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
听证会的种类有哪些?是怎样的
听证会的种类有哪些?是怎样的大家都知道,为了使行政机关在行驶其权力时更加公平公正,我国行政程序法设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听证制度中,听证会具有非常重的作用,那么▲听证会的种类有哪些?接下来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听证会种类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听证会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1、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2、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3、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4、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二、类型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三、种类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
美国最早对听证作出了分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所作的一种分类。
所谓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8条之分析
《行政许可法》第48条之分析听证制度是实现行政公开的重要制度,使相对人能够主动参与行政许可程序,进而参与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的作出。
该制度体现出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与民主。
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将这一制度引入行政领域,是对行政许可程序的重大创新,但在条文制定上,有其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第48条进行如下分析:一、关于听证通知《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该条规定保障的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取通知的权利,但通知的内容是否仅限于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却没有规定。
在国外,听证通知的内容除有时间、地点外,还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听证主持人的姓名、案件内容等。
通知的内容规范过于简单、笼统,这不利于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利于其辩护、质证等的展开。
二、关于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该条款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1,从听证主持人的来源来看,“以外人员”范围甚广,如果由与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同属于同一机关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能会听从于行政机关,很难保证听证主持人处于中立地位(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陈晓杰中国商界2010年第4期313页)。
现实中,我国行政许可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不能避免其单方面接触,不能保障听证主持人处于中立地位主持听证,而且听证主持人与听证所在行政机关是行政隶属关系,福利待遇受行政机关控制,职务升降由行政机关决定,二者之间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听证主持人与听证结果存在明显的切身的利害关系,最终只能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2,从听证主持人的产生来看,是由“行政机关指定”,但法律并未对听证主持人的任用程序、任用资格进行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核心制度,为各国所广泛采用。
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率先在行政处罚领域规定了听证程序,这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之后,听证扩展适用至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行政立法、行政裁决等领域。
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主持举行的铁路价格听证会,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的话题。
如今,听证制度又一次被引入到行政许可领域,从而使听证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对应决定的程序法律制度。
严格来说,听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它仅仅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程序。
1虽然并不是每项行政许可都必须要经过听证程序,但听证在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时的适用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常认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体现了对许可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尊重,通过吸收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既有利于保障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也能够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确的行政许可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接受性。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在第四节用了三条的篇幅规定了听证的提起、范围和程序,声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公开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等一系列内容,但我们认为,该法相关听证的内容仍存有下列尚待完善之处。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和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两类事项。
对于许可机关理应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理应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听证事项”,从立法本意来看,是基于行政许可行为繁杂、听证事项难以概括,将主动听证事项范围留待单行法规定和许可机关自行决定,能够照顾到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特点,为听证的范围持续扩大留下充分空间。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决策的重要程序。
它不仅是民主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决策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旨在阐述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行政许可听证,以期提高行政许可决策的水平。
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重要性行政许可决策是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权力的运用,更是政策的实施。
因此,行政许可决策程序应该得到充分重视,保障公正、公平、公开和有效的行政决策。
行政许可听证就是政府做出许可决策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
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许可决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其目的是保证行政许可决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
这一过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前得到必要的资料、意见、情况等,以便有关当事人可以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
同时,行政许可听证还可以减少拖延行政决策的时间,以及减少对当事人和相关社会关系的影响。
二、行政许可听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1、实施政府决策程序原则:政府在确定行政许可决策之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政府决策程序,并本着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解决行政决策涉及的利益和权利之间的矛盾。
2、实施参与评议制度:参与行政许可听证过程的各方不仅要有足够的信息,还要有机会可以发表意见,并有机会获得反馈,以便及时和准确地评价政府决策的正确性。
3、实施监督管理制度:参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各方应充分了解行政许可决策的途径和步骤,并应当切实履行其义务,加强对行政许可决策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许可听证的实施原则1、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时,应当秉持公正性原则,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2、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加强对政府决策的监督管理。
