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合集下载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认定事实不准确可能造成冤枉错案的发生。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听证程序和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提高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些改进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统一标准、认定事实、冤枉错案、受理机构、独立、公正性、听证程序、证据审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质量。

1. 引言1.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听证,听取有关证据和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事实和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能,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办事。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顺利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 正文2.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了听证过程的不一致性和混乱性。

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对听证的程序、要求和方式有所不同,使得当事人很难预料和应对。

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被广泛地应用于行政领域。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被听证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加强政府的行政公正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然而,当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合理、程序不严格、法律适用不明确等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听证的目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必要性行政听证作为行政程序的一部分,是一种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进行交流的机制。

正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失误或不当,造成了公民的不满和诉求,只有通过听证的形式,公民才能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从而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许多行政决策都存在着政策不透明、程序不公正、决策不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加剧了社会矛盾。

因此,为了更好地约束政府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听证制度中,存在一些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听证程序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虽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范,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有些行政机关会在听证前不通知相关当事人,还有些听证会在决策后才进行,这些问题都会导致行政听证程序不规范,从而影响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听证质量不高。

在我国的行政听证中,往往出现了一些非专业的听证代表,其水平和能力并不高,从而可能导致听证质量不高。

而且听证代表的专业水平、素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3、听证效果不明显。

在一些行政听证中,由于相关当事人没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反馈,因此听证的效果并不明显。

这种情况导致了听证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也不能够达到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

三、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加强听证程序的规范化。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作为一项实现公众民主参与的重要制度,听证制度已然成为现今行政程序法的核心部分。

笔者从行政许可听证的含义着手,简要论述我国确立听证制度意义。

其次,深刻、具体地对现行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程序进行探究讨论,我国的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立法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典等等这些方面不仅制约听证会质量,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听证会目的的实现,因此现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

本文在分析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实践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为健全我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提供一定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主体遵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前,举办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活动。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作用首先,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听证会,可以更加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以此进行公正的办理,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其次,听证制度限制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其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既保障了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平和公正,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政治腐败。

再次,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容易得到相对人理解和接受,又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最后,听证的过程,其实从本质上讲也是法制教育的过程[1],在此过程中,有关参与人员可以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对其行为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能有更深的认识。

二、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尚不明晰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以概括式的方法规定行政主体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其实为了可以不断扩大听证的范围。

然而,对于“重大利益”并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与操作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最重要、最关键的程序制度.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目前,建立完整的行政听证主体制度尚须进一步探讨。

在本文将试着从论述行政听证制度的法源理论,在我国适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方面来论述听政制度.【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听证现状;问题一、行证听证制度的现状、问题(一)现状2001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公开邀请消费者参加“铁路部分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

这一举措使听证制度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虽然自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实施以来,各地有关部门举行的听证并不在少数,但此次听证却仍然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关注。

究其原因,一是2001年11月底,国家计委刚刚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将与公路运输同质的铁路、民航客运价格列入其中,从而使得此次公开听证对习惯于“暗箱”提价的铁路、民航部门来说不无震动;二是欣逢入世,而wto要求透明度、要求更多的消费者主权,并将对传统的垄断经营形成冲击。

笔者认为目前正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大好时机,应该抓住这个机会,使政府与公民实现良性沟通,达到双赢。

(二)问题1. 听证主持人问题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规定不明,素质不高,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确立。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代表行政机关主持听证,根据职能分离原则,听证程序的人员不能有与听证行为不相容的举动,以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听证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决定了其重要地位。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这一规定体现了调查人员和主持人员职责分离的原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上的进步,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然而,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何种资格,法律没有作出回答。

在现阶段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些听证任务繁重的行政机关设立了专门或专职法制人员主持听证。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前,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程序安排方面还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听证通知、听证调查、听证会和听证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环节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导致具体的程序安排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

这就容易给行政机关带来滥用职权、过度扩大行政权力的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程序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听证会作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直接关系到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会议组成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听证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必要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容易导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各种形式的变通和违规操作。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细则。

