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格局下和全球 化发展过程中仍是至高无上和不容忽视与 或缺的,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并坚定不移的 坚持与实施。
• 一、定义和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 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 4.具有普遍约束力
• B 在有关领土主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 该领土上的民族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 C 现存的主权国家的人民享有不受外来干涉自由 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尤 其是少数民族或部落在经济、文化、宗教、习俗 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和自治权。 •
民族自决实例
• “台独”势力操弄“住民自决”违背国际法, 欺骗民众 • 以“台独”为基本政治诉求的民进党常 鼓吹“主权在民”、“住民自决”,作为 其“台独”分裂活动的法理依据。陈水扁 所谓的“民间版”“宪改公投”,就是出 自对“住民自决”的实施。因此,极有必 要弄清“住民自决”的由来及与国际法的 冲突,弄清被“台独”势力滥用的民族自 决原则
进入20 世纪后,否定和弱化国家主 权在西方理论界逐渐形成思潮
• 在冷战前时期,挑战主权的理论主要有: • (1)主权国家是战争的根源,代表人物是狄骥; • (2)国家主权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人物是 英国工党理论家拉斯基; • (3)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相容,应放弃主权观念, 代表人物有凯尔逊和波利蒂斯; • (4)“世界政府论”,持此观点的有罗伯特· 兰 辛、肯尼斯· 华尔兹、耶塞普、汤因比等; N· • (5)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取消国家主权,如莱斯 特· 布朗。
• • • •
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由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 国家间主权平等,应相互尊重,不得侵犯 破坏别国主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20世纪,开始出现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 对南联盟的干涉
• 但是,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出现了滥用的 趋势:科索沃战争。
• 从本质上讲,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强 有力的依据。
• (一)人道主义干涉在现存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 体系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背离 •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
• 干涉的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 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 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
• 人道主义干涉 • 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以
及不使用武力原则提出了挑战。
• 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种类:
• 保护本国国民的干涉 • 保护非本国国民的干涉: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
• 当前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
• 一、在干涉形式上,已从原来的单独的干涉逐步发展 为集体的干涉;
• 二、在干涉的内容上,已从原来的单纯保护自己国民 的干涉发展成为具有广泛保护人权的干涉;三、动用 联合国机制进行干涉的实例越来越多。四、“使用一 切必要手段”已成为安理会决议中授权使用武力的代 名词。
• 20008年8月1日以来,格鲁吉亚与南奥塞梯双 方交火事件不断,该地区局势趋于紧张。8日凌 晨,格鲁吉亚军队进入南奥塞梯控制区,并对南 奥塞梯首府茨欣瓦利市进行炮击,使冲突地区局 势骤然恶化。当天,俄第58集团军部分部队开 进南奥塞梯,增援驻扎在冲突地区的俄维和部队。
• 俄罗斯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26日签署命令, 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独立。对此,美、英、 法、德等主要西方国家迅速做出反应,对俄罗斯 的举动表示“谴责”或“遗憾”。美国国务卿赖 斯说:“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是国际法承认的格 鲁吉亚的领土,未来也将是。”德国总理默克尔 则对俄罗斯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的独立进行 谴责,称俄这一举动是“不可接受的”的、“违 法国际法”的。英国也表示拒绝承认这两个地区 的独立,并且重申支持格鲁吉亚的领土完整。法 国外交部也表示,俄罗斯做出了“令人遗憾的决 定”。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判断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能够实现国际合作。
( )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能够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能够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1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1、________所提出的七项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
( )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宪章》C.安全理事会D.亚非会议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________倡导的。
( )A.中国B.中国和印度C.中印、中缅D.亚非会议3、提出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对每项原则实行解释的文件是( )A、联合国宪章B、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C、国际法原则宣言D、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4、《联合国宪章》________规定联合国及会员国应遵行的原则。
( )A.第2条B.序言C.第1条D.第五章5、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体现________原则。
( )A.国家主权平等B.不干涉内政C.平等互利D.司法独立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根据是________。
( )A.善意原则B.国际道德C.约定必守原则D.主权自限原则7、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是由哪个国际文件提出来的?( )A、《联合国宪章》B、《国际法原则宣言》C、《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D、《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8、第一个对强行法作出规定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A、《联合国宪章》B、《国际法原则宣言》C、《维也纳条约法公约》D、《世界人权宣言》9、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B、公认为不许损抑C、条约抵触无效D、不得随意更改10、第一个宣布应放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国际公约是:( )A、《联合国宪章》B、《巴黎非战公约》C、《日内瓦公约》D、《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三、多项选择题: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________。
法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案情简介】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
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
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
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
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
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
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
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中普遍接受和应用的法律准则。
下面是国际法的八个基本原则:
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的主权享有优先权或优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侵占或割让领土。
3.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内政,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4. 国际互助与合作原则:国家应该在和平、友好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等国际机构来解决争端。
6. 国际人权保护原则:国家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民族、宗教、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
7. 国际刑事责任原则:个人应对其在国际法上犯下的罪行负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是高级官员或国家元首。
