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室出售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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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校区教师公寓楼交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长安校区教师公寓楼交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长安校区教师公寓楼交接工作的通知学校长安校区教师公寓楼交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缴纳剩余房款时间及地点:1、时间: 2013年7月8日、9日、10日2、地点:长安校区行政楼一层西侧收费中心(7月8、9日)雁塔校区行政楼一层收费中心(7月10日)二、交接钥匙时间及地点:1、时间:5号楼、6号楼:7月11日、12日7号楼、8号楼:7月13日、14日9号楼、12号楼、7月15日、16日14号楼、1-4号楼:7月17日、18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2、地点:后勤基建管理处驻工地办公室(公寓楼3-2-1-2)二、交接程序:1、住户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住户交接表,填写基本信息;2、在计划财务处缴纳剩余房款并盖章;3、在物业管理处缴纳装修押金、垃圾费等相应费用并盖章;3、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盖章;4、持长安校区公寓楼住户交接表,到后勤基建管理处办理钥匙交接手续,并进行分户验收。

三、注意事项:1、各住户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缴费及各项交接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本人委托书;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的,请提前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登记。

2、从房屋交接之日起,小区物业暂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物业费、电梯费等费用待合计后另行通知。

小区外部条件成熟以后,学校将面向社会进行物业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3、为了安全及公寓楼整齐美观,学校将统一为公寓楼1、2层住户安装防护栏,请需要安装防护栏的住户在房屋交接同时到物业处登记,防护栏安装采取自愿原则,费用由安装防护栏的住户支付。

4、住户在办理钥匙交接手续时,在后勤基建管理处领取分户验收表。

住户按照分户验收表仔细对房屋进行逐项检查,并在24小时内将分户验收表交回后管处,以便后管处安排施工单位统一维修。

后勤基建管理处会安排施工单位对各户进行防水工程闭水试验,确保试验时间满12小时。

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证学校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校园土地第三条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

第四条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校园道路第六条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七条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各类建筑或维修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确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事后10日内恢复道路原貌;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主动、及时向校园管理部门报告,校园管理部门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全校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

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校园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的通

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的通

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的通以下是我写的关于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的通知,仅供参考: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9〕160号)有关规定,每年均应开展资产盘点工作,以保证我校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夯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全口径报清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家底“明白账”,确保国有资产高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国有资产盘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盘点基准日及范围(一)盘点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二)盘点范围:各单位通过自购、建造、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二、盘点时间安排盘点工作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24日,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见《2021年国有资产盘点工作方案》。

三、盘点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工作也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的重点内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年度资产盘点工作,不回避矛盾,不积累问题,切切实实将年度资产盘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精心部署,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此次资产盘点要求开展工作,按时完成资产盘点。

(三)严肃纪律。

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有关表格,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得伪造有关数据和瞒报、漏报存在的问题。

四、其他(一)学校二级事业独立法人单位的资产盘点工作,按照本通知安排和要求执行;企业独立法人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盘点。

(二)国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资产盘点系统于2022年6月10日开放。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附属中小学及基础教育研究基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附属中小学及基础教育研究基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附属中小学及基础教育研究基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陕发改社会〔2017〕777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附属中小学及基础教育研究基地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陕发改社会〔2017〕777号陕西师范大学:你校《关于报请审批〈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附属中小学及基础教育研究基地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陕师校字〔2017〕11号)收悉。

为增强你校附属中、小学办学实力,扩大办学规模,提升你校基础教育研究能力,服务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经研究,同意你校实施附属中小学及基础教育研究基地项目。

现将项目建议书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西侧,南至学府大道、北至建业三路、西至文苑中路、东至同辉路,占地243.6亩。

二、建设规模及用途项目用地面积约1338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062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0586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4762平方米。

附属小学总建筑面积40807平方米、附属中学总建筑面积74647平方米,主要用于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宿舍及地下建筑;基础教育研究基地总建筑面积145168平方米,主要用于科研、实验、实训等用房及地下建筑。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8165万元,建设资金由你校筹措解决。

请据此抓紧完善相关手续,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8日。

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授权陕西师范大学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全称: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法定住所:陕西师范大学校内第五条陕西师范大学对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公司是陕西师范大学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全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陕西师范大学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并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公司尊重和维护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通过资本、股权管理和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资本结构多元化的进程,促进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

