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即权力——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浅析

合集下载

斯宾诺莎的理想国家思想

斯宾诺莎的理想国家思想

论斯宾诺莎的理想国家思想摘要:斯宾诺莎生活在教派林立和宗教纷争的时代。

在《神学政治论》中,他对《圣经》进行批判,试图还宗教以本来的面目。

建立在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他主张建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民主国家。

关键字:自然权利;自由;民主一、建立理想的国家的背景(一)社会根源斯宾诺莎纯化宗教的思想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当时荷兰正围绕着政体展开严重的两派之争,虽然经历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思想的洗礼,但是人们头脑中主观的宗教信仰形式并未完全去除。

基于此,斯宾诺莎对《圣经》进行历史性批判,他不是完全否定《圣经》,而是试图影响那些头脑中保留信仰形式的人们。

(二)斯宾诺莎的宗教思想在对信仰界说中,他指出信仰离开善行是死的,信仰并不要求教义含有真理,而是要求教义应该是虔敬的。

实际上,他以道德境界为标准描向人们描绘了行善、顺从和虔敬的国民形象。

斯宾诺莎把宗教的权力界定到道德领域,这样一来,既没有否定忠诚这一品德,又把理性从迷信中解救出来。

根据斯宾诺莎的政治思想,道德的原则在最理想的政体的法律中有充分的表述。

宗教于是成为一种论据,虔诚的基础是个人服从于正确的政治秩序,即服从依据法律建立的政府。

二、斯宾诺莎国家学说的哲学基础(一)自然权利学说斯宾诺莎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先进入的是自然状态。

他把“神或自然的力量”称为自然权利,不分贤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然权利。

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人们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是有限的,这样人在自然状态中就是不自由的,真正拥有自己的权利的途径就是:人人必须放弃自然权利,按照理性和规律组成国家。

他指出,自然法虽然要求每个人转让出自己的自然权利方能建立国家,但并不是说每一个人必须转让出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人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的自然权利是绝不可转让于人的。

(二)国家的形成:社会契约的达成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们转让出自己的自然权利。

在转让权利时,自然权利不能让渡给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此等权利转交给我们所委托保护我们的人,达成某种社会契约。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一)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

“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读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一、洛克的权利自由说(一)洛克的权利理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是17世纪英国英国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其有关权利的政治学说中,以他的《政府论》名噪于世。

在《政府论》中,他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

他认为,个人权利与生俱来,源于人的“本性”,出自于“自然”,人生而拥有平等、自由、自主、自卫、生命、财产等人类“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人所共有,不可剥夺,谁侵犯了这些天赋权利,谁就有权自卫和反抗。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_权力观的三种维度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_权力观的三种维度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 权力观的三种维度包利民 滕 琪 提要:社会契约论的不同范式往往取决于它们背后的不同权利观;而不同的权利观又依托其背后的不同“权力”或“力量”(Power)的理解。

我们撷取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三个主要类型———卢梭、洛克、斯宾诺莎———进行分析与比较,以阐明这一看法,指出他们各自对于人性力量的深层看法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契约的不同逻辑。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权利 权力 卢梭 洛克 斯宾诺莎作者包利民,男,1958年生,浙江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滕琪,男,1973年生,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

(杭州 310028) 熟悉当代最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代表罗尔斯的思路的人都会注意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是作为一种思想机制设计出来保护平等的权利的,但是,这种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本身,却依托于罗尔斯所理解的“公民能力”:理性与合理性。

这是否说明,所有社会契约论都依靠这种或那种“能力”(Pow2 er,权力,力量)?它们具体又是什么呢?本文沿着这个思路分析一些近代个案,以期揭示一个道理:不同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权利观,不同的权利观又可以进一步追溯到不同的人性力量的信念。

我们首先讨论“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关系,然后分别讨论“权利”背后的三种可能权力观:(I)财力———洛克,(II)神权化道德———卢梭,以及(III )个体信仰自由———斯宾诺莎。

一、从权力到权利?一般而言,社会契约论总要从“权利”的设立与保护开始。

哪一种权利是如此“神圣”以致需要加以尊重和保护?它由什么力量支持?在这些问题上,社会契约论者们意见纷纭。

但是他们似乎都承认一个“公理”:“权利”(rights )不等于“权力”(power ),只有权利才是公民政治的真正基础。

自由意志的平等共识而非强力的逼迫,是在社会生活中引入“社会契约”模式的根本目的之一。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就着力澄清权利与权力的本质性区分:人的权利是内在的、位格性的存在,而不是一种随着外部力量而消长的外在变量;而权力的存在方式则是一种可变量,也即状态性的存在。

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及其影响

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及其影响

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及其影响一、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1、自然权利——生存权、自由权根据“自我保存”的原则,斯宾诺莎继承了霍布斯的思想,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在这种状态中拥有自然权利。

他主张,每个人天生都有生存权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寻求自己的利益。

因此,他认为在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竭力保存自己,不顾一切。

在他看来,人的自然权利和他的天然欲望以及力量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权利的大小决定于每个人力量的大小。

从这段分析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然权利首先是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财产权。

其次,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下根据自己的力量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又肯定了人的自由权。

斯宾诺莎也指出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财产权,但他更强调自由权,这里面渗透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2、社会契约斯宾诺莎认为,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下不顾一切,难免造成相互之间的伤害,为了克服这种现象,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将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国家掌握,由国家执行,也就是人们将行动的权利让渡出来。

这种主张阐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3、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个人只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统一行使。

同时,个人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权。

他指出,这也就是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自由思考之权,人在国家状态中思想应该是自由的。

为了保证人的思想自由,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行动必须守法,因为人们把行动权让渡给了国家,国家根据法律维持社会的运转。

在理论上,斯宾诺莎把自由和守法看成一回事,认为受理性指导,遵守国家法令生活的人,比自然状态中的人更加自由。

换言之,人越自由,便越自觉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

“思想自由,行动守法”,就是斯宾诺莎全部政治学说的最终结论。

可以看出,斯宾诺莎主张在国家状态中,社会秩序是很重要的,人们必须按照规则行事,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

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一)斯宾诺莎的民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第一,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思想。

斯宾诺莎是以人性为基点阐述他的社会契约思想的。

他认为,人类和自然物的共同本性都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

因此,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的东西,即尽最大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这是人类的本性。

其次,斯宾诺莎认为,既然自我保存是人类的共同本性,要达到自我保存这一目的,最重要的条件便是人与人必须团结一致,和睦相处,因此人们在寻求自己的利益时,不应侵犯他人的利益。

