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第一篇: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笔者现就国有企、事业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谈几点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一)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
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
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二)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
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
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
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一)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才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是一方人交易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从表面来看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部分商品价款,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甚至还可能的抬高价格。
经营者用以行贿的“诱饵”,即成为回扣的那部分商品价款,本非行贿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往往就是买方单位自己的财产。
在双方恶意串通之下通过商品购销活动,这部分财产经过还回之后进入了买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
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无疑是逃避财务制度的约束,侵吞国有或集体资产,“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
这与折扣有本质区别,已经超出了价格竞争的范畴。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商品,已经不是购销双方面军“私事”,也不单纯是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问题了,它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能发生扭曲,使其他竞争者失去交易机会。
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制止回扣的原因。
《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
这说明,回扣的表现形式不限于现金,而是复杂多样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只要最终可以量化为现金(用现金估价)就可以了。
回扣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是其“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
从实际情况看,对给予回扣的经营者而言。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一)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一)【摘要】商业贿赂是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准确把握其表现形式对于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回扣;附赠商业贿赂行为最早出现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现在则已遍及各种交易环境。
不仅在商品流通领域,而且在银行信贷,商业保险,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大量存在,甚至连以公平竞争为第一要义的足球场上,也出现了商业贿赂的阴影。
商业贿赂名目繁多,多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支付。
其表现形式有:一、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说的“财物”是泛指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
具体包括:物品,如烟酒,金银首饰,住房,汽车等;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其他财产性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无息会低息贷款,装修住房或赠送一定数目的企业股份等。
可能直接贿赂也可能变相贿赂。
例如,行贿人邀请所要贿赂的人员赌博,并故意输钱给他;其他手段则是指通过提供非物质利益进行贿赂。
人的需要有多种,既有基本的生理需要,也有安全需要,归宿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等多个方面,人在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就要求能体现自我实现的需要。
行贿人不但可以利用物质利益,而且完全可以利用非物质性利益满足受贿人的需要。
1]利益贿赂有性贿赂,业绩贿赂,著作贿赂,替代行为贿赂,舆论贿赂等形式。
2]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受贿者的欲望也不断膨胀,用于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的财物,以不能满足贪污受贿者的胃口,于是各种无形的非物质利益变开始成为贿赂犯罪的一个新形势,新特点。
例如:性贿赂,帮助介绍职业,调动工作,迁移户口,提供出国机会等。
其中性贿路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而且比较典型的形式。
二、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属于行为犯。
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
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与行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
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
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
行贿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三、怎么区别商业贿赂与回扣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
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
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
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
浅论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及有效治理措施
则 ”在 人 们 的脑 海 里 形 成 了 一 种 “ 习惯 、正常 ”的概 念后 ,要想一 下
子 “ 心革 面 ”几 乎 是不 可 能 的 。 洗 商业 贿 赂虽然 见 不得光 ,却 能大行
“ 建行张恩照个人事件 ” ,到 2 0 0 5年 5月发 生 的 德 普 “ 扣 门 ”事 件 , 回 再到 20 0 6年 发 生 的 “ 筱 萸 腐 败 郑
三 、筑 起 反 商 业 贿 赂 的 坚
实 “ 城” 长
商 业贿 赂 是市 场经 济 的一颗 毒 瘤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 清除 , 将会造 成经 济秩 序 的严 重 混乱 ,导 致腐 败盛行 ,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 ,
必须 下 大 力 气依 法 进 行治 理 整 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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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 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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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贿 赂的一种形式 , 但 又不 同于其他贿赂 形式 , 是指市场参 与者在商业活动中 , 了谋取商业利 为 益, 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贿 赂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 , 侵害正常市场 竞争 秩 序的行 为。 商业贿赂行为最早出现 在我 国的乡镇企 业、 私营企业和 个体 户 中,现在则遍及于 各种交易环节 。 商业贿赂 行为的特征 有三 : . 体是 1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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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更 为可 怕 的 是 一个 时 期 以 来 , 商业 贿赂被 社 规 潜 , 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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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为重要 的还 在于 ,商 业贿 赂
