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文字编辑、打印病历管理规定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医疗机构病人的隐私权,规范病例复印管理,避免病例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对病例复印负责的人员。
三、复印权限1. 仅经过培训并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进行病例复印操作。
2. 复印权限应设置不同级别,根据人员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别授权。
四、复印程序1. 接收复印请求:接收来自临床医生、护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病例复印请求。
2. 核实病人身份:确认请求复印的病人身份,确保信息保密。
3. 复印操作:根据请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复印操作。
4. 检查复印件:对复印件进行检查,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5. 交付复印件:将复印件交付给请求方,并记录复印操作信息。
五、复印文件管理1. 复印件保存:复印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到期后应及时销毁。
2. 复印记录管理:对每一次复印操作进行记录,包括请求方、复印内容、复印时间等信息。
3. 复印件存放:存放复印件的地点应安全可靠,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六、病例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病人隐私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外传。
2. 复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避免信息泄露。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变更1. 若有必要修改本制度,应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制度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对新制度进行培训。
以上为病例复印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遵守,确保病例信息的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负责人反馈。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管理规定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
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能够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医发[2023]19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
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
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
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他人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五、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归入住院病历,按规定要求粘贴妥当。
患者出院后,由病区负责医师审查归档后,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及管理。
六、卫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制、复印病历申请: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
复印复制仅限于病历中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复印人不得要求复印、复制病历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部分,但可以要求医患双方当面予以封存。
住院病历离开病区或进行复印、复制,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七、卫生院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时,应当出示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临床科室
定义: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工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综合,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2.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毁损,未经科主任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复印。
3. 病案室负责全院出院病历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正常出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7工作日内归回病案室,死亡患者病历于出院3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4.各临床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组成。
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规定格式、顺序、时间整理病案。
5.病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病案室工作制度,做到病案不丢失、不涂改、不损坏、不泄露,对于封存病历医务科专人管理。
6.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病案号或编码,病案室按照病案号或编码对每份病案及时电脑录入,并将病案放入病案库房上架。
7.病案原则上永久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在本机构住院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 年。
8.需借阅、复印病案者严格按照《病案借阅制度》和《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执行。
病历查阅(复印)制度
外来人员病历查阅(复印)有关规定外来人员若需要查阅(复印)病历,须遵守下列规定: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可查阅和复印的病历资料有住院病历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2.由于病历的重要性,按《条例》规定,原始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他人只能查阅或复印。
3.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凭身份证通过医务科办理查阅(复印)病历手续。
4.如患者行动不便,由其代理人来查阅(复印)病历,必须凭患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患者查阅(复印)病历委托书、法定关系证明材料(死亡病历需近亲属凭身份证、法定关系证明材料及死亡证明),通过医务科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5.如因司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印)病历,有关人员须持司法部门的介绍信及有关证件。
6.保险公司、医保办等,凭介绍信及承办人员身份证明等证件、患者委托或同意书查阅(复印)病历。
7.查阅(复印)病历时必须如实填写:查阅原因、患者姓名、住院号、身份证号码、查阅者姓名、与患者关系、查阅者身份证号码、查阅日期等。
8.如病历复印,医院可收取病历复印工本费。
医务科必须每页加盖印章。
9.医务科必须按照以上条例做好病历查阅、复印及登记工作,保管好患者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和各种身份证复印件。
10.查阅(复印)病历,在住院病历归档前,由所在病区派医务人员送达医务科;归档后由病案室人员送达医务科。
严禁将原始病历交患方传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交送方工作人员自负。
1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
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管理规定
医院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门(急)诊电子病历打印,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门(急)诊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门(急)诊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单以及其他检查资料。
2.每次诊疗活动结束时,接诊医生应及时完成并提交门(急)诊电子病历记录。
3.门诊电子病历记录、化验单、病理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采取自助打印方式,打印时限为一个月,仅可自助打印一次。
急诊电子病历记录由急诊科接诊医生负责打印。
部分未纳入自助打印系统的化验、检查报告由相应科室负责打印。
4.门诊区域设立门诊电子病历记录人工打印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主要受理门诊电子病历记录补打申请以及自助机故障时的应急打印。
5.急诊电子病历记录补打申请由急诊科指定专人负责,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化验报告等补打申请及应急打印由相应检查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6.各相关区域指定工作人员受理补打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打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门诊部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电子病历:(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打印电子病历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关于打印住院病历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打印住院病历相关管理规定
