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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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取得(the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on basis of birth) 2.出生地主义标准(jus soli, right of the territory),是以出 生者的出生地决定其国籍。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 规定,只要在其领土内出生就具有该国国籍,而不论出生 者的父母是ionality law in continental Europe is historically based upon the Napoleonic Code which established that for purposes of nationality, that of the father was primary. For many years, therefore, in Europe and in former European colonies, women could not transmit their nationality to their children born in wedlock. ❖ 双系血统原则: Many of these laws have since been changed, with the Arab states being an exception. In some Arab states, women married to foreigners cannot transmit their nationality to their children.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二、关于国籍的立法 关于国籍的立法称为国籍法,它的内容包括规定个人国籍 的取得、丧失以及处理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讲 不平等条约体系

第三讲 不平等条约体系

条约有广狭两种意义:
广义来说,条约泛指符合上述定义的一切国际法主 体的一致意思的表示。如协定、专约、公约、议定 书等等。 狭义来说,条约只指上述广义条约中的一种,即狭 义的条约。Βιβλιοθήκη (1)条约(treaty):
条约是广义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用以记录国际法 主体间关于最基本的或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地 位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如和平条约、友好条约、商 务条约、航行条约、同盟条约、防御条约、人口条 约、领土条约等等 它的缔结通常经过下列程序:谈判、签署、国家元 首的批准、批准书的交换。

高放以此为据逐条对其主要内容细加审核,经初步 分类统计,这1356件大件上分为三类: 不平等条约 平等条约 其他(包括具体问题的细则、未批准和未执行的不 平等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条约、同汉奸傀儡政 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外国之间签订的侵犯中国 主权的条约等)。

不平等条约的衡量标准:
我国历届政府同22个外国签订了745个不平等条约。 其中清朝政府从1841年5月至1912年2月共70年,签 411个; 北京政府从1912年3月至1927年5月共15年,签243个; 国民党政府从1927年9月至1949年6月共22年,签91 个。

同我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主要是17个资本主义列强, 即英、美、法、俄、德、葡、荷、西、比、卢、意、 奥、日、挪、丹、瑞典、瑞士 还有加拿大、巴西、墨西哥、秘鲁、刚果这5国则是 依仗大国,也通过签约在中国享有特权。
应该列入不平等条约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条约的内 容侵犯了、损害了我国主权和国家民族的具体权益。 条约的主体 条约的形式 条约的内容 条约的实施


按照高放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凡是中国政府 (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官办企业)同外国政府(以及 受政府支持的企业)签订的、损害中国权益的条约 (包括协定、议定书、合约、合同、契约、大纲、 章程、专条、照会、换文、清章、函件等等)都应 列入不平等条约。

双学位国际法第3讲 国际公法分论

双学位国际法第3讲 国际公法分论

四、大陆架
(一)含义
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即大陆沿岸 逐渐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 的海底区域。
起源:杜鲁门1945年《大陆架声明》
(二)大陆架的界限
法律依据:《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延伸到200海里; 最多不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 100海里; 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 应由沿海国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实物或 费用,并按公平原则非配给海洋法公约各 个缔约国,但发展中国家一定情形下可以 免缴。
(二)公海法律地位及公海自由原则
1.法律地位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 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 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得被 用于和平目的。
2.公海自由原则
《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规定为六项: 航行自由:一切国家的船舶,无论是军舰还是商船均有 在公害任何部分完全无阻碍地航行的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但应遵守条约义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受大陆架制度的限制,并 应由各国制定必要的法律以维护电缆和管道;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受大陆架制度的限制, 建造的目的应为了和平目的并且建造位置合法,受公海 航行自由的限制; 科学研究的自由:受大陆架制度的限制。
2.毗连区的性质和地位
(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 权,只有上述特定方面的管辖权; (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其水体部分,不适用于 上空,在毗连区上空各国享有自由飞行的权利; (3)毗连区的依附性:毗连区不是自成一类的海 域,除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外,毗连 区其他方面实行的制度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 如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区,则毗连区其他方面 实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制度;否则在其他方面实 行公海制度。

