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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辽政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两个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保障相结合;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与政府公共资源融为一体,形成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能量与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全省产业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先、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力争保险深度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一)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动态预防为主,政府、市场、社会密切配合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市场化风险管理运作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物流保险、航运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保险需求,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防灾防损措施到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督促企业主动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环保厅、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教[2011]223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

教[2011]223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

教[2011]223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消费水平逐年提高,原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01]96号),已不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改善体育教师工作条件,促进我省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开展,参照部分省市的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对辽宁省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补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师(包括体育课的兼职教师),每人每年1件短袖衫、短裤(150—240元),运动鞋1双(300—450元),两年1套薄质运动服(450—550元),1套保暖服(500—600元),开设冰上课的三年1套羽绒服(700—800元)、1双防寒鞋(400—500元)、1双皮手套(100—150元)、1顶防寒帽(100—150元)。

各类服装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

二、各级各类学校常年坚持课余体育训练的体育代表队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能保证两小时以上的,每天可给予适当补助,但每天最高不得高于12元。

具体由学校视其情况补助。

三、参加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30天)每人每天补助20—25元;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45天)每人每天补助25—30元;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60天)每人每天补助35—40元;凡参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参加全国或国际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每人每天补助45—50元。

以上各项不得重复发放。

教育部确定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大学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的训练补助标准,除参加全国以上体育比赛参照此规定外,也可按比赛的等级参照省运动技术学院专业队训练补助标准执行。

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

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

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为提高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以下简称援助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援助工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贫困生人数不断增多,他们的就业问题日益突显,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解决好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学校与教育的使命,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构建和谐辽宁的全局,关系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援助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最终摆脱家庭贫困,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严格坚持政府援助、社会帮扶;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满足数量、注重质量、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目标(一)设立就业援助资金。

2007年,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0万元,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辽政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0日2020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

为确保完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聚焦“五大安全”战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确保如期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双百攻坚”任务,即100项重点工作任务和100个重大项目。

(一)100项重点工作任务。

围绕省《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聚焦突出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全力做好“六稳”工作,打赢三大攻坚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构建区域高质量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办好10件民生实事等十方面工作,确定100项重点工作任务。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7.05【实施日期】2012.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辽宁省人才发展规划》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教育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辽宁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服务于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2010-2020年辽宁省人才发展规划》和《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沈阳经济区建设发展以及突破辽西北三大战略,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培养培训机制,推进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逐步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遵守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取消对减轻农业负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3.取消省级肥料登记产品备案。

4.取消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

5.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

6.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

7.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8.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9.取消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检验员检测和鉴定。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2.加强农业产业发展,推进全省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辽教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36号)各市、绥中县教育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不含大连,下同)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目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目前国家积极推进的主要助学贷款方式,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问题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也是目前资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并做到应贷尽贷,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是由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发放,且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并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辽宁省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为准),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入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价发[2004]10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4.08.10【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3]40号)精神,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整合,确保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及时输送合格技术人才,根据原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附设的职业高中班,下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统一规范为:机械加工、冶金、石化、信息,现代服务及农业等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200元;卫生医疗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500元;体育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2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3500元;其它专业(含师范类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900元,其中师范类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4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800元。

二、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体育艺术高等院校附设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办学成本特高的特殊专业,根据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及就业状况,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可申请适当上浮,其幅度不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2.27施行日期2016.02.27文号辽政办发〔2016〕31号主题类别医疗机构与医师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居民健康“守护人”的积极作用,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充实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推进乡村医生执业化进程,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数量合理、素质较高、适应需要、具备较强岗位胜任力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队伍,建立和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

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

省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辽宁省民委委员单位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国税局。

一、省民委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拟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民族地区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二、各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1.发展改革委:开展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指导编制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整体发展;在全省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全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社会事业发展。