3、廉洁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决策过程中,应当竭尽所能维持廉洁性原则,排除决策中的不正当因素,确保行政许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浅析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在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之后在《价格法》与《立法法》中相继规定了价格听证和立法听证。
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在此基础上,对听证制度进行了再度创新,在内容和体制上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创设性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不利于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目的的实现,对构建我国公平、正义、效率的法治环境也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
自然公正原则、效益原则以及案卷排他性原则是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始终。
以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了解决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适当扩大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建立一支相对独立和专业的听证队伍,丰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和告知的内容,加强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完善之策引言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生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听证制度。
它是西方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领域扎根也有一段时日,目前它已经被广泛地纳入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之中。
事实上,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一个西方的舶来品,自从它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在1996年颁布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亮相后,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之后在《价格法》、《立法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中相继出现并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与发展。
在总结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再度对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
这次规定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来看,与以往的听证制度相比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和重大的突破,充分p我国《行政许可法》在总结相关立法及听证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听证作出了明文规定,相对以往的有关规定来说,又向完善迈进了一步。
但是我国的听证制度是一个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舶来品,在我国行政领域扎根又比较晚,虽然法律对行政许可听证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长足发展。
2017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资格模拟考试题1
一、2017全省行政执法资格模拟考试1 因不可抗力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A. 对B. 错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正确答案:A)A. 对B. 错3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即使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A. 对B. 错4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其职权内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B)A. 对B. 错5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可以直接受理。
(正确答案:B)A. 对B. 错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正确答案:B)A. 对B. 错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不依照《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正确答案:A)A. 对B. 错8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执行。
(正确答案:B)A. 对B. 错9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正确答案:A)A. 对B. 错10 凡是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处罚都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正确答案:B)A. 对B. 错11 行政机关可以以口头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正确答案:B)A. 对B. 错1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正确答案:A)A. 对B. 错13 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正确答案:A)A. 对B. 错14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听证制度范文
行政听证制度范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行政听证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在司法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听证是一种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它可以有效控制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众的利益,维
护社会的秩序和和谐。
本文从概述行政听证的定义,作用和历史发展入手,介绍行政听证的优缺点,着重讨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合法性与程序性,最后
提出了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等等,以期为行政听证制度未来的发展提供参
考和建议。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意见、答辩和辩护的机会,以坚持当事人诉讼的权利。
行政听证的职能是:使行
政机关采取的决定有充分的基础;审查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并调整
行政程序;参与行政诉讼;保障公民的私权,防止行政侵权;促进社会公
正的实现。
行政听证也存在一些优点,如:发展司法法定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规范行政行为,提供行政活动程序性的控制;阻止行政滥用权力,维护行
政机关的职责和责任;推动司法审查,及时处理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
权益,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众利益,消除社会不公。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浅析
的所有案件中, 成为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 行政 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给公民权利带来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 当事人意见,只有公正地听取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 后, 权力的行使才有效。 美国宪法确立的“ 正当法律程序” 原则 是在英国自 然公正原则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正当程序原则 要求一切权力在行使剥夺私人生命、 财产或自由时, 必须听取 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美国宪法对该原则予 以确认, 使得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给 相对人辩解的机会, 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 此项行政决定就有 可能被撤销。 二、 制度亮点
义, 都没有提及案卷排它原则。 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听证笔录 的约束力,以此认定案卷排它原则已经在我国完全确立还比 较牵强,但许可法第48条对听证笔录效力的规定对防止听证 制度流于形式, 完善健全听证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听政程序制度, 是行 政程序法的核心, 是保障权力公正行使的有力工具。 行政许可 法对许可听证的设定是我国听证制度发展的进一步深化, 对 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同时也存在 尚待完善的地方。 一、 行政听证制度渊源 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英国普通法中的“ 自