必 然会 影响 到我 国经济 运行 的长 远
健康发展 。
由 20 0 4年 的 “ 讯 风 波 ”到 朗
论商业贿赂
论商业贿赂1. 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给予礼品、款待、钱财等形式的回报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定义、原因、影响、合法性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可以定义为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贿赂。
贿赂的形式包括礼品、款待、现金、股票等。
商业贿赂往往是以非法行为为手段,违反了商业道德、法律法规,并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3. 商业贿赂的原因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3.1 利益驱动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往往会采取不正当手段。
商业贿赂可以通过给予贿赂来获取对方的支持、控制资源、获取商业机会等。
3.2 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某些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不够,存在法律空白或法律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商业贿赂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3.3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对商业贿赂的态度也会对其存在产生影响。
某些企业缺乏道德约束力,将商业贿赂视为促进业务发展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4. 商业贿赂的影响商业贿赂会对各方产生不同的影响:4.1 对企业的影响商业贿赂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破坏商业伙伴关系,降低市场竞争力。
同时,商业贿赂也可能导致企业陷入法律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2 对市场的影响商业贿赂扭曲了市场秩序,打破了公平竞争原则,使得那些没有参与贿赂行为的企业无法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消极的影响。
4.3 对社会的影响商业贿赂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加大了贫富差距,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商业贿赂也会增加腐败现象,破坏社会风气。
5. 商业贿赂的合法性商业贿赂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被视为非法的行为,但也有一些国家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带。
一些国家允许合规的商业行为,如透明的赞助和礼品,但同时也要求在商业交易中取得公平竞争。
6. 对策与控制为了应对商业贿赂现象,有以下几个措施可以采取:6.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处罚的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使商业贿赂无所遁形。
章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内。做这样的...
摘要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一步步深入,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2006年是我国的反 商业贿赂年,政府对于腐败贿赂的情况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在工程招投标、药品 采购、政府采购等重要领域,商业贿赂依然屡禁不止。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明确 什么是商业贿赂,如何去界定哪些行为是商业贿赂,这就需要对商业贿赂的概念 进行一定的分析和阐释。第一章中列举了众多国家对于商业贿赂的不同定义,作 出分析,选择最具有普遍意义的商业贿赂定义。在对定义分析好之后,对于各种 贿赂行为就要进行鉴别和区分。商业贿赂是一个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形态多样, 除去一些我们已经明确的形态,更有很多模糊的新型状态。第二章里简述了一些 模棱两可的形态,指出了哪些形态应该归于商业贿赂行为,哪些不属于,对于治 理商业贿赂的实际操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种观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 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过于狭隘,存在很大的缺 陷。这些缺陷表现在第一:将商业贿赂的主体仅仅局限在“经营者”和“单位或 个人”,而忽略了介绍贿赂的人员,这些中间人在商业贿赂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在入罪方面,中间入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毫无疑问,这些中间人也应该是 商业贿赂的主体之一。第二:值得注意的是,商业贿赂不仅仅发生在商业领域, 其他经营领域,如金融放贷、产品检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诸领域也会 有这种现象,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在定义中强调商业领域,而是只要有商业活动就 有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第三:对于商业贿赂的目的,对于受贿方来说,是获取利 益,但对于经营者来说,不仅仅只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也有可能是推销服 务。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获取在商业活动中的利益,拥有比其他竞争者更多的
foundation for the forth part’control measures. Emphasize Our country should establish the legal called”Counter Commercial Bribery Law”which has the effect of higher level,comprehensive advanced.So we shouldar;
当前商业贿赂的现状、危害及对策建议
当前商业贿赂的现状、危害及对策建议治理商业贿赂是反腐倡廉重要任务之一。
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最近,根据有关方面的安排,我们集中精力对当前商业贿赂情况开展了调研,以了解现状,认清危害,提出应对之策。
一、现状表现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从商业贿赂的手段看,可谓名目繁多,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如巧立名目的“宣传费”、“劳务费”,到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金钱、美色“一起上”;从涉及的领域来看,可谓无所不在,包罗万象。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商业零售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万件,案值57.5亿元。
中办发〔2006〕9号文件提出的治理重点,就是商业贿赂比较集中、危害甚烈的6个领域。
1、医疗领域高额回扣盛行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尤为突出。
一些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大量推销,包括推销不少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特别是某些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医疗器械采购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最近曝光的四川省自贡市第一医院“成建制”收受贿赂的丑闻,就是全国多起类似案例的典型案例。
从1999年到2005年,该医院上至院长,下至副院长、药剂科科长、设备科科长、总务处处长,共有16名工作人员,利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及基建之机,涉嫌收受贿赂,违法违纪金额达500余万元。