第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有待提高。

听证会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比较低,大部分听证会都是封闭性的,让人难以监督、无法信任。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听证成为了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行政程序,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听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程序不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完全的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逐步改善这种状况,下面我将详细谈谈我的构想。

一、人权侵害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中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1. 隐私泄露行政听证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询问等操作,但这个过程中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的风险。

建议采用保密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保护。

听证过程中,只允许有权人和当事人出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

2. 自由限制行政听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方式,有时也可能被滥用,以实现违背当事人愿望的目的。

因此,建议在听证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被听证人的自由权。

3. 言论限制行政听证中,当事人的言论权有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建议针对所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言论自由的全面保障。

二、程序不公行政听证中存在的程序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听证过程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相应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置。

我认为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设立监督员、听证员、审查员等监督组织,加强对行政听证的监督与指导,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

2. 证据收集不充分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如果证据充分、准确、合理,能够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就与之前所述的问题相呼应,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建议增加收集证据的考虑,提高证据的可用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听证的公正、公开性。

3. 申请资料保证质量行政听证中,申请资料的质量不同,也会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建议产生申请的各个实体和负责人对申请资料的重要性意识到位,并加大清理申请材料的力度,以减少重复申请、虚假申请和无关申请,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性。

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Absr c Admi ita ie p b i —h a n s a p o e u e t a h o e nme tma e e ii n at rh vn i・ t a t: n sr t u lc— e t g i r c d r h tt e g v r v i n k s a d cso fe a i g ls ・ tn d t e sae n f l ia t r c n e n d p r o s Th d nita ie pu lc—h a n y t m s o f t e e h t tme to i g n s o o c r e e s n . t e a mi sr tv bi e t g s se i ne o he i mo ti o a tc r y t m mo g t e a miita ie p o e u e l w, n twi k e s n e s rng t e g v s mp r n o e s se a n h d n sr tv r c d r a a d i l ma e s n e i n u t l i h o —
士 的意见 , 以使 决定 公正 合理 的程 序 。行政 法 学研究 上 提 到的 听证 多指此 处 狭义 上 的听证 。 听证 的原 意 是指 “ 听取 当事人 的意 见 ” 其 最 初 是用 于 英 美 普通 法 上 的“自然 公 正 原 则 ” 这 个 原则 包 , , 括 两项 基本 内容 : 一是 听 取对 方意 见 ; 是不 能 作 自己案件 的法 官 。最 初 适 用 于 司法 领 域 , 为 “ 法 听 二 称 司 证 ” 后 来逐 渐适 用于 立法 领域 , 之为 “ 法 听证 ” 到后 来逐 步 应 用 于 行政 领 域 逐 步 发 展成 为 现 在 的行 , 称 立 ,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也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同时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作出,体现出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

因此,听证制度就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对公正行政程序最低要求之一。

随着法治进程的稳步迈进,我国听证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凸显出诸多问题。

文章以河南信阳地区为视角,首先从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着笔,进而通过信阳地区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来开展对听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研究,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当事人;信阳;程序一、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听证的适用范围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听证制度设立以来,该制度在行政领域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个人利益,促使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就这个意义而言,听证的范围应该是大而全的。

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种类型:(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应当听证。

(2)《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听证。

例如,2009年5月22日,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举行了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3)《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4)《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例如,2010年,信阳罗山县烟草局召开了《罗山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二)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的职权是指听证主持人为保障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而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职权权限的总称。

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

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

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或作出具体决定前,广泛听取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参照或依据该意见制定法规、规章或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

一、行政许可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目前设置法定听证程序的行政法律、法规唯有行政许可法。

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过去有人认为不必要,他们认为,申请人通过其申请及理由已?­得到了表述意见的机会,所以在行政机关作出驳回决定之前举行听证的实际意义不大。

