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市直机关事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阜政办秘〔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紧密结合实际,提高立法质量。
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报告。
对标学习沪苏浙等长三角先进地区立法制度,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聚焦关键问题和群众所盼,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设定条款内容,增强规章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科学设定罚款,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严格立法程序,广泛听取意见。
对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严格履行起草、审查、审议等程序。
规章调研、起草、审查过程中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和财政支持的,应当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部门之间重大意见分歧应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和途径,特别是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三、强化责任落实,抓好计划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审议类项目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序时安排,在审议前至少4个月将草案送审稿等送审材料报市政府;调研论证类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按期形成调研论证报告和规章草案初稿。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阜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机整合、协同发展,不断提升社区为民服务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满足居民服务需求、促进社区和谐为根本,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为核心,以深化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区发展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改善基本民生,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育一批服务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增强社区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平台功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2年,初步建立起统筹运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整体推进的“三社联动”运行机制,形成具有阜阳特色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多向互联互动互惠、全面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三社联动”工作基础。
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营造包容接纳社会工作的氛围,着力夯实“三社联动”工作基础,高效推进“三社联动”落地见效。
1.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机构,重点对社区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逐步提升转化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基层党组织成员、居(村)委会成员、社区工作者等社区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中,增加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课程。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和机构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和机构行政执
法依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办[2006]100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和机构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阜政办〔2006〕10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执法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各部门和机构认真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效能建设中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结果,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和机构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依法进行了审核,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次共梳理59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不含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确认市级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9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9个、受委托组织1个,954项行政执法依据,2856项行政执法行为(其中,行政许可192项、非行政许可74
项、行政处罚2249项。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发[2014]8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和社会管理活力,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新一轮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实施工作质量。
对承接、保留的审批项目,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和高效便民原则,继续实行“两集中、两到位”,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和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便民服务项目,继续在政务服务中心实施。
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要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内部流程,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和压缩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超时警告、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
要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二、切实做好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和冻结项目的工作衔接。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继续实施审批。
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县、市、区要积极主动承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1•【字号】阜政办[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0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阜发〔2005〕7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发改委等3部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皖府法〔2006〕25号)要求,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全民创业,推进阜阳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清理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和《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和《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和《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30
•【字号】阜政秘[2010]75号
•【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阜政秘〔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上级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办组织对1996年至2008年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6月4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阜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阜政发〔1996〕14号)等19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发〔1996〕12号)等8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市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
市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阜政办秘〔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阜政办秘〔2017〕87号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放管服”改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3)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4)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立足于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机构及常用单位名称简称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机构及常用单位名称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阜政办秘〔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机构及常用单位名称简称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做法,现将修订后的《阜阳市政府机构及常用单位名称简称》印发给你们,请在办文、办会等工作中规范使用。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2日阜阳市政府机构及常用单位名称简称一、市政府工作部门1.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2.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3.阜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4.阜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5.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阜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7.阜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8.阜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9.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10.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1.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2.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13.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14.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15.阜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16.阜阳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7.阜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18.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阜阳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19.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20.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局)21.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22.阜阳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3.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阜阳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24.阜阳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5.阜阳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6.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27.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阜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28.阜阳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市政府政研室)29.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30.阜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政府信访局)31.阜阳市扶贫开发局(市扶贫局)32.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阜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33.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管局)34.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市房管局)35.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36.阜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二、市政府直属及管理事业单位1.阜阳广播电视台(阜阳广播电视台)2.阜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管处)3.阜阳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市招商中心)4.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市重点工程处)5.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社)6.阜阳市地震局(市地震局)7.阜阳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8.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残联)9.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阜阳民航中心)10.阜阳市旅游发展中心(市旅游中心)11.阜阳市菜篮子工程推进中心(市菜篮子中心)12.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3.阜阳市文明城市创建督查中心(市文明创建督查中心)14.阜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15.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市科技转化服务中心)16.阜阳市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市农机发展中心)17.阜阳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心(市大数据中心)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阳经开区管委会)2.阜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京联络处)3.阜阳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政府驻沪联络处)4.阜阳市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市政府驻深联络处)5.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6.阜阳市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西湖管委会)四、其他有关机构1.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2.市能源交通投融资管理中心(市交投中心)3.阜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阜阳仲裁委秘书处)4.阜阳日报社(阜阳日报社)5.阜阳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市交投公司)6.阜阳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建投集团)7.阜阳市九龙监狱(市九龙监狱)8.阜阳市供水总公司(市供水总公司)五、中央、省驻阜有关单位 1.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安全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阜阳海关(阜阳海关)3.国家统计局阜阳调查队(阜阳调查队)4.安徽省阜阳市税务局(市税务局)5.阜阳市烟草专卖局(安徽省烟草公司阜阳市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烟草公司)6.阜阳市气象局(市气象局)7.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阜阳监管分局(阜阳银保监分局)8.阜阳市邮政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9.国家电网阜阳供电公司(阜阳供电公司)10.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邮政阜阳分公司)1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电信阜阳分公司)1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移动阜阳分公司)1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联通阜阳分公司)1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阜阳铁塔公司)15.中央储备粮阜阳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储粮阜阳公司)16.中央储备棉阜阳有限公司(中储棉阜阳公司)17.中石油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阜阳分公司)18.中石化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中石化阜阳分公司)19.上海铁路集团公司阜阳北站(铁路阜阳北站)20.安徽省阜阳监狱(阜阳监狱)2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阜阳支队(武警阜阳支队)22.