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随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商业贿赂形式愈发隐蔽,给查处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就目前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新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一是违约赔偿贿赂方式。
合同是市场交换的平等契约和重要保证,违反了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方式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贿赂手段提供了便利条件,双方当事人以合同违约赔偿、定金、产品质量押金等形式完成商业贿赂。
例如,某新华书店与学校签定了教材采购合同,学校要求给予10%的回扣,为了规避执法机关的检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条件,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5%的违约金。
”表面上看,这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很公平,但当新华书店准备向学校行贿时,这个违约条款就成为了贿赂的手段,新华书店会故意违反合同履行条件,让学校拿到贿赂款项。
甚至于学校会以新华书店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支持起诉,判定新华书店败诉并支付5%违约金。
正是有了合同意思自治和法院判决依据,学校可以将违约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完成了整个贿赂过程。
二是中介平台贿赂方式。
很多大型企业特别是知名品牌企业通过建立第三方中介平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以获取非法超额利润,同时,又借助其专业法律部门规避风险。
2008年淄博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查处了某通信公司商业贿赂案。
A公司是国际知名电子通讯制造商,为了扩大销量占领市场,1采取厂方代表、零售商、代理商三方定期结算,由上海或北京的文化传播公司为平台向代理商支付回扣。
第三方平台一般为中介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以提供设计、策划、促销宣传、奖励费或其他服务费的名义代为支付贿赂,既使被查处了,也会代替真正的行贿者接受法律处罚,从而保全了知名品牌企业的商业信誉,这是商业贿赂形式往往受到外资跨国公司的青睐。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_综合治理月工作总结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_综合治理月工作总结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以送礼、请客、招待及其他方式行贿,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将对该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月工作总结。
商业贿赂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 隐蔽性:商业贿赂往往是在暗中进行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往往会采取一些隐蔽手段,例如使用中间人、设置虚假交易等,以掩盖贿赂的行为。
2. 不公正性:商业贿赂的本质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通过行贿获取商业利益,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公正性,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3. 危害性:商业贿赂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还会破坏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针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企业内部治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增强员工的诚信意识。
3. 媒体和公众监督:通过加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曝光商业贿赂行为,推动社会舆论对商业贿赂的谴责,形成共识,推动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4. 国际合作与交流:商业贿赂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各国政府可以加强情报共享,加强对外合作,共同开展反腐败行动,提高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水平。
通过以上的治理对策,可以有效地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净化商业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也需要广大企业家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治的格局,共同建设廉洁的商业环境。
关于商业贿赂及其对策的分析
关于商业贿赂及其对策的分析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甚至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潜规则”。
其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一、商业贿赂的涵义及特点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
起初被认为是商业内幕的一部分,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日益加大,人们对商业贿赂也越来越加以重视。
所谓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隐蔽性。
也是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当事人是否账外暗中向交易对方支付金钱或给予好处,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
如果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让利,则属于正常的商业惯例行为,不构成违法。
反之,当事人为争取交易机会,账外暗中进行给付和收取,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这类行为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收入者系中饱私囊,付出者需掩人耳目,所以其实施是十分隐秘的,不可能公开化,行受贿双方基本上都是“一对一”进行,双方当事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通常都达成“统一战线”,“守口如瓶”。
由于商业贿赂的隐秘性特点,致使案件调查取证不易,给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难度。
2.主体复杂,窝案串案比例较大。
现在商业贿赂涉案人员不单单是个人,单位、企业均占很高的比例,致使犯罪主体越来越复杂,给案件调查带来很大干扰,工作也愈加繁琐。
与此同时,窝案、串案也随之增加,无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从发现某一次行为开始,往往经细致调查,都可以发现多次行为,由此牵连出一批受贿或行贿的单位或个人。
如2005年云南省检查机关发现的一起“图书回扣”案件。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商业贿赂既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败坏社会风气,毒化党风政风,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损害国家形象。
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迫在眉睫。
一、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一)基本根源。
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
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不法人员操纵。
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经济原因。
1.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
2.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行政支持、项目或物资,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润。