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 陕西师范大学产业处

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 陕西师范大学产业处

附件1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一、公司的名称和性质(一)名称全称: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二)性质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公司以陕西师范大学投入的全部经营性资产作为其法人资产,从事资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承担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资产公司的组建原则、组建目标和组建方式(一)组建原则1.坚持有利于理顺校企关系的原则,有效地规避学校风险,保障学校收益回报。

2.坚持有利于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与管理的原则,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3.坚持有利于校办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整合产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

4.坚持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组建目标通过组建公司,为校办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有效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具体目标为:1.建立新型的校办产业管理体制。

通过组建资产公司,理顺学校与企业的管理关系、产权关系和人事关系,形成校企分开、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管理体系。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对校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我校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分工与市场竞争,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3.建立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控机制。

学校通过以出资人的身份向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义务,实现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组建方式1.将陕西师范大学所属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股权),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核定的净资产(参股企业股权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投资额),无偿划转到资产公司,另由学校出资300万元,作为资产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

出售地下室合同5篇

出售地下室合同5篇

出售地下室合同5篇篇1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合法拥有地下室的产权,现同意将其地下室出售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地下室基本情况1. 地下室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2. 地下室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 产权情况:甲方已取得该地下室的产权证明,拥有完全产权。

乙方购买后,地下室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地下室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交付时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将地下室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四条产权过户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______天内办理地下室的产权过户手续,将地下室的产权证明办至乙方名下。

2. 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1. 甲方保证对所出售的地下室拥有完全产权,并保证在交易过程中无任何产权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产权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2. 乙方应按时支付款项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乙双方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共同到地下室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4. 地下室交接后,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维护地下室,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长安校区教职工公寓地下储藏室分配方案【模板】

长安校区教职工公寓地下储藏室分配方案【模板】

长安校区教职工公寓地下储藏室分配方案根据学校研究决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长安校区教职工公寓地下储藏室分配方案:
一、地下储藏室申请条件及范围
1、购买长安校区教工公寓9-29号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地下储藏室;
2、每户只限申请所在楼本单元地下储藏室一个;
3、以自用为目的,不得转让;
4、认同本方案的所有条款。

二、地下储藏室分配办法
1、每栋楼按本单元教职工2009年选房积分进行排队,按排名先后选择地下储藏室;
2、排序结果将公示三次,申请人按第三榜排队次序选定地下储藏室。

四、定价和使用原则
1、每栋楼本单元地下储藏室超出最小套内使用面积外收取1500元/m2;
2、地下储藏室使用年限同房屋使用年限。

五、工作程序
1、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将申请地下储藏室的信息通知给本单位长安校区9-29号楼购房的教职工;
2、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教职工进行地下储藏室的选定,并按时交纳费用;
3、凭交款收据领取地下储藏室钥匙。

六、特别说明
1、未申请地下储藏室、未按时交纳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

学校有权对未分配的地下储藏室进行处理;
2、教职工调离时,地下储藏室连同房屋一起交回学校,所交纳的地下储藏室费用退还本人,不计利息。

七、本方案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XX大学
2014年3月26日。

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车库车位选定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车库车位选定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车库停车位选定办法根据学校安排,我校长安校区地下车库将于近期面向全校教职工正式开放,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车位概况长安校区地下车库位于两栋住宅楼之间,与住宅楼地下通道连接,一期17栋住宅楼共设有大、小两个车库,共分12个区,总车位数为852个(具体见下表),总建筑面积30849㎡。

每个车位建筑高度为3.7m,有效高度2m。

二、可选人员全校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三、车位成本价根据学校核算,地下车库停车位的成本价为:64666元/个。

四、选定办法1.报名。

教职工填写《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车库停车位申请表》,并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2.计分排队。

根据教职工报名情况,分区计算积分;选车位时按积分排队,计分按照《陕西师范大学集资住宅选房办法》中的规则计取,教职工的各种计分因素均截止2010年10月31日。

3.张榜公示:计分排名情况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张榜公示一次,若有问题需携带相关证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修改更正,形成最终选车位排名顺序。