1.听证 笔录引入
听证笔录是指听政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对整个听证活动 所做的客观记载,是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
听证程序和其他行政程序一样,肩负着实现程序正义的 任务, 是立法者针对实体法为解决公共权力信任危机中独臂 难撑的困境而另行开辟的解决途径,但在听证的诸多利益之 下, 暗含的是巨大的行政成本付出, 突出体现在其对行政效率 的削弱方面,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效率原则是现代行政的 “ 重要特征和生存基础” 因此, 。 大范围、 频繁地使用行政听证程 序并不一定是好事。如何平衡听证效益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利 益关系问题, 应遵循以下原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即 只有在行政许可有可能较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 听证, 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 下, 不适用听证。 二是效益大于成本原则。 如某一许可事项的 听证效益小于成本就不需要举行听证, 反之则要举行听证。 提高听证效率有两个实现途径,一是缩小听证程序的适 用范围, 二是限制听证的举行时间, 处罚法在首次引人听证程 序时, 仅对听证范围做了限制, 但是没有对听证时间做出限 制。许可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力图有所加强, 在听证范围上, 第 46,47条规定, 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包括: 法律、 法规、 规章规 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 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从措辞上看, 立法机关显 然是很谨慎的,力图防止听证程序的过泛适用而增加行政机 关的负担, 影响行政效率。 在听证时间上, 为增强行政效率, 防 止行政机关过分拖延, 损害相对人利益, 第47条规定,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起5 行政机关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听证。因此, 许可法的规定, 无论 是从听证范围角度,还是从听证时间上都体现了立法者力求
行政听证制度
课堂记录行政听证制度听证程序从一个舶来品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潮流,经历了若干阶段。
这些阶段反映了“听证”从一个幼小、生存范围狭窄的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民主的基石的过程。
自从199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度引入处罚听证程序以来,“听证”这一“舶来品”正以一股极为强劲的势头在我国行政机关诸多的活动领域得以推广:先是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立了价格听证制度,从而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
而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初步确立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就行政许可设定及实施过程中的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正式建立。
随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展开,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听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一行政听证内涵、性质行政听证是将司法程序引入行政行为中来,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它包括以下性质:1.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由若干个规范组成的,确立起一系列为保证听证程序公正运行所必须得基本准则。
2.行政听证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
程序意义上的听证,指的是听证主持人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下就相关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听取意见、获取证据并做出行政建议的活动过程。
听证程序是听证制度的具体化,是听证制度的具体运用和实施。
3.行政听证是行政利害关系人的一项行政权利。
听证是行政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利即听证权,如我国《行政处罚法》亦对听证权利做了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得到通知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二行政听证的理论依据与价值、功能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我国学者在吸收借鉴西方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固有的行政经验,找出主要的理论依据即:正当程序与公共参与。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听证
听证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程序,行政许可法对此专节作出规定。
相比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1.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听证(46)与依申请的听证(47)两种。
依职权的听证,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
依职权的听证又有两种情况:(1)法定依职权的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如《价格法》中关于公益事业的涨价必须举行听证的规定。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的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
行政许可不仅涉及到申请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内组织听证。
2. 听证笔录的效力——“案卷排他原则”
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第48条第2款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要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行政许可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仅仅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就明确了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地位。
简述保证行政公平原则实现的程序制度
简述保证行政公平原则实现的程序制度行政公平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确保公民和法人在行政行为中获得公平对待。
为了实现行政公平原则,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程序制度,本文将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正文一、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确保行政公平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包括起诉条件、起诉期限、证据收集、庭审程序等。
这些程序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辩护、申辩的权利,保证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决策中保证公平的重要环节。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行政决策更加公平合理。
三、公示公告制度公示公告制度是行政决策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
我国在行政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过程中,普遍采用公示公告的方式,将决策意见、征求意见、信息公开等公示于众,使得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公正。
这样的制度确保了当事人对行政决策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四、申诉投诉制度申诉投诉制度是保障行政公平的重要机制。
我国建立了行政申诉和信访制度,对于不公平的行政行为和决策,公民和法人可以进行申诉和投诉,通过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核和调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制度确保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滥用权力,保证了行政公平的实现。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司法救济。
这两个制度确保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程序制度,以保证行政公平原则的实现。
这些制度包括法定程序、听证制度、公示公告制度、申诉投诉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等。
行政许可听政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区别
行政许可听政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区别行政许可听政和行政处罚的听证是行政行为中常见的两种形式,尽管它们都关乎行政权力的行使,但在目的、程序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听证方式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1. 目的的不同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其从事特定的活动。