但斯宾诺莎又指出,人们常受到感情和欲望的支配,为了保存自己之所爱而消灭自己之所恨,互相伤害的事经常发生。

基于上述原因,人们为了免于生存的威胁,为了彼此能和睦相处与互相帮助,以便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他们互相订立契约,把个人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最高的政权,于是,人们便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

由此可以得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第二,民主政体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指出在民主政体中,没有人把他的天赋之权完全地绝对地转让给他人,以致他对国家的事务再也无权发表意见。

在民主政体,重大问题取决于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每个人在许多问题上都可能成为社会大多数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并没有什么不同。

因此,在民主制、君主制和贵族制的不同政体中,民主制是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第三,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斯宾诺莎认为人类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按照理性和自由的原则生活,并不是要使自己成为逆来顺受的奴隶。

他指出:“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约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

”在民主政体中,大家都是平等的,政府不应用恐怖的办法压制和约束公民。

正是在民主政体中,公民才可以享有宗教信仰、思想和言论自由。

斯宾诺莎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早提出并论证信仰与思想自由的政治思想家。

浅析天赋人权的起源与现实意义

浅析天赋人权的起源与现实意义

天赋人权的起源与现实意义“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

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天赋人权说的现代起源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

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明确地阐述了“天赋人权”,认为这种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

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

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进一步的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

笛卡尔在其《方法论》的开头就断言:良知也好,理性也好,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天赋的,平等的,并认为这种理性是人类的最终依据。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随处可见“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影子。

,当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命题的时候,人类对自我价值的认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人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每一个存在物都有自身的价值,同时都有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上帝赋予的,也不是国王赐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换言之,它是一种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权利。

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就是自然的权利。

自然的权利到了中国,就变成了天赋权利,因为中国正统思想中没有西方意义上的“自然”的概念,只有文化、政治等意义上的“天”的概念。

“天赋人权”学说指出,自然状态也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命、自由权利没有保障。

为了保护自然权利,人们通过协商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这样就产生了国家。

国家或政府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确保人们的平等、自由以及人身、财产方面权利的实现。

如果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订立契约的目的,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人们就有充分合法的理由反对甚至推翻它。

就是这样一种直白的理论,法国人写进了《人权宣言》,雅各宾派以此发动了法国大革命,美国人写进了《独立宣言》,潘恩在它的指引下奔波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之间。

权力与权利思考

权力与权利思考

权力与权利思考汇报人:2023-12-11•权力与权利基本概念•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现状•思考:如何平衡权力与权利目录•案例分析:历史上权力与权利冲突事件•反思:如何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权利•总结与展望01权力与权利基本概念权力定义权力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控制资源、影响他人行为以达到自身目标的能力。

权力来源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定权力、强制权力、奖赏权力、专家权力和参照权力等。

其中,法定权力是由组织赋予的正式权力;强制权力是通过惩罚或威胁来影响他人行为;奖赏权力是通过奖励来引导他人行为;专家权力是基于个人知识和技能产生的权力;参照权力是由于个人魅力、品质等因素而产生的权力。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道德或社会规范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主张。

权利分类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人人都应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非基本权利则是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的权利,如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

权力和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

权力的行使应当以保护和实现权利为目的,而权利的享有也需要权力的保障和维护。

相互依存权力和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权力滥用可能侵犯个人权利。

因此,需要在法律和社会规范下对权力和权利进行协调,确保二者在合理范围内行使。

冲突与协调两者关系辨析02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现状政府机构在宏观层面拥有决策、立法和执法等权力,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政府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拥有较大话语权,通过市场手段影响行业发展和社会生活。

民间组织和专业协会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维护成员权益和参与政策制定。

030201社会中权力分布情况不同群体权利保障程度弱势群体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程度有待提高,如平等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存在差距。

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在文化传承、语言使用、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权利需得到进一步关注和保障。

农民工农民工在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城市融入等方面面临挑战,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斯宾诺莎的政体观探析