国际公法第三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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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问题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 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 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国加入而取得国籍。国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又称原 始国籍,是主要取得国籍的方法,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出生而取得一国国 籍。但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并不一定是相同的,主要 有三种: A、依血统,这种规定是说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根据此原则,凡是在国 人所生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在何地,称为血统主义。血统 主义又分成单系血系与双系血统主义,前者主要是指国籍的取得随父之国籍, 如过去的中国和日本;后者则是指国籍的取得随双亲决定,现在大多数的国 家趋向于采取双系血统原则。如法国和现在的中国等。 B、依出生地,根据出生地原则,在哪里出生,就取得哪里的国籍,不问 其父母属于哪国国籍,称为出生地主义。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为了吸收 外来人口。不过这些拉丁美洲国家现在改变了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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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入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什么条件下 允许外国人入境,是其自由裁量的事项。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同 时国家有权要求办理签证手续,国家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拒绝下列 几类外国人入境: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居留: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也是一国自行决定的事。任何国家不能 主张其国民有在他国领土土居住的权利,任何外国人也没有要求接受国必须准 予其居留权利。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 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 规定。

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简介 单一制与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联邦与邦联 永久中立国 梵蒂冈的特殊国际法地位 关于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微型国家
有关英联邦
英联邦是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国殖民 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 1931年英联邦正式 确立。英联邦的成立,是基于成员国之间的共 同历史背景,让大家在独立以后能够继续维持 自由平等的关系。成员“接受英王为独立成员 国 自由联合体的象征”,英王是“英联邦的元 首”。 英联邦不设权力机构,英国和各成员国互派高 级专员代表大使级外交关系。
单一制与复合制国家的比较:
1.从法律体系看,单一制国家,由统一的中央立 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制国家除有联 邦宪法外,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 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联邦制除 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 位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 。 3.从职权划分看,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接受中央 统一领导,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享有较大范围的 自治权,且联邦政府的权力被认为是成员单位的让 渡。 4.从对外关系看,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 体,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联邦制的成员单 位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 ——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固 有的,而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其参与国际关系 和承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 具有派生性,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为联合国服务而 受伤害之赔偿案使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得到一般的确 认。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借”座小岛当国土? 据报道,图瓦卢全境有1万 多人口,根据该国政府两年前 的一项移民计划,目前已经有 3000多名居民移居到了新西 兰,然而还有9300多名居民等 着搬迁。图瓦卢教会首脑托菲 加· 法拉尼认为图瓦卢政府应该 加大移民步伐,并呼吁其他邻 近国家最好能“借”给他们一 个 小岛当国土。法拉尼道∶“我 们 希望某个国家能提供给我们一 片土地,好在下一场风暴彻底 摧毁我们的岛国之前,我们能 有个落脚之处。”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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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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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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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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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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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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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一、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说 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 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他国的 情况。 (二)条约的继承 国家对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三)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 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 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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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承认的情况 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 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 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 唯一合法政府而与之交往。 四、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 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资格的叛乱团 体的行为。 对叛乱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 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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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一)商业交易 (二)雇用合同 (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四)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五)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六)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七)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八)仲裁协定的效果 四 、国家豁免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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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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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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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 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 权。 二、国家豁免的主体 (一)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二)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 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三)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 行使而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四)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 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 辖的权利。一般地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领域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 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 辖。其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构成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 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 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 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 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 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 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 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 设国际法院,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
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 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在国际上都是国际法主体。 (2)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 、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 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现已不存在。 如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的安道尔共和国。

国际法课件章节3

国际法课件章节3
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三) 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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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 引渡 二、 庇护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引渡和庇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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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渡
(一) 引渡的概念 (二) 引渡的依据 (三) 引渡的条件、程序和效果 (四) 拒绝引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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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庇护
(一) 庇护的概念 (二) 受庇护者的地位 (三) 国家行使庇护权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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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对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通常由各国 国内法作出规定,只要国内法规定不违反该国承 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就应予承认。 (一) 外国人的入境 (二) 外国人的居留 (三) 外国人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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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外国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待遇的内容 关于外国人待遇的内容国际法上并无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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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难民的 立场与实践
我国一贯重视对难民的保护,我国宪 法和其他保护外国政治避难者和外国人的 法律,以及我国1982年加入的1951年《难 民公约》和1967年的《难民议定书》都是 我国保护难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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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 李浩培著:《国籍问题比较研究》,商务印 书馆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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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概述 二、 外国人的管辖 三、 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四、 外国人的待遇 五、 外交保护 六、 外,凡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 有外国国籍的人均属外国人(a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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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国人的管辖
外国人虽然有自己的国家,但他们居于外国, 置身于所在国的权力之下。这种特定的场合,要 求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这是国家属地 优越权的要求。据此,外国人连同他们的财产一 进入国境,就立即处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之下。 无论他们于所在国暂时旅行还是长期居住,都要 服从该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措施。并且就他在 该国所作的一切行为,对该国负责。