但此后这一观念有所改变,在英美等国,开始区分特权与一般许可的理论,认为对前者不适用听证,对后者则适用听证。

现在,随着人们对行政许可性质认识的改变,人们已?­普遍认为,行政许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不能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也就不能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0xx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备受人们关注和期待、并被认为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中也设置了听证程序,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发展速度迅猛,但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理念、配套制度设置、具体技术处理等方面,还都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再者,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听证这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制度没有统一、全面的规定。

因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还有一些急需完善的地方。

二、现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不足1、《行政许可法》中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缺陷《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该条款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

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

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法治化的行政处罚决策程序,是在行政许可、行政认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然而,尽管该制度的推出对于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司法化的倾向。

听证过程中,听证机关常常过于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相对较弱。

这一点在一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中尤为明显,比如一些环境污染案件、食品安全案件等。

在这些案件中,处罚决策往往受到来自当事人的干扰和影响,导致最后的处罚结果并未能真正实现合理化和公正化。

其次,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听证机关往往拥有过大的裁量权力,而且这种权力主要由行政官员行使。

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执行者和裁决者的角色混淆,容易造成利益冲突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例如,听证机关可能会受到政治干预,或者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导致对处罚决策偏袒当事人,而忽视了公众利益。

此外,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程序复杂、周期长的问题。

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涉及到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听证机关等多个主体,加上各种程序和审批,导致整个听证过程周期较长,行政处罚的结果可能过于延迟或失效。

这不仅影响了处罚效果的实现,也不利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到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的执行进展,进一步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法治效果。

最后,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中规定了公开听证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对外公布的罚款依据、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不完全公开的情况,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处罚决策的依据,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于处罚公正性的质疑。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缺陷。

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需要加强对于司法化倾向的警惕,确保处罚决策的真实合理性和公正性。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导语: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与强化。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1.法律基础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基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这些法律在行政听证的具体程序、程序规定等方面并不完善,存在明确性不足的问题。

2.参与主体有限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聚焦在行政审批领域,只有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才有听证的要求。

而在其他行政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机会较少,听证程序难以得到充分应用。

3.过程公开与透明度不足行政听证应是一个开放、公正和透明的过程,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听证程序并未充分落实透明度的要求,公众对于案件的拟定、听证会的安排等信息了解不足,缺乏对过程的监督与评价。

4.忽视了决策公正性行政听证应当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程序,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听证会的组织方往往是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这会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导致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建立专门的行政听证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听证的程序和实施,应制定专门的行政听证法律法规,明确听证的内容、程序和结果的效力,为行政听证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2.扩大听证范围应将行政听证的范围从行政审批领域拓展到其他行政决策和实施的过程中,如土地征收、环境评估等,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供更多机会,增加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加强程序的公正与公平行政听证的组织方应独立于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与公平。

并应加强听证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其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4.提升听证的透明度应加强听证公告的发布与信息公开,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听证的安排、参与资格和程序等相关信息。

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行政机关操作中,对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或涉及广泛社会利益的决策进行公开、透明、公正和公平的一种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争议、增强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们要正视的是,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决策权与听证权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在行政听证中所享有的权利有限,只能对决策方案提出意见或异议,并不能直接参与决策过程。

这就导致了行政听证制度与决策机关掌握的行政权力存在不平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探索建立行政决策的评估机制,让听证结果成为决策的参考依据,提高当事人参与决策的程度,实现有效的民主治理。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亟需加强。

有些行政机关主办的听证活动存在时机选择、参与范围限制、程序安排等方面的问题,容易导致听证结果偏颇和不公正。

为了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听证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主办的听证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加强司法程序的参与。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听证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公正水平。

第三,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程度不足。

在了解和参与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途径受限,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难以有效发表意见和提供帮助。

因此,我们需要在行政听证中建立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对案件背景、审理程序、听证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并提供更多的参与渠道和途径,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听证活动,实现听证的开放性和透明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中还存在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在目前的行政听证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没有给予他们其他诉讼权利的保护。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们可以探索在行政听证中引入一定的举证责任和排除证据规则,使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有更充分的自由发表意见和辩护,保障他们的权益。