斯宾诺莎的政体观探析

斯宾诺莎的政体观探析《前沿》2007年第5期斯宾诺莎的政体观探析李延震米(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昆明650091)[提要]斯宾诺莎的国家学说用自然权利观和社会契约论阐明了国家的起源和目的,进而深入论证了神权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四种政体的特征,用经验和推理的方法分析了各种政体如何达到最佳状态.最后得出其独具特色的政体观,政体没有好坏之分,只要可以实现生活的安定与自由就是好的政体.[关键词]神权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07]5—0174—03理性主义者深知,要解释人类社会之谜,并建构理想的制度模式,必须以人性作为逻辑起点,以人的价值作为逻辑的归属.多年以来学者们较多的阐释斯宾诺莎的理性主义,自然权利观及其伦理思想,作为实现其研究政治哲学目的的"工具和过程"——政体思想却被许多人忽略了.作为理性主义者的斯宾诺莎研究政治哲学的目的"不是提出任何新的建议,而是要探索国家形成的真正原因和自然基础,并进一步推论出最符合实际的原则和制度."l斯宾诺莎不仅在理论上为国家提供一个现实的基础,而且从具体讨论国家的不同组织形式过程中论证最为符合实际和实现国家目的的政体.一,斯宾诺莎的国家学说斯宾诺莎基于理性,从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角度阐述了国家的起源."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是指一切事物借以产生的现实的自然法和规则,也就是现实的自然力量.于是,整个自然的自然权利,以及各个个体的自然权利,只能扩张到力量所达到的范围."正如人的欲求一样,人的自然权利是无止境的,这样必然导致人们在实现各自的所谓的自然权利过程中产生冲突,甚至相互残杀. 但斯宾诺莎认为人与动物有本质的不同,就在于人的正常欲望还受制于理性的约束,理性指导下的人们逐渐确立一套行为规则.一方面表现在人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产生了对利益的大小的判断和选择,以及对利害的权衡.另一方面,表现在人们意识到要实现自我的保存和权利,就必须团结一致,和平共处.不难发现自然权利存在于想象之中,现实中的人们为了追求安全的生活,避免同类的相互损伤,建立和睦相处, 彼此互助的关系,以便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就必须相互订立契约,把属于个人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主要是为所欲为和私自伤害的权利,转让给一个公共的政权.从此,人类宣布摆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国家随即形成了.需要指出的是,斯宾诺莎的国家学说中,主张个人并不是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转交给国家.个人只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同时,个人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权.他认为,这也就是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自由思考之权.斯宾诺莎指出,虽然政治权力的运用要借助人们的恐惧心,但国家的最终目的不是用恐怖来统治或束缚,把人们从理性的动物变成傀儡.恰恰相反,政府对臣民的职责在于使人免于恐惧,使生活有保障,也就是加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天赋之权,使人们得以安全的发展身心,无拘束的运用理智,即国家的目的是尽可能的保证人们的安全与自由.二,神权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及民主政体米[作者简介]李延震(1977一),山东济南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4级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外政治思想和制度.174?人们通过契约把个人的权利转让给国家,国家便成为最高的权利者.由于人们转让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相互敌对,损害的局面,过上和谐安全的生活,因此,国家的目的也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都能掌握和运用好那些被转让的权利,来实现它的目的,便出现了治理好的国家和治理差的国家."有权利发号施令和治理国家是一回事,以最好的方式发号施令和治理国家却是另外一回事".斯宾诺莎采用弗?约塞弗斯的国家形式分类法,将国家形式分为神权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在阐述不同政体的特征时,分析了如何使各种政体达到最佳状态——实现生活的安定与自由.(一)神权政体在《神权政治论》一书中,斯宾诺莎集中讨论了希伯来的神权政体.斯宾诺莎认为,在摩西时代,希伯来人像其他民族一样,也是通过契约建立起国家的"他们借一定的契约与一个誓约,自由地把他们的权利交出来,让与上帝".上帝成为他们的国王.国家的法律被称为上帝的律法和戒律.事实上,政权的法律与权利完全没有区别."因为这个理由,政府可以称之为神权政体,因为一般公民除了上帝的启示而外,不受任何拘束"斯宾诺莎指出神权政体有三个重要特征:1.政府的最高所在地是神殿;2.所有的人都尽忠于他们的最高裁制者上帝,他们只对他在心中答应服从一切;3.在需要一个主将或独裁者的时候,只有上帝推选这样的一个人.当时的希伯来国家就是具备这些特征而成为神权政治的.斯宾诺莎进而揭示了神权政体灭亡的原因.可以总结为:1.把发布命令或处理政务的任何权力让与牧师对国家和宗教都是非常有害的.他主张牧师照例只能宣传和实行公认的教义.只有如此,才会有助于国家的安全.2.把纯乎是思辨和易起争辩的事物交给神权是十分危险的.他认为,敬神和宗教只在于行公正和仁爱,每个人别的方面的断定则应听其自由.3.无论是为国家或为宗教打算,把决定什么是合法或不合法之权授与统治者是完全必要的.4. 一个不习惯在国王统治下生活,并且有全套法律的民族建立一个君主国是非常有害的.具体论述其他政体之前,他指出:"一个国家的最好状态很容易从政治状态的目标中发现,这个目标只在于和平和生命的安全.因而,最好的国家是人们在其中和睦相处和法律不受破坏."(二)君主政体因为孤立的个人缺乏自卫能力,又得不到必要得生活资料,任何人都害怕孤立,因此,人们对于国家状态具有天性上的要求,绝不可能完全消除国家状态.然而,经验似乎表明,若把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掌握,反而有利于确保和平与和谐.另外,受非理性影响较深的人们往往成为权利被授予者暗算的对象,加之君主们的继承者易成为受操纵的庸主, 导致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国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要使君主政体达到最佳状态,必须使其建立在若干坚固的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包括:1.田亩与全部土地,还有房舍,都应该作为公共财产,属于国家的最高掌权者.2.顾问官制度,指的是君主应该有多名地位上仅次于他的顾问官,他们在公民中选拔,由君主选定.3.议事会制度,议事会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的根本法,起着联系公民与君主的纽带作用,监督国家的行政.4.司法委员会制度,为了公平,设立一个完全由法律家组成的委员会,任务是裁决诉讼,量罪科刑.5.军队由公民组成,外籍人不得参加,所有公民要服兵役,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平,战争结束后要停止使用武力等.但斯宾诺莎认识到,没有一个国家具备以上全部原则和基础,但君主政体若具备以上基础,无疑是最佳的.他用阿拉贡王国为例证明了这一点.最后,斯宾诺莎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君主的权利完全依赖人民的力量来决定,只靠人民的支持来维护,那么,人民在君主的统治下就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三)贵族政体贵族政体指的是不只有一个人,而是从民众中选出的一批人掌握统治权的国家,这些人被称为贵族(Patficius).斯宾诺莎并分析了君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的主要区别,得出的结论是委托具有充分规模的议事会行使的统治是绝对统治(imperiumabsolutum),或接近于绝对统治.亦即贵族政体应该由大量贵族组成;关于它的优越性就在于它比君主政体更接近绝对统治,因此适合于保持自由.贵族政体的统治权决不会复归于民众,民众无论如何也不能参政,而议事会的一切意愿毫无例外具有法律效力, 结果,它的各项基本原则必然只是根据议事会的意愿与判断,而不依赖民众的监督.