国际法全套课件

国际法全套课件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各国应善意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避免采取可能使争端升级的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包括政治方法(如谈判、协商、斡旋 、调停等)和法律方法(如仲裁、国 际法院诉讼等)。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通 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 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
区别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 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在 相互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 ,和平相处,不以武力相 威胁或使用武力解决国际 争端。它是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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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空间合作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空间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共同研发、数据共享 、技术交流等,合作内容可以涵盖空间科学、空间技术、 空间应用等各个领域。
国际空间合作的实践与成果
国际空间合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国际空间站 的建设和运行、火星探测计划的实施等,这些成果为人类 在空间领域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全套课件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2021年自考国际法(第三章)复习资料

2021年自考国际法(第三章)复习资料

2021年自考国际法(第三章)复习资料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责任的构成一、国际责任的概念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取无过错责任;2.国家不妥行为的要件:(1)归因于国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相关责任。

国际不妥行为客不雅要素:(1)行为的实施(作为和不作为):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主体因不能有效地避免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妥行为,而损害他方利益的;(2)行为的结果:指由于国际不妥行为而造成的对国际不妥行为客体的侵害后果;(3)某国际不妥行为主体的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其它客不雅要素:行为的不法性;已用尽本地补救办法(外国人在受侵害后应使用所在国向他实际开放的所有的法律补救程序,如果已用尽本地救济办法而仍未达到规定的结果时,受害外国人的国籍国可诉诸外交庇护,从而使得该国的行为成为国际不妥行为。

);发生在该义务有效时期内。

3.排除不妥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成抗力和偶然变乱危难或紧急状态)第二节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妥行为恢复原状补偿报歉包管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犯罪A.禁止侵略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D.禁止大规模污染国际补偿责任问题现行制度有三种: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补偿责任。

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包管营运人的补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补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补偿;3.营运人补偿。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第三章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nationality是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意义:1.国籍是国家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决定他们不同法律地位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立法:国内法二、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而取得(出生国籍或原始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二)因入籍而取得(继有国籍)1.婚姻2.收养3.认知4.领土变更5.个人申请三、国籍的丧失自愿解除国籍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剥夺国籍四、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一)国籍的冲突→积极冲突双重国籍多重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二)解决方法国内法双边或多边条约五、中国国籍立法状况1980年《国籍法》(一)中国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NO.4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NO.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除外(可见,不考虑出生地)NO.6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考虑出生地)(二)中国国籍的丧失1.在外国定居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A 外国人的近亲属;B 定居在外国的;C 有其他正当理由。

(三)中国国籍法的原则平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避免国籍冲突原则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有属地优越权无属人优越权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入境:目的合法、有效护照、签证、合法通道居留:居留国的国内法为依据出境:所在国无权阻止离境,但外国人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依法阻拦,如有未缴清的税款、未了结的官司、刑事犯罪嫌疑人。

三、外国人的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例外(二)最惠国待遇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国际法课件3章

国际法课件3章



三、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1. 绝对豁免主义 2. 限制豁免主义↗商业性行为→不享受豁免 ↘行政性行为→ 享受豁免 商业交易 雇佣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仲裁协定的效果
第二节 国家豁免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和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 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 1933年《关于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蒙得 维的亚公约》

〖处理及其依据〗 英国驻美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他认为,在 上述事件发生时,麦克劳德仅是加拿大政府出 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一名英国武装部队人 员,英国已就其自卫向美国表示歉意,因而不 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然而,美国并 未因此释放麦克劳德。后来,在审讯中,麦克 劳德提供了当时他并不在场的证据,这才获释。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二)政府承认的条件 1、“有效统治原则” 2、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三)政府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1. 实践中国家在承认新政府时更多地采用默示 承认和事实承认的方式。 2.“艾斯特拉达主义”:它表明了政府承认中默 示承认的立场。 3. 一般认为,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与国家承认 基本相似。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五、不承认主义 又称史汀生主义,即不承认以武力占领取得 的领土,不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 政府的主张。 1931年中、日 1978年12月越南入侵柬埔寨后建立的韩桑 林政权、1979年12月苏联入侵阿富汗后建 立的卡尔勒政权, 针对南非罗得西亚的“独立”和南非策划的 特兰斯凯“独立”的决议

国际法笔记(李鸣)

国际法笔记(李鸣)

国际法第一讲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又叫做国际公法,是国家之间为了共同利益通过条约和习惯形成的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