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

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

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保障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行政部门行政裁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但实际应用中,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这不仅影响了其正常运作,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首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通知和听证程序不够规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应当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等,但实际操作中,通知方式不一,内容不明确,时间过短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便,对于申请延期或变更听证时间也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这给行政部门在行为上留下了漏洞。

其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证据呈现和听证结论公正不足。

我国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常常存在证据缺失、证据不全等问题,这就需要在听证过程中进行证据呈现和辩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行政机关并未将所有证据提交听证,并且没有将材料提供给当事人。

同时,听证结论的公正性也备受质疑。

由于听证过程缺少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一些行政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可能会有意为某一方倾斜,以达到自己的意图。

这就容易导致,当事人的申诉缺乏实际的裁量价值。

第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效果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真正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施加限制,以保证其合理使用和公正实施行政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实际运作中的限制措施并不足够。

因此,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通知和听证程序,并严格对行政机关的邮寄和递证质量进行监管和约束,在设定听证时间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充分保障其在听证中的权利。

其次,行政部门应该在证据呈现方面更加规范和透明,确立所有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样在接受听证过程中,政府应该聘请第三方机构来维护听证的公正,行使实质性职权。

最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应以协商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引领,促进其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性,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实际性。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不足与完善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至今十四年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在肯定听证制度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发现了一些不足和缺陷,包括: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以及听证制度本身不够规范和统一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入手: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扩大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

在走出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的误区后,听证制度的作用将日渐突出,对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听证制度;不足;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Talk about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with perfect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the marks the establishmentof the hear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urteen years, safeguard citizens basic right and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exercised plays a major aspects of the role. In the hearing system premise, we still find som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including: the scope of hearing, and hearing record through the narrow effect not specified and hearing system itself is not standard and unified, etc.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from the following: expanding the scope of hearing, and hearing host system, further perfect the procedure for examination, expand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to people, increasing the franco-prussian propaganda, enhance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 In out of the “heavy entity, light program” after the hearing system, the error of the role, will be for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citize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hearing system;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improvement; the system of the hearing host目录引言 (1)1.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 (1)1.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1)1.2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 (2)1.3申请听证的形式未做明确规定 (2)1.4听证程序未被严格执行 (2)1.5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角色显失正义 (2)2.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 (3)2.1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 (3)2.2“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 (3)2.3行政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3)2.4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 (4)3.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4)3.1听证的范围应扩大 (4)3.2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5)3.2.1完善职能分离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法律地位 (5)3.2.2完善回避制度,从个体上保障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地位 (5)3.3保障听证制度与相关行政救济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5)3.4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6)3.5制定完善、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 (6)3.6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6)3.7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 (7)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词 (9)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至今十四年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论文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论文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论文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决策决定,其对于促进民主参与、保障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进行浅谈。

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基础相对薄弱。

我国在行政听证立法上仍然没有形成具有综合性的立法规定。

虽然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整体上还存在缺乏立法基础的问题。

其次,行政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够充分。

在一些地方,行政采取听证制度的决策往往只是形式上的,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

同时,行政听证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三,行政听证的程序不够规范和严格。

一些行政听证程序的制约性不够强,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长时间的拖延和滥用听证的情况出现。

针对以上问题,完善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有以下几个方向。

首先,加强行政听证法律的立法工作。

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综合性的行政听证法,明确行政听证的组织、程序、程序等具体规定,为行政听证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

其次,加强行政听证机构的建设。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听证机构体系,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增加行政听证机构的专业化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其工作水平和公信力。

第三,严格规范行政听证程序。

要制定明确的行政听证程序,强化程序的规范性,杜绝滥用听证和长时间滞留的现象。

此外,还可以建立一套行政听证案例的积累和分享机制,提高行政听证的效能和质量。

总体而言,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在促进民主参与、保障公平正义和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也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制度的完善。