基于上述观点,斯宾诺莎认为最好的贵族政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国家法律容许的条件下保持人民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其说是民众的权利, 不如说是整个国家的权利;2.议事会的意志要出自理性,即使贵族政体仅仅依赖于议事会的意志和力量,议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与废除各项法律,选拔新的贵族,任命全部政府官吏;3.田地和房屋不为公共所有,国家应当将其卖给国民;4.护法官(Syndicus)及护法官议事会制度,护法官的职责是监督维护关于各级议事会及政府官吏的国法,使之不受侵犯;5.元老院(Senatus)及执政官(Con—su1)制度,元老院位于最高议事会之下,主要是处理政务,执政官的职责是召开元老院会议.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在考虑贵族政体的这些条件时,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方面平民不得参与议事和表决;另一方面,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贵族,但是执行权属于护法官议事会及元老院."斯宾诺莎的上述观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当时的荷兰共和国由少数的商业寡头把持着,实际上就是贵族共和国. 他的这些观点就是荷兰共和国失败的经验教训的总结."-6 (四)民主政体斯宾诺莎认为,国家如何掌管权利或国家如何治理的关键还是运用理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由人推及国家.在这里,斯宾诺莎所说的遵循理性的指导,最充分掌握自己权利的国家模式就是民主政治.他指出:"民主政体的界说可以说是一个社会,这一社会行使其全部的权能.又说: 在民主政体里,所有的或大部分的人民集体握着权柄,这是事实,人人都能明白."首先,民主政体最符合人性.因为在民主政体下,国家的意志就是公民或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国家的利益总是与人民的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公民对国家或掌权者的服从,是与自己意见和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民主政体的国家里,最高原则是人民的利益,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175?那么服从最高统治权是不会致使人民成为奴隶,而使他成为一个公民.据此,斯宾诺莎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三种意义上的"服从",即奴隶式的服从,子女式的服从,公民式的服从.进一步指出,奴隶对奴隶主命令的服从,是与奴隶主的利益息息相关,奴隶则没有任何自由意志可言; 子女对其父母的服从,可能与子女的利益相关,但是子女仍无自由意志可言;而在公民对国家或最高统治者的服从中,只有民主政体中公民服从统治权的命令,命令是公民的利益,他自己包括在内.其次,民主政体最符合国家的目的.斯宾诺莎一再强调:国家的目的是维护人们的和平,安全和自由权利.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只是企图以恐吓来治理人民,它即使不犯错误,也不能臻于完善.人们实际上应该受到这样一种方式的统治:即他们自己选择生活方式.所以,能够左右他们的应该只是对自由的热爱,对发财的渴望,以及对荣获一官半职的追求.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点,非民主政体不能.一方面,在所有的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因为,在民主政治中,人们没有把人的天赋之权绝对地转付于人,以致于他对国家事务再不能发表意见.他们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他们也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的平等无异.因此,斯宾诺莎说:"只有这种政体我说得很详尽,因为这与我说明在一个国家之中享受自由的利益这个目的最为相近."另一方面,民主政体是一个有多数人掌握国家权力的政体,它必然是一个以理性(非个人意志)为依据并且接受理性的指导和控制的政体,因而人们在其中可以和平共处.斯宾诺莎说认为民主政体的基本目的在于避免不合理的欲求, 竭力使人们受理智的控制,这样大家才能和睦协调相处.因为在民主政体中,掌权者只有在维护大家的利益,按照理性原则行动的时候,才可能保住自己的权力,否则他将丧失掉手中的权力(因为人民有权收回转让给他的权力).斯宾诺莎还认为,民主政体之所以最符合国家的宗旨,还在于它能使一个国家获得安全.这是因为实行主政体的国家既可以避免内战,又不易卷入对外战争.对国内而言,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里,人们为了争权夺利往往成为内战的根源.斯宾诺莎总结为在民主政体下,国家之所以不易引发内战,是因为在民主的国家里,"不管是首领们或是军队.都没有理由爱好战争而反对和平.一个人在军营里是个士兵.在街上就是个公民;在军营里是个首领,在法庭里就是个法官;在军营里是个将帅,在国中就是个统治者.所以没有人会为打仗而想打仗,而是为保持和平和自由而想打仗".对外而言,实行民主政体的国家从不发动侵略战争,它们有时也会卷入战争,但往往都是他国挑起,并且进行战争的目的不是侵略而是自卫,即是为了和平与自由而战.正是在上述意义上,"斯宾诺莎来定义最好的国家,他指出当我说最好的国家是人们在其中和睦相处的国家时,是指这样的人的存在状态,它不只是以血液循环和所有动物共有的生理过程为特征,而主要是以理性,真正的德性和精神生活为特征."l..三,斯宾诺莎的政体观176?斯宾诺莎的政体观可以概括为:一个国家的好坏主要不在于政体形式上的区别,而在于目标上的根本不同;民主政体是达到人的安定与自由的最佳选择.他认为国家形式没有好与坏之分,只要这种国家形式可以达到其根本目的——实现安定与自由便是好的政体.尽管如此,斯宾诺莎在讨论希伯来人的制度时,表述了他反对君主政体的思想.他认为在一个有完整法律,不习惯国王的民族建立君主政体十分有害.一方面,人民不能容忍君主政体;另一方面,君主也不能服从低于他的任何人所制定的法律,更不能维护法律.他指出,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拥有完全的主权并实行主权.各种君主政体实际上只是贵族政体,所以君主政体是不可能的.¨对于贵族政体,斯宾诺莎熟悉当时荷兰的政治状况,并对各种贵族政体的组织和行使权力的方式作过详尽的论述.他认为荷兰共和国从来没有过一个国王,而贵族们从来没有得到统治的全权.各省握有主权,有做出自己的决定并敦促贵族们行使职务的权力,有保持人民的自由的权力.如果统治者暴虐无道,各省可以运用权力加以约束.斯宾诺莎对民主政体是持赞扬态度.可惜的是他没有写完《政治论》中的民主政体部分便病逝了,不过综合来看不难得出结论——民主政体是达到人的安定与自由的最佳选择.民主政体是最自然的,它与个人自由和思想自由最为符合.参考文献:[1][荷]斯宾诺莎.政治论[M].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P6.[2]谭鑫田.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一一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评析[J].山东矿业学院(社会科学版), 1999,(9).[3][荷]斯宾诺莎.政治论[M].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7—8.[4][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240.[5][荷]斯宾诺莎.政治论[M].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30.[6]谭鑫田.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一一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评析[J].山东矿业学院(社会科学版), 1999,(9).[7][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32—33.[8][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219.[9][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7,241.[10]汪太贤.法治:从神性回到理性——斯宾诺莎的理性法治观[J].西南民族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 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教育出版(责任编辑:嘉惠)司大.4]2(1O1O,[2姗秕。