3.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三)制度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在个别领域,“潜规则”影响商业活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制度层面原因。
一些行业、领域体系混乱,制度缺失,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约束,潜在不成文的规则应运而生。
如“办事就得给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行为,催生商业贿赂行为,进而引发犯罪。
(四)认识不足,打击力度不够。
部分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人性本自私论”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_综合治理月工作总结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_综合治理月工作总结商业贿赂是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不良行为,它会破坏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降低社会公信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因此,加强商业贿赂的治理和预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贿赂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不公正: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发生在交易的前、中、后期,存在收受贿赂的一方在价格、质量、交货期限等方面占有不公平竞争优势的情况。
2. 非法性:商业贿赂行为普遍违反了反贿赂法规定的一般准则,即收受财物或者其他财务资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为。
3. 易于隐蔽: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律师工作团队进行监控和查处,因此,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中容易出现违反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针对商业贿赂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的治理对策: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严格好处费报销制度,准确核算商业费用,严格反腐制度,建立不同层级的规章制度,使管理更加明确。
2. 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树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构建部门间的良好合作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增强员工的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
3. 强化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加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设定专门的警示标志及措施,建立内控管理制度及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对流程的规范化和流程管控管理。
4. 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监管,确保其业务诚信性和合规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开展各种铁证如山的证据(如披露信息、查控资产、公开证据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合治理月工作总结完毕,商业贿赂的治理和预防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随着我国整个经济不断发展,我们要增强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严格执行反贿赂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树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依靠企业和国家各级监管人员的共同努力,维护市场公正竞争,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
浅谈商业贿赂行为
浅谈商业贿赂行为作者:舒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近些年来,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本文从商业贿赂的概述出发,分析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危害,并浅谈对其的治理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负外部性作者简介:舒婷,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学位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97-02贿赂是一种十分古老而普遍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经济目的或谋求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行贿。
而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则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起来的。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许多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同样严重。
我国作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市场机制和体系尚未健全,市场运行中尤其是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的承包以及医药销售等领域中存在大量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述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为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特定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个方面。
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购买商品或服务,违反法律向交易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实践中,商业行贿行为与商业受贿行为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商业行贿行为就不会有商业受贿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回扣、非法佣金、附赠、提供境内外旅游等行为外,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如送其子女出国留学、性贿赂这些较隐蔽的方式。
浅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及对策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务或者其他们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市场主体之间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但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形式多样,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决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
必须对商业贿赂泛滥的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掌握商业贿赂滋生的规律和特点,找准症结,有的放矢,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在此,就日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作如下探讨。
一、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碰到的问题(一)社会群体的认识:从目前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商业贿赂现象在一些行业渐趋普遍化,甚至被认为是“行业惯例”和“潜规则”。
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虽早已存在,但查处工作即刚刚开始,氛围还未形成。
首先对商业贿赂行为举报的线索很少,群众对商业贿赂也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且大部分人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导致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少,提供有价值的更是少。