通过加强行政听证法律的立法工作,加强行政听证机构的建设和规范行政听证程序,可以进一步提升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质量和实效,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发展。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为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出现旨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增强权利保障机制,使被处罚方能够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狭义的安排时间和空间不足。

由于行政执法机构可能牵扯到多个案件,加之资源限制,导致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可能非常紧张,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影响了听证的公正性。

2. 沟通方式单一。

目前大部分行政处罚听证只采用口头沟通的方式,无法满足不同被处罚方的需求,如有些当事人可能需要书面沟通或者网络沟通的方式。

3. 司法效率较低。

由于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能力匮乏,往往导致听证存在审查证据和事实的检验不足,增加了听证的效率,进一步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与合理性。

4. 未能充分吸取被处罚方的意见、建议和原因。

当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实践中,司法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往往无法充分吸取被处罚方的意见和建议,未能体现合理、合法和公开的原则。

为了弥补以上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具体措施如下:1. 扩大听证范围。

在安排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应当尽力扩大策划,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需求,采取更加灵活的机制使听证的形式多样化,同时要补充必要的证据收集技术、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提高司法效率。

2. 鼓励各方多样化沟通。

增加书面和电子邮件沟通的方式,这将有利于不同背景、不同说服力和不同效率的相互交流,增加司法法庭的审判力。

3. 加强证据鉴别和审核制度。

应通过司法机构提高案件审查、调查和提伪能力,增强对证据真伪和证据来源的判断能力,使案件审查更加严格、精细和公正。

4. 设立特别评估机制。

保障评估的持续性、完整性和实时性,对听证的结果进行评估比较,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实施方面进行管理,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真正落地。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尊敬的评委老师: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公正和权益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行政听证制度也存在极大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方案展开讨论。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1.参与方不平等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权利主体和行政机关权利相对,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听证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容易对结果产生影响。

同时,听证会的形式可能会对行政权利主体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其难以全面阐明自己的观点,导致听证结果不够公正客观。

2.过程不公开透明行政听证的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充足的记录和公示,这给了行政决定的制定者和听证机构强大的处理权。

由此,容易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决策,甚至产生一些不正当行为,导致公正和权益保护的目的无法达成。

3.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在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容易出现规范不一和标准不清的情况,甚至出现放弃证据适用的情况。

这导致了可能会有一些证据无法得到充分证明,甚至给一些不当行为带来了便利条件。

4.听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听证机构的独立性虽然有法律保障,但是社会对其独立性往往怀有疑虑,例如行政机关对听证机构的资金投入以及人员安排进行更多的控制,导致听证机构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也就难以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建立平等参与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公平的倡导,可以建立平等参与制度。

参与听证人应当收到固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明确的听证事项。

同时,行政机关应对证据事实做出澄清,支持证据充分展示,给予听证人表述机会,并保障其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

2.完善制度,实现公开透明建立更完善公开透明的制度,公布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的标准和依据,披露听证会的结果和原则,加强对听证程序的记录和公示,并国家监督执行等方式,使听证会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和有利于保护权益。

3.制定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结合实践,匹配行政机关具有的职能专业,制定言简意赅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应对方案。

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

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

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或作出具体决定前,广泛听取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参照或依据该意见制定法规、规章或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

一、行政许可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目前设置法定听证程序的行政法律、法规唯有行政许可法。

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过去有人认为不必要,他们认为,申请人通过其申请及理由已?­得到了表述意见的机会,所以在行政机关作出驳回决定之前举行听证的实际意义不大。

但此后这一观念有所改变,在英美等国,开始区分特权与一般许可的理论,认为对前者不适用听证,对后者则适用听证。

现在,随着人们对行政许可性质认识的改变,人们已?­普遍认为,行政许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不能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也就不能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0XX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备受人们关注和期待、并被认为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中也设置了听证程序,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发展速度迅猛,但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理念、配套制度设置、具体技术处理等方面,还都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再者,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听证这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制度没有统一、全面的规定。