神约之国的初始权利——从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内在不一致谈起

神约之国的初始权利——从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内在不一致谈起
在 自然 状 态 过 渡 到社 会 时 完 全 让 渡 。 但 因恐 惧 “ 放 弃 了与 上帝 地 抬高 了民风 的确 立 和 政权 起 源 “ 神约 ”之间 的关 系 , 将希 伯
立约 ” 之后, 人们才接受 了以摩西为 中介的立约程序。 后面这 来 国的衰 落 归 结到 开 端 以 “ 契约” 确立的 “ 恶法” 对 人 性弱 点 种叙述方式很明显强化了人民建 立秩序起 点的权利, 质疑 “ 神 的利 用 。 从 而希 伯 来 国衰 落 不 被 归 咎 于人 民顽 劣 多 变 或 是 律 约” 之“ 名” , 为政权起源的新解释埋下伏笔。 法过分严苛和意识形态的狭隘, 而在于国运起初就为 “ 神意”
斯宾诺莎对希伯来国衰落 的归因经历 了制度维系不力,
太先民曾经在 “ 自然 状态 ” 下与上帝立约、 授权的过程 : 人民最 到归咎于 ‘ 性 ”冥顽 多变, 再到 “ 律 法”终指 “ 立 约”的转 初组织模 式是 “ 民主制” , 具有平等 自主的自然权利, 它不可能 变 , 实质上抨击希伯来 国 “ 神选” 之“ 虚妄” 。 事 实上 , 他绝对
观 点。 而其 “ 多变” 则在于只要生活安定就会轻易背叛 上帝的 政权 起 源。 在希伯 来国的 “ 起源和建 立” 上, 斯宾诺莎表 信仰, 并以预言家兴起为由频频反叛等。 以此为依据斯宾诺莎 现出传统和激进的双重面向。 首先他承认了神约建国的标准叙 先 指 出是 “ 民情 特 殊 ” 导致亡国, 在《 神 学政 治 论 》“ 导言 ” 中 述: 出埃及后被奴役和追赶所逼迫的人 民接受摩西的指引与上 他哀叹:‘ ‘ 人们 保持稳定 的方式其 实是顽 固不化。 ” 另一方面
治 也 随 之腐 化 。
民情与国运 。 在人 民的生活状态 方面, 斯宾诺 莎着眼于 教育和律法对 民情乃至国运 盛衰 的影响。 宗教意识形态灌输

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A理论重心转向,1西方近代以前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自然义务的理论原因呢世俗至善论的神话古希腊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只关注个人行为,而不涉及制度规范,而是指,在古代人治的政治理想中,制度的正义最终依赖于政治权威的个人行为的正义,没有最高统治者的个人行为伦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制度伦理会丧失道义基础。

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善”、“美德”、“正义”作为自然法的要求,他们提倡个人修行和道德自觉的世俗理想主义的个人伦理观,神圣至善论但中世纪的基督教通过对人类道德能力的批判而结束了世俗至善论的神话。

可是,基督教并没有放弃至善论,只是改变了策略,给它披上神学的嫁衣“由世俗至善论走向神圣至善论,由此岸至善论走向彼岸至善论”,〔2〕相应地,基督教自然法理论强调的是通过此岸的赎罪和忏悔而实现彼岸的个人完善的宗教伦理。

但是,无论是世俗至善还是宗教至善,对人的行为施加的都是道德义务。

2随着近代西方的法治与宪政制度确立西方近代的自然法理论第一次实现了从自然义务到自然权利的转变体现了政治哲学的繁荣首先提一下我们耳熟能详的自然法学家们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等他们通过“自然状态”展示了人的自然本性:充满激情和欲望、利益和需要。

而“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3〕相反,对人的自然欲望和利益需要的满足构成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这样近代自然法理论就成为论证自然权利的理论。

从他们论证的权利目的又是什么呢?比如霍布斯论证了生命权,〔4〕洛克论证了财产权,〔5〕孟德斯鸠论证了政治自由,〔6〕卢梭论证了平等权。

〔7〕这些自然权利的有效保障主要不在于单纯的个人道德实践,而在于政治制度的设计。

我认为如果说近代前自然义务理论主要是一种强调个人道德修行的伦理学,那么,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则是一种强调宪政制度的政治哲学。

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普芬道夫提出了开明专制的要求,洛克论证了契约政治与有限政府,孟德斯鸠捍卫法治、权力分立与制约,卢梭推崇民主与政治参与。

自然法学派的相关代表及其理论综述

自然法学派的相关代表及其理论综述

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具有庞大理论体系,这归因于多位法学家。

这些法学家主要在欧洲大陆,最著名的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鸠、英国的洛克。

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较早地打起自然法学派的旗帜,其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影响深远。

格劳秀斯主张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

对于如何证明事物是否符合自然法,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找寻人们的共同意识。

人类一致同意的就是自然法,崇尚意愿的一致性是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特征,这种自然法是人类意志所决定的。

这种自然法思想为其国际法理论提供了基础。

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定义是: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自然法讲的是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什么是我们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我们做的行为。

自然法这种正当的,理性准则,指示着人类的交往,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遍存在的。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原则有,“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给应惩罚的人以惩罚”。

格劳秀斯是较早论述自然法理论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其思想是对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使自然法成为一种世俗政治理论。

格劳秀斯还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提倡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契约,格劳秀斯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存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并不安全,松散的形式无法抵挡其他种族的侵袭,于是人们想到应该联合,联合的方式是契约。

这样人民把它们的主权让渡给了掌握权力的人,这些掌权者有义务遵守自然法和国际法原则。

斯宾诺莎也是一位伟大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

他也对前国家形态即自然状态做了表述。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较少受理性的支配,较多受欲望的支配。

所以自然状态并不美好,人们只知道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他人的利益,这样个体或群体的力量成立了决定性的因素,其实力有多大,其利益就有多大。

[诺莎,斯宾,维度]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三重维度及其理论分析

[诺莎,斯宾,维度]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三重维度及其理论分析

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三重维度及其理论分析近代以来,自由始终是众多思想家矢志不渝探寻和追求的一个重要哲学命题。

自由什么,人能否获得自由以及如何实现自由?为此,斯宾诺莎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与尝试。

在他的代表作《伦理学》一书中所阐述的每一个问题都是围绕说明和求证自由而展开的。

自由概念的丰富内涵和实现途径被斯宾诺莎透过哲学、美学、伦理学等不同领域、不同视角、不同维度加以揭示,对之后的众多自由思想家以及其后的哲学走向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逻辑起点:实体一元论应当说,斯宾诺莎的实体论是对笛卡尔实体学说的继承和改造。

物质(广延)和思想都是由上帝(神)创造出来的,而它们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实体,这是笛卡尔的基本观点。

这就意味着,在笛卡尔眼中,上帝(神)是一个具有绝对意义的实体,而这个实体是凌驾于物质和思想实体之上的。

斯宾诺莎在这一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神(自然)是唯一的实体,思想和广延是其自身同时具有的截然不可分的两种属性。

在他的代表作《伦理学》中,斯宾诺莎如是写到:实体,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

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1]这就表明:实体是本原,没有了实体,属性自然也就不能够存在。

继而,斯宾诺莎就实体的性质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其一,实体是自因的。

实体自己产生自己,而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

其二,实体是唯一的。

假设实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话,它们之间便要相互限制、相互决定,那它就不是自因了。

因而,在斯宾诺莎看来,实体只能有一个,即自然或神,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另外的实体。

