建筑。
⼀、同时具有两项以上平⾯、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层建筑。
注:规定值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4.2、3.4.3条和《⾼层建筑混凝⼟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层混凝⼟结构规程》)4.3.4-4.3.6、4.4.4、4.4.5条等。
⼆、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层建筑,主要包括: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层建筑;2、转换层位置超过《⾼层混凝⼟结构规程》规定的⾼位转换的⾼层建筑;3、各部分层数、结构布置或刚度等有较⼤不同的错层、连体⾼层建筑;4、单塔或⼤⼩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底盘(裙房)⾼层建筑;5、七、⼋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层建筑。
精品⽂档注:相关规定见《⾼层混凝⼟结构规程》4.3.4、10.1.4、10.2.2、10.2.3、10.2.10、10.4.210.5.1、10.6.1和10.6.2条等。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2021年07月19日标题: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744号日期:2021年08月0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19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4•【文号】建办质函[2002]331号•【施行日期】2002.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通知(建办质函[2002]3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为了配合建设部令的颁布实施,现将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的数量考虑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特殊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一个审查机构。
二、申报机构的基本条件申报的审查机构应为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其结构专业审核人员中应有6名以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人以上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2人以上为国家或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成员。
以上人员一般不允许外聘,如有外聘,请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三、申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严格审查,并于2002年8月20日之前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申报表报到我司。
附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申报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四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冀建质[2014]2 号文件附件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目录1. 一般规定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和要求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5. 建设单位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报告书1.一般规定1.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适用的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按照有关规范及管理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1.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时,除应遵守现行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1.2.1 超限高层建筑超限程度的控制和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1.2.2 结构抗震体系的要求;1.2.3 结构性能化设计的要求;1.2.4 结构计算分析的要求;1.2.5 结构抗震措施的要求;1.2.6 地基基础抗震设计的要求;1.2.7 必要时应包括结构抗震试验的要求。
1.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3.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工程,一般都要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抗震性能化设计是以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
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结构不规则程度和类型、结构发挥延性变形的能力、工程造价,震后各种损失及修复难易等因素。
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应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1.3.2. 本规定倡导建筑形体多样化与结构受力合理性统一、建筑师应增强抗震设计理念的原则,使建筑物既满足建筑功能和形体美观要求,又保证地震作用下结构安全;本规定体现了抗震结构的概念设计与计算分析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抗震结构试验验证,以满足结构工程抗震设计时的特殊要求。
1.4 在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下,结构安全与建筑美观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以结构安全为重。
当建筑方案影响结构整体和局部安全时,均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1.5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地区,钢筋混凝土结构适用于现浇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指南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指南一、行政审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二、设定审批的法规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三)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06]220号);(四)《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审批条件(二)同时具有下表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三)具有下表所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五、申请材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政策性审查报审表;(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和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监督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各一份;(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四)工程勘察报告;(五)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六)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七)初步设计文件;(八)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说明;(九)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六、申请表格《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政策性审查报审表》,可在湛江建设信息网(/ )下载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八、审批决定机关湛江市建设局九、审批程序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组织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视项目情况也可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一并进行。
十、审批时限湛江市市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无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审查。
2010年10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5月21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作者:-----------------------日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结构超限委员会审查实施细则》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和《全国超用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提出组织对某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或复审的申请.并将有关技术材料送“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审申报材料,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将申报材料交专家审阅后,初步研讨有关技术问题。
(三)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会.由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2.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确定审查意见;4.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最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五)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审定专家组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申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并由这些主管部门批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六)建设、设计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提交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并对执行报告进行验证;必要时,可邀请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助。
委员会办公室也可在当地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按稽查要求对有关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
(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抗震设防审查项目的管理档案。
第三条项目审查专家组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规模和重要性,一般由结构设计、计算分析等有关专业的委员和相关的专家共五名以上组成,当场地条件复杂时.需有勘察专业的专家参加。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质[2003]46号【发布日期】2003-03-09【生效日期】2003-03-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03]4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严格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二○○三年三月九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一)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的,以及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精品文档]超限抗震审查规定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步设计阶段)送审资料的暂行规定(2004年12月第三次修订)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上海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的建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的建于外省市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并结合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程序及要求,进行专项审查文本的准备;初步设计阶段由境外设计单位承担结构设计并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担任顾问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应由境外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审查文本的准备,但顾问方应将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本规定内容通报境外设计单位,并在送审文本准备及审查过程中提供帮助。
二、送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3】46号文件“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二00三年三月九日);包括正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一(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及附件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3】702号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三年九月十日);包括正文(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超限高层建筑的界定)及附件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
三、送审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一方面,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应对照上述有关文件的内容,对项目中每一个高层建筑单体判断其超限的内容、性质、程度及是否须进行超限的专项审查;另一方面应告知建设方,将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建委抗震办公室,由其确定是否须进行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精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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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起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起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f1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