4.选车位。

按照车库的分区和职工报名意向,从1区到17区分区选定。

居住在长安校区的职工优先选择;居住某区域范围内的职工优先选择该区域内车位。

剩余车位将打破区域限制供其他教职工按排名顺序选择。

5.缴纳车位成本款。

选完车位后现场缴纳成本款,教职工须一次性缴纳64666元整。

6.签协议。

根据缴款收据现场签订《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车库停车位使用协议》。

五、其他事宜1.首次车位选定原则上每户限选一个车位,车位选定结束后视情况再通知受理职工选定第二个车位的申请。

2.地下车库停车位实行校内模拟产权管理。

3.若教职工选定车位后因故退回学校,学校将按当年核定模拟产权价收回车位。

4. 教职工选定车位后,不论是否使用,都要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六、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地下储藏室转让合同6篇

地下储藏室转让合同6篇

地下储藏室转让合同6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地下储藏室的合法所有者,有权进行处分,乙方有意购买该地下储藏室,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基本信息甲方将其所有的地下储藏室(以下简称“储藏室”)转让给乙方。

储藏室的具体位置、面积、编号等详细信息如下:(此处填写储藏室的具体位置、面积、编号、设施等信息)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储藏室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价款:(描述支付方式、时间、地点等细节)第三条储藏室的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储藏室交付给乙方。

储藏室交付时,甲方应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无损坏。

第四条产权过户自储藏室交付之日起,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储藏室的产权过户手续。

产权过户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保证与承诺1. 甲方保证对储藏室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有权进行处分。

2. 甲方保证储藏室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设立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3. 甲方承诺在产权过户完成后,协助乙方办理与储藏室相关的物业、水电等手续。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2. 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储藏室,不得擅自改变储藏室的用途。

3. 乙方应定期对储藏室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藏室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交付储藏室或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西工大长安校区教职工住宅出售实施办法

西工大长安校区教职工住宅出售实施办法

西工大长安校区教职工住宅出售实施办法一、房屋性质此次学校为教职工出售的长安校区教职工住宅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宅。

二、房屋类型、面积、结构和适用人员①型,多层复式带车库,330㎡,短肢剪力墙结构,适用于院士、正校级领导;②型,多层复式带车库,280㎡,短肢剪力墙结构,适用于长江学者、副校级领导;③型,多层复式和小高层复式,230㎡,其中多层复式为短肢剪力墙结构,适用于校聘3岗人员;小高层复式为剪力墙结构,适用于其他博导、正高、正处及任职八年以上(含八年)的副高、副处;④型,小高层,180㎡,剪力墙结构,适用于副高、副处及各任职八年以上(含八年)的“双中”(中级职称同时具有硕士学位者或具有科级职务者);⑤型,小高层,135㎡,剪力墙结构,适用于科级、中级职称、技师、博士学位获得者;⑥型,小高层,90㎡,剪力墙结构,适用于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各类人员填表时可向下浮动,不可向上浮动。

三、预售价格、最终的购房标准价及购房款计算办法⒈此次住房按完全成本价(含地价及公摊的道路、管网、绿化等)出售,估计售价为2200—2500元/㎡(以工程决算为准)。

预售价暂以2200元/㎡计价,工程决算完成后多退少补。

⒉多层住房不计楼层差价。

⒊小高层住房则考虑楼层差价,以五层为标准,按标准价计价,每升高一层,每平方米增加20元;每降低一层,每平方米减少20元;顶层按标准价每平方米减少80元计价;所有户型的一层与五层同价。

⒋最终的购房标准价计算公式为:[房屋建设成本+(道路、管网、绿化、土地等分摊成本)]/总建筑面积⒌最终购房款计算公式为:⑴小高层(复式为10层,非复式为11层)最终购房款=(标准价±楼层差价)×户型面积+一层花园、屋顶花园等价格(选项)⑵330M2、280M2、230 M2多层复式、带车库(6层)最终购房款=标准价×户型面积+车库造价+电梯、一层花园、屋顶花园等价格(选项)注:多层复式住宅中的电梯造价由顶层住户分摊。

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

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

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学校家属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家属区(以下简称家属区)是指馨园家属区、绿园家属区、珠江路家属区、谷水家属区、唐宫路家属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我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家属区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部门对家属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第四条家属区的房屋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业主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按照学校集资房管理规定,使用权人享有本规定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和服务内容,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二)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三)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履行物业服务的约定;(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二)遵守家属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五)按时交纳由学校提供的水电暖等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家属区内所有业主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当业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住户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可以由物业管理部门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条业主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理、转运。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陕教规范〔2015〕1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5〕12号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效益,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细则,及时将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至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2015年9月25日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高等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陕西 学校 资源置换办法