这就否定了卡迪尔所说的两个实体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多个实体存在的可能性。

其三,实体是无限的。

既然实体是自因的、唯一的,那么它必然也是无限的,否则就意味着它还要受他物的限制,这也是不符合实体定义的。

其四,实体是永恒的。

实体是自因的、唯一的、无限的,这意味着其存在必然不会有开端,也不会有终结,它永恒存在。

斯宾诺莎的自由思想研究

斯宾诺莎的自由思想研究

斯宾诺莎的自由思想研究国内已有很多学者对斯宾诺莎自由思想做出了比较出色的研究,但多数是从一个或几个角度去分析、解构,目前比较全面的论述其自由思想的还比较少。

我们立足于前辈研究的基础上希冀做一次整合,将从多个维度入手较为全面地考量斯宾诺莎的自由问题。

我们认为斯宾诺莎自由思想的深刻之处就在于,他的自由思想的谋划是一个严密的逻辑系统。

他首先构建了形而上学大厦,并以认识论为中介,最终将实体、认识、伦理、民主政治四个问题统一在了一起,四个部分是前后呼应、相互贯通的,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哲学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本体论是基础,认识论是途径,伦理学是最终的目标,政治哲学是社会抱负。

鉴于此,本文从五个方面论述斯宾诺莎的自由思想:一,阐述其自由思想的本体论基础;二,指出在如此这般的本体论基础上,我们是如何以认识的方式通达自由;三,呈现出自由之探讨所趋向于的最终目标;四,探讨自由在现实政治社会领域中的运用;最后,简单提及这种自由的理解对后世哲学,尤其是康德、黑格尔之自由思想的影响。

第一章:自由与实体,意在说明斯宾诺莎自由思想的本体论基础。

由于斯宾诺莎的自由思想是以其形而上学为基础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立足于其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基础把自由区分出来。

所以,第一章主要阐述他形而上学视域下的自由界定。

按照他的理解,自由分为两种: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

前者是最高实体以其自因自果的方式表现出的自由,后者则是有限的人以因果分裂的方式表现出的自由。

这样一来,自由就是以其形而上学的体系结构制定方向的。

实体是基础,它(上帝、神)拥有绝对的自由;有限的事物,包括人,都是通过思维和广延两种属性对实体之完满性的分有才获得其规定的。

那么具有思维规定性的事物通过这种分享就获得了实体的部分自由。

从因果必然性的角度来讲,它不像实体的自由一样是原因与结果的统一,而是原因与结果以外在的方式产生关联。

斯宾诺莎认为,这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所表现出的自由,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所在。

斯宾诺莎自由思想述评

斯宾诺莎自由思想述评

斯宾诺莎哲学思想述评导语:斯宾诺莎(1632-1677)是十七世纪荷兰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反封建、反宗教的杰出战士,大陆唯理论学派的杰出代表。

他的哲学思想产生于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经济上升、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迅速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

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他反对残余的,顽固的封建传统和宗教势力对人的禁锢和束缚。

他主张人的自由,但反对人的绝对自由。

他努力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探寻自由和必然的关系。

斯宾诺莎关于自由和必然的辩证关系的思想值得研究和探讨。

斯宾诺莎于1632 年出生于荷兰阿姆斯特丹一个犹太商人家庭。

当时,荷兰是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国家。

1581 年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荷兰具有比较多的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以至于许多哲学家科学家都曾经到荷兰避难和从事学术活动。

斯宾诺莎的祖先原来生活在葡萄牙,深受宗教迫害。

1588 年,英国舰队打败了西班牙无敌舰队,终止了西班牙的海上霸权,才使犹太人有了从海上逃离伊比利亚半岛的机会,斯宾诺莎的祖先就是这样逃到荷兰来的。

犹太人是个没有祖国的民族,而事实上他们的祖国就是他们的《圣约旧约》,所他们称《旧约》为“可携带的祖国”。

在此,每个民族都要问自已:我们的祖国难道只是一块土地吗?我们的祖国是否应该稍微离开物质的层次,进入比较深刻的文化层面呢?犹太人很清楚这一点,他们很早就有流亡的经验,由于民族四分五裂,根本没有自已的家乡,所以他们的依靠唯有信仰。

犹太民族赖以生存的是他们的信仰,但具体的情并不乐观。

由于没有祖国,他们到任何地方都不能真正定居;从事各种行业却不能加入公会;他们往往被圈限在一个特定区域。

此外,他们既然不喜欢被同化,自然也会受人排斥,因为没有国家保护,经常被当地老百姓期负,而君王看到他们生意做得好,也要勒索他们。

然而,纵使处境再不幸,大多数犹太人最怕的还是被开除教籍,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不仅是生命的重心,也是生活的全部。

人是不是自然世界的例外——从斯宾诺莎对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的批评说起

人是不是自然世界的例外——从斯宾诺莎对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的批评说起

哲学人是不是自然世界的例外?-从斯宾诺莎对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的批评说起吴增定(北京大学,北京100871)摘要:本文的主要任务是探讨斯宾诺莎对于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的批评。

斯宾诺莎的自然权 利学说虽然继承了霍布斯的相关思想,但却批评了后者的不彻底性。

斯宾诺莎认为,霍布斯没有将他 的反目的论精神贯彻到底,因此不能融贯地解释人的自然状态以及自然法。

斯宾诺莎从“自然的同质 性”原则出发,将人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等思想彻底地“去道德化”,认为人的世界并不是自然世界 整体的例外,并且把权利等同于权力和力量,从而合理地解决了霍布斯的困难。

但是斯宾诺莎的哲学 仍然认为,人凭借理性在自然世界中占有某种特殊的地位,因此他仍然预设了人是自然世界的例外。

关键词:自然权利;自然法;力量;契约中图分类号:B512. 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7511 (2017) 03 -0005 -08尽管斯宾诺莎与霍布斯并无直接交往,但他们无疑都知晓对方的哲学思想。

比较而言,斯宾诺莎对霍布斯的哲学显然更加熟悉,而霍布斯对于斯宾诺莎哲学的兴趣则相对有限。

斯宾诺莎不仅精读了霍布斯的《论公民》等哲学著作,而且在很多方面受到了霍布斯的深刻影响。

[1](PR3°_33)譬如说,他在《神学政治论》中对于《圣经》的解释和批判无疑是对霍布斯的《圣经》解释的继承和推进;他的《伦理学》的写作计划也是在霍布斯的影响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如果说斯宾诺莎在形而上学上继承的是笛卡尔,那么他的政治哲学,尤其是他的自然权利学说,无疑受到了霍布斯的直接影响。