因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还有一些急需完善的地方。

二、现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不足1、《行政许可法》中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缺陷《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该条款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现行行政听证程序的欠缺及完善

~$现行行政听证程序的欠缺及完善

中国现行行政听证程序的欠缺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处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获得了空前发展,但由于传统观念、政治体制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着许多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听证的公平公正。

客观分析我国现行行政听证程序的欠缺,并提出完善措施,是本文的基本目的。

关键词:行政听证程序欠缺完善随着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监督力度的不断增强,对行政机关法治化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建立健全行政听证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积极探索我国现行行政听证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研究制定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听证法律制度,对实现行政机关民主、科学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行政听证法律制度综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当事人行政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以及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陈述事实、理由,提交证据,行政主体听取意见,鉴别事实、证据真伪的程序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听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我国立法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里面,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二)价格听证程序1997年12月颁布实施的《价格法》将听证制度引入了我国价格行政决策领域,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缺陷与完善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深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政府的行为及政府的决策越来越关切,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特别是对于行政听证制度更是如此,因为行政听证制度主要涉及人民生活中较为具体的方面,对其权利与义务有较为实际的影响,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因而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有较为现实的要求。

本文从行政听证这一制度着手研究,从历史现实及理论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结合西方听证法理渊源的合理内核,重点分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同时,从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形式、内容、意义以及听证制度产生、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积极学习西方各国的成功经验,并将之改造成切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设计,为构建一个完备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听证制度缺陷完善一、行政听证的概述(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渊源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制度。

听证并非原生于行政法上的一种独特法律制度。

听证作为一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最早是以司法权运作的模式出现的。

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

20世纪之后,许多国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确立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

(二)行政听证的形式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的听证与非正式的听证。

这一分类可以使行政听证适应行政实践的多种需要。

正式的听证形式一般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而非正式的听证法律一般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裁量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启动。

1、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形程序模式。

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于独立,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执一方,指控与抗辩交涉。

这种模式讲究形式,按部就班,它可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不适应效率的需求。

因此,虽然正式的听证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正式听证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只是作为一种例外,适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听证是一种正式的听证。

2、非正式的听证。

非正式听证程序是指不采用司法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

在非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者终止、终结程序。

(三)行政听证的程序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

行政听证程序是否合理、正当决定了行政听证的质量。

正式的行政听证的主要内容是:1、通知。

通知的基本内涵是指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之前,将有关听证的事项依法通知到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里的通知是一种要式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与听证有关的事项,为其及时、有效的行使听证权利提供保障。

2、质辩。

质辩是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由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就行政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的过程,它是听证的核心。

就功能而言,质辩乃是行政案件调查的一种延续,是将调查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交给当事人质疑,从而提高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的程度。

当事人为了提高自己的陈述、抗辩意见的说服力,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发表自己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指控提出抗辩的权利。

为更好的行使抗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3、决定。

经过质证之后,听证主持人应作出一个书面报告,对于听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表明自己的一个法律认识。

所涉及两个问题:1、笔录。

笔录是对质辩过程的一种书面记录。

笔录的内容大致与庭审笔录相当,而效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1。

2、决定。

听证主持人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在美国,现在法官可以作出两种决定:初步决定和建议性决定。

我国现在处罚或者现在许可的听证主持人没有作出现在决定的权利。

(四)行政听证的意义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核心的听证制度,不但有利于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减少错误的行政决定,有利于保障相对人平等的参与行政决定,实现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从而有利于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而且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作出公正决定提供程序性的保障。

1《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笔录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适用领域当前我国一些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十分严重,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导致执法活动严重偏离法律内容及精神。

由于我国行政听证立法起步较晚,行政听证制度更是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不断的探索。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与国外立法制度有较大的差距。