行政许可的听证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审批决策。
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的听证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罚。
2. 程序的不同行政许可的听证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许可之前进行的,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其他权威人士,就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风险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决策。
相比之下,行政处罚的听证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进行的,以听取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
被处罚当事人有权辩护和申辩,并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3. 效果的不同行政许可的听证结果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起着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决策结果最终取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核和判断。
听证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和观点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全面地了解申请人的情况,从而作出更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行政处罚的听证结果对于决定是否执行处罚措施具有重要影响。
被处罚当事人的辩护和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产生直接的影响。
行政机关会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对其进行处罚或是否采取其他合适的措施。
,行政许可听政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在目的、程序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听证制度的运作,促进行政机关的公正行使行政权力。
法律规定听证的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听证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听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立法和司法领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法律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程序、原则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听证制度的概述1. 定义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处理重大案件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时,依法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证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制度。
2. 适用范围听证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决策: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2)立法决策:包括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3)司法决策:包括案件审理、仲裁等。
三、听证程序的适用1. 申请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听证事项后,可以向组织听证的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 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
3. 听证准备听证准备包括确定听证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准备听证材料等。
4. 听证实施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3)主持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答辩;(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 听证结论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四、听证原则的适用1. 公开原则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2. 公正原则听证应当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便民原则听证应当便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能够方便地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为或事项作出准许、认可或批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和公平,听证制度应运而生。
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听证制度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听证制度的意义: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首先,听证制度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行政许可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其次,通过听证制度,行政机关能够及时获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和陈述,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后,听证制度能够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听证组织、听证程序和听证结果三个方面。
首先,听证组织是指行政机关要成立独立的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次,听证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庭审和听证记录等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先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庭审过程中,应当确保当事人的陈述权、质询权和辩论权。
最后,听证结果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研究和判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听证制度的实施过程:听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听证申请、听证会、听证决定和申诉救济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许可的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听证决定,并向当事人告知。
如果当事人对听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救济程序。
综上所述,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加强社会监督,听证制度可以实现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听证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和司法领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理,设立听证程序,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方式,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陈情,并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下是一些听证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要点:
1.法律依据:听证管理制度的设立通常有法律依据,可能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等领域有不同的规定。
相关法规和法律通常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怎样进行听证。
2.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确定听证事项、通知当事人、组织听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据调查、听证记录等环节。
程序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听证组织:听证一般由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负责,有时可能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法院或独立的听证机构组织。
组织方要负责确保听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听证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质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听证中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异议、进行申辩的机会。