就自然权利学说而论,斯宾诺莎同霍布斯一样设定了人有某种前政治的自然状态,并且将“自我保存”看成是人在自然状态中的根本自然权利;他也认为国家来自于个人的契约以及他们的自然权利的让渡。

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认为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仅仅是对霍布斯的相关思想的简单继承和翻版,并没有什么独创性。

①不过,本文的任务不是论证和辩护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相对于霍布斯的独创性,而 是希望从斯宾诺莎的批评视角来重新理解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的实质和困难。

斯宾诺莎自然观探析

斯宾诺莎自然观探析

斯宾诺莎自然观探析当前生态危机已呈全球化趋势,各领域的优秀人士都积极地探求着生态危机的解决之道。

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相统一的哲学思想呼之欲出,成为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考察,认为斯宾诺莎思想中有关自然的学说内容丰富,其中对于调节人和自然的紧张关系可以有所借鉴。

标签:斯宾诺莎;自然观;人与自然有学者曾把地球的生态危机比作幽灵,且人们为了赶走它做了许多不懈的努力,但如今看来,这个幽灵并没有被赶走,反而越发的猖狂,难以对付。

在新闻或报刊上我们总是能看到有关生态危机的报道:水、土壤、空气污染严重,森林因破坏而锐减,物种濒临灭绝,工业污染,自然灾害频发,资源能源危机等等,全球生态环境状况每况愈下。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们思考的问题甚多,本文认为,若想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我们需要从导致生态危机的思想根源入手。

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以来,生态环境就不断遭到破坏,原因在于,人类在机械论自然观主客二分思维影响下,导致人与自然分离甚至是对立,致使追求人类个体利益的人类中心主义盛行,以致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呈现全球性特征。

而斯宾诺莎的自然观则使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对立走向统一,这无疑是对主客二分的近代机械论自然观的有力反驳。

一斯宾诺莎哲学思想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于一体的哲学体系,其中丰富的自然学说可以说贯穿于他哲学思想的始终。

斯宾诺莎哲学从形而上学开始,而形而上学从神开始,作为形而上的世界观背景,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斯宾诺莎“自然”概念的哲学史之源。

斯宾诺莎是从一个最高存在的范畴出发来建构他的哲学体系的。

斯宾诺莎表述其最高存在范畴时使用了“自然”、“神”和“实体”三个词。

当然,从思想史来看,这三个词是具有不同的思想渊源的,并非斯宾诺莎所独创。

其中,“自然”概念主要来源于意大利哲学家布鲁诺和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哲学家。

布鲁诺的神与自然同一的思想对斯宾诺莎影响是无疑的,斯宾诺莎从中吸取了自然神圣性和宇宙无限性的泛神论思想,这种影响在斯宾诺莎早期著作《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以下简称《简论》)中是显而易见的。

斯宾诺莎:人的本性与国家的最佳状态(外一篇)

斯宾诺莎:人的本性与国家的最佳状态(外一篇)

斯宾诺莎:人的本性与国家的最佳状态(外一篇)鸟学者说斯宾诺莎除了是哲学家还是政治思想家。

他的政治思想受霍布斯影响很大。

斯宾诺莎研究政治的基本方法是从人的本性演绎出最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制度来。

在他看来,人性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

是权势和文化误导了人们,平民并不是下贱的代表,也不全是“乌合之众”。

自负是统治者的特征,任何人成了统治者,都会变得傲慢。

斯宾诺莎同时还认为,人们经过社会契约组成社会,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国家掌握,由国家执行,他从人的自利的本性考虑,主张国家权力一定要强而有力。

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主张在国家中保证个人的政治和思想自由。

在民主制、君主制和共和制三种政体形式中,斯宾诺莎在理论上认为,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的,它与个人自由和思想自由最符合。

所有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有些人把人类共有的天生的缺点看成是平民特有的,说什么“民众无中道,他们若非恐惧畏缩,便是肆无忌惮”,“平民要么是低三下四的奴仆,要么是盛气凌人的主子”,“他们既没有真理,也没有判断力”,诸如此类。

(鸟学者插个话:鸟学者本人不以为《乌合之众》的相关观点绝对正确。

)但是所有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是权势和文化误导了我们,所以当两个人做同样的事情时,我们往往会说这个人可以做这件事而另一个人不许做这件事,这不是因为所做的事有什么不同,而是因为做事的人不同。

自负是统治者的特征。

如果人们通过选举任职一年便骄傲自满,那么可以想象终身保持身份的贵族又该何等傲慢自大啊!但是,他们的自大带着一种桀骜不驯、富丽奢华、慷慨无度,混合着罪恶、文雅的荒诞和精致的堕落。

这些罪恶,尽管个别地孤立地来看显而易见是邪恶的和卑鄙的,但是在天真无知者看来却显得荣耀而有魅力。

再者,说“民众之中无中庸,他们要么恐惧畏缩,要么肆无忌惮。

”这是因为自由和奴役不相容。

最后,说“他们既没有真理也没有判断力”,这是不足为奇的,国家的重要事务不对他们公开,他们只能根据少许无可隐瞒的消息进行猜测。

权力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解读

权力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解读

∙权力(power)一词,现在同阶级、性别、种族等一起成为社会学一般理论的基本范畴。

对权力的讨论至今为止分歧百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说到底,这是由于"当我们从理论上讨论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社会世界的运作方式"。

因此,对权力的不同论述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基本观点。

早期的人们常常自然地使用"权力"一词,而没有企图去阐明它。

对权力进行奠基论述的是韦伯和马克思。

从20世纪开始,批判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等对权力皆有过精辟的论述。

下面我将结合各派主要观点讨论一下权力的基本含义。

∙一、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类型划分对权力作出最有影响定义的是韦伯。

他是这样定义权力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

[1] 这个定义强调了两点,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力,包括实际能力和潜在的能力;第二,强调了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意图。

韦伯将权力划分为强制和支配两种类型,其中,支配又分为合法支配(即权威)和凭借利益格局中垄断而取得的支配。

合法支配有三种,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传统型(t raditional domination)、克里斯玛型(charismatic domination)、个人魅力型(rational-legal domination)。

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划分是与其行动理论相关联的,不是从宏大的社会结构入手而是从行动者入手讨论的,表明了个体行动者的目的性和意向性。

这种权力观点与马克思和帕森斯观点的对立,刚好表明了社会学理论中行动与结构的对立。

二、权力是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一个面相这是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结构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

马克思对权力并没有作出单独的、系统的论述,但是探讨国家问题、社会管理和统治时不时地提到权力、权威等概念。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料的斗争,特别是生产资料。

权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附属品,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实体拥有权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 e d b y Ge n e v i e v e L l o y d,L o n d o n a n d Ne w Yo r k:Ro u t l e d g e,2 0 01,P P .1 4 3—1 4 5.