一、打印病历格式以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制订的病历模板为蓝本,病历书写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认真书写。
二、在医院设备有开通医生工作站实行电子病历系统之前,病房先实行打印病历。
三、打印病历文本统一用A4纸,宋体字,小四字号,单倍行距,两端对齐,排版页边距上下各为2cm,左右各为1.5cm,打印字清晰易记,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要求。
四、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按照权限要求修改,电脑录入后要及时打印出来,并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已完成录入打印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五、目前打印病历包含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医嘱等,患者入院前3天应每天打印,此后日常病程记录应3-5天打印1次并签名。
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必须按时限要求打印并签名。
六、禁止使用“模板拷贝复制病历记录”,以确保病历质量真实性。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院珍贵的信息资料和宝贵财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来,更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做好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病历、主演病历、病程记录及其它各项记录文字,按时整理出院病历。
二、住院病人出院后,经主治医生要及时办理好出院手续,于15日内交病案室。
迟交一天,每份扣奖励性绩效50元。
如医生已将病历交病案室统计时,必须在次月底前按要求完成上月出院病人的病案整理及统计工作,拖延一天,扣奖励性绩效50元。
三、病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病历整理、登记、归档及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及时向医院院长反馈上报,不允许出现空号病历(有号无病例)。
四、凡出院病历必须经归档后,才能从病案室借阅。
病案室要建立病历借阅登记本,借阅者先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准与借阅。
借阅者仅限于本院相关医务人员,严禁外借出,(特殊情况下必须经院长审批后可借出)。
借阅时间不超过2周,确需延长,必须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尚可延长。
五、借阅病历者要爱护病历文书,归还时要完整无损,严禁损坏,
丢失,违反者承担法律责任。
六、凡需复印病历者,需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必须经主治医生同意。
司法机关必须持司法部门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它部门、个人严禁调阅、复印,违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模版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病历复印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进行。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复印工作。
二、责任与权限1. 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定和监督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落实。
2. 医务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负责人制定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和考核。
3.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病历电子档案系统,确保病历复印的安全和可靠性。
4. 病案室:负责病历复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病历复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科室主任及医生:负责对患者病历复印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病历复印申请与审批1. 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病案室提出病历复印申请。
2. 病案室接到病历复印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患者身份和申请的合法性。
3. 病案室应按照病历复印申请表的要求,完整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进行申请表的编号和归档。
4. 科室主任及医生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病历复印申请表上签字审批。
5. 科室主任及医生审核通过后,病案室应及时办理病历复印,并记录复印的时间和数量。
四、病历复印的操作流程1. 病案室应按照申请表上的要求,从病历电子档案系统中找到对应的患者病历。
2. 病案室应采用符合规定的复印设备对病历进行复印,确保复印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复印后的病历应进行核对,确保复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病案室应按照申请表上的要求,将复印的病历装订或打孔,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
5. 完成复印工作后,病案室应填写复印完成记录,标明复印的时间和数量,并进行归档。
五、病历复印的管理与保密1. 病案室应建立健全的病历复印管理制度,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安全和规范进行。
2. 病案室应对复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复印质量。
3. 病案室应建立病历复印的档案,确保复印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病案室应对病历复印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保密意识。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一、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准确和保密,为医疗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病历复印管理工作。
三、病历复印的程序与要求1.复印申请:(1)复印病历需提前向医务科书记申请,注明病历编号、病人姓名及住院号等必要信息;(2)申请人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在上面签名确认;(3)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复印权限:(1)医务科书记审核复印申请,根据病情和需求判断是否同意;(2)医务科书记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复印病历,并记录复印的具体范围和目的。
3.复印操作:(1)医务科相关人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病历复印;(2)复印过程中应确保病历不受损失,并记录复印的时间和数量;(3)复印后的病历需及时归还医务科,并由医务科确认收到。
4.病历复印费用:(1)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应在医疗机构内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2)病历复印费用由申请人在复印申请时支付。
五、病历复印的注意事项1.保密原则:(1)医务科及相关人员在复印过程中应严守医疗机构的保密原则,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2)未经病人书面许可,禁止私自复印病历并泄露病历内容。
2.病历保存:(1)病历复印后应及时归还医务科,由医务科妥善保管;(2)归还的病历应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和要求放置于指定位置。
3.复印质量:(1)复印的病历必须清晰、完整,不能有信息缺失或模糊不清的情况;(2)复印时应注意纸张质量,确保复印件的品质符合要求;(3)复印件上应注明复印时间和数量,以便日后追溯和查询。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医务科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医务科所有。
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医务科通报。
病案归档制度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电子版
病案归档制度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电子版第一篇:病案归档制度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电子版病案归档制度1、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全部回收病案室归档。
2、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
3、在于病人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名。
4、计算机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核对工作。