8.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遵守国际协定和合同,信守承诺,维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来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 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 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 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 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 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 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 民航机;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 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 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 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 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 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威胁和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 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 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 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非战公约: 1928年由63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废弃以 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条约。亦称非战公 约。法国外长白里安企图与美国确立紧密联系以增强 抑制德国的力量,1927年4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美国参 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十周年庆祝会上发表演说,建议法 美缔结条约,永恒友好,互不作战。美国国务卿凯洛格 提出反建议,要求先由 6大强国签署非战公约,然后邀 请各国参加。其目的是企图通过多边非战公约的缔结 使美国居于领导地位,贬低英、法操纵的国际联盟的 作用。1928年8月27日,美、英法、德、比、意、日、 波、捷克斯洛伐克15国的代表在巴黎签订《关于废弃 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一般条约》,即非战 公约。主要内容是:①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 的工具;②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苏 联于1928年9月6日宣布正式加入这一公约。截至1933 年,加入非战公约的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3个国家。该公 约是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的强大压力下签订 的,它只是一般地反对战争而不区分战争的不同性质, 公约既不能解决任何国际纠纷,更不能废除帝国主义 战争。但该公约在国际关系中对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的 斗争有一定的作用,在国际法上也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3)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 This feature indicts tha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without such a foundation, the whol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will collapse.
Section1. Defini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1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 1.1The definition •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be defined as the legal principles which are commonly recognized by all the states and can be applied to all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us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2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hapter 2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The teaching purpose and requisitions:(教学目的和要 求) • 1、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concep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帮助学生理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2、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jus congen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帮助学生理解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 3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origin and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帮助学生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重 要作用)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2、1954年中国和印缅共同倡导 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2)互不侵犯; • (3)互不干涉内政; • (4)平等互利; • (5)和平共处。
3、1955年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10项原则: • (1)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 章; • (2)尊重一切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 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 (4)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 • (5)尊重每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宪 章单独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的规定,因而,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 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 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 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
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 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 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3)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的特征,除了国际公认之外,是 对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并构成 国际法的基础。而有些国际强行法规则虽然 是各国公认的和有约束力的,但不能适用于 国际法的一切方面,更谈不上构成国际法的 基础。
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对于第二条四 项的解释和适用,各国主要在下面 几个问题上争论不休。:
首先,“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含义,“武力”是否应 包括政治和经济上的胁迫。 第二,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将不使用武力原则同样 适用于武力威胁。 第三,第二条四项明确规定,不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 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关系”。 第四,不使用武力原则是否适用于受当事国之邀或经 联合国授权的情况、针对它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 立而使用武力是宪章所禁止的。
•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开宗明义地规定了
国际法基本原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 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 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 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 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 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 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 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 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 暂时性质。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 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 形成与地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 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 宗 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 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 则
2.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 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 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 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 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 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 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 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
(四)台湾与自决
1.“住民自决论” 2.台湾问题的自决属于全体中国人民?