特别是在行政听证实践活动中,听证会几乎成为一道摆设,“只听不取”的情况大量出现,往往使行政听证流于形式,成为秀场。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尚未成为普遍适用的一般性制度,关于听证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规定文件中。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先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物所作出的一种具体处置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理都要纳入听证范围;只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理,才有给予其听证权利的必要。

如《行政许可法》第47 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该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三)政府决策价格。

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继《行政处罚法》之后,将听证制度扩展至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决策领域,首次在中国将听证制度引入决策领域,原国家计委之后于2001年先后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的听证规则得以具体化。

此外,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都制定了价格听证实施的细则。

(四)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在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

对于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领域听证制定的规则非常原则、抽象,远没有价格决策和行政立法领域完善。

作为城市规划基本法的《城市规划法》,既没有规定城市规划听证制度,也没有听取意见制度,仅规定了分级审批制度。

一些地方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立法听证规则如2003年通过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6条规定的听证会制度。

(五)城市房屋拆迁及行政裁决。

在近年席卷中华大地的城市化和地产开发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引发大量的法律争议。

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规定了听证制度,但其内容不够全面。

(六)其它事项。

除上述影响较大的几类事项外,我国目前适用听证的领域还有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

分析上述我国适用听证的事项,可以基本将之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决策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不特定人权利义务,包括行政立法、政府价格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二类,决定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特定人的义务,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

决策类事项涉及的人数较多,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春运铁路价格听证会将影响上亿人。

较之仅涉及特定当事人的决定类事项二者在听证规则的适用上有所区别。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分析(一)行政决策领域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听证制度的定位不合理,听证制度引入决策领域后,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是仅将行政听证定位为行政机关新的工作方式,而非相对人的权利。

目前我国立法基本将听证定位为行政机关新的工作方式,因此听证会所有的工作都由听证组织者大包大揽来安排,甚至参加听证会的代表都要由行政机关聘请2,聘请意味参加人是为了行政机关工作,而不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听证会,所以也才会有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路费、食宿费买单的做法,也才会有行政机关感到组织一场听证会费时、费力、费钱。

其二是听证会开得过多,忽视了其它听取意见制度的完善,各地频繁的召开听证会劳民伤财不说,由此产生的“听证专业户”等问题一直成为公众的诟病,对于社会诚信、政府公信力和民众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应该说,在听证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地出现“听证专业户”不足为奇。

成都市胡老太太7年参加19次听证会,长沙市听证哥石某7年参加17次听证会,他们只是“听证专业户”的代表,更多的听证专业户还潜伏在各种大大小小的听证会中。

听证会开得过多,使参与听证会变得有利可图3。

2、听证代表人能力欠缺。

听证会参与主体的能力广泛有欠缺,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合理,导致代表人的能力欠缺,目前的做法是由各组织机关确定参与代表的构成。

从价格听证中代表的组织来看,广泛性有所欠缺。

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是推荐与选拔相结合,而在当前的听证活动中听证组织往往受到利益的支配。

“听证专业户”的出现值得人们反思。

一场听证会召开,必须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主体,体现各个方面的意志,才能体现和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3、听证会材料送交听证代表的时间太短,准备时间不够。

根据《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材料送至听证代表的时间至少是举行听证会10天以前,而听证材料一般多达一百多页,而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加上代表还要上班,10天的准备时间是有限的,自然会对其参加听证会的决策产生不利的影响。

4、听证会仅举行一天就结束,很难保证听证会对决策发生真正的作用。

3项凌:“改革听证会必须打破利益格局”,载《光明日报》2012年5月18日。

举行听证会的事项往往较为重大,需要讨论的事项自然不少,在短短的几小时中,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代表占用一段时间,留给听证代表的发言、辩论的时间就非常少了,也就很难保证听证会举行在理念上的意义大于实际的效应,这对一项制度的建设是有致命伤害的。

5、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作用。

个人受知识技能、工作、交通、搭便车心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参与听证会的并不多,在国外,主要是社会团体而非个人来参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