5、负责病案收集整理,分类,统计,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保持清洁,妥善保管。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包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复印病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方便患者复印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病历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复印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病历的复印第六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
第七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复印病历的目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收到患者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患者复印病历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复印:(一)患者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复印的病历资料属于患者本人;(三)复印病历资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格式的病历复印纸;(二)复印病历资料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者病历管理专用章;(三)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保留病历原件;(四)复印病历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向患者收取复印费用。
复印费用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病历时,向患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告知复印病历的目的、范围和注意事项;(二)提供病历复印服务;(三)提供病历复印后的查阅服务。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病历的完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毁或者泄露:(一)对病历进行安全存放,设置专用的病历柜或者档案室;(二)对病历进行加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三)对病历进行备份,确保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四)对病历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资料的管理,旨在规范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及启封等环节,确保病历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资料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患者的就诊、检查、治疗和护理等情况。
2.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十五年。
3. 电子病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病历资料丢失、泄露、篡改等。
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与纸质病历相同。
4. 医院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病历资料的保存管理,建立健全病历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
5. 医院应当定期对病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病历资料的有序存放,便于查阅。
6. 医院应当制定病历资料销毁程序,经审批后方可销毁。
销毁病历资料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由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签字确认。
7. 医院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资料的质量。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要求a.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
b.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
c. 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日期和时间应当采用公历,精确到分钟。
d. 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反映患者的实际病情和诊疗过程。
2. 病历书写内容a. 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
b. 住院病历应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c. 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应另附同意书,由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医院病历管理制度1一、病历质量书写要求:1、病历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每位病人就诊时必须按《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门诊或住院病历,统一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门诊病历当时完成,住院病历24小时内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应具体到分钟。
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保管,住院病历科室在病人住院期间必须妥善保管。
出院病历在病人出院后一周内送病案室保管。
住院病历未经医务科批准一律不得出借、复印。
病人出院后需复印病历,必须由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由病案室专人将病历进行油泵复印,并进行登记。
不得直接将出院病历交病人去复印。
2、低年资住院医生必须书写完整住院病历,每年需完成60份住院病历(详见台一医《住院医师病历书写制度具体规定》)。
进修实习生必须经科主任、带教老师考核后方可书写完整住院病历,上级医生必须对每一份病历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名,合格后方可归档。
进修、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质量上级医生负连带责任。
主治医生首次病程录必须在病人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
科主任必须对本科室住院病历质量负责,加强特种泵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
3、病程录必须是对病人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记录,必须及时记录病人的治疗情况、病情变化、药物反应、各项检查结果和意义、上级医生(三级查房)查房意见;记录与病人或家属告知的重要事项、医生分析意见、会诊意见及更改医嘱理由。
抢救病人必须记录时间(到时、分)。
首次病程录是由经治医生或值班医生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病人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病程录原则上一般病人(二级护理以下)每三天记一次,重病人每天记,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不得涂改,错字应用红笔双线划在错字上,原字迹应可辨认,不得刮、粘、涂等方法去除原字迹。
4、为落实病人知情同意权,凡手术、特殊检查、临床实验、特殊治疗及不良反应明显的赛泰泵阀治疗方案,均必须有医疗活动知情同意书,需病人本人签字同意,为防止对病人产生负面效应,对一些癌症病人、病情严重患者,可采用病人本人委托其直系亲属谈话、签字。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详见第二条第1、2款)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详见第二条第3、4款)3、保险机构。
(详见第二条第5款)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
(详见第二条第6款)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条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及身份证],保险合同复印件[保单],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之相关规定需保险机构承办人出示:介绍信、工作证(可为复印件)、身份证(可为复印件)保单、投保书及理赔申请书]6、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病案科归档扫描,医院留存并上传数据库。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保障患者隐私,提高病历管理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
三、病历借阅1. 借阅对象:仅限于本院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阅病历。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
3. 借阅数量: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4. 借阅期限:借阅者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5. 违规处理:超期不还者,每天扣取五元钱,并从当月科定奖金中扣除。
四、病历复印1. 复印对象: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部门。
2. 复印手续:复印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病案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印。
3. 复印内容:复印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篡改。
4. 复印费用: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5. 复印期限:原则上,患者出院72小时后可申请复印病历。