思考: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台独分子所谓“住民自决论”。
一、内容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 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与印度共同倡导——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 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不干涉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二)自决权的主体 (不同观点) 1.只限于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的尚未期 待独立的民族 2.还应包括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但不能属 于部分民族或地区 3.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在一定条 件下也可以成为自决权的主体 即只有当少数民族受到严重迫害和非人道主义暴 行时才可行使。违反人道主义的暴行有种族隔 离、民族歧视和政治迫害、武力暴行等等。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一)强行法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1•相同之处: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朿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国际公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 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 胁或武力之原则;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及正义之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也并不等于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 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 关系表现在: • 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 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而强行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 的具体规则。
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 理解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 1、国际援助 • 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 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 他国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 取的干涉行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达到 ‚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 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 ‚一般国际强行法规范指国家之国家社会全体 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 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 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 •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 2、公认为不许损抑; • 3、不得随意更改。
• 进行国防建设、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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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判决及其依据〗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 出了判决。判决首先回顾了本案涉及的事实后着重审查了 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法院考虑到美国1946年主张的 “多边条约保留”,决定不适用多边条约而适用规约第38 条所规定的其他国际法渊源,主要是习惯国际法。对于适 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查:一是习惯 法规范是否存在于国家的“法律确信”之中;二是国家的 实践是否肯定了此项规范。而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 有必要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寻找证据。法院认 为,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各国由“法律确信”确立了如 下习惯国际法规则:
•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 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 则之宣言》:
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
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 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③法国卢梭的的人民主权学说:1762年,《社会契约论》: “主权在民”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 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主权的内容和表现 ①对内的最高权: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 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 辖; ②对外的独立权: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 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的处理国 内外一切事务; ③自卫权: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 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 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 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1937年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在每个法律秩序中,都 有一些原则属于公共秩序,因而构成它的强行法。”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仅由 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1)公认性; (2)绝对服从性; (3)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 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遵行上述原则-----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 •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 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 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不干涉内政 •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 •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 增强普遍和平------民族或人民自决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以合 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
• (一)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或核心的 原则,是强行法规则。但这项原则并不排除合法使用武力。 •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 (四)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 自决权利原则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五)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 的第一项原则。 • (七)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 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 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或政 治独立------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 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 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 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 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集体协助 (集体安全)
4.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 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 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 ,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 都构成侵略行为: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六、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是一条古老的国际法 原则。 原则。以前是用一条拉丁文的格言表述 约定必须遵守” 的,即“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servanda)。 •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就宣布:“创造适当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就宣布: 环境,维持正义,尊重有条约与国际法 环境,维持正义, 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 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联合国宪章的 宗旨与原则”的第二条规定: “宗旨与原则”的第二条规定:
• 上述规定虽然并没有禁止战争,而仅对 上述规定虽然并没有禁止战争, 国家从事战争的绝对权利作了微弱的限 制。但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第一次对国家 战争权本身作出的限制, 战争权本身作出的限制,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的意义。
• (二)国际联盟盟约
• 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规定: 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规定: 12条规定 • 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 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 , 必须将争端交付国联行政院或其他仲裁 庭仲裁; 庭仲裁 ; “ 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 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 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 , 不得 从事战争” 从事战争 ” , “ 仲裁员之裁决或法庭之 判决, 应于适当期间宣告, 判决 , 应于适当期间宣告 , 而行政院之 报告应自受理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作 出 。 ” ; “ 对于遵行裁决或判决之联盟 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 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 ” , “ 也不得 向遵从( 行政院一致通过的) 向遵从 ( 行政院一致通过的 ) 报告书建 议之任何一方从事战争。