5.听证决定:听证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司法裁决,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
听证的结果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6.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听证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总体而言,听证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机制,通过公正的听证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在具体应用中,不同领域可能有不同的听证规定和程序。
名词解释听证制度
名词解释:听证制度引言:听证制度是一种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和确保公众权益的法律程序。
听证是指在特定的法定程序下,由专业的听证员主持,公正地进行传达、审理和解决争议或冲突的方式。
第一部分:听证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听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庭听证,但现代听证制度则基于法治原则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其基本目的是确保公正的程序,以便所有相关方的声音都能被听到,并最终作出合理和公正的决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听证制度可以适用于各种领域,包括行政决策、环境保护、竞争法、劳动纠纷、司法审判等。
其最重要的目标是给予公众和个人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平台,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决策的过程,并监督和评估决策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听证制度的主要特点1. 公开和透明:听证过程应该公开和透明,以确保公众和参与方都能了解并参与其中。
这可以通过公告、公共媒体的广告等方式来宣传和传达。
2. 公正和独立:听证过程应该由公正和独立的听证员主持。
这可以通过法律、规章和行为准则来保障。
听证员应当中立地管理听证程序,权衡各方的证据和观点,并做出公正的决定。
3. 双方发言权:听证制度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有平等的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机会。
每一方都有权调查和质询证人、提交证据,并进行口头陈述。
听证员也可以询问各方以获得更多的信息。
4. 决策的权威性:听证制度应使得听证员有足够的权力和专业知识来做出决策。
听证员的决定可能是有约束力的,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听证制度的好处和挑战听证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个人和公众的声音被听到,并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中得到重视。
其次,通过让各方参与决策的过程,他们将更有可能接受决策结果,并确保决策更贴近实际情况。
此外,听证制度还鼓励透明和 accountability,以保障公正和廉政原则。
然而,实施听证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过程可能会比较繁琐而费时,需要大量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来组织和实施。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决策方式。
听证制度作为一种公开、公正、公正的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权益的机会,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定义、特点、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保证决策的公正合法性的制度安排。
听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公开、公正、公正。
首先,听证是公开的,听证会公告、听证会记录等都要公布,使得相关信息可以得到充分的传播和公开,确保决策的透明度。
其次,听证是公正的,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定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后,听证是公正的,在听证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客观、中立的对待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最终决策中充分考虑这些意见。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召开听证会、听证、作出决定等环节。
首先,当事人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可以选择要求进行听证。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需对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听证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将召开听证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通知。
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申辩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
主管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将结合听证会的情况,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听证制度确保了当事人的表达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向主管部门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申辩意见,减少了偏执判断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听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环境。
通过公开的听证程序,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和滥用权力。
最后,听证制度强化了治理能力。
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主管部门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取得更好的决策结果。
尽管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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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1期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 ol.26N o.1 2006年2月 Journal of Y ancheng T eachers C ollege (Humanities &S ocial Sciences ) Feb.2006[收稿日期]2005-11-07[作者简介]赵任凭(1974- ),男,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处助理研究员,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赵任凭(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盐城215006)【摘 要】《行政许可法》中对听证制度的规定,使听证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但该法有关听证的规定中也存在着一定不足,本文从听证内容的范围、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主持人选任和管理及健全事后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关键词】听证;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873(2006)01-0012-05 听证制度源于自然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
它要求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听取不同利益方的意见,以避免包括公民权利在内的私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它的基本出发点是:凡是有权的机关,做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就应该听取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1]231。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更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
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明确了听证制度。
2003年9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更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在该法第四节用了三条的篇幅规定了听证的提起、范围和程序,声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公开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等一系列内容,较之以前的立法,该法有关听证的内容有了较大进步,但也存在尚待完善之处,笔者想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听证内容的范围听证内容不仅包括程序问题还应包括实体问题,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滞后常容易导致听证无法可依。