五、病历保管1. 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2. 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3. 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借阅、复印病历,或泄露患者隐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故意损坏、丢失病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患者隐私的保护,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院复印病历规定
医院复印病历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务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
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地点:电话:。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一、 院外人员调阅病案1、 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3(4(5(62、 3、 4、 5、 6、 7、 8、 二、 1、 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2、 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
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历档案,一次可调阅20份;3、 将病案带出病案调阅室,必须办理借出手续;4、 调阅借出本科室病案,需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阅借出。
科主任不在,可由副主任代签;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5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5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5、 调阅借出非本科室病案,需经医务处签字后,方可借阅借出;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3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精心整理6、 因教学、科研工作调阅借出大量病案,须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医教处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7、 医务人员晋升专业职务调阅接触大量病案,需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人事部门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8、 办理续借手续时,要注明续借原因,并由首次借出签字科室签字;9、 借出、调阅的病历档案出现拆散、涂改、损坏(含污染),过期不办续借手续,抽走页面,丢失等现象,根据情节按《违反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处罚制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0、 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11、。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一、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正常工作时间内,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门诊病历复印申请,医务部负责受理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社工办负责受理涉及纠纷的病历复印申请。
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病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
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三、复印病历在该患者诊疗活动结束且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即病历返回病案科或挂号处)后予以提供。
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等需住院期间复印部分病历内容时,应由主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经医务部或门诊部审核同意,复印申请人持《复印病历通知单》到病案科(住院病历)/挂号处(门诊病历),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复印病历专用章。
七、病历复印费,由申请人一方承担。
附:复印病历流程
医务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下日制定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修订。
九江市人民医院电脑打印病历的管理规定
九江市人民医院电脑打印病历的管理规定目录一、电脑打印病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医师工作站的操作规程二、电脑病历书写录入管理规定三、电脑录入病历的最低要求四、电脑录入病历流程管理五、电脑打印病历“拷贝”现象的管理规定总则: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广西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手册》的要求,以《桂平市人民医院运行及归档病历质量考评、处理标准和评价办法》(附表十七),及《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架上病历快速评估和处罚标准》(附表十八)为病历书写质量及运转质量的督查标准及管理依据。
病历是由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亲自或在其指导下记录完成的关于特定个体健康情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病人一般资料、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术前讨论、死亡病历讨论、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手术计划、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转出(入)记录、出院记录等均是针对病人个体本次住院及与本次住院相关的身体健康情况的医疗检查、诊断、病情分析、治疗、处理及观察的具体的个体化的记录,真实记录病情发生、发展变化、治疗转归的完整过程,同时真正成为衡量医院管理水平和各个等级医师及护士专业水平的标准。
由于病历是病情诊疗全过程的客观原始的记录,所以,医疗纠纷、伤残处理以及社会上的一些公诉案的调查,都要以病历记录作为评议、处理或判明责任的根据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不确切的记录在司法处理过程中医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此,严格杜绝违背“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现象,严格杜绝违背病人真实情况的错误拷贝,严格杜绝违背正确记录医疗处理过程、手术过程原则的虚假拷贝,严格杜绝违背查房、病例讨论事实过程的没有针对性讨论的查房意见及诊治意见的不适当拷贝。
一、电脑打印病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医师工作站的操作规程1、录入操作统一管理,采用计算机打印病历纸,按统一设定的打印摸版进行书写和打印。
其病历纸张及书写格式固定统一,运行的医师工作站电子打印病历统一使用准16K(19.6×27.5CM),宋体11号字,行距1.5倍,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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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医院
文字编辑、打印病历管理规定
一、目的:
计算机打印病历须按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医生工作站的操作规程进行录入操作,并采用计算机打印病历纸,按统一设定的模板进行录入和打印。
(一)纸张规格16开(cm×cm)
(二)页面设置
1.页边距
上:2厘米下:2厘米左:1.5厘米右:1.5厘米
2.页眉:2.2厘米
4.字体:宋体
5.字号:小四号
6.行距:单倍行距
二、范围:
全员临床科室
三、内容:
(一)计算机打印病历内容要求准确完整,简明扼要,应能如实反映患者病情和检查、治疗情况,并正确使用医院术语、数字符号等。
(二)计算机打印病历必须严格按照病程记录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内容满一页即刻打印,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内。
(三)入院记录及病程记录等录入后,须录入医师全名。
待打印完毕后,再由医师用蓝黑墨水笔签署名(),以示负责。
(四)已完成的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刀刮或剪贴。
上级医师对病例中的不妥之处应以红墨水笔修改更正,并在经治医师签名的左侧用红墨水笔签全名。
一页病历中修改超过3处时,下级医师要重新打印。
(五)对上级医师手写的手术记录、查房记录或来不及打印的
抢救记录,由经治医师再24小时内录入计算机,上级医师应
签名确认。
对于在未联网的计算机打印的手术记录,也应由经
治医师及时录入联网的计算机内,以保证系统内病历的完整性。
(六)杜绝全盘拷贝他人病案。
避免由于未进行修改,造成日
期混乱或病案内容与病情不符。
(七)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将采用网上实时检查的方法,发现
问题后,提醒经治医师再当日进行修改,并列入考评。
(八)计算机病历录入、打印完成后,应按医师工作站操作规
程保存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上,不得保存在计算机本的软、硬盘或其他存储介质中。
(九)凡是网上保存的病历不作为最后记录和判断病情的依据,应按已打印出的书面病历为准。
(十)建立准入制度,新入科医师取得资格证后,经科主任考
核合格、医务科批准后方可获得医师工作站使用权。
甘泉县人民医院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