(二)执法主体的混乱: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众多部门对不同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有一定的调查取证及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单位。
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也影响了我们与执纪、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加大了执法成本。
如保险、银行、电信等领域都以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为由而拒绝工商部门的检查,给我们介入该类领域造成极大阻力,而“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产生的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蔓延。
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商业贿赂的手段越来越多, 表现形式五花八门, 主要是:①货币。
包括人民币、外币等, 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贿赂物。
货币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 如各种名义的费用、红包、礼金等等。
②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股票、股票权证、现金支票、代金券等, 有时也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证、卡、提货单等, 如护照、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券、打折卡等等。
③物品、礼品。
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有时也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④其他形式。
一般包括减免债务, 提供担保, 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 以及就业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二、商业贿赂的账务处理特点和审计难点1. 商业贿赂的账务处理特点。
商业贿赂一般发生在单位与单位之间, 有的发生在单位与个人之间, 行贿和受贿的财物要么列入不该列入的财务账目, 要么从账外账列支, 其行贿做账的特点是: ①把钱支付给和负责集团采购的领导有密切关系的异地公司。
②将贿赂支出以各种合法的名义在本单位报销。
③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将资金划入关联企业, 再从关联企业支付各种商业贿赂费用。
④通过税务部门开具相关发票, 替换商业贿赂支出。
⑤将款项划入消费或销货单位账户,开出购物券或消费券, 同时取得所需要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
2. 商业贿赂审计中存在的难点。
①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具状况。
目标管理一级接一级地将目标分解到组织的各个单位,最后落实到个人。
在此结构中, 某一层的目标与下一层的目标联系在一起, 而且对每一位员工, 目标管理都提供了具体的个人绩效目标。
内部审计部门是企业的职能部门, 其员工是企业重要的资源, 对员工的考核可使用目标考核方法。
企业目标考核体系是一个整体, 涵盖了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
按照从高层到基层的顺序, 它可逐层进行分解, 并建立在可行性的基础上。
具体来说, 内部审计目标管理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 目标分解与确定的基础工作。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影响对方在商业活动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的行为。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点:1. 目的性: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不正当性: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利益性:商业贿赂行为涉及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 侵害性:商业贿赂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 直接贿赂:直接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金钱、物品、服务等。
2. 间接贿赂:通过中间人给予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商等。
3. 回扣:在交易过程中,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回扣。
4. 暗扣:在交易过程中,以现金或者其他形式给予对方暗中的利益。
5. 慰问费、礼品:在特定场合,以慰问、礼品等形式给予对方利益。
6. 职务消费: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给予对方利益。
7. 其他形式:包括旅游、娱乐、培训等。
四、商业贿赂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 民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3.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
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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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较为常见,通过贵州省工商系统多年的重点整治,全省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仍有少数不法之徒通过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暗箱、从送财物到请境内外旅游等方式行贿,面对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干部如何敏锐发现,准确定性,这是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常见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讲就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地位,一方给予另一方不该给予的好处,在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直接给予。
为了争取交易机会送钱送物。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予交易对方单位财物。
3、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红字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
4、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进行贿赂。
5、给予或者收受回扣进行贿赂。
6、利用相对优势地位索贿。
7、通过行贿能左右交易的第三方间接获取交易机会。
二、应综合分析慎重定性商业贿赂行为(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立法意图来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的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来定性1、从行为主体来看,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
3、从行为手段来看,主要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
其中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中所称其他手段, 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4、从贿赂对象来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三)从商业贿赂与其它贿赂行为的区别来定性1、行为主体的区别:商业贿赂的行贿方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它贿赂的行贿方不一定是经营者。
2、行为目的的区别: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属于商业目的。
其它贿赂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如子女上学、就业、升迁等。
3、行为手段的区别:商业贿赂的手段除给钱、给物外,目前常见的手段还有给付其它经济利益,如提供境内外旅游等。
其它贿赂一般常见的是送钱、送贵重物品。