陕西 学校 资源置换办法

陕西学校资源置换办法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文件精神,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国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按照明确概念、确定内容范围;单位制表,分类造册申请;查看实物,鉴定使用状态;视原值额度,分级审核审批;依审批结果,办理账务核销;集中收缴,组织协调处置的环节和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报废内容、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并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家具和房产等固定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各单位可提出对该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

2.经技术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的(一次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

3.因改变等原因,已不符合使用,从而失去使用价值的。

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定额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5.由于科学技术进步,仪器设备无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过低的。

6.学校房屋因年久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或原房屋不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要在原址上新建房屋等情况。

(三)意外丢失被盗的,确认原因、责任和其他实际情况后,比照报废办理报失手续。

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根据用途和我校管理渠道的不同,分类制作清单申报。

(一)一般设备和家具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叁份),按台件填写待报废一般设备或家具的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鉴定权限进行技术鉴定。

(二)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台件填写待报废实验设备的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按照权限进行技术鉴定。

个人地下室转让合同6篇

个人地下室转让合同6篇

个人地下室转让合同6篇篇1个人地下室转让合同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拟将其名下位于(具体地点)的地下室进行转让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的约定。

一、转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具体地点)的地下室一套转让给乙方,包括地下室的实际使用面积、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转让价款1. 甲方同意将地下室转让给乙方的价款为(具体数字)元整。

2.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具体时间)内将上述价款支付给甲方。

三、权属证明1. 甲方保证其对地下室享有充足的权利,并将在签订本合同后(具体时间)内将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

2. 乙方在收到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核实,如有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四、过户手续1.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具体时间)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将地下室产权变更为乙方名下。

2. 过户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或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一方故意隐瞒地下室权属情况等相关资料导致纠纷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终止。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日期:乙方(签名):日期:(合同附件:地下室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篇2个人地下室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地下室的合法所有人,乙方愿意受让甲方的地下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合同: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地下室转让给乙方,该地下室的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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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储藏室出售办法
根据学校2012年1月9日校务会议决定,我校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储藏室将于近期面向教职工出售,出售办法如下:
一、出售对象
居住长安校区家属区的我校在册教职工。

二、房源和报名情况
长安校区家属区地下储藏室位于每栋楼负一层,共588间(见地下储藏室各楼分布图),按照此前学校通知后报名情况,经资格审查,报名并符合选购条件的843人。

三、出售价格
每平方米1365元
四、出售办法
1.计分排队:根据教职工报名情况,分楼计分排队,计分按照《陕西师范大学集资住宅选房办法》中的规则计取,教职工的各种计分因素均截止2011年12月9日。

2.张榜公示:计分排序情况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张榜公示一次,若有问题需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房产科修改更正。

4.选择方式:以楼为批次,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定。

5.交款:选定地下储藏室后一次性缴清款额。

6.发放钥匙:凭交款票据发放地下储藏室钥匙和电卡。

五、其他事宜和要求
1.每户限购买一间地下储藏室。

2.教职工购买地下储藏室后不得再进行装修和改造,不得在樑、柱、
剪力墙、承重墙以及地面上打洞或凿槽,不得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

如有违反,学校无条件收回。

3.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地下储藏室只允许职工储藏安全物品。

为保证广大住户居住安全,环境整洁、健康,严禁在地下储藏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引发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存放对居住环境有害或造成影响的任何物品;不准在储藏室内饲养宠物或其他动物。

如有违反,学校无条件收回。

4.教职工不得将地下储藏室转租给他人、不得在地下储藏室开设任何经营性场所、不得住人,如有违反,学校无条件收回。

5.地下储藏室实行模拟产权管理。

本人辞职、调出(组织安排除外)或被学校辞退、除名或出国逾期不归,所购地下储藏室由学校收回,学校按照当年评估价格退款;若教职工购买地下储藏室后因故退回学校,学校按退回当年评估价格退还给职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地下储藏室的选购:
(1)、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房屋出租者;
(2)、购买住房后,至今未居住者;
(3)、长安校区住户在雁塔校区租住未结清房屋租金者。

七、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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