而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听证的范围,又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认为:行政听证的例外越少越好,因为“授予这种权利不会有什么害处”[2]230。
我国应借鉴各国常用的两大类标准,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听证的适用范围。
一是行为标准,其依据是行政行为性质和种类;二是利益标准,依据是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范围。
此两项标准是密不可分的。
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要看这种不利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可适用行政听证。
我们认为在行政许可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进行公告,让公众知道其享有听证申请权。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大型建设项目等社会公共利益・21・事项的许可审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许可审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这对于保障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召开听证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决定。
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与行政许可决定有关的内容,不仅有助于限制行政权力行使的草率和专横,促进行政听证活动的谨慎和合理,而且也有助于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理解和信服。
虽然听证的本意是听取证据,但听证的内容不可能不涉及基于证据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
当事人参加听证的目的,可能并非仅仅是因为事实问题,而是还希望通过听证,对作为决定根据的法律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影响行政许可决定。
如果听证程序仅仅给予了当事人讨论案件的事实,而将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行政相对人就可能不知道行政许可行为是否或究竟适用了什么法律,是否应该适用该法律,这必须会影响到相对人抗辩权利的行使,从而影响听证的公正性。
二 听证参与人的范围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制度相比,行政许可法把申请听证的主体从行政相对人扩大到与行政许可行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关人。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目前我国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还较为狭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权提请听证的只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某种意义上有权参加听证的只能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因为根据该法48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而不将听证会内容予以公告的话,其他人是没有机会参与听证的。
这种规定显然不尽合理。
由于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往往间接地甚至直接地影响到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也由于许可决定而受到利益上的影响,如果这个影响已实质性地侵犯了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就有必要允许他们申请并参加听证。
在实际的行政许可中,尤其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等行政许可中,如果发生行政机关偏袒或者放纵侵权人的情形,应当允许被侵权人寻求行政听证这一救济途径。
如果这些合法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不能通过听证程序寻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应扩大听证申请人的范围,将行政听证的申请人范围延伸到一切利害关系人。
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追求正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所以,行政许可行为也应当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对于可能导致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每个公民都可以要求政府就某项许可行为举行听证,而不必局限于与之有利害关系。
当今,为满足听证的公开和全面的要求,很多国家的听证主体的范围都在扩大。
比如日本《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即对非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依照作出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的法令,认为其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时,听证主持人可要求该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程序,或者许可其参加该听证程序的申请。
依此规定,不利益处分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参加听证或者参加听证的申请权均受到法律保护。
美国在相关判例中也确认了此原则。
三 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笔录是指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作的一种书面记载,是对整个听证进行过程的客观记录。
听证笔录在听证程序乃至整个行政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
听证制度的价值能否实现,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认定。
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如何及其对行政决定产生何种影响,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听证记录对行政决定具有一定的・31・约束力,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机关不是必须以听证记录为根据,只有在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以听证记录为根据的,行政机关才必须以听证记录为根据。
德国、韩国、日本、瑞士等国属这种情形。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9条第1项规定:“官署应斟酌全部程序的结果,决定之。
”韩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第5项规定:“行政机关充分讨论听证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后,若认为有相当理由,应在为处分时,积极反映听证结果。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不利益处分之决定时,应充分参酌记载于第24条第1项笔录内容及同条第3项报告书中主持人之意见。
”瑞士《行政程序法》第32条规定:“官署为处分前应对当事人所有及时提出的重要陈述予以斟酌。
”另一种是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的唯一根据。
这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所谓正式听证即法律要求的必须在听证会之后,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第554条)。
此时,证言的记录、证物连同裁决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第556条)。
这就是美国行政听证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又叫“唯一专有记录”[3]169。
它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否则,行政决定无效。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正式听证的核心,如果没有这一原则,询问就会成为骗局。
“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法庭作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
”[4]303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在听证以外接纳证据,也不得把它的工作人员在秘密调查报告中所提供的证据作为依据。
“作出裁决的依据,不能是利害关系当事人未曾有机会检验(其真实性)、解释或批驳过的案卷之外的秘密证据或材料。
一切用于裁决的事实都必须为当事人所知晓,都必须经过辩论了的事实。
”[4]329如果行政机关秘密接纳证据,并以此作为根据作出决定,当事人却没有机会以某种合理的方式驳斥这种证据,这完全违背公正原则,是令人不能容忍的做法。
“审判式听证权若想有意义,参与者就必须能够知道会利用什么证据来反对自己,并能够利用反诘问和反驳证据进行争辩。
一旦决策人可自由考虑记录之外的事实而得不到通知或作出反应的机会,上述权利便可轻易被取消。
”[5]170总之,听证笔录并不仅仅是整个听证过程的单纯的机械的记载,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是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唯一依据。
在我国,最早对听证笔录的规定是在《行政处罚法》中,但其仅仅规定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少行政机关仅把听证作为形式,作为任务,至于处罚结果完全是行政机关自己的意志,可以说听证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听证制度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