4、法律责任不同:商业贿赂违法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其它贿赂通常不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只有构成犯罪了才承担刑事责任。
三、热点难点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应注意的问题(一)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立项、规划审批、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多个环节,其中工程立项、规划审批等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多数属于职务犯罪,归检察机关管辖。
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机关可以管辖。
建筑工程:属于通过有偿劳务来获取报酬,因《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既包含商品交易,又包含服务,故在建筑工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它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工商机关可以管辖,可以按商业贿赂来认定和处罚。
( 二)医药购销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相当普遍,给予回扣是行贿的主要方式。
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一是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购销环节;二是定点医疗和体检业务行业。
医药购销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历来是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在查办案件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关于“账外暗中”的理解和把握。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账外暗中”是回扣的重要法律特征和法定要件,是合法与非法的本质界限。
如何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账外暗中”是查处回扣式商业贿赂案件首先要弄清的问题,难点在于准确理解“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例如在医药购销活动中,药商给予的让利款必须在账上冲减购销成本,若不是这样处理的,则可视为商业贿赂进行查处。
根据财务会计通则的规定,对给付折扣的入账规定是:现金折扣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科目,返利折扣记入企业的销售费用即营业费用科目。
个人认为,医疗机构收受折扣如何入账的问题,财政部、卫生部没有专门规定,是否属于商业贿赂主要看该笔收入的用途,若记入财务账后用于奖金、福利发放或私分等归为私人所有的行为,可视为商业贿赂来定性处罚。
2、工商机关对非营利性医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毕节市工商局在查处某镇卫生院商业贿赂案就遇到此问题,对方当事人提出,他们是非营利性医院不是经营主体,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工商机关无权管辖。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已有明确答复:无论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它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对类似医院的单位也可这样把握,只要该单位参与交易、有盈利、收回扣,工商机关就可管辖。
3、医院以多种名义接收企业赞助财物,已记入单位财务账,并用于医院建设的,建议用以下原则进行区别处理:若属公益性赞助,与交易无关联,不能按商业贿赂来认定;若属于商业赞助,赞助款已记入单位财务账,并用于医院建设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4、对药商支付医生开单提成费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90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至20万罚款。
第91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它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应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以上法条明确:一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机关管辖;二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机关管辖;三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
所以,对药商支付医生开单提成费的问题。
对药商应由工商部门按商业贿赂来定性处罚,医生收取开单提成费的问题应由卫生部门按违纪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5、手术医生收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应由卫生部门按违纪违规处理。
6、医院收取的药品让利款没有让利给患者的问题,应由物价部门管辖。
(三)保险行业2003年7月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以(法函2003第65号)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主体为保监会。
工商部门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管辖权。
贵州省的做法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由保险监督部门管辖,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的交易对方或者第三方,由工商部门管辖。
四、关于大型零售商收取费用行为定性应注意的问题大型商场、超市滥收费用的行为能否以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处罚,历来存在争议。
进场费产生的原因,在酒店、超市、商场、电器大卖场,供货商要想进场,就得交钱,要想独占“专场”,就得多交钱,长期以来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业内“潜规则”。
进场费、上架费、新品上市费等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经济学上通称“通道费”。
目前的国内市场,总的来说,是商品供大于求。
在这种买方市场的前提下,会形成零售商——诸如酒店、超市、商场、大卖场的优势地位。
掌握着有限通道资源的零售商,和竭力争取在更多的酒店、超市、商场等出售自己商品、并力求在每一酒店、超市、商场的最佳销售地点出售自己商品的供货商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供货商为获取有限的通道资源,而支付给零售商的除交易商品本身以外的财物,还得支付通道费,目的在于获取有限的通道资源。
供货商为了实现其商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目的,必须借助于这些通道资源。
对供货商来讲,甚至是“得通道资源者得天下”,某种意义上,供货商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对通道资源的竞争,通道费由此应运而生。
对通道费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收通道费不合理,会增加供货商的成本或导致其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当零售商的采购行为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供应商的“钱包厚薄”来决定时,少数财大气粗的供应商便可“持财”垄断市场,而许多制造新产品的中小企业,就会失去推销自己、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合理的通道费,还转嫁了本应由零售商承担的流通领域中的商业风险,造成了供货商与零售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对社会来讲,大批营业外收入,也造成国家税收上的巨大漏洞。
另一种观点认为收通道费合理,原因一是通道资源有限,二是零售商兴办超市、商场、电器大卖场需要投入,三是收入场费等设置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供货商质量,四是属于供货商有偿使用商场、超市的商业信誉。
在执法中应区别对待把握大型商场、超市滥收费用的问题:1、不能一律按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处罚浙江、江苏等省工商局对入场费按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处罚过,在诉讼过程中,有的胜诉,也有败诉的。
如2003年4月,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杭州因进场费问题遭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涉案酒店五六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