5 7・
云南 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第 十四卷 ・第四期
或 力 量 ,并 由 1 1  ̄否 定 了 自 然 状 态 与 公 民 社 会 或
收 稿 日期 :2 0 1 5— 0 3— 2 6
因此 竭 尽 全 力 地 追 求 力 量 。 在 斯 宾 诺 莎 看 来 ,
这 是 人 的 自然 权 利 。 但 与 霍 布 斯 不 同 的 是 ,斯 宾 诺 莎 所 理 解 的 自然 状 态 和 自然 权 利 并 不 局 限
我 保 存 的 努 力 或 欲 望 ,跟 是 否 符 合 理 性 无 关 。
原 因 在 于 ,真 正 听 从 理 性 教 导 的 自由 人 非 常 少 ,
本 质 并 不 包 含 存 在 , 因 此 必 须 尽 可 能 地 追 求 力 量,“ 努 力 ” 维 持 自 己 的 存 在 。 在 斯 宾 诺 莎 看 来 ,万 物 自 我 保 存 或 维 持 其 自 身 存 在 的 “努
自然 状 态 与 自然 权 利
同 霍 布 斯 一 样 ,斯 宾 诺 莎 的 权 利 学 说 也 是 以某种 前社 会 性 的 自然状 态 作 为 出发 点 。在 自
然 状 态 中 , 每 个 人 努 力 维 护 自 己 的 存 在 ,并 且
受 到 了 霍 布 斯 的 深 刻 影 响 ,但 仍 然 拥 有 无 可 替
本文为教 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 目 “ 国家理 性 : 从 马基雅维 里到黑 格尔” ( 项 目号 :1 3 J J D 7 2 0 0 o 2 ) 的阶段
性研究成果。 ①参见 E d w i n C u r l e y ,“ K i s s i n g e r , S p i n o z a , a n d G e n g h i s K h a n ”, i n S p i n o z a : C r i t i c a l A s s e s s m e n t s o f L e a d i n g P h i l o s o p h e r s , v o 1 .I I I , e d i .
以来 不 遗 余 力 地 致 力 于 恢 复 斯 宾 诺 莎 的 哲 学 地 位 ,但 对 后 者 的 自然 权 利 学 说 评 价 也 不 是 特 别 高 ,仅 仅 将 其 视 为 对 霍 布 斯 的 自然 权 利 学 说 的
修正。 ①
本 文 认 为 ,尽 管 斯 宾 诺 莎 的 自然 权 利 学 说
权 利 即权 力 : l :
斯 宾诺 莎 的 自然 权利 学 说 浅 析
吴 增 定
[ 北 京 大 学 ,北 京 1 0 0 8 7 1 ]
关键 词 :斯 宾 诺 莎 ; 自然权 利 ;权 力 ;理 性 ;契 约


要 :斯宾诺 莎是现代 自然权利学说的代表之一 。他一方面接受 了霍布斯 的 自然权利 学说 ,另
代 的 独 创 地 位 。 事 实 上 ,斯 宾 诺 莎 是 立 足 于 自 己 的形 而 上 学 原 则 , 对 于 霍 布 斯 的 自然 权 利 学 说 做 出 了进 一 步 的 发 展 , 最 终 得 出 了 与 后 者 不 同 甚 至 完 全 相 反 的 结 论 。 相 比 霍 布 斯 ,斯 宾 诺 莎 的 根 本 突 破 在 于 ,他 把 权 利 本 身 等 同 于 权 力
本 上 终 结 了 包 括 霍 布 斯 在 内 的 古 今 自然 法 或 道 德哲 学 传统 。

不过 在 很 多 学 者看 来 ,斯 宾诺 莎 的 自然权
利 学 说 在 现 代 政 治 哲 学 上 的 地 位 并 不 能 与 霍 布
斯 等 人 相 提 并 论 。譬 如 说 , 著 名 的 斯 宾 诺 莎 专 家柯 莱 ( E d wi n Cu r l e y )虽然 自2 0世 纪 6 0 、洛 克 和普 芬 多夫 等 一 道 ,被 看 成 是 现 代 自然 权 利 学 说 的 代 表 之

国家 之 间 的 绝 对 界 限 ,并 且 否 定 了 自然 法 的 道
德 规 范 性 。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斯 宾 诺 莎 不 仅 将 霍 布 斯 的 现 代 自然 法 革 命 推 到 了 极 端 ,甚 至 在 根
方面也对后者进行了彻底 的改造 ,把权利本身等 同于权力或力量 ,并 由此否定 了 自然状态 与公 民社
会或国家之间的绝对界限 ,并且否定 了 自然法 的道德规范性 。在这个 意义上 ,斯宾诺 莎在根本 上抛弃 了包括霍布斯在 内的古今 自然法或道德哲学传统 。
中 图分 类 号 :B 5 6 3 . 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7 5 1 1( 2 0 1 5 )0 4— 0 0 5 7— 0 4
于 人 ,而 是 适 用 于 包 括 人 在 内 的 万 事 万 物 。 为
了更 好 地 理 解 这 一 点 ,我 们 有 必 要 回 到 斯 宾 诺
莎 的形而 上学 前提 。 众 所 周 知 ,斯 宾 诺 莎 形 而 上 学 的 “ 第 一 原
作者简介 :吴增定 ,男 ,北京大学哲学系 、外 国哲学研究所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
理 ” 是 实 体 与 样 态 的 区 分 。 神 或 自然 作 为 实 体
必 然 存 在 , 因 为 它 拥 有 无 限 的 力 量 ,不 可 能 不 存 在 。但 是 ,包 括 人 在 内 的 有 限 样 态 或 万 物 之
政治学
对 斯 宾 诺 莎 来 说 , 自然 权 利 仅 仅 是 一 种 自
可是真正的问题在于并且正如斯宾诺莎所反社会对于个人生存的重要性在于社会的复强调的那样真正的理性自由人事实上总是目的不仅在于使人们联合起来获得更大的力量极少数相反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以便能够保护每个人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它是非理性的都是为贪婪野心嫉妒怨恨能够使人们相互分工与合作使人能够更好地和虚荣等激情所主宰或奴役不可能在理性上1p65生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