• 该公约的实体内容就这么两条 , 该公约的实体内容就这么两条, 可谓言简意赅, 可谓言简意赅 , 但其意义却是划 时代的。 从此, 时代的 。 从此 , 战争本身成为非 这也是后来审判战犯的依据。 法 。 这也是后来审判战犯的依据 。 该公约参加国达63个之多, 63个之多 该公约参加国达63个之多,几乎包 括了当时世界上的所有主权国家。 括了当时世界上的所有主权国家 。 当然, 当然 , 国家在签署这一条约时还 是作了一些保留的。 是作了一些保留的。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Chapter 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本章主要阅读材料
《联合国宪章》
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版,第三章。
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 出版社1999年版。
制执行契约义务的法律救济方法 部分禁止战争:《国际联盟盟约》
《国际联盟规约》关于禁止战争的 规定
第一,对一切战争规定了程序上的延缓期限(冷却 期)—— 会员国发生的争议应提交给仲裁或司法 解决或交给国际联盟行政院审查,在裁决、判决 或行政院报告做出后3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从 事战争。
第二,剥夺会员国某些情形下的战争权——表示或 已经遵守裁决、判决和报告的会员国,不得再禁 止战争。
国际实践一:前苏联的解体
结论:苏联宪法中关于分离权的规定,仅 仅具有扩大加盟共和国数目,促进民族融 和的作用,在苏联的历史上从未适用。苏 联的解体以《明斯克协议》和《阿拉木图 宣言》为依据,各加盟共和国通过这两个 协议自主决定解散原有的苏联。苏联所提 出的民族自决则与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 从该国分离没有任何联系。
国家自卫权
UN Charter Article 51:
Nothing in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c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til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measures necessary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Measures taken by Members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f self-defence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shall not in any way affect the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under the present Charter to take at any time such action as it deems necessary in order to 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不干涉内政原则 ▪ 国际合作原则 ▪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
则 ▪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 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首先必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 用武力
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家相互之间 的争端
侵略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 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争。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 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 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 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
任何外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 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或策动民 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 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 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 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
▪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 个方面:
▪ 对内的最高权(territorial supremacy; personal supremacy)
▪ 对外的独立权(external sovereignty)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 的地域范围.
可适用于本案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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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 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 有意义。 “互”和“共”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 容
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一)主权概念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 权力,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国家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对内最高权,即国家的最高统治权。 2 对外独立权,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 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 务的权利,以及一旦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 时实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二)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1、国家主权原则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 国家独立自主免受外来侵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进 行自由合作和友好交往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国际和 平与安全的法律武器。 2 、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 外独立权。 3 、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 犯。 国家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 权。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 ,贯 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 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具体原则 公海自由原则
(二)特征 1、各国公认 各国是指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主权原则 3、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四、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是指国际法主体---国家----在法律 上的平等,而并非是指国家在事实上的 平等,国家在事实上的平等是不可能的。 互利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 损害或牺牲他国根本利益来满足自己的 要求,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
五、国际合作原则
指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 面相互交流,进行广泛的合作,在国际 合作中求得共同发展。特别是在发展中 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 发生争执,有关各方应通过和平的政治 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任何使用或 企图使用武力,武力威胁方法来解决争 端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八、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 的,由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产生的,其作 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 义务。
阿· 菲得罗斯将其引入国际法领域;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53条: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 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 等性质之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强行法的特点,但国 际法上的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件 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互不侵犯原则
(一)含义 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 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 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 立。 (二)侵略定义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提出和确立 (二)含义: 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 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 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也不得 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 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九、和平共处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
人民自决原则,是在反对帝国主义和殖 民主义的统治和压迫的过程中产生的, 是指被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 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 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 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 利。 民族自决原则不等于民族分裂。
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均属于内 政。 2、干涉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 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的强 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单纯的干预不构成干涉。 干涉可以有多种形式。
(三)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 式和所谓的法律依据
1、依据权利的干涉 2、应合法政府邀请 3、人道主义干涉
(一)《联合国宪章》七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集体协助原则 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二)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 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三) 1970 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 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