安徽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阜阳管理处(安徽省阜阳无线电监测站)(省无委会阜阳管理处,阜阳无线电监测站)23.安徽日报报业集团驻阜记者站(安徽日报驻阜记者站)24.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广网络阜阳分公司)六、金融单位1.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工行阜阳分行)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农行阜阳分行)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中行阜阳分行)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建行阜阳市分行)6.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交通银行阜阳分行)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邮储银行阜阳市分行)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阳市分行(农发行阜阳市分行)9.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阜阳分行)11.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阜阳审计中心(省联社阜阳审计中心)1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保寿险阜阳中心支公司)1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1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人寿阜阳分公司)1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国寿财险阜阳市中心支公司)1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平安产险阜阳中心支公司)17.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保健康阜阳中心支公司)18.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国元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七、院校和医院1.阜阳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2.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阜阳幼儿师专)3.阜阳职业技术学院(阜阳职业技术学院)4.安徽阜阳技师学院(阜阳技师学院)5.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阜阳分校(阜阳电大)6.安徽省阜阳第一中学(阜阳一中)7.阜阳市第三中学(阜阳三中)8.阜阳市第五中学(阜阳五中)9.阜阳工业经济学校(阜阳工业学校)10.安徽省阜阳农业学校(阜阳农校)11.阜阳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12.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二院)13.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三院)14.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市四院)15.阜阳市中医医院(市中医院)。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阜政办秘〔2017〕206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7〕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的合法与适当,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343件(附件1)
二、废止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73件(附件2)
三、宣布失效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82件(附件3)
四、修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1件(附件4)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阜政办〔2015〕3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阜政办〔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皖政办﹝2015﹞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市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阜政办秘〔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31日阜阳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精神,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我市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有关厅局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12345一个号码服务。
构建热线电话、政府网站、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五位一体”的受理渠道,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推进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使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热线归并。
1.统一热线名称。
全面梳理摸清各类热线情况,明晰归并清单,全市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统一服务标准,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阜政办秘[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减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6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围绕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增强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行政许可、优化审批流程,确保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准确、规范。
二、清理原则(一)保留原则1.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决定),依法予以保留,按照合并、精简的原则予以确定。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国务院尚未明令取消,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暂时予以保留,按照合并、精简的原则予以确定。
(二)精简原则1.取消(1)凡是没有明确法定依据设定的审批项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上级主管部门上收审批权的,本级予以取消。
(3)项目审批依据已废止的,一律取消。
(4)虽有依据但我市暂无审批项目的,不列入本级审批项目。
2.内部管理事项虽带有许可(审批)类名称,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及程序性事项的,不计为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列入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4]2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4〕2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市级预算的分配和执行,硬化预算约束,盘活存量资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8日阜阳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及单列预算组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市直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列预算是指不在市直各部门预算内反映,在年度预算中单独编制的项目预算(含预备费)。
第三条市财政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市级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阜政办秘[2011]32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保持政策的合法和适当,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一)2010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发布、批转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的所有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所有现行的规范性文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届满或者文件未规定有效期但实施已满5年的,除确有保留必要外,原则上应当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或基本制度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有原则性抵触的,或者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能适应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而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文件,应当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阜政办[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阜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阜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阜阳市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抗洪抢险、抗灾救灾、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等应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受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阜政办秘[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阜政办秘〔200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2007年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这次清理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和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办〔2008〕2号)中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新设定、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
继续保留以及无须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可以不做清理。
二、工作安排(一)自行清理阶段(8月11日-9月10日)。
各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清理审核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2008年1月21日之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新设定或决定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调整或增设的建议,并填写《拟取消、调整或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见附件),连同有关依据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核复核阶段(9月11日-9月30日)。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三)审议公布(10月1日-10月15日)。
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阜政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阜阳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发〔2011〕38号精神,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交易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清理整顿工作体系,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交易场所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使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得到全面清理。
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阜政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处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
机动车辆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出、报废、出售、更新等。
第三条机动车辆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受理1.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拟处置车辆,须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时间、购置途径、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形式等。
申请应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转报。
2.市财政部门根据机动车辆所有单位的车辆处置申请或更新机动车辆申请,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或直接告之申请处置机动车辆单位。
(二)车辆收缴1.无偿调出的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转移和监交手续,车辆方可交接,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
2.必须报废的车辆,由所有单位根据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报废告知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车辆所有单位应将报废车交付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阜政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6日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和《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办〔2017〕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提出如下意见:一、人员安置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妥善安置原单位的全部职工,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辞退原单位职工,并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短于3年。
(一)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依法解除与在编人员的聘用(劳动)关系,由单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编人员转企改制前的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补偿金标准为,按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转企改制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计算;转企改制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地方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阜阳市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阜阳市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阜政办[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阜阳市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房产局制定的《阜阳市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阜阳市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市门楼牌号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市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等部门参加的市门楼牌号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门楼牌号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长效协同机制,推进全市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系电话:2353035。
(二)建立健全市、县、区门楼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
各市、县、区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实际,以有利于门楼牌号管理为原则,成立本地区门楼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抓紧起草本地区门楼牌编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建立门楼牌管理工作推进协同机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任务目标以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系统和派出所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址信息为基础,从10月8日起,力争用3个月的时间,统一规范街路巷、小区名称和门楼牌号,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并施行地址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今后的地址管理不重、不错、不漏、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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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阜政办[2008]17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
工资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2008]1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
供给人员工资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完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保障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现就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阜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清理不应由财政供给的人员,纠正工资发放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不正之风,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