国际私法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

国内法的规则可以通过条约体现出来。

条约必须遵守。

国际经济法以问题为中心。

公法学者看来,只要是条约,就一定是公法问题。

西方国家把人权和贸易联系在一起。

国际司法机关的一审二审判决能否作为先例。

“判决只及本案”所有的司法判决都会引经据典。

乐见其成。

日本韩国:讲国际公法一定会讲贸易规则。

没有一个公法学者能对公法的每个领域都精通。

海洋法专家、航空法专家。

二、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1、主体主要是国家;英国盛产国际法学家。

菲斯莫瑞斯。

亨廷:how nations behave国际组织也是主体。

按照章程办事。

个人不能签订条约。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远远不能和国家比的。

人权法弱奥本海。

劳特派特。

2、法律渊源不同。

国内法主要调整个人之间和实体之间。

造法的方式、创设国际权利、义务的方式。

条约、习惯均为国际法上造法的方式。

国际法没有中央立法机关。

普通法:立法机关+法官造法(弱)3、救济方式上、强制力。

反措施自卫:固有的权利、天然的权利。

小国:中立、结盟。

集体安全的思想。

制裁的最后肯定是有利于当政者。

黑市起来了。

冻结银行账户。

《联合国宪章》41条、42条:非武力措施、武力措施。

集体安全受大国的否决制约,因而是不确定的。

国际法自愿原则。

禁飞区。

国际刑法法院:酷刑罪、反人道主义罪、战争罪4、国际法的目的是共同利益。

法律只是手段。

法律为公平正义服务。

“荷花号案”效果说。

共同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一定有重叠。

怎么促进自身利益成为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和平、安全、发展、人权(尽管大家有分歧,但有一个最低标准——如禁止种族歧视)。

法律是什么、怎么样制定、适用范围。

有了共同利益,从适用法律扩张到制定法律。

国际法不是垂直的、上级对下级的法律,是平行的、协调的法律。

尽管有一定的强制力,但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自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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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四)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
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
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 权。
法庭的适用
三、衡平法 法律规则不可能规定的如此详尽从而 可以解决所有案件中的问题,因此在特 殊情况下为了达到公正的结果需要通过
衡平对法律加以调整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 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
一、司法判例
国际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的当事国有 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院不实行遵循 先例的制度。因此,国际法院的判决不 能直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只能作为国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涉及国家一般行为 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就是造法性条约。 仅仅为了解决某一或某些特定问题或处 置某一或某些具体事项而签订的条约就是 契约性条约 二、关于国际立法的可能性探讨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一)某些情况下条约的制定比习惯的形 成速度还慢 (二)条约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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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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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 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一、渊源的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 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具体来讲就 是按一定程序将各国的协调意志确定为 对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的各种国际法
原则、制度、规则的载体。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 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一)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定,确
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际法渊源的证据,即所谓辅助性资料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二、各国公法学家学说
公法学家的著述属于私家学说,对国 家没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学家不能创 造国际法,他们的学说在国际和国内法 庭只能作为证明国际法规则是否存在或 者确定规则具体内容的辅助资料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六节 国家间非条约性共同约定
一、国家间非条约性共同约定的概念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二、习惯的构成要素
(一)国家实践
(1)‚一般实践‛问题 (2)一贯、一致和重复的问题
(3)时间问题
(二)法律确信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三、‚一贯反对者‛规则
一国如果对于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从其形成的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一直 到该规则最终形成之后的现阶段一贯坚 持这种反对,该国就是这项规则的‚一 贯反对者‛。作为‚一贯反对者‛,相 关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对其没有拘束力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二、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
形式渊源指那些创造对所针对的对象在 法律上有拘束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法 律程序和方式
实质渊源为那些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普遍适用的规则之存在提供证据
——伊恩· 布朗利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三、渊源的种类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 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一、造法性条约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四、习惯国际法的废除与新习惯国际
法的形成
‚国际法的特征之一是对法律的违反 导致新法的形成‛ ——希金斯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节 一般法律原则和衡平法
一、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国内法所共有的 或者世界各主要法系共同接受的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二、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院和国际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
经接受为法律者(international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三)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者。
二、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法的渊源 (一)联大决议的法律拘束力问题 (二)宣告性决议与习惯国际法 (三)解释性决议的效力问题
(四)国际组织决议能否作为独立国际法渊源
第二章 国际法上没有任何规则阻止任何国家
自愿履行来源于一个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文
件中的任何国际义务,无论义务的性质如
何,可能是道德性或政治性的。因此,一
个看来不属于条约的国际文件,但是其中
的规定却得到国家遵守的情况是完全可能
发生的。人们将这类文件称为‚准条约‛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七节 与国际法渊源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国家单方面行为
二、国际法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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