2.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拟定推进民族地区工业和通信业发展以及“两化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相关政策;指导民族地区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和支持民族地区特色工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以及通信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教育厅:研究拟定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协调指导对民族地区教育援助,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统筹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统筹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统筹办好内地民族班;研究拟定全省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录取优惠政策。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科协,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高层次顶尖人才的培养力度,打造一支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更多高水平的人才智力支持,我省将组织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现将《关于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尽快选定人选,出台配套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通过打造高层次人才第一梯队,加快形成一支适应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需要、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现就实施“辽宁省院士人选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围绕我省优势学科、重点产业,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整合优势,加大力度,培养能够占领世界科技前沿,特别是有实力竞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顶尖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与单位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指导作用,从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科研立项、成果申报等方面加大对顶尖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充分调动人才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努力为“培养工程”人选(以下简称“人选”)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7•【字号】辽政办发[2002]98号•【施行日期】200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普通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或举办主体拨付。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

县以下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普通中小学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普通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辽教发[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属各高等学校: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目前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个阶段的全程助学政策体系已全面建立,从制度上保证了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有力地维护了教育公平。

孤儿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中,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承受着双重压力,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呵护。

据我们了解,虽然各高校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孤儿大学生生活权益的政策措施。

但总体来看,我省孤儿大学生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资助范围有待于扩大、资助标准有待于提高。

为切实解决我省在校孤儿大学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孤儿大学生的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

各高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后,认真调查了解本校新生和在校生中孤儿大学生的数量、家庭住址、监护状况、就读年级及生活状况等,对每一名孤儿大学生做好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确保人数不遗不漏,信息全面真实。

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根据各校上报情况,对全省各高校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二、按照文件要求,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要求,将在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予以优先资助。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辽农产〔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辽农产〔2021〕26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银保监分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退役军人部、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农产发〔2020〕3号),结合我省实际,部署实施辽宁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和就业优先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化创新驱动,培育一批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增收,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省培育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达到2.5万人以上,农业重点县的行政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带动20万返乡入乡人员就业创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辽政办发〔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精神,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和激发我省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集聚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现代农业、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点任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以加快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以促进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为着力点,以不断深化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组、科技特派员、农民技术员培养“四位一体”的科技特派行动和创新科技特派工作模式为抓手,以提高农村科技服务能力为目标,整合资源,统筹推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

尊重农民和科技特派员的意愿,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实现双向选择,保护科技特派员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不断创新科技特派员工作模式和方法。

坚持突出创业、强化服务。

围绕农村实际需求,健全创业扶持政策,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营造农村创业环境,突出科技创业,强化服务功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各地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市制定中小学生学费、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19号)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了本地区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保证了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寄宿的需求。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校宿舍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和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应本着“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兴建和管理,按照适当补偿日常运行费用的原则制定住宿收费标准。

二、省统一制定中小学校住宿最高收费标准。

各学校根据本校住宿条件,并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中外合作办学报省核定。

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一般为;城市(含县城所在地镇,下同)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

经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幅度最高不超过30%。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辽财教〔2018〕184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8〕184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教育局:现将《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8年5月18日辽宁省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农村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辽教发〔2011〕112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过的农村非公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补充通知》(辽教发〔2012〕4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编制和下达。

教育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的申报和管理,为预算编制和分配资金提供基础数据和材料,按要求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条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遵循“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及时发放、规范透明”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资金的分发放范围按照辽教发〔2011〕112号和辽教发〔2012〕46号有关规定执行,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以县为主,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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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社[2004]5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4.10.25
【实施日期】200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04]539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委(农发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构筑大培训格局,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培训机制,形成政府就业培训资金的制度性安排,加强和规范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全面提高就业培训质量,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培训资金管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社[2003]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其他劳动者实现就业所安排的就业培训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就业培训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其他劳动者就业培训的政府性补助资金。

第四条就业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其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各级财政要根据再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不得低于可支配财力的1%。

通过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用于培训支出。

2.上级财政补助的再就业资金按规定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各级财政预算原安排的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规模不减,应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培训,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4.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培训资金。

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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